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万亿险资合规警示:从保险资管行政处罚透视严监管下的执法逻辑
发布日期:2026-09-09
作者: 刘彤
前言
2026年8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数据[1]显示,截至2026年二季度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经达到40.82万亿元,首次突破40万亿元。同时,2026年保险资管产品也取得了亮眼业绩,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26年上半年,在上千只保险资管产品中,近86.7%的产品实现正收益,权益类前20名产品实现超70%的年化回报率。
但在规模扩张与收益追逐的背后,潜藏的合规风险,已成为保险资管行业必须直面的现实挑战。2023年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保险资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呈现出“严、准、快”的态势,处罚力度明显升级,尤其是另类投资、非标业务板块,接连开出大额罚单,头部资管机构也未能幸免。2026年7月,两家业内头部保险资管机构同日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再次把保险资管资金运用合规问题推向行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基于笔者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本级针对保险资管机构作出的16份行政处罚文书(2023年1月-2026年8月)[2]的数据整理,从处罚时间分布、追责特征、罚金规模、处罚次数、违规事由五大维度,透视严监管背后的执法逻辑与行业合规痛点,并剖析保险资管领域典型违规情形,为保险资管机构强化风控提供实务参考。
一、保险资管行政处罚样本多维度统计分析
(一) 处罚时间分布维度:监管持续收紧,2025年为处罚高发年份

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本级对保险资管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分布来看,自2023年起行业监管明显收紧,2023年公开处罚案件5件;2024年未检索到对外公开的保险资管机构相关行政处罚记录,但该现象不能直接推导为行业违规行为减少,更多反映检查、立案、审理全流程存在时间差,相关案件仍处于办理周期内;2025年迎来处罚高峰,全年公开处罚共计8件,多数处罚文书集中于年末集中对外公示,是近四年处罚案件数量最高的年份;2026年(截至2026年8月),公开处罚案件3件。
从处罚案件时间分布特征来看,监管属于后置式查处模式,不能简单依据某一自然年度公开罚单的多寡判断监管松紧尺度。头部保险资管机构、历史存量非标投资项目,均持续处于监管重点核查视野之下。
(二)追责机制维度:“双罚制”为主流监管追责机制,机构与责任人同步问责

本次纳入统计的16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本级行政处罚案件中,高达93.8%的案件适用“机构+责任人员”双罚机制,仅存在1件仅针对个人作出处罚的单罚案件。
从追责机制角度看,监管已经彻底摒弃仅对机构法人主体进行处罚的单一追责模式,坚持机构责任与个人履职责任并行追究的执法原则。针对业务违规行为,除对保险资管机构处以罚款之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分管高管、部门负责人,以及负有直接过错的项目经办人员、投后管理人员等业务直接责任人,同步作出罚款、限制执业等行政处罚。
(三)处罚金额维度:罚金规模呈现明显分化,机构为主要承担主体,个人处罚惩戒力度持续强化

在2023年‑2026年8月数据统计区间内,2023年机构+个人合计罚款金额1392万元,2025年为本周期处罚金额峰值,机构+个人合计罚款金额2141万元,反映该年度查处案件涉及违规情节较重、业务影响范围更大。2026年度(截至2026年8月),已公开机构+个人合计罚款金额270万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26年度统计周期尚未完结,现场检查、在办行政处罚案件仍存在后续集中公示的可能,现阶段已披露罚没规模,不能代表该年度最终监管处罚力度。)
从处罚结构来看,机构罚款仍是罚没总额主要组成,但个人罚款占比近两年有所抬升,2023年、2025年、2026年分别占比10.2%、19.5%、16.7%。该数据说明监管不再单纯依赖对机构的大额罚款来实现惩戒作用,更多通过加大自然人经济处罚压实岗位责任。因此,机构开展风控评估时,除考量机构经济损失外,也应当充分重视行政处罚给高管、业务人员带来的个人执业风险。
(四) 机构处罚频次分布维度:多家机构重复被罚,存量业务整改压力凸显

自2023年1月至2026年8月,合计12家保险资管机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其中,9家机构为本统计周期内首次被罚;2家机构累计被罚2次;另有1家机构累计收到3次行政处罚。
从受罚机构的被罚频次角度来看,处罚对象覆盖不同规模、不同股东背景的保险资管机构,既包含头部大型资管机构,也涵盖中小规模资管机构,监管执法不存在“大机构豁免”的倾向,行业风险具备普遍性。绝大多数机构属于统计周期内首次被罚,反映随着总局现场检查覆盖面持续扩大,大量以往未充分暴露的业务瑕疵、存量项目风险被逐步排查识别,风险并非集中于少数固有问题机构。
(五) 违法违规行为维度:资金运用类违规占比最高,非标另类成为处罚高发领域

根据笔者对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开的16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主要违法违规行为”的整理,保险资金运用类违规占比最高,达到43.8%,其次为信托投资相关违规,占比18.8%,债权投资计划违规占比12.5%。除上述高发的违法违规行为之外,剩余处罚事由分布于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关联交易报送、高管履职等维度。
从违法违规事由角度来看,处罚风险高度集中于投资业务全流程,尤其以债权投资计划、信托投资为代表的非标另类业务属于监管查处重点。结合处罚案例可以观察到,不少行政处罚案件同时存在公司治理缺陷与另类投资业务违规两类问题。高管履职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疏漏、报送数据失实等公司治理层面问题,往往会成为诱发重大投资违规的前置因素。
二、保险资管高频违法违规行为深度剖析
保险资管投资业务主要划分为标准化产品(标品)投资与非标准化产品(另类)投资两大板块。其中另类投资作为保险资金配置的重要组成,主要包含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ABS)以及信托、私募基金等投资形态。从本次16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本级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事实可见,绝大多数处罚风险集中爆发于另类投资领域,标品投资相关处罚占比相对有限。以下将对三大类高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逐一剖析。
(一) 保险资金运用违规:受托人审慎义务缺位,底层资产穿透核查流于形式
保险资金运用违规占全部案件的43.8%,为第一大违规类型。伴随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突破40万亿元,险资资产配置结构持续调整,传统非标资产整体配置占比逐步回落,但存量另类资产体量依旧庞大,保险资管机构的受托管理责任并未随新增业务收缩而降低。结合行政处罚文书以及监管规则来看,该类违规并非简单的操作失误,核心是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审慎管理义务,“实质重于形式”监管原则未在业务全流程落地,典型表现可以归纳为三类:
1、底层资产穿透核查流于形式。
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相关规定,保险机构投资部分金融产品,应当依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穿透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实务中,部分机构过度依赖信托、第三方中介等出具的尽调报告,未履行保险资管机构独立的尽职调查义务,对底层资产真实性、资金最终流向、关联关系、增信安排识别不足,存在“以第三方尽调替代自身核查”的履职缺位,未落实监管穿透审查的主体责任。
2、通过调整产品架构,变相规避监管约束。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以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相关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利用各类产品架构提供通道,规避投资范围、集中度、比例等监管约束。
实务中,部分机构借助SPV、信托、基金等载体,通过交易结构嵌套绕开险资投资比例、投资标的负面清单、集中度管理等监管要求,出现“名为委托投资、实为放弃自主决策”的情形,实质上让渡主动管理职责。
3、资金全流程动态管控未能充分落地。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的风险管理机制,对资金运用全流程开展识别、评估与管控。
实务中,部分机构在投资资金划拨之后对于资金实际用途、资金实际流向与划转路径等缺少留痕管理;风险评估与资产准入相关内控制度虽已建立,但制度执行未穿透至业务实操,实际业务开展与制度规范存在偏差,资金投后全流程管控未能落到实处。尤其在非标新增规模下行的行业背景下,业务重心应当由“拓展新增”转向“管好存量”,强化对存量项目资金流向、主体履约能力、增信效力的持续跟踪监测。
于此,笔者特别提示,结合监管执法实践,即使险资投资行为未发生实际经济损失,也不能成为免责抗辩理由。《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确立保险资金运用“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重点关注机构是否完整履行法定履职义务,而非看投资是否产生亏损。无论标品还是非标投资,只要保险资管机构未完整履行审慎管理、自主管理义务,即便账面没有投资亏损,依然可能触发行政处罚。合规的核心不是保证投资盈利,而是完整履行受托管理人的法定履职义务。
(二) 信托投资相关违规:新增规模持续收缩,但存量业务风险仍需警惕
信托投资业务违规占比18.8%,是保险资管投资业务的第二大风险点。从行业最新数据观察,保险资金配置信托计划的规模已经连续五年收缩,截至2025年末存量规模回落至8000亿元左右,较2020年1.65万亿元的峰值降幅接近五成,新增信托投资大幅萎缩,业务更多进入存量到期处置阶段。[3]新增业务的收缩不等于合规风险随之消减,历史存续信托项目仍是监管现场检查重点,存量业务的合规瑕疵依然会触发行政处罚。结合行政处罚文书以及监管规则来看,该类案件普遍存在信托受托人履职瑕疵与保险资管投资人风控不足相互交织的情况,主要风险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变相通道业务风险:信托主动管理职责让渡,险资穿透识别不足。
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办发〔2019〕144号)第八条规定,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信托公司)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信托公司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同时,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亦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实务中,部分信托机构仅留存形式化交易文本,并未实际履行受托管理义务;而保险资管作为资金提供方,未开展独立风险核查,形成变相通道遗留问题。
2、投前核查与投后管控不足:穿透审查流于形式,风险监测处置不足。
根据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相关规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落实穿透审查,识别底层资产、严控投资集中度,不得投向保险资金禁止领域…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投后管理,制定后续管理制度和风险处理预案;定期监测融资主体和项目的经营等情况,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全程跟踪信托投资风险。
实务中,保险资管开展信托投资业务时过度依赖信托公司材料,对底层标的、交易对手、增信措施核查不到位;进入存量存续阶段后,仅被动接收信托机构提供的格式化报告,未建立自身独立监测机制。当出现资金挪用、融资主体经营恶化、担保主体重大事项变更等情形,无法及时捕捉风险信号,缺少对应的风险预警、处置预案,错失风险处置时机。
3、关联交易管理疏漏:多层嵌套架构,存在利益输送隐患。
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第十一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不得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实务中,部分属于关联交易的信托投资项目,未完整履行关联关系认定、内部审议及监管报备等程序。该类程序漏洞容易诱发账户间非公允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直接损害保险资金及被保险人利益,也是近年来监管重点核查方向。
于此,笔者特别提示,结合监管执法实践,查处信托相关违规业务时,并非聚焦新投放业务,更多指向存量项目投后管理、信息跟踪、风险处置是否落实等要求。即便新增信托投资业务萎缩,保险资管机构仍应当对全部存续信托项目开展常态化风险排查,并履行审慎义务。
(三) 债权投资计划违规:存续管理履职不到位,重产品发行、轻存续管理
债权投资计划作为保险资管另类投资核心产品,违规占比12.5%。结合行政处罚文书以及监管规则来看,债权投资计划相关风险大多并不爆发于产品登记发行阶段,而是暴露在漫长的存续管理周期当中。当前部分机构投后管理仍停留在事务操作型模式,以完成付息、出具报告等程序性工作为目标,缺少主动化、体系化的风险管控能力,“重投前、轻投后”问题较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投后管理偏事务化,资金流向偏离合同约定。
根据《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资金划拨使用和投资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全程跟踪管理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风险。
实务中,部分机构投后部门待投资资金提款完成后方接手项目,未能深度介入项目全生命周期,投后工作局限于付息兑付、编制格式化存续报告等事务性工作。针对债权投资计划项目,未切实履行受托跟踪管理职责,未能对资金实际流向实施有效监控,从而未能及时识别投资资金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等异常情形,由此引发资金被挪用等风险。
2、存续期管理报告存在瑕疵,信息报送不到位。
根据《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以及中保登《保险资产管理类产品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相关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报送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管理报告,保证报告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实务中,部分机构投后管理呈现被动应对特征,对融资主体偿债能力、担保方履约能力、项目建设运营实际进度等关键事项缺少主动核实,存续期管理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甚至虚假记载,未能客观反映项目存续阶段的重大风险变化,未切实履行受托管理人存续期信息报送的履职义务。
3、增信安排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开展动态评估及风险处置。
根据《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债权投资计划的抵质押资产价值下降或发生变现风险,影响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安全的,应采取减少投资计划本金、增加担保主体或追加合法足值抵质押品等措施,确保担保足额有效;结合中保登《保险资产管理类产品信息披露业务指引》要求,该类对投资人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重大不利情形,应当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实务中,部分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出现抵质押物价值大幅贬损、抵质押权利受限、第三方担保主体偿债能力下滑等情形,保险资管机构未对增信安排开展及时动态评估,既未通过追加抵质押、补充担保等方式落实风险缓释措施,也未按规定就上述重大不利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致使增信措施难以发挥既定的风险保障功能,未能切实履行受托管理人风险监测与处置义务。
于此,笔者特别提示,即便项目尚未出现实质性违约,若存在资金流向偏离合同约定、存续报告披露失真、增信安排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及时处置等问题,保险资管机构依然会面临监管调查与行政处罚。
三、对保险资管机构的合规启示
在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突破40.82万亿元的背景下,穿透式监管持续强化,机构与个人双罚已成常态。从本次行政处罚样本来看,多数风险并非偶然操作失误,而是受托管理义务在投前、存续期、信息报送、风险处置等环节未能全面落地。保险资管机构应当将合规嵌入投资业务全流程,重点从以下四方面完善合规管理:
(一) 树立投资全周期受托管理理念,扭转“重投前、轻投后”的业务惯性。
尽职调查与风险监测不能止步于资金投放阶段。针对债权投资计划等另类投资业务建立存量项目常态化排查机制,重点核验各主体履约能力、资金实际用途以及底层资产变化。当出现投资资金挪用、融资主体经营变化、担保主体偿债能力下滑、投资项目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重大风险时,及时开展风险处置,并按照监管及中保登自律规则履行临时披露义务,形成风险识别‑研判‑处置‑报告的管理闭环。
(二) 恪守主动管理底线,做实底层穿透核查,防范变相通道业务。
投资信托及各类金融产品时,必须落实保险资管独立尽职调查义务,严禁以信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尽调报告替代自身核查。警惕借助SPV、信托、基金规避投资范围、集中度、比例限制的监管套利行为。厘清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受托责任与保险资管投资人审慎义务的边界,不得投资受托人未实际履行主动管理职责的通道类信托产品。
(三) 压实信息报送与业务留痕,应对“双罚制”下执业追责风险。
建立存续期管理报告复核机制,对融资主体经营情况、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增信安排、重大风险事项开展实质性核验,从源头杜绝报告出现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等问题。完整留存尽调底稿、风险研判、投资决策、投后监测、风险处置等业务资料,厘清高管、项目经办、投后人员的岗位权责边界,做到业务可回溯、责任可界定,为从业人员留存履职抗辩依据。
(四) 建立监管风险复盘整改闭环,实现举一反三。
收到监管提示、现场检查意见乃至行政处罚后,不能仅完成个案整改,应当以点带面,围绕同类业务开展横向专项排查,从制度流程、人员配置、绩效考核层面深挖问题根源,防范同类违规事项重复发生。同时优化内部绩效考核与资源配置导向,平衡业务拓展与存续期合规管理的资源分配,推动业务发展与合规管控协同落地。
结语
40万亿险资的配置格局之下,从16件行政处罚文书所折射的监管导向来看,伴随非标新增业务持续压降,监管核查重心逐步向另类投资存量项目受托履职行为转移,“机构+个人”双罚已成为监管执法常态。结合笔者服务保险资管领域的实务实践,监管归责并不以投资本息是否发生损失作为评判依据,核心在于受托管理人审慎义务是否完整落地。保险资管机构应当跳出“重产品发行、轻存续管理”的思维,夯实穿透核查、动态风险监测与处置的全流程风控能力,在履行险资受托管理职责过程中,实现资产配置效率与合规责任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68117&itemId=954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List.html?itemPId=923&itemId=931&itemUrl=zhengwuxinxi/xingzhengchufabranch.html&itemName=行政处罚
[3]中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平台证券时报https://www.stcn.com/article/detail/4090439.html?f_link_type=f_linkinlinenote&flow_extra=eyJpbmxpbmVfZGlzcGxheV9wb3NpdGlvbiI6MCwiZG9jX3Bvc2l0aW9uIjowLCJkb2NfaWQiOiI1OGE0NTVjZDkwYTg3YTg5LWUxMzYxNmQxZGNkY2ExOTMifQ%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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