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信披新规9月落地:管理人最该关注的变化与应对——《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差异评析
发布日期:2026-06-16
作者: 徐彦杰,陈天怡
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批实施细则》”或“正式稿”)。《信批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同时废止。
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稿,《信批实施细则》的章节框架基本保持不变,但正式稿在净值与估值披露、投资资产穿透、关联交易、定期报告内容、清算披露等多个环节作了实质性的调整。总体来看,这些调整一方面延续并强化了“穿透监管、保护投资者”的思路,进一步压实管理人的披露责任;另一方面也通过审计标准放宽、低风险资产豁免、托管人披露简化等安排,把合规成本更精准地集中到真正有风险的环节,避免“一刀切”式地加重负担。
基于对两稿文本的逐条比对,并结合笔者团队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合规服务的经验,本文拟对比征求意见稿及正式稿在立法方向上的主要变化,分析《信批实施细则》对管理人的实际影响与合规应对,以期为管理人提前做好新规衔接提供参考。
一
正式稿在立法方向上的主要变化
在展开逐项对比之前,先就正式稿相较征求意见稿的整体取向作一概括。笔者团队理解,本次定稿主要体现出以下五个方向上的变化:
(一)穿透更深。正式稿统一并强化了对底层资产的穿透披露要求,债券改按公允价值披露,FOF产品须穿透披露所投单一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并将“基金资产”口径统一为“基金净资产”,使集中度、杠杆等关键指标更加可比、可核。
(二)关联交易更严。这是本次修订最清晰的一条主线。正式稿在多处披露要素中统一增加“交易对手方”,并要求年度财务报告对关联交易作专项说明,临时报告的关联交易披露要素也相应扩充,意在压缩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空间。
(三)风险预警更前置。正式稿要求管理人在年度报告中主动披露“影响其正常持续经营或正常履职的重大事项”,把投资者保护的关口前移至风险尚未传导到基金财产之前,直接回应了近年管理人失联、经营异常等问题。
(四)清算治理更实。清算披露是改动最大的部分。正式稿把清算从“一次性披露结果”改造为“全过程持续披露”,新增每次清算披露、超一年逐年披露、未托管基金末次清算审计以及清算组披露义务等内容,针对的正是实践中“久清不结、清算不透明、管理人失联”等顽疾。
(五)负担更精准。正式稿将证券类基金细化审计的判断时点由“任一季度末”调整为“本年末”,新增低风险资产和部分情形的豁免,并简化托管人年报内容,使合规成本更合理地落在风险环节,对规范运作的管理人构成相对利好。
二
两稿主要差异逐项对比
以下按主题分组,以表格形式对照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的具体规定,并在每行差异之后逐一附上评析及对管理人的影响。为便于对比,表中以红色删除线标示征求意见稿被删除或修改的内容,以蓝色下划线标示正式稿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三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影响与合规建议
《信批实施细则》的施行对管理人而言不仅是披露义务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扩展,更意味着信息披露能力正逐步成为衡量机构合规水平乃至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标尺。由于证券类与股权类私募基金在产品结构、运作周期和披露重点上差异较大,新规对两类管理人的影响及应对各有侧重,以下分别说明。
(一)对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影响与建议
影响:证券类基金受净值、估值与投资资产披露调整的影响最为直接。一是净值披露分阶段精细化,封闭期降为季度披露、开放日须强制披露净值;二是估值披露聚焦“对净值有重大影响的估值信息”,单一标的产品须就标的估值具体说明;三是债券改按公允价值披露、所投资管产品按管理人归集列示,并须穿透披露所投单一基金的信披报告;四是关联交易披露要素统一增列“交易对手方”、年报须作关联交易专项说明;五是细化审计触发标准由“任一季度末”调整为“本年末”,并对衍生品、流动性受限资产口径作了调整;六是高集中度披露新增低风险资产豁免,并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衔接。
建议:(1)区分封闭期与开放期重新编排净值披露日历,确保开放日净值披露到位;(2)针对单一标的产品提前固定标的估值说明口径,并按公允价值、管理人维度调整债券及资管产品的披露模板;(3)建立稳定取得并转载所投单一基金信披报告的机制;(4)完善关联方清单与关联交易台账,确保各类报告口径一致;(5)以年末时点重新测算细化审计触发指标,提前确定是否需要安排外部审计;(6)在投资监控中同步关注运作指引的二十个交易日调整期要求。
(二)对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影响与建议
影响:股权类基金受穿透披露与清算披露调整的影响更为突出。一是新增第二十七条所投基金披露义务,投向其他私募基金的,须披露所投基金的名称、类型、累计投资成本、已回款金额、账面价值及占比;二是新增第二十九条FOF穿透披露报告义务,将百分之九十以上基金净资产投资于单一私募基金的,须披露所投单一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三是关联交易披露同样增列“交易对手方”、年报须作专项说明;四是管理人年报新增“影响持续经营或正常履职的重大情况”披露。由于股权基金存续期长、退出和清算周期久,清算阶段“持续披露+超一年逐年披露+未托管末次审计”的新要求对股权类管理人的影响尤为显著。
建议:(1)建立所投基金及底层项目信息台账,落实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穿透取数与披露机制;(2)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确保半年报、年报与临时报告在“交易对手方”等要素上保持一致;(3)针对长周期、未托管或退出缓慢的项目,提前规划清算期持续披露与末次清算审计安排,避免“久清不结”情形下出现披露缺失;(4)在年报中专门评估并说明管理人自身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经营或履职的重大情况。
(三)证券类与股权类管理人的共同关注事项
无论证券类还是股权类,均应及早做好以下衔接:一是重建披露模板,旧办法的配套内容与格式指引将一并废止,应依据协会新发布的重要内容模板,重新搭建各类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清算报告的披露框架,避免沿用旧模板和旧条文编号;二是建立清算期持续披露机制,对存量待清算项目落实新规要求;三是持续关注协会后续发布的重要内容模板与答疑,确保理解与适用口径一致。
结语
总体而言,《信批实施细则》正式稿在“穿透更深、关联更严、预警更前、清算更实、负担更准”这一主线下,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作了系统升级。它在加强投资者保护和底层透明度的同时,也通过差异化安排避免了合规成本的过度膨胀。对规范运作的管理人而言,这既是约束的细化,也是一次相对的制度利好——合规能力,正在成为私募行业新的分水岭。管理人宜及早启动制度与流程的衔接工作,确保在2026年9月1日新规施行时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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