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去”之中国企业走进韩国系列文章【第三期】韩国商法重大修正在即:中资企业必须关注的四大治理变革
发布日期:2025-09-26
作者: 金桂香 金海英
前言
韩国国会审议通过的《商法》修正案已于2025年7月22日部分开始施行,这将对在韩中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修正涉及多个关键方面,包括强化董事的忠实义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革新、规范监事委员会委员任免时的股份计算方式,以及推行电子股东大会制度等。这些变革将直接影响中资企业的治理结构与运营规范,与在韩中资企业的合规运营和长远发展息息相关。本期,我们就深入解读韩国《商法》修正案,聚焦于中资企业在韩的合规应对方案,助力其做好应对准备。
一、主要修正内容
1.董事对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立即施行)
根据韩国旧《商法》(本文所涉修正之前的《商法》,以下均称为“旧《商法》”)第382条之3,董事仅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其条文明确要求“董事应当按照法令和章程的规定,为公司忠实履行职务”。
但是,《商法》修正案第382条之3第1项规定:“董事应当按照法令和章程的规定,为公司和股东忠实履行职务”,首次将股东纳入董事忠实义务的直接对象范围。并且,本条项下新增了第2项规定,要求“董事履行职务时,应当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利益”。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革新(2026.07.23开始施行)
根据旧《商法》第542条之8第1项的规定,“上市公司除考虑资产规模等以总统令规定的情形外,须确保外部董事(社外董事)占比不低于董事总数的四分之一”,以此规范一定规模以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比例。
但是,为了强调外部董事的独立性以及强化其业务监督职能,修正案将上市公司的外部董事名称变更为“独立董事”,同时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由董事总数的四分之一上调至三分之一。再者,从定义来看,修正案还明确了独立董事是指“《商法》第382条第3项规定的外部董事,且能够独立于内部董事(社内董事)、执行高管及业务执行指示者而履行职务的董事”。
本次修正案的附则第2条还规定,本法施行时,根据旧《商法》原有第542条之8规定,已被选任的外部董事,视为修正案所指的独立董事;但上市公司须在本修正案施行日起1年内,满足修正案中关于独立董事比例的要求。即,独立董事比例上调的相关规定,须在2027年7月23日之前完成合规调整。
3.规范监事委员会委员任免时的股份计算方式(2026.07.23开始施行)
韩国旧《商法》第542条之12第4项规定,根据本条项下第1项规定任免监事委员会委员时,持有上市公司除无表决权的股份发行股份总数3%(可在章程中规定更低持股比例,若章程规定更低比例则适用该比例)以上的股东(若为最大股东,在任免非外部董事的监事委员会委员时,应合并计算其特殊关系人及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人员所持股份),不得就该超额部分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即,若持有超过3%股份的股东作为最大股东时,在任免非外部董事的监事委员会委员时,需要将其特殊关系人的持股合并计算是否超过发行股份总数的3%,超过3%的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但在任免外部董事的监事委员会委员时,则无需合并计算,仅单独判定是否超过3%。
针对上述这种根据监事委员会委员是否为外部董事而采取差异化的做法,本次修正案规定:在任免所有监事委员会委员时,无论其是否为外部董事,均须将最大股东及其特殊关系人的持股合并计算,超过3%的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由此扩大了3%限制的适用范围。
4.可采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大会(2027.01.01开始施行)
韩国旧《商法》第364条规定,“如章程无另行规定,股东大会应在本公司所在地或邻近地点召开”,其并没有允许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下称“电子股东大会”)。
但是,本次修正案第542条之14以及第542条之15均新设了关于电子股东大会的条款,具体来说有以下四个方面:①第542条之14第1项规定,“上市公司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允许部分股东不亲自前往召开地,并通过电子通信方式远程参与股东大会的决议”,由此可知,电子股东大会并非单独召开,而是与在召开地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一并召开;②第542条之14第2项规定“考虑资产规模等以总统令规定的上市公司应该召开电子股东大会”,因此,原则上,除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可通过董事会决议召开电子股东大会,但是资产规模符合总统令规定的上市公司负有必须召开电子股东大会的义务;③第542条之14第3项和第4项规定,“上市公司召开电子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选择亲自前往召开地或通过电子股东大会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通过电子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等,视为已按照《商法》规定亲自出席召开地的会议”;④关于其他关于电子股东大会运作的相关事项,上市公司召开电子股东大会时发送的通知应该包含:召开电子股东大会的意向、出席方法等总统令规定的事项,并应自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保存相关记录5年,同时在本公司存放3个月,股东可在营业期间内申请查阅。
二、在韩中资企业实务应对方案
1.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本次韩国《商法》修正案将董事忠实义务的对象从“公司”扩展至“公司及全体股东”,并明确规定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负有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利益的法定义务。然而,“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平对待”作为抽象法律概念,其解释空间具有较大弹性,可能会导致董事法律责任范围的扩张性解释。这一变化可能会引发更多针对董事个人的法律诉讼,更为关键的是,鉴于董事对股东承担忠实义务的新规,若其决策损害股东利益,还可能会面临韩国《刑法》中的背信罪的指控。[1]
因此,从企业合规角度来说,为了应对董事法律责任扩大的新形势,实践中有相关人士提出如下两方面措施建议:一是在董事会决策机制中嵌入股东权益评估程序;二是对涉及结构调整、利润分配等重大股东权益事项,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与公平性审查机制。[2]通过完善决策程序与实体审查的双重保障,既能够确保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又能够有效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在韩的中资企业应当未雨绸缪,构建系统化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为可能出现的纠纷做好充分准备。
2.构建合规人才储备与运作机制
此次韩国《商法》修正案明确了“独立董事”的定义,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改革。此举在法律层面确立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标准,旨在通过强化董事会的监督功能,从根本上完善公司治理体系。
面对独立董事的占比由原来的四分之一提升至董事会三分之一的新规,在韩的中资企业必须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首先可以考虑是建立符合要求的独立董事人才储备机制,以此确保在修正案生效前预先确保足够数量的合格候选人。其次,需注意到,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和扩展,可能会给董事会的决策结构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和变化,甚至可能导致某些董事会议程序和决策受阻。因此,在韩中资企业可以考虑全面重新审视董事会的组成和运作方式,预先建立能够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的系统化机制,以应对修正案的实施。[3]在韩的上市公司应重点推进公司章程的修订、董事会决议规则的更新以及独立董事履职评估机制的建立,为在韩业务的长远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治理基础。
3.股权管理及股东沟通渠道多元化
本次韩国《商法》修正案要求企业在对监事委员会委员进行任免时,将不再区分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的身份,统一适用最大股东与特殊关系人持股合并计算的3%表决权限制的规则,这将影响中资企业作为最大股东对监事委员会委员任免的控制力,中资企业需要做的是,提前评估自身股权结构与特殊关系人的持股关系,避免发生因“合并计算”导致表决权进一步受限的局面发生,同时主动加强与其他中小股东的沟通,以平衡少数股东影响力上升带来的治理压力。[4]
4.应对电子股东大会的合规要点
韩国上市公司推行电子股东大会制度,将显著提升中小股东和境外股东的参与便利性。但需认识到,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电子股东大会可能会伴随着系统安全漏洞,例如黑客攻击、访问故障、信息泄露等技术风险;另一方面,其可能会引发关于会议程序合法性及决议法律效力相关的法律争议。
为此,在韩拟上市或已上市的中资企业还需完善以下准备工作:首先,构建电子股东大会专用IT基础设施,并强化网络安全体系;其次,及时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条款;再次,优化会议通知的标准化模板,完善表决权行使的指引流程;最后,在委托第三方运营时,应当建立严格的资质审查机制。[5]通过这些举措,企业可以全面防范潜在的技术及法律风险,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体系。
结语
韩国《商法》修正案的实施,标志着在韩中资企业的治理体系迈入新的调整阶段。此次系统性变革——从董事义务的强化到独立董事制度的革新,从监事委员会任免规则的调整到电子股东大会的推行,每一项修正内容都需要企业以系统性思维重新审视自身治理结构与运营模式。未来,随着修正案实施的不断深入,相关配套细则预计将进一步完善,建议在韩中资企业及时把握政策动向,以合规为基石,在韩国市场实现更稳健、长远的发展。下一期,我们将视角转向企业安全生产领域,深度解读韩国《产业安全保健法》下中资企业作为雇主的法定义务,以及韩国《重大灾害处罚等相关法律》下极具严厉的追责机制,助力企业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敬请关注!
[1] https://www.lawtimes.co.kr/LawFirm-NewsLetter/206877
[2] https://www.lawtimes.co.kr/LawFirm-NewsLetter/206877
[5] https://www.lawtimes.co.kr/LawFirm-NewsLetter/206877
特别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与我们取得联络,未经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转载或引用时须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