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走私犯罪惯常手段看企业自主合规为何仍触红线?
发布日期:2026-05-15
作者: 展国红、舒佳丽
上下几千年,走私是国际贸易中亘古不变的话题,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以及各国监管的态势,走私犯罪形式和手段也在随之变化。基于近年典型案例及团队承办案件的实务经验,本文尝试拆解走私犯罪的惯常手段,并剖析企业“自主合规”失效的五大结构性根源。
一、走私犯罪的惯常手段
走私的核心手段通常围绕“规避监管、偷逃税款”展开,常见形式包括以下几类:
(一)伪报瞒报:篡改核心信息蒙混过关
伪报瞒报是最传统且高发的走私手段,行为人主要通过伪造、篡改报关核心信息,降低监管门槛,实现规避监管或偷逃税款的目的。典型的作案形式为篡改贸易单证、伪报品名、低报价格、伪造原产地证明等等。值得关注的是,其中,伪造原产地证明是近年来高发的新类型,尤其是在享受关税优惠的自贸协定项下,不法分子通过虚构原产地、倒签单证、伪造签证机构印章等方式,将非协定国货物伪报为协定国原产,骗取自贸协定项下的关税减免。此类行为不仅侵蚀国家税基,更严重扰乱国际贸易秩序与原产地规则的公信力。
(二)包税模式滥用:转嫁风险却陷入共犯陷阱
“包税”作为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清关方式,本是为简化流程、降低成本而采用的一种模式,但在实践中常被异化为走私工具。报关行或物流商以固定价格向货主收取费用,承诺快速完成清关,但是,为了引流,通常收取的固定费用不足以覆盖正常的通关税、费成本。企业往往因为贪图便宜而且认为通关过程与己无关而采用这种模式。这种模式下,企业看似将风险转嫁他人,实则已经沦为走私链条的一环,成为走私犯罪的共犯。
(三)转口贸易异化:利用中间环节“洗单”规避监管部分企业通过第三国注册空壳公司,开展虚假转口贸易,进行“洗单”操作。这类行为常被用于规避进出口管制或经济制裁,比如洗产地,变更交易单证等。这种手段隐蔽性强,借助跨境贸易交易流程的复杂性,容易被企业误认为是“合规操作”,实则为典型的走私行为。
(四)化整为零:利用政策漏洞“蚂蚁搬家”
针对个人跨境网购免税政策、离岛免税政策、边民互市等税收及政策优惠,部分主体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走私商品进口。比如,组织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商品后,再集中收集,进行二次销售。或者利用边民享有的免税额度将大货分散为小货申报入境,再行销售。此类行为不仅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更冲击正规贸易渠道的公平性。
(五)链条协同:多主体配合
当前走私犯罪已形成“货主+代理商+报关行+物流商+仓储商”的完整链条,链条中的各主体分工配合、风险隔离,增加了查处难度。链条中的各主体貌似互不相关,实则是走私共犯。这种链条化运作甚至还催生出专业化“通关顾问”与“单证作坊”,他们深谙监管盲区,通过技术手段批量生成看似合规的单据,甚至利用AI伪造签名、模拟审批流程。
二、企业自主合规为何仍触红线?——五大核心根源剖析
很多企业存在合规体系,但是依然踩雷,究其原因,大致可归结为以下几类:
(一)合规体系形式化:制度与执行“两张皮”
不少企业虽制定了合规管理制度、流程规范,但仅停留在“纸面”,未嵌入业务全流程,也未得到有效执行。比如,某些公司《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要求所有报关须凭真实合同与发票,但法定代表人仍能绕开公司监管体系,指使员工伪造发票低报价格走私,核心原因是合规制度未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内部审批流程形同虚设,对越权行为缺乏有效制约。某些公司虽有合规部门,但在高压销售指标导向下,合规部门形同虚设,合规培训流于形式,最终导致合规体系完全失效。
(二)责任边界模糊:个人行为与单位意志混淆
单位走私犯罪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单位意志”和“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但很多企业治理结构混乱,尤其是“一言堂”式管理,导致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边界模糊,同时存在大量私账公用等现象,直接导致一旦高管或核心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走私行为,其行为极易被认定为“单位意志”。尽管很多大型企业,尤其是跨国集团或集团化运作的上市公司,有表面完善的合规体系,实则存在“总部合规指令难穿透、区域执行标准不统一、子公司风险反馈机制失灵”等深层梗阻。因此,在设有业绩考核前提下,如果总部合规体系失灵,走私行为究竟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单位意志将很难明确区分。最终,单位难以免除法律责任,不仅面临巨额罚金与信用降级,更可能触发境外监管联动调查,进而导致全球业务受限。
(三)对关联方与供应链管控缺失:“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企业往往重视自身合规,却忽视对供应商、代理商、报关行、物流商等关联方的合规管控,最终被关联方的走私行为牵连。比如包税模式下,货主若对报关行的申报行为缺乏监督,仅凭“包税承诺”放任其操作,一旦报关行伪报,货主往往难逃共犯身份;平台企业若对商铺的经营行为缺乏监管,当商铺利用平台进行走私活动,且非法所得通过平台流转时,平台将被列入调查对象;与进出口企业存在挂靠经营、利润分成的企业,即使自身不从事进出口业务,也可能被合作伙伴的走私行为牵连。这类风险的核心是企业未建立关联方合规审查机制,对供应链各环节的可追溯性、合法性缺乏有效监管。
(四)合规认知存在偏差:对新型风险与政策边界把握不足
很多企业对走私风险的认知仍停留在“夹藏、绕关”等传统形式,对伪报品名、包税模式滥用、数据跨境传输等新型风险缺乏足够警惕,对政策边界的把握存在偏差,误将“违规操作”视为“行业潜规则”或“合规擦边球”。例如,部分企业认为“低报价格是行业常态,只要海关放行就无风险”,却不知即使货物清关放行,只要存在偷逃应缴税款且达到法定数额,仍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部分企业借助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组织代购并二次销售,认为“只是利用政策红利”,却忽视了“免税商品仅限自用,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以盈利为目的的二次销售构成走私”的明确规定。此外,部分高管以“我不懂具体业务”“下属欺瞒”作为抗辩理由,却不知作为高管,对核心业务领域的重大法律风险负有法定审查和监督义务,过失与失察不能免责。这种认知偏差本质上是将合规管理“降维“为“经验判断”或“关系协调”。
(五)合规资源投入不足:缺乏专业团队与技术支撑
合规体系的落地需要专业的团队、充足的资源和技术支撑,但不少企业为控制成本,未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或合规人员缺乏跨境贸易、海关监管等专业知识,无法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例如,部分中小企业将合规工作交由行政部门或业务部门兼职负责,这些人员既不熟悉海关法规,也缺乏风险识别能力,难以发现报关单证、资金流向、关联方合作中的异常问题;部分企业未引入合规审计、大数据监控等技术手段,对业务全流程的风险缺乏实时预警,只能依赖事后核查,难以防范隐性走私风险。
三、结语
企业要真正规避走私风险,需跳出“纸面上的合规”与“侥幸心理”,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全链条合规体系,实现合规与业务的深度融合。走私风险离企业并不遥远。从传统的单证造假到新型的技术、数据跨境违规,从企业自身操作失当到关联方牵连,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触发红线的“雷区”。企业自主合规的核心,不在于是否制定了合规制度,而在于是否将合规理念融入战略基因,是否将合规要求落实到每一项业务操作中。唯有摒弃“形式合规”的侥幸,构建实质有效的合规体系,才能在复杂的全球化贸易环境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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