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出海哈萨克斯坦:并购反垄断申报,一文读懂
发布日期:2026-04-03
作者: 郭玉兰
近年来,随着中哈两国经贸合作持续深化,越来越多中国企业通过股权收购、资产并购等方式进入哈萨克斯坦市场,在建筑工程、能源、基础设施、制造业等领域加速战略布局。
基于我们服务中国企业赴哈投资并购的长期实务经验,并购能否顺利落地,不仅取决于商业谈判与合同安排,更高度依赖哈萨克斯坦当地的竞争法律框架。其中,以《企业家法典》下“经济集中申报”为核心的反垄断申报制度,作为哈国竞争监管的关键规则,对交易节奏、审批结果乃至交易成败具有实质性影响,是企业跨境布局前必须吃透的重要合规议题。
这一制度在实操中暗藏诸多易被忽视的复杂要点:申报触发情形较广、门槛认定需按集团合并口径计算、审查周期常与法定期限存在差异,外资主体的特殊文件要求更显著增加申报难度。
本文将结合实操视角,系统梳理哈萨克斯坦反垄断申报制度的核心法律框架与关键合规要点,为计划赴哈开展投资并购的中国企业提供参考。
一、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哈萨克斯坦竞争法律体系的构建,综合了国内立法与多边条约两个层面的规范来源,呈现出多层次叠加的结构。
在国内立法层面,2015年颁布的《企业家法典》(第375-V号法律)是竞争法律制度的核心依据,其中第201条、第205条及第207条就反垄断申报的触发情形、审查程序及申请材料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2018年颁布的《自然垄断法》(第204-VI号法律)就特定行业的市场监管提供了补充性规范框架。而2014年颁布的《行政违法法典》(第235-V号法律)及《刑法典》(第226-V ZRK号法律)则分别就违反竞争法律的行政及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构成这一制度体系的执法保障。
在多边条约层面,哈萨克斯坦作为欧亚经济联盟(EAEU)成员国,其竞争法律框架亦受到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及其附件19《竞争一般原则与规则议定书》的约束,形成了国内法与超国家规则相互衔接的双层监管结构。此外,哈萨克斯坦与中国之间签订的反垄断政策合作与反不正当竞争双边协议,亦是这一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企业在哈开展并购交易具有特定的背景性意义。
上述多层次的规范来源,意味着企业在评估哈萨克斯坦反垄断申报义务时,须对整个规范体系形成整体性认识,而不能仅依赖对某一单独法律文本的理解。尤其是EAEU层面的竞争规则与哈萨克斯坦国内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在特定情形下会对管辖机构的认定及申报义务的归属产生影响,是跨境并购交易中须专项分析的法律维度。
在执法机构层面,竞争法律的执行职能由竞争保护与发展署统一行使,负责反垄断申报的受理与审查、竞争状态的评估分析,以及竞争限制行为的调查处理,是企业开展并购交易时须直接对接的核心监管主体。
二、反垄断申报的触发范围:宽泛定义下的合规边界
理解哈萨克斯坦反垄断申报制度,首先须厘清《企业家法典》第201条对需申报情形的法律界定。这一概念的覆盖范围相当广泛,远超一般意义上对“并购”的认知,是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和审慎评估的核心环节。
从制度设计的整体逻辑来看,《企业家法典》对需申报情形作出了明确列举,涵盖了市场主体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到取得对另一市场主体实质性控制权,乃至自然人层面的人员交叉任职等多类情形。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关注点并非交易的法律形式,而是交易完成后是否发生了实质意义上的控制权转移或竞争格局变化。
这一功能性的认定逻辑在实践中带来了若干值得关注的合规风险。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并列纳入申报触发范围,且两类情形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需分别加以评估。对于通过合同安排取得对另一市场主体实质性影响或约束力的情形,《企业家法典》的规定相当宽泛,即便不涉及任何股权或资产的直接转移,某些合同安排或公司治理设计同样可能落入须申报的范畴。这一制度特点对于在哈萨克斯坦布局多个关联项目、同时涉及多种交易形式的中国企业而言,尤为值得在交易架构设计阶段予以充分考量。
三、申报门槛:集团合并口径的关键影响
在确认某一交易触发反垄断申报之后,需进一步判断该交易是否达到须与竞争署产生交互的规模门槛,而这一判断本身在实践中同样涉及不少复杂性。
《企业家法典》第201条第3款规定,触发反垄断申报义务的规模门槛,以参与交易各方市场主体的资产规模或商品销售量为计算基础,具体标准为上述合并数据超过1000万月计算指数(约合393.2亿坚戈,即约7200万美元)。月计算指数是哈萨克斯坦法律体系中通行的动态计算基准,其具体金额随年度预算调整,申报时需以提交申请当日的有效数值为准。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这一门槛的计算口径并非仅限于直接参与交易的主体本身,而是需将各方所属关联人集团的数据合并计算。集团合并口径的适用,使得许多表面上规模有限的并购交易,因集团层面数据的叠加而触及申报门槛。对于具有庞大集团背景的中国建筑或工程企业而言,即便被收购标的本身的规模相对有限,申报门槛的触发在此类情形下具有相当的现实可能性。
门槛的计算涵盖资产规模与商品销售量两个维度,任一维度超过规定标准均可触发申报义务,且商品销售量的计算须以特定财年数据为基础并作相应扣除处理。对于集团架构较为复杂、业务条线多元的企业而言,相关数据的归集与核实本身即是一项需要提前规划的系统性工作。
四、事先许可与事后通知:两种性质不同的申报义务
在申报门槛之外,企业还须区分须履行的是事先许可还是事后通知义务,两者在法律性质和实践影响上存在根本性差异,对交易安排的影响也截然不同。
根据《企业家法典》第201条,不同情形对应不同的申报机制。对于重组、股权收购及资产收购等情形,须在交易完成前向竞争署申请并取得事先许可,方可推进交割;对于通过合同安排取得约束性影响权及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形,则须在交易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向竞争署履行事后通知义务。
两种机制的实践含义存在本质差异。事先许可意味着竞争署的批准决定是交割的前提条件,审查周期的不确定性因此直接嵌入并购交易的整体时间线,成为须重点管理的变量。对于中国企业最为常见的股权收购交易而言,事先许可通常是适用的申报形式,这一制度特点在交易结构设计的早期阶段即须得到充分体现,而非留待后期处理。
五、申请材料:实质性要求与外资主体的额外义务
申请竞争署反垄断许可,应提交《企业家法典》第207条规定的一系列文件和信息,申请义务由收购方承担。
就材料的总体构成而言,申请须涵盖交易文件本身,以及收购方所属关联人集团中在哈萨克斯坦从事经营活动的各市场主体的主体信息与相关市场数据,同时须提供目标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实体的对应信息。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家法典》对需提供信息的集团成员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在认定收购方集团成员时无须向上穿透至上层集团结构,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确定需提供信息的下层实体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信息披露的边界。
对于外国法人收购方,除上述一般性要求外,《企业家法典》还规定须额外提交经海牙认证附加证书(Apostille)认证、翻译并经公证的商业登记证明或等效文件,以证明申请方在注册地依法合规设立。这一跨境公证及认证程序有其固有的时间周期,须在申报时间表的整体规划中提前统筹安排。
六、审查程序:法定框架与时间安排的实践考量
哈萨克斯坦竞争署的审查程序在《企业家法典》第205条框架下设有明确的法定时限,但法定时限与实际审查周期之间可能存在的落差,是企业在交易时间规划中须予以关注的现实因素。
从制度设计来看,竞争署收到申请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核验并书面通知是否受理;正式受理后,审查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家法典》同时赋予竞争署在审查过程中暂停计时的权力,具体情形包括向申请人或相关国家机关要求提供补充文件或信息,以及就竞争状态开展专项分析等,整体审查期限的上限为12个月。企业在制定交易时间表时,宜为审查周期预留充分的弹性空间,并将审查周期的不确定性纳入交易结构设计的整体考量。
在实质审查层面,竞争署评估的核心问题是涉案交易是否会产生或强化相关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或以其他方式实质性限制竞争。审查结论分为无条件许可与附条件许可两类。附条件许可意味着竞争署在批准交易的同时,附加了旨在减轻竞争顾虑的行为性或结构性条件,申请方须承诺履行并在交易完成后接受竞争署的持续监督。审查结论的不确定性,以及附条件许可可能引入的附加义务,是并购交易各方在设计交易架构时须前置考量的重要因素。
结语
哈萨克斯坦反垄断申报制度的整体设计,体现了该国在建立较为完整的竞争监管框架方面的制度努力,也折射出其在经济开放与市场秩序维护之间寻求平衡的政策取向。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几个相互叠加的复杂维度:申报触发情形的宽泛定义使义务的识别须超越对交易形式的直觉判断;集团合并口径的门槛计算使申报义务的评估须建立在完整的集团数据梳理之上;事先许可机制的适用使审查周期成为并购交易时间规划中的核心变量;外资主体的额外文件要求进一步增加了申报准备工作的前置性要求;而整体审查期限的制度设计,则使申报流程难以被简单纳入固定的交易时间表。
反垄断合规不宜作为并购交易中交割前夕的收尾事项处理。申报义务的准确识别、材料准备的系统规划,以及审查周期不确定性的前瞻性管理,均须在交易早期阶段纳入整体法律规划的框架之中。如何在哈萨克斯坦竞争监管框架下实现并购交易的稳健推进,是每一家认真对待这一市场的中国企业都需要审慎思考并寻求专业支持的重要课题。
作者介绍:
郭玉兰
大成上海 合伙人
amanda.guo@dentons.cn
郭玉兰律师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现任大成上海跨境投资与贸易专业组副秘书长、大成“一带一路 ”建设研究中心理事。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超过20年的实务经验,郭律师擅长处理复杂的跨境投融资、并购、数据和供应链合规等法律事宜。郭律师本人及参与的项目多次荣登权威法律榜单,包括《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IFLR 1000)、GRCD、《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亚洲法律杂志》(ALB)、《商法杂志》(Business Law Journal)等。
实习生吴阳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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