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名应届生反向尽调:一场裁员如何演变为IPO与ESG危机——从某公司事件看人员优化的劳动法、上市审核与供应链合规风险丨大成·实践指南
发布日期:2026-09-09
作者: 杨傲霜,龚欧影
引言:真正被放大的,不只是解除补偿
近期,某公司应届毕业生解约事件引发持续关注。根据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8月25日通报,该公司共招录2026届高校毕业生440名,与其中107人解除劳动合同;人社部门同时指出,公司在协商过程中“方法简单生硬,缺乏充分有效沟通,造成不良影响”。8月27日,公司发布致歉信,表示“由于我们的原因,致使107位同学离开了公司”,并提出求职生活补贴、免费住宿、就业推荐以及后续补偿等补救措施。
此前,多家媒体援引员工说法称,部分员工在约谈时面临“以个人原因离职”或转至生产一线岗位的选择。相关细节最终仍应以个案证据为准,但这一事件已经足以提示企业:批量减员一旦处理失当,风险并不会停留在劳动仲裁。员工可能同步向劳动行政部门、媒体、上市审核相关渠道以及重要客户的供应链合规机制反映情况。
对于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以及全球供应链企业而言,人员优化的成本,已经不能只按照N、N+1或者2N计算。所谓“N”,是劳动法实务中对经济补偿金的简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一般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折算;“N+1”通常对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形下,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N”则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赔偿金。真正需要管理的,是法定补偿之外可能继续扩大的员工关系、监管、舆情、上市审核、ESG及客户供应链风险。
一、企业要减员,先定“退出路径”,不要先研究“怎么让员工签字”
批量人员优化项目最容易出现的错误,是顺序颠倒。管理层先决定“这批人必须走”,HR随后再寻找最省钱、最容易拿到签字的文件形式。于是,协商不成时再临时叠加调岗、降薪、绩效或者违纪处理,最终形成多套相互冲突的解释。
从法律上看,如果真实情况就是公司因经营或组织需要提出解除,员工愿意接受补偿离开,最直接的路径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协商解除。根据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由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六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即通常所说的0.5N。
因此,对于刚入职一个多月的应届生,如果公司真实目的是减员,与其花大量精力把“公司提出解除”包装成“员工个人原因辞职”,不如把协商解除本身设计好。否则,实际上却可能制造一个更难解释的事实矛盾:内部决策、HR谈话和批量人员安排均显示公司希望减员,最终文件却写成员工主动辞职(员工自行要求的除外)。
项目启动前,至少先把三件事写清楚
• 第一,为什么减员。是业务收缩、组织架构调整、岗位取消、成本控制、经营困难还是其他原因,应形成相应的内部决策材料,并确保公开文件、业务、HR、法务口径一致。
• 第二,采用什么法律路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第三十九条员工过错解雇,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并不相同,不能在员工拒绝方案后才临时选择。
• 第三,员工不接受协商怎么办。继续履行、合理调岗、依法单方解除还是启动其他方案,应当在谈判开始前评估,而不是等员工说“不签”后再临时找理由。
实务结论:公司作出的减员决定,应由公司选择并承担相应法律路径。真正需要避免的不是“员工不签”,而是同一项目同时留下“公司要减员、员工个人辞职、不辞职就调岗、拒绝调岗再处理”的多条证据链。
二、协商解除要以诚信为底线:人文关怀不是额外成本,而是项目风险控制的一部分
协商解除的核心在于“协商”。公司可以提出方案、设定合理的谈判期限和审批边界,但不能把协商做成单方施压。劳动关系本身存在管理地位差异,用人单位掌握岗位、薪酬、考核和组织安排权,这使得解除协议的形成过程尤其需要经得起对“真实意思表示”的审查。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将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列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对于解除协议,司法规则更为直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达成的协议,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应认定有效;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因此,“今天必须签”“不签以后背调会受影响”“不接受方案就安排明显不利岗位”等话术,不仅容易激化情绪,也可能在后续争议中成为员工主张协议并非真正自愿的重要背景证据。公司当然不需要满足员工全部要求,但应把边界说清楚:为什么调整、公司提出什么方案、补偿如何计算、考虑期多长、员工不接受后公司将依法如何处理。
一个真实项目中的做法
笔者曾参与一家企业的批量协商解除项目。该企业给予员工的补偿高于法定标准,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总经理亲自参加了部分离职沟通。谈话结束后,他逐一与离开的员工握手、道别,感谢员工过去的工作,也明确说明这次人员调整是公司的经营决定。
这并不会让员工因此喜欢上“被裁员”,但它至少传递了两个信息:
第一,公司没有把经营决定包装成员工自己的选择;
第二,公司愿意以管理层身份对这项决定负责,主动说明是公司原因。最终项目虽然涉及批量退出,并未演变为激烈的员工关系冲突。
应届毕业生尤其值得在方案中单独考虑。刚入职的员工法定补偿可能很低,但其机会成本并不低:校招窗口已经结束、其他Offer可能已经放弃、部分员工完成了跨城市搬迁和租房。法律未必要求企业补偿所有机会成本,但企业如果完全忽略这些现实处境,员工对“0.5N”的感受往往与企业的成本测算完全不同。
实务结论:“诚信协商”并不意味着企业放弃谈判主动权,而是要求企业的真实决定、谈判口径和最终文件保持一致。对于人员优化项目,体面离开往往比省下一小笔补偿更有价值。
三、调岗可以是经营管理措施,但不能成为“不签就去”的惩罚性备选项
企业依法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岗位也并非绝对不能调整。但岗位调整如果涉及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实质变化,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司法实践在判断企业单方调岗是否合理时,通常也会综合劳动合同约定、经营必要性、员工能力与岗位关联、工资水平、工作地点、工时变化以及是否带有明显惩罚性等因素。
对于本次事件中媒体所称的“一线岗位”安排,关键并不在于“一线岗位”本身,而在于时间关系和真实目的:如果员工原本以研发、技术或管理岗位招聘入职,拒绝离职后才突然被安排到专业要求、工作内容、工资结构甚至工时均明显不同的操作岗位,那么企业需要能够说明,这个调岗决定即使没有解除谈判,也会基于真实经营需要同样发生。
否则,“个人原因辞职”和“不接受则转一线岗位”可能不会被分开评价。员工可能据此主张,所谓主动离职是在明显不利岗位安排压力下作出的选择。对企业而言,原本希望通过调岗增加谈判筹码,反而可能使员工获得一条更完整的证据链。
如果确有调岗需要,应提前准备的材料
• 组织调整或产能安排依据,以及原岗位是否确实减少、取消或发生变化的材料。
• 新岗位的岗位说明书、人员需求、汇报关系、薪酬工时及工作地点。
• 员工原岗位与新岗位的能力匹配分析,以及选择该岗位的合理性与客观性。
• 同类员工的处理是否一致,避免出现“只有拒绝离职的人才被调到明显不利岗位”的事实特征。
四、为什么劳动争议在IPO窗口期会被放大:关注点从“赔多少钱”转向“是否反映治理问题”
对于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员工,单从解除赔偿看,金额可能并不高。公司提出协商解除,法定经济补偿通常为0.5个月工资;如果最终被认定违法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就解除赔偿这一项而言通常为1个月工资。
但该公司事件发生在特殊时间点。公开信息显示,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再次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此后不久发生百余名应届生集中退出。此时同一组事实进入不同场景,问题就会改变:在劳动仲裁中,核心是解除是否合法、员工能拿多少;在上市审核语境中,更可能关注该事件是否只是个别争议,还是反映劳动用工合规、内部控制、管理层合规意识或信息披露需要更新的问题。
香港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1.2D“Non-compliances”将不合规事项区分为重大、系统性及非重大/非系统性,并重点关注其对上市适格性、管理层合规经营能力、整改以及上市文件披露的影响。对于重大或系统性不合规事项,指南还要求相应的集中披露、风险因素以及内部控制整改说明。员工投诉本身当然不等于构成“重大不合规”,更不意味着IPO必然受阻;但处于上市审核期的企业不能仅由HR部门按普通劳动争议处理。
IPO窗口期发生批量劳动事件,建议立即增加一条内部升级机制
• HR先形成事实底稿:涉及人数、岗位、解除方式、补偿、员工诉求、投诉渠道、已掌握证据和争议金额。
• 法务评估解除合法性、潜在行政风险及是否存在系统性管理问题。
• 同步董秘/资本市场团队,并由其与保荐人及上市法律顾问判断是否需要更新尽调、风险因素、内部控制说明或后续监管问询口径。
• 统一对外事实口径,避免HR、公告、ESG报告、媒体回应和上市文件对同一事件出现互相矛盾的解释。
实务结论:劳动争议金额小,不代表资本市场风险小。上市窗口期真正需要评估的是事件的重大性、系统性、整改情况以及它是否暴露更广泛的内部控制问题。
五、ESG的“社会”维度不是口号:员工退出机制本身就是治理能力的压力测试
某公司的2025年度ESG报告披露,公司以打造汽车行业领先的“人才高地”为目标,2025年累计开展121场校园招聘活动、累计签约应届毕业生564人;在“员工权益与福祉”部分,公司还披露了员工权益保护、员工沟通、人权风险管理及申诉机制等安排。此次事件之所以进一步引发ESG讨论,并不是因为“裁员本身违反ESG”,而是公开披露的员工治理机制在真正发生利益冲突时是否能够有效运行。
这一点也有明确的监管政策背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第四十九条要求披露主体依法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并建立合理有效的员工申诉制度;第五十条要求披露员工聘用与待遇政策及执行情况,包括员工变动、劳工纠纷、招聘录用程序合规与公平透明情况等。
香港联交所《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Appendix C2 的B1“Employment”同样将薪酬和解雇、招聘与晋升、工作时间、平等机会等纳入社会维度披露。
需要注意,规则适用对象和阶段应严格区分。上交所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适用于相应披露主体,港交所Appendix C2则针对上市发行人的ESG报告要求;不能因为一起劳动争议就直接得出“违反ESG规则”的结论。但对于已经公开承诺建立员工申诉、冲突处理和人权风险管理机制的企业,实际处理方式与公开披露之间是否一致,本身就是投资者、客户和监管机构可能关注的问题。
企业在ESG层面的补强,不是多写一段“以人为本”
• 把重大人员优化纳入ESG/可持续发展事项内部报告范围,而不是仅由HR闭环。
• 审查ESG报告中关于员工沟通、申诉、人权、平等就业等表述,确保公开承诺能够被制度和实际流程支持。
• 出现重大员工事件后,形成整改闭环:原因复盘、责任人、流程修订、培训、投诉处理和后续监控,并保留可供审计或尽调核查的记录。
实务结论:ESG对员工议题的要求,不是“企业不能裁员”,而是企业是否有一套在发生利益冲突时仍能正常运行的员工治理机制。劳动法解决的是底线,ESG进一步检验这条底线能否被持续守住。
六、供应链投诉为何值得重视:客户未必判断劳动法对错,但会判断供应商是否需要被调查和整改
公开信息显示,一些员工开始研究海外整车客户的供应链、人权和合规投诉渠道。此类投诉是否已被具体客户正式受理,目前缺乏完整权威信息,不能据此认定已经对客户关系产生实质影响。但这种维权路径本身具有现实基础。
以BMW集团为例,其Supplier Code of Conduct将人权和环境标准纳入全球供应商要求,并设置Human Rights Contact Supply Chain等投诉渠道,外部举报人可以反映供应商网络中的潜在人权或环境问题。BMW集团2026年公开的尽职调查说明还显示,其会通过媒体监测识别供应商风险,对经核实的问题可要求整改;在供应商拒绝整改等情况下,可能调整、暂缓甚至终止业务关系。
欧盟层面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规则也在持续演进。现行《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Directive (EU) 2024/1760)已经被2026年2月通过的Directive (EU) 2026/470修订,适用范围收窄至更大型企业,并将统一适用时间推迟至2029年7月26日。现行框架仍明确覆盖特定大型企业对自身、子公司及业务伙伴活动链中的实际或潜在人权和环境不利影响进行尽职调查。对中国供应商而言,是否直接受该指令约束要结合规模、营业额及具体业务关系判断,但大型欧洲客户的供应链尽调和合同要求并不会因此消失。
同时应避免把普通解除争议夸大为“强迫劳动”。欧盟《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Regulation (EU) 2024/3015)针对的是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其主要禁止性规则自2027年12月14日起适用。一般的调岗、经济补偿或违法解除争议,并不会当然落入该条例意义上的强迫劳动。
供应链企业更实际的准备,是建立投诉响应机制
• 梳理前十大客户的Supplier Code、Human Rights Policy、Whistleblower及投诉渠道,明确哪些劳动和人权事项可能触发客户问询。
• 发生重大员工事件时,提前准备英文事实说明、法律评估、整改措施及联系人,不要等客户发函后再拼材料。
• 客户投诉由HR、法务、业务、ESG/合规共同响应,避免单纯由销售人员“解释一下”。
实务结论:海外客户通常不会替中国仲裁机构判断解除是否合法,但会判断供应商是否存在需要调查、整改或加强监控的合规风险。对全球供应链企业而言,这已经是人员优化项目的一项真实外溢成本。
结语:员工离开公司的方式,也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
某公司事件最终涉及的个别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仍需结合每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岗位、谈判过程和证据具体判断。员工向港交所、海外客户或其他境外渠道提交材料的进展,目前亦有部分信息主要来自媒体和社交平台,尚不足以认定相关机构已经采取实质监管措施。
但对企业而言,这起事件已经给出一个足够清楚的实务提醒:人员优化不是“HR把人谈走”就结束了。尤其在上市、融资、重大客户审核或供应链尽调期间,员工退出可能迅速进入公司治理体系。
企业决定减员,就应当按照真实经营决定选择合适的法律路径;企业对外强调“以人为本”、员工沟通和申诉机制,就应确保这些机制在裁员这样的利益冲突场景中仍然能够发挥作用;企业要求自己的供应商遵守劳工、人权与ESG标准,也应意识到自己同样可能接受客户的供应链审视。
很多时候,真正决定一项人员优化是否失控的,并不是多付或少付了0.5N,而是公司是否愿意坦诚承担自己的经营决定,是否给员工一个合理、体面的退出安排,以及内部事实、法律文件和对外治理承诺能否保持一致。
这也是“反向尽调”最值得企业关注的地方:员工拿着企业已经公开承诺的标准,来检验企业在最困难的人员决策中究竟怎么做。
说明:本文根据截至2026年8月28日的公开信息撰写,旨在讨论企业人员优化的合规管理,不对任何具体员工个案的解除合法性作最终判断。涉及境外投诉、客户受理及上市审核影响的部分,应以有关机构或企业后续公开信息为准。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与我们取得联络,未经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转载或引用时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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