4181万件案件的冷与热——2025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的六个切面
发布日期:2026-07-23
作者: 王峭
2026年7月15日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7期刊发了2025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一组组数字铺陈开来:全年收案41,809,656件,结案40,523,651件,未结4,988,052件。4181万——这个数字比许多国家的总人口还多。每一个“件”字背后,都是一段纠纷、一个故事、一种困境。
本文想从六个切面切入,把这些数字“翻译”成法律人能感知的实务信号:案件结构的深层密码、上诉与再审的发改刻度、执行困境的制度根源、无罪率背后的司法逻辑、破产审判的产能瓶颈,以及调解机制的分野图景。数据是冷的,但它测量的对象是热的。
一、合同法院:4181万件的结构性密码
4181万件案件,不是一个均质的概念。拆开来看,民事案件2755万件,占总量65.9%;执行案件1090万件,占26.1%;刑事案件155万件,占3.7%;行政案件73万件,占1.8%。民事案件是绝对主体,这一点不意外。真正值得玩味的是民事案件内部的结构。
民事一审收案2467万件中,合同、准合同纠纷独占1799万件,占比72.9%。第二名婚姻家庭、继承纠纷205万件,仅为合同纠纷的九分之一。换言之,中国法院每审理10件民事一审案件,约有7件是合同纠纷。如果给全国法院画一幅“速写”,它更像一所“合同法院”——绝大多数司法资源在处理契约关系下的纠纷。
想象一个普通工作日的上午,某基层法院民事法庭的门依次推开:9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供货方追讨28万元货款;10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东与租客为押金争得面红耳赤;11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拿着借条请求判令还款。三起案件,三个当事人,但本质上是同一件事——有人签了约,有人没履约,有人来要说法。这不是偶然的样本,而是全国法院每天都在上演的常态。
这一结构并非偶然,它折射的是市场经济体量与法治化程度的同步攀升。合同是市场交易的法律载体,交易越频繁,契约纠纷越密集。从案件增速看,2025年民商事一审收案同比上升超过11%[1],与经济活动总量扩张同频共振。市场的每一次握手、每一次签字、每一次发货,都可能在未来某天变成法院案卷里的一页纸。
但还有一个数字值得关注: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收案84.2万件,在民事一审中排第四。从结案方式看,劳动争议判决率高达48.5%,调解率仅25.6%,远低于婚姻家事案件的调解率(45.8%)。这组对比传递了一个明确的实务信号——劳动争议对抗性强、调解难度大,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矛盾最集中的“高压区”。对企业而言,用工合规不是可有可无的“锦上添花”,而是降低诉讼风险的“必修课”。
二、上诉与再审:发改率里的司法刻度
一审是司法救济的主战场,二审和再审则是正义的“第二道门”和“第三道门”。2025年,全国法院各类二审案件收案184万余件,再审案件收案4.4万余件[2]。这两个数字,藏着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一审输了,上诉还有用吗?判决生效了,再审还能翻案吗?
先看二审,2025年二审结案183万余件,其中维持原判120万余件,维持率65.5%;改判19.9万件,发回重审3.2万件,合计23.1万件,发改率12.6%。换言之,每8个上诉案件中,约有1个案件的结果被二审法院改变。这个比例不算高,但也绝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样“上诉就是走个过场”。
打个比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开发商赔施工方800万元。开发商觉得判多了,施工方觉得判少了,双方都上诉。二审法官翻完案卷、听完双方辩论、勘验完现场,最终改判赔600万元——开发商少赔了200万,施工方少拿了200万。这就是改判的现实:它不一定是“翻案”,更多时候是二审法官对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做了不同的权衡。上诉的意义,恰恰在于给这种“重新权衡”一次机会。
拆开来看,不同案件的发改率差异很大。刑事二审发改率15.2%,民事13.2%,行政仅4.2%。行政案件二审维持率高达87.3%——每10个“民告官”的上诉案件,近9个被维持原判。这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有关:行政行为本身有公定力,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更多是合法性审查,一旦一审认定合法,二审翻盘的空间本就有限。对代理行政案件的律师而言,把功夫下在一审,比寄希望于二审翻盘更务实。
再看再审,再审是“非常规救济”——不是每个不服的当事人都能跨进这扇门。2025年再审案件收案44,189件,仅占一审收案的0.17%。但进入再审的门槛远不止于此。以民事为例,2025年民事申请再审审查285,251件,实际进入民事再审的只有39,419件——每100个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只有约14个能跨过这道门。行政案件更严,48,001件申请再审审查,只有1,865件进入再审,通过率仅3.9%。
笔者曾听法律界的前辈比较二审和再审程序:“二审是当改则改,再审是能不改则不改。”这话未必严谨,但道出了再审的筛选逻辑——它过滤掉的是“我不服”,留下的是“确实有问题”。
2025年再审结案43,321件中的结案方式,印证了这一点:维持原判5,531件,维持率仅12.8%;改判19,991件,发回重审3,143件,两者合计23,134件——改变原审结果的比例高达53.4%。也就是说,每2个进入再审的案件,就有1个被改判或发回。改判率更是高达46.2%,远超二审的10.9%。
53.4%——这个数字乍看惊人。一审、二审都走完了,案件已经被两级法院审理过,再审后超过一半的案件仍然被改判或发回。为什么这么高?答案恰恰藏在再审的“门槛”里。二审是“常规救济”,只要当事人不服就可以上诉,案件不经过筛选——所以二审发改率只有12.6%,大部分上诉案件原本就没问题。而再审是“非常规救济”,必须满足法定事由(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才能启动,进入再审前还要经过审查过滤。换言之,能跨进再审这扇门的案件,本身就已经带着“原判可能有错”的初步判断。改判率高不是法院出错多,而是筛选机制把真正有问题的案件筛了出来。
当然,改判不等于“原判全错”。改判可能是部分改判——比如原判赔偿100万,再审改判80万,差额不大但性质改变;发回重审也可能是程序瑕疵而非实体错误——比如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但无论如何,超过半数的再审案件被改变,说明这些案件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确实存在值得修正之处。对当事人而言,这是“最后的机会”;对司法系统而言,这是自我纠错机制有效运转的证明。
从实务角度看,这组数据给诉讼律师的启示是分层的:二审是“常规战场”,12.6%的发改率意味着上诉有实际意义,但不要抱不切实际的期望;再审是“非常规战场”,门槛高、通过率低,但一旦进入,改变结果的概率过半——适合在确有硬伤的案件上集中投入。盲目上诉、盲目申请再审,既消耗当事人成本,也占用司法资源。真正成熟的诉讼策略,是在一审就把功课做足——因为一审才是决定案件命运的主战场,二审和再审更多是“补救”而非“重头来过”。
三、执行的鸿沟:27.5%终本率背后的“法律白条”
如果说立案是司法救济的起点,执行则是司法救济的终点。2025年,全国法院首次执行案件收案1022万余件,结案986万余件。表面看,执行结案率不低。但拆开结案方式,一个扎心的数字浮出水面:执行完毕372.5万件,仅占结案总数的37.8%;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方式结案的,高达271.3万件,占比27.5%。
所谓“终本”,是指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3]。通俗地说,就是法院查了一圈,没找到钱,案子暂时“挂起来”。终本并非执行终结——申请人发现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但它确实意味着,数百万份胜诉判决在此刻变成了“法律白条”。
笔者曾接触过一位做建材生意的债权人老张,他拿着一份生效判决书来到律所,判决书写明被告应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合计87万元。案子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了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三位数;查了房产——早已抵押给银行;查了车辆——一辆十年老车不知所踪。半年后,法院裁定终本。老张攥着判决书,苦笑着说:“官司赢了,钱没了。这判决书,还不如一张欠条。”老张的遭遇并非个案,而是27.5%终本率下一个具体的、有血有肉的缩影。
更为关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分析指出,执行程序中约有40%案件的被执行人部分或完全丧失履行能力,即使穷尽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4]。这部分“执行不能”案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归入“执行难”的范畴。但问题在于:我国尚未全面铺开个人破产制度,自然人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案件只能积压在执行程序中“终本”了事,既无法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也无法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终本执行专项监督,共受理终本执行监督案件46,841件,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30,949件,法院采纳29,131件,督促执行完毕2,817件,推动执行到位金额约11.8亿元[5]。这一数据从侧面印证:部分终本案件并非真正的“执行不能”,而是存在消极执行、违法终本等问题。从律师实务角度而言,代理执行案件时,不应将“终本”视为终点,而应积极调查财产线索、关注终本后的恢复执行机制,必要时可通过检察监督途径推动法院依法履职。
执行到位金额2.16万亿元[1]——这个数字固然可观,但放在千万件执行案件的基数下,“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双重困境仍然是司法公信力的最大软肋。胜诉只是拿到了“纸面上的正义”,从判决到变现,中间隔着一条很宽的河。
四、无罪的刻度:万分之一的重量
2025年,全国法院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1,424,892人,宣告无罪294人。无罪率约为0.02%,即万分之一。这个数字小到几乎可以忽略,但它的分量却重到不容回避。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教授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接受专访时明确指出:“司法有其自身规律,无罪率并非越低越好。过低了,就会带来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的疑虑。”[6]他进一步分析:2000年全国无罪判决人数为6,617人,无罪率约1%;到2025年,无罪判决仅294人,26年间跌至原来的五十分之一。在55个主要国家和地区中,我国刑事判决无罪率处于末位[7]。
周光权教授的观点切中要害。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一家医院如果声称全年手术“零失误”,外行的第一反应是佩服,内行的第一反应却是警惕——不是怀疑医生技术,而是怀疑这家医院是不是把高风险的手术都拒之门外了。刑事司法也是同理。检察官起诉后,法官因对事实有不同认识、对法律有不同理解而判无罪,本属正常。无罪率畸低,是否意味着公检法全流程“零失误”?这个逻辑显然不成立。
但笔者无意在此做纯学术的讨论。对诉讼律师而言,这组数据的实务意义更为直接:刑事辩护的主战场不在无罪辩护。2025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84.8%,量刑建议采纳率86%[8],意味着绝大多数被告人在审前已认罪认罚,案件通过速裁、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真正决定被告人命运的,是量刑——而非定罪。
再看一组数据:2025年判处缓刑456,553人,缓刑适用率32.0%;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不满一年)的被告人合计约123万人,占全部审结人数的85.2%[8]。轻微犯罪占绝对多数,“重重轻轻”的宽严相济政策在数据中得到充分体现。对刑辩律师而言,这意味着量刑辩护的空间远大于无罪辩护——从自首、立功、退赔、谅解到认罪认罚的阶梯式从宽,每一个量刑情节的争取,都可能为被告人换来数月乃至数年的自由。
数据不会替律师辩护,但它能告诉律师战场在哪里。万分之一的无罪率不是让人放弃无罪辩护的理由,而是提醒我们: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量刑辩护才是真正改变当事人命运的那把钥匙。
五、破产的堰塞湖:77.6%未结率的制度之困
在所有数据中,有一个数字的“异常值”格外刺眼:破产案件。2025年,全国法院破产案件当年新收案36,919件,当年结案31,938件,未结28,659件。如果说执行案件是“案多人少”,破产案件则是“案多资源更少”。
破产审判的产能瓶颈,有其制度根源。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已逾18年未作系统性修订。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不想破、不敢破、应破未破”、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管理人制度不健全、重整制度作用未充分发挥等突出问题[9]。2025年9月,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共16章216条,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重点解决破产案件受理难、司法管辖权、管理人责任、预重整等实践痛点[10]。
笔者曾遇到一位做餐饮连锁的老板老李,疫情后他的七家门店陆续关闭,欠下供应商货款、员工工资、房东租金合计近600万元。老李想破产——他不想再被催债电话追着跑,想给员工一个交代,也想给自己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但他跑了三家律所,得到的答复惊人一致:破产案子周期长、不确定性大、管理人报酬低、法院受理门槛高,建议“再等等”。老李等了两年,案件仍未立案。他的遭遇,折射的正是77.6%未结率背后的现实——不是不想破,是“破不进去”。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半部破产法”的尴尬。长期以来,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缺失,使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救得了企业,救不了为企业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老板。修订草案在这方面作出了“有限破冰”:允许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依照破产程序清理债务[11]。这一制度安排虽不彻底——仅限股东,不及“董监高”,更未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但已为未来制度演进撕开了一道口子。对老李这样的企业主而言,这道口子或许就是“重新开始”的希望。
从数据反推,破产案件未结率77.6%与执行案件终本率27.5%之间存在制度性的“因果链”。最高人民法院的分析指出,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仅3.12万件,“执行转破产”机制仍然不畅通[4]。数百万“执行不能”案件中,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实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法人,本应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却因破产审判资源不足、当事人申请意愿不强、职工安置困难等因素,滞留在执行程序中“终本”了事。执行与破产之间的“旋转门”转不起来,是两个数字背后共同的制度困境。
对从事破产业务的法律人而言,这组数据传递的信号是清晰的:市场需求远未被满足,制度供给正在加速。企业破产法大修在即,个人破产“有限破冰”,破产审判专业化、管理人制度完善化趋势不可逆转。这是一片真正的蓝海——但蓝海之下,也有暗礁。
六、调解的分野:从47.8%到2%的距离
如果说前五个切面关注的是“量”与“效”,这最后一个切面关注的是“质”——不同类型案件的结案方式,折射出不同纠纷的“性格”。
先看婚姻家事。2025年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收案204.7万件,其中离婚纠纷151.6万件,占74.1%。离婚纠纷的调解结案率高达47.8%——近半数夫妻在法院调解下和平分手。这一数字背后,是家事审判改革多年来推行“调解优先”原则的成果。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一对夫妻为房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争执不下,法官没有急着下判决,而是把双方分别请进调解室,聊孩子的作业、聊过去的日子、聊彼此的不容易。两个小时后,两人红着眼眶签下调解协议——孩子轮流抚养,房产折价补偿。婚姻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在于,当事人之间不是“一锤子买卖”的契约关系,而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情感纠葛的复合型矛盾。调解不仅解决法律问题,更修复社会关系。家务事难断,但调解恰恰给了“难断”之事一个柔性的出口。
再看知识产权。2025年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收案56.8万件,结案55.5万件,其中撤诉319,066件,撤诉率57.5%;判决仅108,392件,判决率19.5%。超过半数的知产案件以撤诉结案,说明大部分纠纷在诉讼阶段达成了和解或许可协议。知产诉讼在此扮演的角色,更多是“谈判筹码”和“信号发送”——以打促谈,以诉促和。一家科技公司起诉竞争对手专利侵权,真正的目的未必是拿到禁令,而是逼迫对方坐到谈判桌前,重新谈一份交叉许可协议。诉讼立案后、开庭之前,双方的商务团队往往已经开始了新一轮接触。知产案件的故事,常常不在法庭上,而在法庭外。
最后看行政案件。2025年行政一审结案31.5万件,其中调解仅6,318件,调解率2.0%。与民事案件形成鲜明对比。行政诉讼的对抗结构决定了调解空间极为有限——原告诉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调解意味着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让步”,这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执行力存在内在张力。行政一审中判决率50.8%、驳回起诉14.8%、撤诉25.2%,撤诉率高往往反映原告在诉讼中与行政机关达成案外和解后撤诉。公安(13.9%)、劳动社保(12.9%)、城建(12.3%)是行政诉讼三大热点领域[2],也是“民告官”矛盾最集中的地带。老百姓打行政官司,图的往往不是一个判决,而是“有没有人听我说”——当行政机关在诉讼中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纠纷的化解常常发生在判决书之外。
从47.8%的家事调解,到57.5%的知产撤诉,再到2%的行政调解——三种数字,三种纠纷“性格”,也对应着三种不同的律师实务策略:家事案件重在情感疏导和利益平衡,知产案件重在商业博弈和谈判节奏,行政案件重在法律适用和程序审查。调解不是万能的,但在该调解的地方不调解、不该调解的地方强调解,都是对纠纷本质的误读。
结语
4181万件案件,是2025年中国法院交出的“成绩单”,也是中国社会矛盾的一面“镜子”。从合同纠纷的体量到上诉再审的刻度,从执行案件的困境到无罪率的万分之一,从破产案件的七成积压到家事调解的温情——每一个数字都在讲述一个关于中国法治的故事。
数据之于法律人,犹如体检报告之于医生。它不直接告诉你哪里“疼”,但它标出了需要关注的“指标异常”。执行终本率27.5%、破产未结率77.6%、无罪率0.02%、再审改判率46.2%——这些“异常值”指向的,不是法院工作不力,而是制度供给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结构性落差。企业破产法大修在途,个人破产有限破冰,执行体制改革深化,认罪认罚制度完善——制度的齿轮正在转动,只是速度尚跟不上案件增长的步伐。
对于诉讼律师而言,读数据不是读年报,而是读“地图”。合同纠纷是主战场,上诉与再审是分层投入的“补救战场”,执行是“最后一公里”,量刑辩护是刑辩的真正主场,破产是蓝海,调解是分而治之的策略选择。数据不会替我们打赢官司,但它能告诉我们——战场在哪里,机会在哪里,风险在哪里。
4181万个数字沉默地躺在公报里,但它们测量的对象——每一个走进法院的人——从不是沉默的。老张攥着判决书苦笑的那一刻,老李跑了三家律所仍未立案的那两年,那对夫妻在调解室里红着眼眶签字的那个下午——这才是4181万背后真实的重量。法律人读数据,最终读的是人心、是世情、是法治的温度。这或许就是司法统计公报最深层的意义。
[1]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26年1月19日发布。链接: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6/01-19/10554497.s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6年第7期(第23-31页)。链接:http://gongbao.court.gov.cn/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链接: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85cc71552e82fd41bf5d350015bfdc.html
[4] 最高人民法院:《以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为牵引推动执行工作现代化》,载中国法院网2025年11月发布。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3031.html
[5] 最高人民检察院蓝向东:《深化民事终本执行专项监督,协同解决"执行难"》,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026年4月13日发布。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604/t20260413_725755.shtml
[6] 周光权教授接受南都专访:《司法有其自身规律,应高度关注无罪率》,2026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链接:https://new.qq.com/rain/a/20260315A02O6N00
[7]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在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低无罪率的制度性思考"专题圆桌研讨中的发言,2026年。链接:https://www.sina.cn/news/detail/5286800759197626.html
[8]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2026年3月10日发布。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603/t20260311_723287.shtml
[9]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报告。链接:http://www.npc.gov.cn/c2/kgfb/202108/t20210818_312967.html
[10]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2025年9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链接:http://npc.gov.cn/c2/c30834/202509/t20250910_447549.html
[11]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关于连带责任自然人股东债务清理的规定;《中国新闻周刊》2025年9月16日报道。链接:https://www.inewsweek.cn/politics/2025-09-16/267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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