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第一季度观察(三)——操纵证券市场篇
发布日期:2026-05-06
作者: 马宏伟、刘赟州
一、监管风向与季度概览
2026年初,中国证监会连续出具1至3号罚单,集中打击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单季度累计罚没金额近11亿元,彰显了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从严从重惩治的监管基调。本季度,监管层持续贯彻“零容忍”方针,在保持对资金优势型、对倒拉抬型等传统操纵手段高压态势的同时,进一步将执法利剑精准指向利用自媒体影响力实施的新型“抢帽子”交易。
纵观四起典型案例,监管执法已呈现从“账户组控制”向“信息传播渠道控制”延伸的穿透式特征,明确传递出监管部门对“流量变现”与“粉丝信任收割”行为的违规认定信号。从监管风向看,本季度内幕交易执法核心聚焦三大核心,分别是自媒体大V、“抢帽子操纵”、长链条穿透。
本文将结合全季度行政处罚实例,进行深度拆解观察,并提出合规建议。
二、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深度剖析
(一)违法全景:案件特征与分布逻辑
1.总体态势:
2026年第一季度(1月至3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发布操纵证券市场类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涉及当事人4名,均为自然人。案件呈现以下总体特征:
案件数量与涉案规模:4起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操纵期间跨度长短不一。余某案操纵周期长达5年(2019年6月至2024年8月),控制使用67个证券账户,交易金额累计超42亿元;金某某案操纵周期约7个月(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控制使用5个证券账户,反向交易金额达6.3亿元;彭某某案、王某案操纵周期均为3至5个月,分别控制9个和7个账户。涉案标的股票以中小市值个股为主,其中“BSYJ”(余某案)操纵期间股价涨幅达175.58%,同期深证成指下跌9.36%,偏离度高达184.94个百分点。
处罚力度:本季度延续严厉惩处基调,其中,余某案、金某某案没一罚一;彭某某案、王某案约没一罚二。资格罚方面,余某案与金某某案均被处以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余某案更被同时施加“禁止交易”与“禁止任职”的双禁措施。
2.主体分布:
板块分布:4起案件涉及标的股票涵盖主板与创业板,整体来看,中小市值、流通盘较小的股票仍是操纵行为的“重灾区”,此类标的所需资金门槛相对较低,股价更易被少数账户主导。
地域分布:4起案件中,金某某案由浙江证监局查处,当事人住所地为浙江省临海市;其余3起由证监会直接查处。从执法层级看,证监会与派出机构形成执法合力,地方局在查处区域性、影响力型操纵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行业分布与当事人特征:4起案件当事人均为自然人,呈现两类典型特征:一是资金型操盘手(余某、彭某某、王某),通过控制大量账户、集中资金优势实施传统价量操纵;二是流量型大V(金某某),借助自媒体影响力实施“抢帽子”交易。这一分化表明,操纵市场的行为主体正从单一的资金优势型向“资金+信息”复合型演变。
3.新动向与新变种:
本季度操纵市场案件呈现三大显著新动向:
动向一:自媒体荐股监管强化,影响力即操纵力
金某某案是本季度最具标志性意义的案件。当事人利用某网站“金浤”账号公开荐股,随后在当日或次日反向卖出,违法所得4,162万元。浙江证监局在复核中明确指出:当事人在“证券投资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发帖行为构成公开荐股,交易行为符合“抢帽子操纵”典型特征。该案确立了三条重要执法标准:
(1)影响力认定不以专业资质为前提:当事人抗辩“仅为普通散户投资者”,但监管依据粉丝量、阅读量、实盘比赛冠军等客观事实认定其具有影响力。
(2)发帖内容实质审查:即使标注“不推荐买卖”“不作为买入依据”,只要内容构成对股票的分析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即被认定为荐股行为。
(3)时间关联性推定主观故意:荐股后短时间内反向卖出,直接证明操纵故意,当事人“一贯交易风格”“高抛低吸策略”等抗辩不成立。
动向二:长周期追溯与大规模账户群穿透
余某案操纵周期长达5年,控制账户多达67个,日均持仓占流通股13.64%,1026个交易日持仓超10%。证监会在复核中强调:根据资金流水、交易设备、询问笔录等多维证据综合认定账户控制关系,当事人声称“仅控制9个账户”的辩解被驳回。该案表明,监管对大跨度、大规模账户群的跨周期追溯能力已臻成熟,违法者难以通过时间拖延或账户分散化逃避追责。
动向三:复合操纵手法叠加,查处难度加大
彭某某案与王某案均涉及“拉抬、虚假申报、封涨停”等多种手段的复合运用,反映出操纵手法正从单一手段向多策略叠加演变。操纵者在不同阶段交替使用拉抬股价、虚假申报制造买盘假象、封涨停锁定流动性等手段,增加行为隐蔽性与查处难度。但监管通过交易数据异常识别、账户关联性分析等技术手段,仍能精准锁定违法主体。
旧疾新犯:对倒交易与连续交易仍为高发类型
余某案中,账户组在212个交易日进行对倒交易,成交量占市场比例最高达25.32%;同时通过连续竞价买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等方式持续推高股价。这表明传统价量操纵手段仍是市场顽疾,监管对此保持持续高压态势。
(二)典型案例:以案为鉴
1.案例一:余某操纵“BSYJ”案——五年长线操纵,67个账户对倒拉抬
涉事金额:违法所得5.11亿元,罚没款合计10.22亿元核心违法点:集中资金优势与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对倒交易
违法事实: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共1252个交易日),余某控制使用“陈某某”等67个证券账户组交易“BSYJ”股票。期间账户组累计竞价买入1.11亿股,金额21.10亿元;累计竞价卖出1.02亿股,金额21.54亿元。
具体违法手段包括:其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账户组在83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比例超10%的有181个交易日,超20%的有45个交易日。日均持有1391万股,占流通股13.64%,1026个交易日持仓超10%。在多个时段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大额申买,申买量占账户组申买总量65%以上,人为推高股价。
其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对倒交易。账户组在212个交易日进行自买自卖,成交量占市场比例最高达25.32%,制造交易活跃假象,诱导其他投资者跟进。
操纵期间,“BSYJ”股价从13.72元涨至37.81元,涨幅达175.58%,同期深证成指下跌9.36%,偏离度高达184.94个百分点。
监管逻辑:
证监会对余某案的法律认定逻辑层层递进:
第一,账户控制关系的综合认定。余某辩称仅控制9个账户,但证监会依据资金流水关联性、交易设备IP/MAC地址重合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多维证据,认定67个账户均由余某实际控制使用,非控制期间的交易数据已予剔除。
第二,操纵主观故意的客观推定。通过账户组集中买入占比、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比例、对倒交易频率与占比等客观指标,证监会认定余某具有影响股价的主观意图,其行为并非正常投资交易。
第三,价量影响的量化论证。证监会通过操纵期间股价涨幅与大盘指数的显著偏离(偏离184.94个百分点),证明操纵行为对“BSYJ”价量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第四,量罚合理性的论证。证监会明确指出,余某无《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后,量罚适当。
处罚结果:

合规启示:
警示一:账户借用关系的“穿透认定”风险
余某案的核心教训在于:即使借用他人名义开户交易,监管仍可通过资金流水溯源、设备指纹比对等技术手段锁定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实控人而言,若存在配合外部资金方进行“市值管理”的行为,即便未直接使用本人账户,也可能因资金关联、指令留痕等被认定为共同操纵主体,面临同等处罚。建议建立严格的关联方交易监控机制,杜绝任何形式的账户借用安排。
警示二:长时间未被处罚不等于“安全落地”
余某案操纵周期长达5年,最终仍被查处并处以顶格罚没。这传递明确信号:操纵市场的追溯周期不受行政时效简单限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越长、社会危害越大,反而可能成为加重处罚的考量因素。对市场主体而言,应摒弃“时间冲淡风险”的侥幸心理,及时自查整改存量违规行为。
2.案例二:金某某“抢帽子”操纵案——某网站大V荐股反向套利第一案
涉事金额:违法所得4,162万元,罚没款合计8,325万元
核心违法点:利用自媒体影响力公开荐股后进行反向交易(《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抢帽子操纵”)
违法事实: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4月16日,金某某控制使用本人及亲属名下共5个证券账户,实施“抢帽子”式操纵。
金某某长期使用“金浤”账号在某网站平台发布荐股文章,并辅以其他网络平台发帖引流,参与某实盘比赛并获冠军,通过直播分享选股逻辑积累名气和受众。截至2025年4月,某网站“金浤”账号粉丝超10.7万人,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期间发帖单篇平均阅读量高达130万次,单篇最高阅读量808万次。
操作手法为:在某网站公开发文评价、推荐32只股票,随后在发帖当日或次日控制账户组大量反向卖出,甚至将部分股票在荐股后十几分钟内清仓。按当日及次日卖出口径计算,交易金额合计6.31亿元,违法所得4,162万元。
监管逻辑:
浙江证监局对金某某案的认定逻辑具有开创性意义:
第一,影响力认定不以专业资质为前提。金某某辩称“仅为普通散户投资者,不具备专业话语权”,但浙江证监局依据其粉丝量、阅读量数据(某网站官方提供)、实盘比赛冠军身份、多平台联动宣传行为,认定其在“证券投资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执法标准明确:流量即影响力,影响力即操纵能力。
第二,荐股行为的实质审查。金某某辩称发帖仅为“日常交易感受分享”“客观记录仓位调整”“转述公开信息”,且标注“不推荐买卖”“不作为买入依据”。浙江证监局经实质审查认定:案涉发帖内容构成对股票的分析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标注免责声明仅为“形式免责”,不影响行为性质认定。
第三,主观故意的客观推定。金某某辩称“一贯秉持高抛低吸策略”“粉丝数变化未改变交易模式”。浙江证监局指出:当事人在明知账号具有影响力、大量粉丝跟随发帖交易的情况下,荐股后短时间内反向卖出,与其荐股意思表示相矛盾,足以认定操纵故意。
第四,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明确。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违法所得,对每次荐股后当日及次日实施的反向交易逐一计算盈亏;首次荐股后买入的股票本质上是为后续荐股卖出“建仓”,纳入违法所得计算范围符合执法惯例。
处罚结果:

合规启示:
警示一:财经自媒体的“抢帽子”红线
金某某案确立了财经自媒体从业者的行为边界:凡在公开平台对具体股票发表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无论是否标注免责声明,只要具备一定影响力且在荐股后实施反向交易,即构成“抢帽子”操纵。对于拥有粉丝基础的财经博主、UP主、直播间主播而言,必须建立“发言与交易隔离”机制——要么不公开评价具体个股,要么评价后锁定相应账户交易权限,杜绝“说一套做一套”的套利空间。
警示二:流量数据的“双刃剑”效应
金某某案中,某网站平台提供的粉丝数、阅读量等官方数据成为认定其“影响力”的关键证据。这意味着自媒体时代,流量既是影响力的证明,也是违法定性的证据。从业者应意识到:每一次流量增长都意味着更高的合规义务和更大的法律风险敞口。
(三)法律透视:条款解读与裁判规则
1.核心法条:

2.监管要点:
综合本季度四起案件的复核意见与处罚逻辑,监管机构在操纵市场案件认定中形成了以下核心裁判规则:
(1)操纵行为的认定采取“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的路径。
当事人是否具有操纵故意,不以其自认为准,而是依据交易数据、申买比例、持仓集中度、对倒频率、荐股与反向交易的时间关联性等客观事实进行推定。余某案中账户组连续高价买入、对倒交易占比畸高,金某某案中荐股后十几分钟即清仓卖出,均被认定为具有操纵意图,当事人以“正常投资”“一贯策略”为由的抗辩均被驳回。
(2)账户控制关系实行“穿透式”认定。
当事人辩称仅控制部分账户或亲属账户非本人使用时,监管依据资金流水关联性、交易设备IP/MAC地址重合度、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综合证据认定实际控制关系,名义持有人不构成防火墙。
(3)影响力型“抢帽子”操纵的认定标准已明确。
金某某案确立了三条规则:一是影响力认定以粉丝量、阅读量等客观数据为依据,不以专业资质为前提;二是荐股行为采取实质审查,即便标注“不推荐买卖”等免责声明,只要内容构成对股票的分析评价或投资建议即属荐股;三是荐股后短时间内反向卖出即足以认定操纵故意,当事人是否同步买入、是否披露持仓均不阻却违法性。
(4)当事人抗辩事由普遍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予以驳回。
本季度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主观无故意”“仅控制部分账户”“发帖非荐股”“股价变动系市场行情所致”“量罚过重”等抗辩,均因与客观证据矛盾或缺乏法律依据而被驳回。监管明确:形式合规(如免责标注)、行为惯例(如一贯交易风格)均不能阻却操纵市场的违法性认定。
三、实务指南:合规应对与风险化解
金某某案作为“流量抢帽子”操纵的标志性首案,为财经自媒体从业者划定了明确的法律边界。无论您在某网站、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抖音还是付费社群拥有粉丝基础,以下合规指引均值得高度关注。
(一)风险画像:什么样的自媒体从业者处于“高危区”?
综合金某某案的认定标准,以下三类自媒体从业者面临较高的操纵市场认定风险:
1.第一类:拥有可量化影响力的账号运营者。监管认定金某某具有影响力的核心依据是客观数据——某网站粉丝10.7万人、单篇帖文平均阅读量130万次、实盘比赛冠军。这意味着,粉丝量、阅读量、点赞评论互动量等可量化指标,均可能成为认定“影响力”的关键证据。影响力越大,合规义务越重。
2.第二类:在公开平台评价具体个股后短时间内反向交易的从业者。金某某案中,当事人在发帖荐股后“十几分钟内即清仓卖出”的时间关联性,是认定操纵故意的核心依据。荐股与反向交易的时间越短,违法认定越容易成立。
3.第三类:通过多平台联动放大影响力的从业者。金某某同时在多个网站发布内容并相互引流,监管将此认定为“积累名气和受众”的手段。多平台运营者面临更高的影响力认定风险。
(二)合规红线:三条不可触碰的边界
1.红线一:荐股后反向卖出,免责声明无效
金某某案中,当事人在帖文中标注“不推荐买卖”“不作为买入依据”“会根据盘面决策操作”,但浙江证监局明确指出:此类标注仅为“形式免责”,不影响行为性质认定。只要发帖内容构成对股票的分析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且随后实施反向交易,即构成“抢帽子”操纵。
2.红线二:亲属账户、代持安排不构成防火墙
金某某案中,当事人使用大姐、二姐名下账户实施反向交易,辩称非本人控制。浙江证监局依据交易设备信息、账户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当事人对亲属账户具有实际控制权。穿透式监管下,名义持有人不能阻却实际控制关系的认定。
3.红线三:实盘持仓公开不等于“安全垫”
金某某案中,当事人辩称在实盘比赛期间每日披露持仓,不存在诱导投资者。浙江证监局指出:盘后披露持仓不影响此前已实施的反向交易认定;将荐股发帖与持仓变化结合看,无法对外传递负面信号,难以消除诱导其他投资者买入的可能性。简言之,公开持仓本身不能抵消荐股反向交易的违法性。
四、监管焦点预测
基于本季度四起操纵市场案件的处罚导向与执法逻辑,预计2026年第二季度监管将重点关注以下方向:
(一)方向一:财经自媒体的系统性整治。
金某某案打开了“流量抢帽子”执法的突破口,预计下季度证监会将联合网信办等部门,对各平台的财经大V开展专项核查,重点关注荐股后反向交易、付费社群“杀猪盘”、直播带单等违法行为。拥有万粉以上的财经博主应提前自查自纠。
(二)方向二:量化交易中的操纵行为认定。
本季度彭某某案、王某案均涉及虚假申报(频繁申报后撤单),该手法与部分高频量化策略存在外观相似性。预计监管将细化量化交易的异常交易认定标准,明确程序化交易中“不以成交为目的”的判定规则。
(三)方向三:跨市场、跨品种操纵的穿透打击。
余某案展示了监管对长达五年操纵周期的追溯能力。预计下季度监管将进一步强化对股票与衍生品(期权、期货)联动操纵、利用沪港通/深港通跨境操纵的查处力度,跨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将持续完善。
(四)方向四:操纵市场共同违法主体的扩展追责。
本季度案件均为自然人处罚,但操纵行为往往涉及配资中介、技术支持方、信息配合方等辅助角色。预计监管将扩展追责链条,对明知用于操纵仍提供账户、资金、技术、信息支持的第三方主体追究共同违法责任。
合规寄语:流量有边界,交易有红线;合规不是枷锁,是持续经营的通行证。
五、附录:数据速查
1.本季度操纵证券市场类违规案件全清单:

2.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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