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新能源EPC项目法律架构设计——印尼光储项目合同结构与融资协同的实践
发布日期:2026-05-22
作者: 孙庆南,李兆兴
引言
随着中国EPC企业加速进入境外新能源市场,项目交易结构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中国EPC企业在境外新能源项目中面临的,已不再是单一EPC合同的谈判问题,而是主体拆分、融资介入、本地合规与多层合同协调交织下的结构设计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风险隔离”是一个被频繁提及却常被误解的概念。它的真正含义,并不是将风险简单转移给交易对手,而是通过结构性设计,使各参与方所承担的风险变得可识别、可定价、可控制。它依赖的是主体、合同、融资与责任机制之间的整体协同,而不是对单一合同的优化。
本文以笔者参与的一个印尼大型新能源光储EPC项目为背景,从中国EPC承包商的视角,梳理跨境新能源EPC项目架构的设计逻辑。核心问题是:在项目融资模式下,中国EPC承包商如何通过系统性的法律架构设计,在保障项目可融资性的同时,有效管控自身风险?
为便于理解上述架构的整体构成,以下两图示意市场上常见的合同结构与融资介入安排。图一展示业主、离岸承包商与在岸承包商之间通过两份主合同和协调协议形成的合同结构;图二展示贷款方如何通过安全代理人和直接协议,将融资风险控制机制延伸至EPC合同层面。
图一:EPC合同层

图二:融资介入层

一、印尼新能源EPC项目的结构性约束
在讨论架构设计方案之前,有必要先了解印尼新能源EPC项目的几个结构性约束。这些约束直接决定了架构设计的边界和可选路径,必须在投标之前了解清楚。
1.1 许可证门槛决定本地主体形式
根据印尼当地顾问的意见,承接大型能源EPC项目通常须同时持有电力支持服务资质(SBUJPTL)和建筑服务资质(SBUJK)。前者的申领主体要求较为严格,在多数大型项目中,设立本地PT公司或与本地合格承包商合作往往成为现实上的必要选择。这一合规前提必须在合同谈判启动之前确认,因为它直接影响整个主体架构和合同结构的设计空间。
1.2 税务执法环境决定合同拆分的边界
印尼对建筑服务收入征收最终所得税,中国EPC企业普遍通过合同拆分将设计和采购以境外合同呈现,寻求税务优化。但印尼税务机关对此持明确的审查倾向,已有执法实践表明,单纯形式上的合同拆分无法有效规避整体征税风险。
1.3 项目融资模式决定合同文件的整体标准
在项目融资模式下,EPC合同是融资文件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不只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双边安排。贷款方会对EPC合同的结构和条款提出系统性要求,很多EPC条款并非来自业主的商业偏好,而是源于贷款方对可融资性的考量。
二、主体架构设计
2.1 境内外主体的职能分工
典型的主体分工是:中国离岸承包商承担工程设计(E)和境外设备采购(P),印尼在岸承包商承担现场施工(C)。设计和采购发生在印尼境外,由中国主体承担效率更高;施工部分受许可证要求约束,须由持有印尼资质的PT公司承接。
但分工背后有一个关键变量需要提前评估:离岸承包商与在岸承包商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关联关系的存在,会使税务机关更倾向于将各份合同视为同一EPC整体安排,整体认定的风险显著上升。反之,若两者为真正独立的第三方,税务层面的关联风险较低,但中国承包商需通常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两种模式各有利弊,选择哪条路径,取决于对税务风险和履约风险的综合判断。
2.2 持股架构与利润回流
印尼新能源项目的利润最终需要回流至境外控股层或中国母公司,这一过程通常通过印尼子公司向境外股东分配股息的方式实现。印尼法律对此征收股息预提税,税率因股东所在地及适用的双边税收协定而有所差异。正因如此,一些企业会选择在中国与印尼之间设立中间控股公司,以适用更优惠的协定税率,降低利润回流的税务成本。
然而,中间控股层能否发挥税务优化的预期作用,取决于两个前提:一是中间公司须在注册地具备真实的商业实质并持有当地税务居民证明,单纯为节税目的设立的“空壳”控股公司面临被认定为导管公司、丧失协定优惠资格的风险;二是架构的搭建和维护成本必须与项目利润规模相匹配,对于周期较短、利润有限的项目,中间层架构的综合成本可能超过节税收益,得不偿失。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各国税务机关对控股架构的穿透审查普遍趋严,“商业实质”的认定标准也在不断提高,这一合规难度不应被低估。
因此,是否设立中间控股层,需要结合项目预期利润规模、架构维护成本以及中间公司能否满足实质要求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双合同结构与责任协调
主体架构确定之后,随之而来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合同层面将各主体的职责和风险边界清晰界定。传统单一EPC模式通常以单一总承包合同覆盖设计、采购与施工全流程。但在印尼等市场,受本地资质监管、税务安排及资金路径等因素影响,在岸与离岸合同拆分已逐渐成为大型新能源EPC项目中的常见结构。需要说明的是,以下关于双合同结构和协调机制的具体安排以印尼市场为背景,不同法域在合同相对性、建筑资质准入及税务处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应用于其他市场时需结合当地法律环境重新评估。
3.1 合同拆分的逻辑与税务挑战
(一)为什么要拆分
税务层面是最主要的驱动力。在大型新能源EPC项目中,设备采购通常占比较高。若整个EPC项目以单一合同呈现,采购收入将与施工和设计收入一并纳入印尼建筑服务最终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通过将设计和采购以独立的境外合同呈现,在满足实质独立性要求的前提下,有助于将这部分收入置于印尼境内税收管辖之外。合规层面,施工部分须由印尼本地PT公司承接,客观上要求将境内外工作在合同结构上加以区分。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国家对本地采购比例或本地化制造提出要求。这类本地含量要求意味着承包商未必能够将全部采购职能放在境外合同中,实践中往往需要保留一定比例的本地采购或本地分包安排,使合同结构进一步复杂化。
(二)印尼税务机关的审查倾向
合同拆分在印尼面临系统性的税务挑战。税务机关的审查逻辑是:若各份合同最终服务于同一个印尼项目,便倾向于将其视为整体EPC安排,主张对合同总价适用建筑服务最终税。
要使合同拆分真正站得住脚,关键在于实质独立性。从执法实践来看,以下几个维度的安排对于证明合同拆分的实质独立性通常较为关键:
一是合同独立性。离岸与在岸合同须独立签订、独立计价、独立结算,避免“主从合同”的外观。一旦两份合同之间存在明显的从属关系,拆分的效力便面临被否定的风险。
二是服务边界。离岸承包商应尽量减少在印尼的实质性现场活动,避免派驻人员长期参与现场施工管理,否则可能被认定在印尼构成常设机构,进而触发对境外合同收入的征税。
三是同步建立证明材料。独立交易的证明材料,包括各部分独立招标的记录、独立向业主提供服务和设备的单证、独立付款凭证等,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注意保存,以备税务机关审查时使用。
上述安排有助于降低被整体认定的风险,但需注意印尼税务机关在个案中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些措施应被视为必要的基础性安排,而非规避整体征税风险的绝对保证。
3.2 整体责任协调机制
(一)协调协议的核心功能
合同拆分之后,最大的隐患是两份合同之间出现范围空白或责任缺口。在国际大型EPC项目中,通常通过协调协议加以应对。此类协议效力高于两份主合同,将离岸合同和在岸合同在法律上重新整合,确保拆分后的整体责任体系仍然完整、可执行。
整体责任协调机制通常需要解决三个核心问题:一是统一对外接口,明确一个主导承包商角色,避免业主面对两个相互推诿的承包商;二是连带责任,两个承包商以“共同及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方式互为担保,任一方违约,另一方须无条件兜底;三是工作范围的整体性解释,约定若两份合同之间出现空隙,相关工作仍须共同承担,不得以合同未明确约定为由拒绝履行。
(二)中国承包商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
连带担保条款对业主保护更充分,但一旦合作方是独立第三方,中国承包商实际上在为对方的履约能力背书。合作方出现资金困难、人员流失、施工延误等问题,可能最终转化为中国承包商须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合作方的资质评估和尽职调查很重要。
在违约金方面,业主分别与两个承包商签订独立合同,业主可以在两份合同项下分别主张违约责任,但整体赔付通常会受总责任上限约束。对中国承包商而言,真正需要关注的并不是单份合同的责任上限,而是双合同结构下合并计算后的整体风险敞口。
在性能测试方面,离岸承包商负责设计采购、在岸承包商负责施工安装,两者共同影响整体系统的性能表现。一旦性能测试不达标,双方均可能面临性能违约金的主张,而责任归属需要在合同中提前明确约定,包括性能测试方法论、各子系统的性能边界以及责任判定原则。
在保险安排方面,为防止责任链条与保险覆盖范围之间出现断层,常见做法是由业主统一购买建筑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并将双方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列为联合被保险人,以尽量减少界面风险造成的保险覆盖空白。此外,离岸承包商和在岸承包商还须各自维持其业务范围内的专项保险,如专业责任险和施工机械设备险。
双合同结构下,各合同之间的准据法、争议解决机制及裁决执行路径也需要保持协调,否则在争议发生时,可能出现不同合同项下程序并行、责任认定冲突或执行结果无法衔接的问题。
四、融资协同
4.1 融资对EPC合同的影响
在项目融资模式下,贷款方向业主提供的是以项目自身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融资。这意味着项目能否按时完工、投入运营并产生稳定收益,直接关系到贷款能否得到偿还。若项目因承包商违约、业主财务困难或双方争议而陷入停工,贷款方就可能失去项目现金流这一还款基础。因此,贷款方需要确保在上述情形发生时,仍能够通过安全代理人介入并推动项目继续完工。
正是这一逻辑,使得贷款方成为EPC合同条款设计的实质性参与方。直接协议、连带担保等机制,正是贷款方对自身风险顾虑的合同回应。理解这一逻辑,有助于中国承包商区分哪些条款有深层的融资逻辑、调整空间有限,哪些条款可以在不影响融资可行性的前提下争取改进,将谈判资源集中在真正有余地的问题上。
4.2 直接协议的作用和机制
直接协议(EPC Direct Agreement)由业主、全体EPC承包商和安全代理人共同签署,是融资安排的先决条件之一。其核心功能有两个方向:从贷款方角度,它赋予安全代理人在业主违约时介入EPC合同关系、替代业主继续推进项目的权利,确保项目在业主出现问题时仍能够继续完工;从承包商角度,它要求承包商在采取终止合同等重大行动前,给予安全代理人足够的决策时间,以便其判断是否行使介入权。
中国承包商的常见误区是将直接协议视为走过场的附件。实际上,直接协议的条款质量,直接决定了承包商在业主严重违约时的行动窗口和实际保护。
直接协议的核心是介入权(Step-in Right)机制。承包商在终止合同之前,须给予安全代理人一定的介入窗口,由其决定是否接管项目。若安全代理人选择介入,通常需要就到期未付款项、后续付款安排以及通知期内的救济机制等作出明确安排。
在谈判中,以下几点值得承包商重点关注:第一,明确通知期内承包商的权利边界,包括在业主持续不付款的情形下是否有权暂停施工;第二,明确安全代理人介入时的付款承接范围;第三,对合格介入方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制,尽量排除与承包商存在实质竞争关系的主体。
直接协议的文本通常由贷款方或其银团律师主导起草,承包商的谈判空间受到整体项目可融资性要求的严格约束。以上讨论的谈判要点,是在不影响项目融资关闭的前提下,承包商可以合理争取的保护性安排,而非对抗性立场。
五、结构设计中的四项核心原则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归纳出以下四项结构性原则。这四项原则并非相互独立,而是一个有机整体。
原则一:主体架构与税务逻辑协同设计。主体分工、持股架构和合同安排共同决定项目的税务成本结构,三者相互制约,必须在投标阶段作为整体同步规划。分开决策、事后补救的代价,往往远高于事前统筹的成本。
原则二:合同拆分与责任协调同步推进。合同拆分解决的是风险管控问题,整体责任协调机制解决的是责任连接问题,两者缺一不可。只拆不整合,业主不会接受;只整合不保持实质独立,税务优化效果落空。
原则三:EPC合同设计服务于融资可行性。在项目融资模式下,EPC合同能否满足贷款方的可融资性要求,直接决定项目能否获得融资支持。承包商应区分贷款方的核心要求和可谈判空间,将精力集中在真正有余地的条款上。
原则四:本地化合规问题前置处理。跨境EPC项目涉及的本地化合规要求通常涵盖工程承包资质与许可证、税务执法立场与合同拆分可行性以及本地采购或本地含量要求等。这些要求往往相互关联,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在投标阶段作为整体前置处理,而非事后逐一应对。
结语
很多时候,项目风险并不是在争议发生时才出现,而是在投标阶段主体、合同与融资结构尚未协调时就已经埋下。法律架构设计的价值正在于此:它无法消灭风险,但能够让风险在项目启动之前,就被提前识别、提前定价,并放入可控制的结构之中。对中国EPC企业而言,国际新能源项目的竞争,正在从单纯的工程能力竞争,逐渐转向法律架构、融资协同与跨境合规能力的综合能力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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