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去”之中国企业走进韩国系列文章【第四期】韩国产业灾害相关法律解读:中资企业安全生产义务与刑事风险
发布日期:2025-10-20
作者: 金桂香,金海英,金米霏
前言
近年来,韩国政府不断加强对产业安全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相关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对于在韩投资经营的中资企业而言,准确理解并严格遵守韩国产业安全领域的法律规定,不仅是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也是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稳定运营的关键。本文以韩国《产业安全保健法》与《重大灾害处罚等相关法律》为核心,系统梳理中资企业需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及违法追责机制,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合规指引。
一、中资企业在韩需履行的安全保健管理义务
韩国《产业安全保健法》通过确立生产安全与保健标准、明确各方责任归属,旨在从源头预防产业灾害[1]。该法第3条规定,除了总统令规定的业务外,本法适用于所有业务。这意味着,在韩投资设立的中国企业,除少数豁免情形外,也需严格遵守韩国《产业安全保健法》的规定,切实做好产业灾害预防工作,着力营造舒适的作业环境。
1. 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健管理体系
在韩的中资企业需从制度与人员两方面构建系统化管理机制,确保安全保健工作有章可循、责任到人。
(1)制度建设
韩国《产业安全保健法》对企业安全保健管理提出了系统性的文件编制要求。根据该法第25条规定,企业主[2]须制作《安全保健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安全保健的基本准则与操作规范,具体规定与安全和保健相关的管理组织及其职务、安全保健教育相关事项、作业场所的安全及保健管理相关事项、事故调查及应对方案相关事项等;第42条规定,企业主在符合一定情形下,须编制依据本法或法令所规定的《有害危险预防计划书》;第44条规定,企业主在作业场所存在总统令规定的有害或危险设备时,须编制《工序安全报告书》;第49条规定,雇佣劳动部长官对于符合一定情形的作业场所,可要求其企业主制定并实施《安全保健改善计划书》等。可以说前述规定构成了韩国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框架。
(2)人员配置
韩国《产业安全保健法》对企业安全保健管理的组织架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二章规定,企业主应配置包括安全保健管理责任人、管理监督人、安全管理人、保健管理人、安全保健管理责任人、产业保健师等核心岗位,同时还应配置安全管理专门机关等专业机构,并在企业内部成立产业安全保健委员会。另外,为了促进对产业灾害预防活动的参与和支持,雇佣劳动部长官可以任命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担任名誉产业安全监督官。该法第三章还强调企业主还须对上述人员进行安全保健培训,以确保其具备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必备知识和能力。
2. 全方位落实产业灾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韩国《产业安全保健法》侧重于对产业灾害的预防措施,分别对“有害、危险的预防措施”、“分包时产业灾害的预防”、“有害、危险机器等相关措施”以及“有害、危险物质的相关措施”进行了规定。以该法第四章“有害、危险的预防措施”的规定为例:对于【产业安全相关的预防措施】:企业主须将《产业安全保健法》的要旨、《安全保健管理规定》等张贴在劳动者容易看到的地方使其广泛知晓[3];企业主须评估有害、危险因素可能导致受伤和疾病的危险大小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并根据其结果采取进一步措施[4];企业主须在劳动者容易看到的地方设置安全保健标识[5];企业主为了防止因某些危险(如因机械设备造成的危险、因爆炸性、易燃物等造成的危险、因电子、热等能源造成的危险等)而引起产业灾害,须采取必要的措施[6];对于【保健相关的预防措施】:企业主为了防止一定情况下引起的健康障碍须采取必要的保健措施[7];企业主须采取措施预防客服人员因顾客辱骂、暴力等不当行为遭受身心伤害[8];企业主除了在一定情形下须制作《有害危险预防计划书》、《工序安全报告书》、《安全保健改善计划书》等之外,还需根据雇佣劳动部长官的要求进行安全保健的诊断[9]。除上述的预防措施之外,该法对事故应对的处理方式也进行了规定,例如发生重大产业灾害时,企业主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疏散劳动者等有关安全和保健的必要措施[10],并按照雇佣劳动部令的规定,对产业灾害发生的原因等进行记录并保存。[11]
3. 严格执行保健措施
韩国《产业安全保健法》十分重视员工的工作环境,例如,其规定:企业主应对符合雇佣劳动部令规定的场所实施作业环境测定,并向雇佣劳动部长官报告[12];企业主应为劳动者配备可供休息时间时使用的休息设施,以便缓解身体疲劳和精神压力;企业主应为平常劳动者进行一般健康诊断[13]、对符合要求的劳动者进行特殊健康诊断[14]、根据雇佣劳动部长官的要求进行临时健康诊断[15];企业主应根据医生的诊断,对患有雇佣劳动部令规定的传染病、精神疾病或因工作导致病情显著恶化的疾病的劳动者,禁止或限制其工作[16];企业主不得安排从事总统令规定的高度有害或危险作业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或每周工作超过34小时[17];企业主须严格执行基于职业资格等的就业限制的规定[18]。
二、韩国《重大灾害处罚等相关法律》的追责机制和法律后果
为明确对特定违法情形的处罚标准——即针对在运营事业或作业场所、公共设施及公共交通工具,或处理对人体有害的原料及制品过程中,因违反安全保健措施义务而造成人员伤亡的企业主、经营责任人、公务员及法人的处罚,并以此预防重大灾害发生、切实保护市民及从业者的生命与身体健康,韩国制定了《重大灾害处罚等相关法律》。但需注意,本法不适用于全职劳动者不足5人的企业或工作场所的企业主(仅限个人企业主)或经营责任人。[19]
上述韩国《产业安全保健法》的处罚主要针对企业主、作业场所负责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且在一定情形下也会对法人也进行追责;而韩国《重大灾害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处罚对象扩展至经营责任人[20]。由此可见,《重大灾害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显著扩大了需承担责任的人员范围。
1.对造成重大灾害[21]事故的企业主和经营责任人的处罚
根据《重大灾害处罚等相关法律》第6条的规定,对造成重大产业灾害事故的企业主和经营责任人的处罚如下:

根据《重大灾害处罚等相关法律》第10条的规定,对造成重大市民灾害事故的企业主和经营责任人的处罚如下:

2.重大灾害的双重处罚机制
韩国《重大灾害处罚等相关法律》第7条和第11条的规定,明确了发生重大灾害时,对法人的双重处罚机制和免责条件:

3.损害赔偿责任
除了上述的刑事处罚措施之外,根据韩国《重大灾害处罚等相关法律》第15条的规定,企业主或经营责任人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法规定的义务导致重大灾害发生时,该企业主、法人或机构应在不超过损害金额5倍的范围内,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法人或机构已对该业务履行合理注意与监督义务的,不受该条约束。法院在判定赔偿金额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违反本法义务行为的种类及具体内容;违反本法义务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规模;企业主、法人或机构因违反本法义务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违反本法义务行为的持续时间及次数;企业主、法人或机构的财产状况;企业主、法人或机构在损害救济及预防再发生方面的努力程度。
三、对在韩中资企业的合规启示
在韩国复杂且严格的产业安全法律体系下,中资企业若想有效规避法律风险,需从多个维度构建系统化的合规管理体系,具体把握以下关键环节:
1. 在制度执行层面,将《产业安全保健法》的要求深度融入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例如,制定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安全保健管理规定》,细化各岗位操作流程。同时,建立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文件的落实情况,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2. 责任划分层面,除明确企业主对整体安全保健工作的最终责任、作业场所负责人对具体区域的直接责任、经营责任人对全局管理的监督责任外,还应将安全职责分解到每个部门和岗位。通过定期组织培训教育等活动,强化员工的 “全员有责” 意识。
3. 风险防控层面,企业需定期开展作业环境监测和员工健康检测,同时保存完整的监测记录和健康档案,确保符合韩国法定标准。
4. 应急管理方面,企业需结合自身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类型(如机械伤害、化学泄漏、火灾等),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体系、疏散路线、救援措施、信息上报流程等内容。同时,定期组织全员参与应急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响应、有效疏散,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法律更新方面,企业应定期关注韩国雇佣劳动部发布的法规更新、判例解读等信息,分析法律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对于涉及重大决策事项,应提前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合规风险评估,避免因对法律条款的误读而引发处罚。
结语
在韩中资企业需深入理解《产业安全保健法》与《重大灾害处罚等相关法律》的核心要求,将合规管理融入日常运营,既要保障劳动者权益,也要为企业稳定发展筑牢法律防线。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必须恪守的法律义务,更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建议在韩中资企业定期开展合规审查,形成长效化的风险防控体系。下一期专栏中,我们将解读韩国《劳动基准法》,帮助中资企业全面掌握用工合规要点,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敬请期待!
[1] 根据《产业安全保健法》第2条第2项规定,“产业灾害”是指提供劳务的人员因业务相关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气体、蒸汽、粉尘等,或因作业及其他业务导致死亡、受伤或罹患疾病的情形。
[2] 根据《产业安全保健法》第2条第4项规定,本法所称的“企业主”指的是雇佣劳动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
[3]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34条。
[4]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36条。
[5]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37条。
[6]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38条。
[7]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39条。
[8]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41条。
[9]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47条。
[10]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54条。
[11]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57条。
[12]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125条。
[13]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129条。
[14]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130条。
[15]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131条。
[16]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138条。
[17]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139条。
[18]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140条。
[19] 《重大灾害处罚等相关法律》第3条。
[20] 《重大灾害处罚等相关法律》第2条第9项(经营责任者等的定义):“经营责任人等”指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人员:(1)代表业务并拥有对业务的全面管理权限及责任的人员,或依此实际负责安全保健相关业务的人员;(2)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地方自治团体长官、《地方公企业法》规定的地方公企业的长官,或依《公共机关运营相关法律》第4条至第6条指定的公共机关长官。
[21] 《重大灾害处罚等相关法律》中的“重大灾害”指的是“重大产业灾害”和“重大市民灾害”。“重大产业灾害”指的是:《产业安全保健法》第2条第1号规定的产业灾害中,造成下列各情形之一结果的灾害:(1)造成1人以上死亡;(2)同一事故造成2人以上需要治疗6个月以上的受伤者;(3)因同一有害因素,1年内出现3人以上因急性中毒等总统令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患者。“重大市民灾害”指的是:因特定原料或制造物、公共设施或公共交通工具在设计、制造、安装、管理上的缺陷而发生的灾害,且造成下列各情形之一结果的灾害,但属于重大产业灾害的灾害除外:(1)造成1人以上死亡;(2)同一事故造成10人以上需要治疗2个月以上的受伤者;(3)因同一原因造成10人以上需要治疗3个月以上的疾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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