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代言合同审查全指南:8大核心条款合规要点解析
发布日期:2026-04-03
作者: 罗里达、张家豪
在当今商业营销活动中,品牌邀请艺人进行商业代言已成为常见的市场推广手段。艺人通过自身的知名度、影响力和独特形象,助力品牌形象塑造与产品推广;品牌则为艺人提供相应的代言费用及曝光机会,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然而,艺人代言合同作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法律文件,其涵盖内容广泛且复杂,其中诸多要点都需进行严谨细致的合规性审核,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与可操作性,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围绕品牌代言合同中的八大审核要点展开详细阐述。
一、签署主体的确定
对于品牌代言合同而言,首要任务是严格审核双方资质,精准确认签约主体是否具备代表艺人或品牌方对外签署合同的有效权限。
对于艺人或运动员来说,常见的签署主体主要分为三类:
1.艺人本人签署:即艺人以个人身份直接与品牌方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合同直接约束艺人与品牌方,其效力直接针对艺人本人。
2.经纪公司签署:若艺人与经纪公司签署了经纪约,且该经纪约已明确覆盖本次代言的商务范畴,那么经纪公司可作为合法授权的代表与品牌方签署合同。在此情形下,合同效力将通过经纪公司与艺人的经纪关系间接约束艺人。
3.体育主管部门签署:特定情况下,对于运动员而言,可能由其体育主管部门代表其签署代言合同。但同样需要核实该体育主管部门享有该运动员的合法授权。
品牌方方面,一般签约主体主要有两类:
1.品牌方自有主体签署:这包括品牌方实际运营的主体或者其关联的内部品牌公司,它们能够直接代表品牌方进行商务活动并签署合同。
2.品牌方体系之外的公关公司签署:当艺人方与公关公司签署代言合同时,必须提前严格确认该公司已经获得品牌方的明确授权。否则,在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极易引发争议,且艺人方可能难以直接向品牌方主张权益。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明星在为商品或者服务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应当对被代言企业和代言商品进行充分了解,查阅被代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相关资质审批情况、企业信用记录、代言商品的商品说明书(服务流程)以及涉及消费者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和交易条件等信息,审看相关广告脚本。因此,艺人团队在代言洽谈阶段,应该向品牌方或公关公司索要上述材料进行风险判断,做好事前把关的合规审查工作。
二、代言称谓的明确
当前市场上,关于代言人的宣传称谓丰富多样,诸如品牌代言人、品牌大使、品牌挚友、品牌体验官等。尽管这些称谓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专业法律术语,但在长期的商业实践中,已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的解释体系。
1.品牌代言人:通常被视为代言的最高级别,意味着品牌方对代言人给予了高度认可。这表明该代言人的形象、气质、受众群体与品牌调性高度契合,能够全面代表品牌形象,体现了艺人与品牌方之间紧密的高度捆绑关系。
2.品牌大使/品牌挚友:主要是艺人方与品牌方进行的短期合作,合作周期一般介于3至6个月。其主要目的在于借助艺人的高曝光率和强大影响力,有效提升品牌销量。若合作进展顺利,后续有可能升级为品牌代言人。
3.品牌体验官:多为艺人方与品牌方的单次合作或少于3个月的超短期合作,常见于科技类、数码类产品领域,通常用于艺人单次站台或发布共创视频等场景。
总体而言,艺人代言的称谓不能仅仅依据具体名称来判断,还需紧密结合具体的代言内容进行综合考量。
此外,除上述称谓的确认外,在代言合同中,双方还需对代言地区、代言类型进行明确划分。代言地区可分为全球代言人、亚太区代言人、大中华区代言人、中国区代言人等不同层级;代言类型可分为全线产品代言人、指定产品线代言人、指定产品系列代言人、具体产品代言人等。这些内容均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清晰明确,并与相关的肖像权、姓名权授权范围进行精准匹配。
三、代言合同的工作范围
以一份品牌全球代言人合同为例,代言人通常需要承担一系列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广告片和平面照的拍摄,并积极配合品牌方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推广服务,如品牌站台、社交媒体联动等。特别是近年来直播带货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诸多品牌方纷纷创办官方直播间,代言人空降直播间也逐渐成为代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线下和线上活动的维度进行区分,代言合同工作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线下工作
1.广告片拍摄:代言合同需明确拍摄的具体地点、精确的拍摄时间、详细的拍摄方案、指定的拍摄导演、合理的工作时长以及成品的时长等基本要素,以确保在后续执行过程中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有序推进。若代言合同中某些内容暂无法确定,如拍摄脚本,双方应明确后续的对接人联系方式,并提前进行充分沟通。
2.平面照拍摄:同样,在代言合同中,对于平面照拍摄,需明确拍摄的地点、时间、方案、摄影师、工作时长以及最终成品数量等。双方还可进一步细化照片的类型,如正式宣传照、花絮照、品牌同款照、手持产品照等,以精确界定拍摄内容。
3.线下站台活动:线下活动通常是艺人根据品牌方的要求,出席品牌方的新店剪彩或新品发布等活动。双方应在代言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席的次数、具体地点以及日期范围。同时,品牌方有义务在活动前将活动台本及时发送给艺人团队,艺人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抵达活动现场,进行现场确认和妆发准备工作。此外,关于线下活动的照片、视频、直播等内容的处理,双方亦应在代言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二)线上工作
1.社交媒体联动:对于品牌方而言,艺人的社交媒体账号是其粉丝的聚集地,也是其商业价值体现的重要渠道。因此,品牌方高度重视与艺人的社交媒体联动,常见的宣传策略包括共创视频、日常VLOG发布、转发跟帖等。在代言合同中,双方可就社交媒体的具体账号、所属平台、联动方式、互动次数等作出明确约定,这些内容亦可作为品牌验收推广成效和艺人代言称谓晋升的考核指标。在此类推广活动中,平台方会根据平台规则对艺人的硬广宣传进行审核、限流甚至限制转发。因此,双方在代言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平台的防屏蔽费用和推广费用,以避免在推广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出席品牌直播:若品牌方需要艺人本人直播或出席品牌直播间活动,双方应在代言合同中明确约定直播的具体期间、地点、直播间的露脸时长以及直播台本等关键内容。艺人出席品牌直播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广告宣传语的合规要求,不得夸大商品功效,不得对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避免触碰合规红线。
四、防塌房条款
所谓防塌房条款,是基于代言合同的特殊性而设立的重要条款。由于品牌方与艺人形象高度绑定,双方均需对对方的公众形象维护作出明确约定。一旦其中一方遭遇重大舆情或出现违规行为,另一方有权行使合同单方解约权并主张违约金。防塌房条款的设置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和演进的过程,从最初宽泛地约束双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到进一步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再发展到对具体行为进行细致约束,2021年实施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第八条亦就相关情形作出了十五项列举。因此,在防塌房条款的设计中,可将违反上述管理办法作为兜底性条款。
• 针对品牌方的防塌房条款范本:品牌方保证其自身、品牌、高管、其他代言人、设计师严格遵守中国大陆地区及代言地区的法律、政策、历史文化、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不会实施任何可能影响艺人良好形象的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出或发表有违中国政策、历史文化、国家领土完整、国家/人民形象及声誉的行为或言论等)。品牌方有义务积极排除由此给艺人带来的负面影响。若因品牌方原因导致艺人形象受损,艺人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品牌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且,如果艺人方因此遭受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行政部门处以的罚金、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解决纠纷所产生的律师费、取证费、差旅费等),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时,品牌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针对艺人方的防塌房条款范本:艺人方应确保本人的言行不得出现任何有损品牌方及品牌形象的情况。艺人不得在代言期内实施酒驾、醉驾、吸毒、色情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如出轨等行为),也不得发表损害国家统一或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违反《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品牌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艺人方应退还品牌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若给品牌方造成损失的,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艺人方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五、质量保障条款
艺人代言品牌进行推广时,其个人形象与品牌质量紧密相连。一旦品牌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不仅可能导致艺人口碑下滑,还可能使艺人遭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北京市明星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中亦明确“后续跟踪义务。代言广告期间,明星应对所代言企业及代言商品或服务予以跟踪关注,如代言企业出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代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核实评估后,视情采取解除代言合同、发表个人声明等补救措施”。
因此,艺人方有权要求在代言合同中设置质量保障条款,要求品牌方保证向艺人方出示的所有与品牌方、代言产品相关的资料均真实有效,且符合生产和销售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如因品牌方、代言产品的品质、信誉、合法性、证照或品牌方所呈现的产品质量或功效等问题而引发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与消费者的纠纷、遭到消费者投诉状告、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或被行政处罚等),则所有法律后果及责任均由品牌方承担,同时艺人方对此享有单方解约权。
六、知识产权及人格权确认条款
在代言合同中,最终呈现给大众的广告片、宣传照等成果必然包含了艺人本人的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因此,对于相关权属的确认,尤其是在当前各种二创文化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双方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1.基本权利归属确认:双方应在代言合同中明确,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视频、音频、图片、文字等)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等)由哪一方享有或双方共同享有。同时,明确艺人肖像、形象、声音、签名等个人元素的所有权、人身权及其任何衍生知识产权均归艺人方所有。
2.二次创作权利确认:双方应明确,经艺人方书面同意后,品牌方是否有权在前述作品基础上进行剪辑、改编等二次创作,二次创作的成品知识产权归属于哪一方,成品内容及形式是否应在发布前取得艺人方的书面确认。同时,双方应明确二次创作的授权范围,例如品牌方可在授权期限内自行用于代言品牌线上线下宣传推广、销售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品牌方品牌线上电商平台店铺首页及商品详情页面、各平台首页广告、线下活动及周边产品、线下销售渠道等)。
七、竞品排他条款
对于品牌方来说,选择代言人意味着与该艺人形象建立高度绑定关系。若该艺人在代言期间于公众场合使用同类型的竞品产品,或出席竞品宣传活动,无疑会影响双方的紧密捆绑程度,进而对粉丝的消费购买力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强势的品牌方通常会要求艺人在代言期间,不得新增任何其他同类产品的代言、推广活动,否则将视为实质性违约。然而,对于部分头部艺人,由于其手上可能掌握多个同类护肤品或服装品牌资源,这意味着该艺人的代言合同中可能对竞品排他条款进行了适当豁免,这属于品牌方基于艺人影响力的让步。
• 竞品排他条款范本:艺人方应严格遵守独家授权义务,未经品牌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协议有效期内与“品牌方”同类产品竞品方进行商业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自创品牌、代言、站台、宣传等。如艺人方违反上述约定,品牌方有权要求艺人方在3日内补救并消除影响,逾期未补救的,视为严重违约,有权要求艺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此外,由于艺人常会出席各类颁奖典礼或参加综艺录制、剧集拍摄,难免会与其他赞助商物料出现同框情况。对于此类非自愿的同框行为,双方亦可以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以充分保障艺人的正常商务活动。
八、宽限期条款
在代言到期后,双方的竞品排他条款一般会自动失效。当然,强势品牌方可能会要求艺人方在代言结束后,3至6个月期间不得代言同类产品,以此保障前期营销成本和投流费用的物尽其用。若双方没有约定额外的排他期,则艺人可在代言合同结束后,自由开启新的代言商务洽谈或无缝衔接新的代言项目。
对于新品牌来说,艺人的上一个代言品牌的广告、推广信息若持续存在,必然会对同类品牌的影响力产生一定影响,也可能让艺人的粉丝群体产生混淆,进而影响销量。因此,为妥善处理好这种情况,双方亦可在合同义务中作出明确约定,清晰界定宽限期内的广告素材下架等事宜。
• 宽限期条款范本:授权期限届满后,品牌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涉及艺人的素材(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平面广告、线下广告等),艺人方同意给予品牌方90日的宽限期。品牌方应在宽限期内删除与艺人相关的线上及线下素材。双方确认,该期限并非代言期,在此期间,艺人有权接拍任何产品、品牌的代言或商业活动,不受任何限制。
艺人代言合同的合规性审核是一项严谨且细致的工作,涉及众多法律、商业层面的考量。通过对签署主体、代言称谓、工作内容、防塌房条款、质量保障、知识产权、竞品排他以及宽限期等关键要点的严格审核,能够有效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保障艺人与品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希望本文所阐述的要点能为相关从业者在艺人代言合同审核工作中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作者介绍:
罗里达
大成上海 合伙人(备案中)
lida.luo@dentons.cn
罗里达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取得法律(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涯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导师、大成上海舆情应对与治理法律研究中心理事、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成员。罗律师曾挂职于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院,拥有税务师职业资格、初级会计师职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三级律师职称。罗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争议解决领域和文娱行业,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案,曾处理过多起涉外、重大纠纷案件,为多位知名艺人、上市公司、境外当事人提供过法律服务。
张家豪
大成上海 律师
jayden.zhang@dentons.cn
张家豪律师本硕分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和利兹大学,获法学学士、国际商法硕士学位。张律师能够熟练使用英文作为工作语言,曾在某世界500强企业法务部工作。张家豪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娱乐法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为多位知名艺人提供过包括商业代言、综艺专项、商业谈判等法律服务。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与我们取得联络,未经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转载或引用时须注明出处。
相关律师
Glenn Robert DeSouza 专业顾问(高级)
公司与并购重组
政府公共政策与国资运营
合规与风险控制
跨境投资与贸易
电话 : +86 21 58785888
邮箱 : Glenn.Desouza@dentons.cn
张玲 高级合伙人
政府公共政策与国资运营
争议解决
房建与能源
合规与风险控制
电话 : +86 21 5878 5888 +86 150 0012 8968
邮箱 : zhang.ling@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