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势与发展:诽谤与声誉管理
发布日期:2026-04-03
作者: 杨宇宙、张笑声、戴健民、江苗、邓志松、谢烨蔓
一、中国声誉管理法律规定与实务
在当代中国的商业与社会生态中,名誉始终是珍贵的无形资产。然而,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网络侵权行为日益呈现出匿名性、传播快速性和参与群体性特征,传统的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在面对这些新挑战时愈发显现出其局限性。对于在华企业的法务总监与高管而言,当下的挑战已不仅是在市场中把控公共关系叙事,更在于处理网络诽谤纠纷时,如何准确理解和有效运用这套日趋严格的法律框架。近年来,中国有关部门及法院对网络空间名誉保护的重视程度持续提升,重拳整治大肆传播的网络诽谤、“虚假信息”及有组织的抹黑行为,维护市场稳定。
这一转变源于顶层设计。2025年末,习主席提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的目标,明确要求坚决整治不良网络内容,铲除其背后的利益驱动链条。高层的政策导向,加之新法规的出台与严格的执法行动,正从根本上重塑中国境内个人与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名誉的模式。
无论是跨国企业还是本土企业,理解这套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都至关重要。本文将分析中国声誉管理领域的执法趋势,重点梳理关键发展动态,包括《民法典》相关新规、整治网络谣言的“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平台责任的强化举措,以及企业法务部门必须掌握的最佳实践应对方案。
二、法律基石:日趋完善的民事法律框架
中国现代声誉管理的基础是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该法显著提升了对自然人和法人名誉权的保护力度,将其确立为一项核心人格权益。
保护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企业的法务总监而言,核心要点在于这一规则同等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这意味着,企业的商业信誉、信用状况及市场地位均受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保护维度与企业高管的个人名誉既相互区别又并行存在。
《民法典》采用综合性保护思路,通过相关条款对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予以协同保护。例如,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由此,法律为防范诽谤、诋毁及未经授权的信息披露等损害名誉的行为构建了全面的保护屏障。
责任认定
依据《民法典》,名誉遭受侵害的主体有权提起名誉权侵权民事诉讼。原告需举证证明以下四项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被告实施了诽谤、侮辱等行为;
•损害后果:原告遭受了可量化或可举证证明的损害,如社会评价降低;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
•主观过错:被告存在故意或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律并未对书面诽谤与口头诽谤作出形式上的区分。任何虚构事实、发表贬损性言论并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均可能构成侵权。陈述内容的真实性是法定抗辩事由,若被告能证明陈述内容真实且涉及公共利益,可免于承担责任。但该抗辩事由存在适用边界,纯粹的捏造事实或侮辱性言论,不受法律保护。
救济方式与行为保全
中国法院有权为被侵害方提供多元的法律救济。《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与第九百九十五条列举了多种救济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
与部分国家对损害赔偿设定上限不同,中国法律未对名誉损害的赔偿金额设定法定限制。赔偿金额依据原告的实际损失及侵权所造成的损害综合确定。对自然人而言,赔偿范围可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实践中,与西方国家的惩罚性赔偿相比,依据实际损失或损害计算的赔偿金额通常相对适中,但胜诉判决本身所带来的声誉修复作用,以及法院判令侵权方公开赔礼道歉这一救济方式,往往在恢复企业或高管名誉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企业的法务总监而言,最有力的法律工具之一是禁令救济,即诉讼中的行为保全措施。在情况紧急的案件中,中国法院可在作出终审判决前,裁定立即删除或屏蔽涉嫌诽谤的内容,以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2021年,在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小米公司成功获得法院行为保全禁令,要求相关主体立即下架包含虚假指控的网络文章与视频。这一案例表明,中国法院在名誉危机中愈发倾向于快速采取行动,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商业诋毁
在商业场景中,诽谤行为往往可能同时触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该法明确禁止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遭受市场竞争对手或受雇“黑公关”诋毁的企业,拥有策略性的选择权:既可依据《民法典》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也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商业诋毁。
三、法律利剑:刑事与行政执法
尽管多数名誉权侵权纠纷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但针对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中国法律体系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措施,为遏制严重侵权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威慑。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将诽谤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根据该条,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司法实践中已对“情节严重”作出具体量化界定:例如,网络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均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刑罚。
此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原则上属于自诉案件,仅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转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公诉案件。长期以来,因“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认定标准模糊,绝大多数被害人只能通过自诉寻求救济,且因缺乏有效的调查取证权限,往往陷入举证困难的境地。
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侮辱、诽谤行为可以适用公诉程序的五种情形,实质性降低了主管部门主动介入诽谤纠纷的执法门槛。这一政策转变标志着,网络诽谤不再仅仅被视为个人或企业间的私权纠纷,当其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实质影响时,还可能上升为社会治理问题,由国家公权力机关介入追责。
整治“黑公关”与网络暴力行为
除单纯的诽谤行为外,法律还针对与有组织抹黑行为相伴而生的网络暴力行为进行规制。多次发布恶毒侮辱、威胁言论的个人,可能被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常适用于情节严重的网络骚扰行为。此外,若行为人以发布不利信息相要挟,索取公私财物,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述法律规定被广泛适用于打击“黑公关”团伙,即受雇于他人、以传播虚假信息牟利的“网络水军”组织。中国公安机关不仅积极追诉谣言的直接制造者和传播者,还对虚假信息背后的组织者、出资者展开调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将其行为视为对公共秩序的直接威胁。
快速介入的行政处罚
对于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诽谤行为(此类情形在实务中更为常见),行政法提供了快捷的救济途径。《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公安机关有权传唤违法行为人,并可以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行政救济途径在抹黑诽谤行为初期具有极高的遏制效果。若企业在社交媒体遭遇大量低俗辱骂或无依据指控,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可能立即对违法行为人做出警告或行政拘留的处罚。这一便捷、低门槛的救济方式,在损害已实际发生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时,能够形成强有力的威慑。
四、从避风港到守门人:网络暴力规制下平台责任的强化
对互联网平台施加日趋严格的责任约束,是当前中国名誉管理法律体系的显著特征。尽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确立了“避风港”原则,但中国法律同时要求平台在收到侵权通知或知晓侵权事实后,采取更为积极的处置措施。
“通知删除”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确立了清晰的“通知删除”规则框架。若用户发布涉嫌诽谤的内容,受害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必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通知转送相关内容发布用户。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平台需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若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与该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客观上倒逼平台积极响应并处理侵权投诉。
网络暴力新规
2023年,监管部门出台《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2024年8月1日正式施行),进一步强化平台责任。该规定对“网络暴力信息”做出广义界定,不仅涵盖传统的侮辱、诽谤、侵犯隐私,还包括严重嘲讽、歧视性言论等可能对他人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的内容。
规定明确平台承担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平台建立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机制,发现相关信息后必须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平台需及时删除、屏蔽违法和不良信息,并通过警告、限制功能、封禁账号等方式处罚违规用户;情节严重的,应将违规用户列入黑名单,禁止其重新注册。
对企业法务总监而言,该规定提供了新的“监管抓手”。若企业或高管遭遇网络暴力,可依据该规定要求平台履行法定义务,立即采取内容删除、用户处罚等措施,而非仅通过客服渠道进行个案协商。平台若不作为,不仅将承担民事责任,还会面临行政处罚。这使得微博、微信、抖音等主流社交媒体平台对删除请求的响应效率显著提升。
五、执法环境:“清朗”系列专项行动
法律框架的落地,依托于一系列旨在“净化”网络空间的强力执法行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持续开展的“清朗”专项行动,将网络谣言、虚假信息、抹黑内容列为重点整治对象。最新数据印证了整治力度:2022年末,在整治网络谣言的专项行动中,各大平台关停了5,400余个传播虚假信息的违规用户账号。监管部门不仅封禁账号,还溯源删除原始帖文,秉持“造谣传谣即封号”的零容忍原则。
与此同时,公安部将网络谣言违法犯罪列为打击重点。在2023年“净网”专项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办相关案件4,800余起,处罚6,300余人,关停非法账号3.4万个。公安部将2024年定为专项整治“行动年”,持续对网络谣言产业链开展“全链条、全平台、全域”打击。在此执法环境下,实施名誉侵权的行为人面临前所未有的高风险,而包括企业负责人在内的受害方,能够获得执法机关更迅速的响应和更有力的保护。
六、应对策略与实操的最佳实践
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单纯依靠公关的传统应对方式已不足以有效化解危机。过去,许多企业在遭遇名誉危机时,倾向于采取临时性的公关补救措施,甚至寻求非法删帖服务,最终反而“从受害者沦为违法者”。当前,在中国市场合规且有效的应对方式,是将法律手段与公关策略深度融合。这意味着,企业公关部门的诸多重要决策,在初期阶段便需要法务部门的深度参与和专业评估。
结合当前趋势,本文提炼出企业应对名誉危机的六大核心策略:
第一时间保全证据并投诉举报
快速响应是维权的关键。企业发现网络抹黑内容后,需立即通过截图、时间戳、区块链存证或公证等技术手段,对侵权内容进行证据固定。尤为关键的是,若遭遇疑似有组织的“网络水军”攻击,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完成证据固定与溯源工作。此举旨在揭露侵权行为的组织化特征,将表面上看似普通网友投诉或跟风评论的零散行为,还原为可清晰界定的、有预谋的协同操作。同时,企业应充分利用微博、抖音等主流平台的投诉举报渠道,选择“谣言”或“侵权”等专项分类进行举报。根据前述网络暴力治理相关规定,平台负有快速处置的法定义务。若能在数小时内完成侵权内容的下架,将有效阻止谣言扩散,最大限度压缩“谣言传播窗口时间”。
借力平台事实核查机制
目前,主要社交媒体平台均已上线谣言辟谣专项机制,企业应主动向平台核查团队提供官方数据、第三方报告等证据,申请进行事实核查。相关内容被核查认定为虚假信息后,平台将对相关内容标注“虚假信息”标识,或发布澄清公告,有效降低虚假信息的负面影响。2025年胖东来舆情事件中,抖音平台及时下架恶意视频并限制相关话题传播,成为平息事态的关键举措。
官方账号及时回应
通过企业官方社交媒体账号发布及时、真实、理性的声明,是重新掌握舆论主导权的核心环节。最佳实践为:用证据逐一驳斥不实指控,同时明确表达企业的维权决心。声明语气需保持理性、非对抗性,以争取广大理性网友的理解与支持。将声明置顶于账号首页,并在全平台同步发布,确保澄清信息的传播范围能够覆盖不实信息。
提起民事诉讼
提起民事诉讼具有双重作用:一是通过司法机关界定事实真相,二是震慑后续的侵权传播行为。中国法院对诽谤案件的立案门槛相对较低,即便最终获得的经济赔偿有限,法院的生效判决及被告方的公开道歉,对与企业名誉的恢复往往能起到比单纯的经济赔偿更为重要的作用。同时,企业可根据案件紧急情况,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要求侵权方在诉讼期间先行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提起诉讼这一行为本身,往往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扭转公众舆论倾向,向外界传递企业掌握充分证据、坚决维权的明确态度。
严重侵权时寻求公安执法介入
若遭遇恶性、有组织的侵权或敲诈勒索式抹黑,企业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抹黑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相关视频广泛传播引发公众误解、对企业负责人造成严重名誉损害等),企业可以诽谤、侮辱为由报案。若有证据证明存在“黑公关”协同操作或敲诈勒索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启动刑事调查程序。刑事立案具有立竿见影的震慑效果:一旦警方宣布启动刑事调查,相关网民往往会主动删除侵权帖文,与事件划清界限。
联合第三方力量
最后,借助可靠第三方的力量,能够进一步放大澄清事实的传播效果。向权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或邀请行业专家出具客观分析,可从中立视角提升事实的可信度。但需严格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可验证,避免因信息失实引发反效果。
七、结语:以法律手段扭转舆论,还原事实真相
中国声誉管理领域的法律实践正快速走向成熟,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执法力度持续加强、企业应对策略更加专业。《民法典》对名誉权的明确界定,为受害方提供了便捷的民事救济途径;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对恶意造谣传谣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加大;平台则承担起法定的“通知删除”义务和网络暴力治理责任,成为遏制诽谤行为的重要协作力量。
对于企业法务总监而言,建立法律手段与公关策略深度融合的一体化应对模式,已成为大势所趋。目前,国内顶尖律所已开始组建跨领域专项工作组,将法律研究与实操应对工具相结合。未来,该领域的发展将更加精细化,包括更多运用技术手段实现侵权行为早期预警,以及制定标准化的证据固定流程。
跨国企业需认识到,中国已建立起完善的诽谤治理与网络空间监管框架。虚假信息受害方如今拥有更为多元的维权途径:从要求平台快速下架侵权内容,到请求法院判令侵权方公开道歉,甚至在特定情形下可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企业面临的核心挑战,是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运用这些法律工具修复名誉,而非简单激化矛盾。通过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维权权利,与监管部门、网络平台紧密协作,企业能够最大限度降低网络诽谤造成的负面影响,还原事实真相,维护自身宝贵的商誉资产。
作者介绍:
杨宇宙
大成上海 合伙人
yuzhou.yang@dentons.cn
杨律师执业20年来专注于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领域法律服务,成功代理过大量专利、商业秘密、商标、不正当竞争、著作权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不少案件被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和权威机构评选为各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或典型案例。同时杨宇宙律师在人工智能合规、数据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网络暴力治理、企业/企业家声誉治理、互联网网络暴力打击等知识产权交叉新兴领域也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大量实践,是上海市互联网业联合会公益与社会责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律师近年来多次被钱伯斯、The legal 500 、ALB、商法、律新社、名律堂、IPRDaily、Legal One等权威法律评级机构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推荐。
张笑声
大成上海 合伙人
xiaosheng.zhang@dentons.cn
张笑声律师,上海交通大学凯源法学院法学学士、法律硕士,上海市互联网业联合会行业自律和协调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要业务领域为网络/数据安全合规、银行与金融、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企业股权投资、股份改制、股权激励,公司并购与重组、重大商事争议解决、企业/企业家声誉治理、互联网网络暴力打击等。担任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的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
戴健民
大成上海 合伙人
jianmin.dai@dentons.cn
戴律师是最早从事中国数据与隐私保护、网络安全领域的先锋律师之一。自2012年开始就已在该领域为众多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目前已为近百家在华运营的企业提供了涉及数据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法律服务,涉及医药与生命科学、汽车(包括零配件与自动驾驶)、化工、广告与传媒、时尚与奢侈品、大数据与互联网、物流与供应链等诸多行业,并获得了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上榜律师:数据保护与隐私(2023-2026连续四年);2025年GRCD中国客户首选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律师15强;2025年名律堂联合法佬汇《名律堂法总推荐中国律师榜》之年度最佳律师和客户臻选律师等众多荣誉。
江 苗
大成上海 合伙人
pascal.jiang@dentons.cn
江苗律师系大成上海科技、媒体与电信行业组的合伙人。江律师在TMT行业服务有超20年的客户服务经验。江律师对中国的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合规业务有着独到的理解和深刻的实践经验。江苗律师被Legal 500评选为2025和2026年度大中华区数据保护领域的特别推荐律师,系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通报表扬的2024和2025年度上海市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和数据安全工作成绩突出个人。
自2008年开始,江律师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法律服务,其重点服务行业为矿业和自然资源行业,曾长期多次被外派到澳大利亚的知名律所工作。江律师在涉外争议解决、跨境破产业务有丰富经验。
邓志松
大成北京 合伙人
zhisong.deng@dentons.cn
自2012年起,邓律师开始在中国从事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的法律实务。在新兴的中国数据保护领域,邓律师是为数不多的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之一。基于对中国网络安全、数据与隐私保护法律体系的深刻理解,他曾为国内外诸多客户提供合规体系建设、商业模式设计以及应对行政调查和民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建议并获得高度评价。他还多次帮助客户解决涉及企业和员工信息收集、处理、隐私保护以及信息跨境传输的问题。2021年,邓志松律师被ACE LEGALTECH AWARDS评选为2021年度十五佳数据隐私律师。邓志松律师还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编写了2024年正式发布的《数据合规审计指南》团体标准。
谢烨蔓
大成深圳 合伙人
yeman.xie@dentons.cn
谢烨蔓律师现任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委员会副主任,持有CISP-PIP注册个人信息保护专员、EXIN DPO律师及数据交易合规师等多项专业资质。
谢律师深耕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与合规认证领域,近年来为数家央国企、头部民营企业及上市公司提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ISO37301贯标认证、ISO42001贯标认证、ESG法律服务及供应链合规等专业法律服务。客户涵盖深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深圳新能源研究院、北京同仁堂国药有限公司、深圳机场集团及机场股份、深能燃料物资公司、华能电力湖南分公司、中国巨石、振石集团、温州冠盛股份、鹏鼎控股等,涉及能源、医药、航空、化工、汽车和房地产等行业。在ESG与反商业贿赂领域,谢律师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先后承办亿纬锂能、同仁堂国药、振石集团等的相关合规项目等。此外,谢律师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代理多起复杂案件,具备敏锐的诉讼思维和综合的诉讼能力,为其处理大型企业合规项目提供有力支持。
谢律师屡获行业认可,先后上榜《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2025公司/商事:广东(非诉)领域第三级别、《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2024》公司/商事:广东(非诉)领域、2024年度LegalOne实力之星企业合规领域、2025 GCP合规专家20强、律商联讯2025年度「40位40岁以下精英」,并荣获深圳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优秀青年律师”称号。
特别声明:
本文内容译自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发布的《2026年诽谤与声誉管理法律实务指南》(Defamation & Reputation Management 2026),旨在提供中国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任何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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