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胜诉一场“跳单”避责的猎头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6-07-15
作者: 董大鹏
一、案件全景:一次推荐引发的三方博弈
2025年3月,重庆某A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杭州某B设备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猎头服务协议》,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寻访并推荐人才。协议中明确,若推荐的候选人被录用,B公司需支付其税前年薪20%的服务费,并约定了严格的“有效推荐”认定规则,以防止客户绕过猎头直接录用候选人,即俗称的“跳单”。
协议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推荐了设计师曾某。经过一系列面试沟通,曾某最终入职了杭州某C科技公司(下称“C公司”)。然而,对于这笔服务费,B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曾某并未被B公司录用”。A公司则认为,C公司与B公司存在关联,此举是为了规避服务费,遂将两家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服务费、违约金及相关维权费用。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揭开了这起“跳单”纠纷的面纱。
二、争议焦点:谁录用了候选人?服务费该不该付?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候选人最终入职的公司并非签约客户的情况下,猎头公司是否仍有权主张服务费。法院从证据、合同约定及公司间的关联性三个层面进行了抽丝剥茧的分析。
(一)证据之争:谁在主导招聘流程?
庭审中,A公司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晰地还原了其向B公司人事部门推荐曾某,并持续跟进面试、入职的全过程。相反,B公司虽辩称曾某是主动投递,却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A公司推荐前就已获取并激活了该候选人信息。C公司主张其独立招聘,但也未能举证其招聘行为独立于B公司的推荐流程。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B公司与C公司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需承担不利后果。
(二)合同之锚:协议中的“反跳单”条款如何适用?
案涉《猎头服务协议》第6.2条是本案的关键条款,它规定:自乙方(A公司)推荐候选人之日起12个月内,甲方(B公司)以任何形式录用或与该候选人建立合作关系的,均视为乙方有效推荐,甲方应支付全额服务费。更为关键的是第6.3条,它将“最终签约单位”的范围扩大到了“甲方的关联单位”。
法院查明,B公司的人事在沟通中曾表示“人选主动投递我们公司,后续安排都是我们跟进沟通”,这实际上承认了其对曾某的招聘过程是知情且主导的。而曾某最终入职的C公司,不仅在《录用通知书》中载明的报到地址与B公司完全一致,而且两家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存在重合。这些事实串联起来,足以让法院认定C公司录用曾某的行为,属于协议约定的“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单位”录用,触发了服务费支付条件。
(三)法人独立性的抗辩为何未被采纳?
C公司辩称其是独立法人,与B公司人格独立,不应受合同约束。这确实是公司法基本原则。然而,本案并非要“刺破公司面纱”追究C公司的连带责任,而是依据B公司自愿签署的合同条款,认定其通过关联公司录用候选人的行为,构成了对A公司的违约。最终,法院判决支付服务费的主体仍是合同相对方——B公司,而非C公司,这精准地维护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契约精神的平衡。
(四)因诉讼而支出的成本是否可以获得支持?
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滞纳金”(酌定按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法院查明,A公司为本案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并已实际支付了律师费、差旅费(包含取证所支出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等。根据案涉《猎头服务协议》第9.3条“争议解决所产生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担保或保险费等)全部由败诉方承担”的约定,法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予以全额支持。同时,在判决存在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诉讼费用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关于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性质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A公司主张的计算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每日5‰),但法院仍认为该标准过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结合A公司存在部分服务未完成的情况,酌情对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最终判决的逾期付款损失为:以服务费50%为基数,自2025年5月17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止;以服务费100%为基数,自2025年8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三、合规启示:企业用工与猎头合作的“避坑”指南
这起案例为所有使用猎头服务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也提供了清晰的合规路径。
(一)对用人企业:诚信履约是成本最低的选择
许多企业可能认为,通过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录用猎头推荐的人选,可以“巧妙”地节省服务费。但本案判决表明,一份严谨的猎头服务合同,其“反跳单”条款足以覆盖此类规避行为。一旦被认定为违约,企业不仅要支付原本的服务费,还可能面临高额违约金,并承担对方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成本,可谓得不偿失。企业在签约前应充分评估条款,一旦签约,就应诚信履行。
(二)对猎头公司:精细化服务与证据留存是维权基石
A公司之所以能胜诉,关键在于其提供了完整的服务过程记录。从需求沟通、候选人推荐、面试安排到入职跟进,每一个环节都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这启示猎头公司,必须建立标准化的服务流程和证据留存体系,确保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自己是促成录用的“有效原因”。
(三)合同条款设计:明确“关联方”与“录用”的定义
本案协议中对“关联单位”和“任何形式录用”的宽泛定义,是原告获胜的法律基石。这为双方在拟定合同时提供了范本。用人企业应仔细审阅此类条款,明确其范围是否合理;而猎头公司则应确保条款能够覆盖各种潜在的规避手段,如通过关联公司、顾问、兼职等形式合作,以保护自身核心商业利益。
(四)候选人薪资确认:A公司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本案协议中约定,A公司为B公司提供招聘人选服务,B应向A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按候选人税前年薪的20%计算,并分两期支付:候选人到岗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的50%;剩余50%的服务费在候选人通过保证期(3个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C公司录用后隐瞒了曾某的实际薪资,A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了初步的证据材料,法院要求B、C公司提供曾某的薪资流水记录,B、C公司最终并未提供,因此法院按照A公司提交的薪资作为判决依据。留给大家思考的是,如果A公司并未提供薪资初步证据,B、C公司也未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薪资流水,法院该如何认定呢?B、C公司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B、C公司真的会主动提交薪资流水证明吗?
四、结语
商业合作的基础是契约精神。本案判决清晰地传递出一个信号:法律保护合法的合同权利,任何试图通过形式上的“变通”来规避合同义务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商业活动中,尊重契约、诚信履约,才是控制法律风险和实现长远利益的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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