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五大风控要点与三大疑难问题解析
发布日期:2026-03-27
作者: 马宏伟,刘赟州
每年三、四月,上市公司进入年报披露的高峰期。这一时期的每一次信息发布,都牵动着市场神经——既是企业展示经营成果、稳定投资者信心的重要窗口,也潜藏着信息披露的合规风险。
从笔者团队办理此类案件的实践经验来看,突发重大信息披露风险事件的上市公司中,风险源头多集中爆发于年报披露环节,且往往涉及连续多年的虚假记载。因此,如何识别并防范信息披露中的合规风险,已成为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必须重视的课题。
本文拟结合2025年证券监管处罚数据及典型执法案例,系统梳理年报信息披露的监管趋势,解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五大风险要点与三大实务疑难问题,并提出风险应对的具体路径,以期为上市公司年报编制与信息披露合规工作提供参考。
一、2025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回顾
(一)2025年信披违规处罚概览
从2025年证券监管处罚整体情况来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明显是监管重点关注领域。全年信息披露违法相关案件共计213件,占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总数的38.1%,凸显出信息披露监管在资本市场执法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同时,从数据来看去年信披违规处罚共涉及上百家上市公司和七百多名个人责任主体。从被处罚人员的任职分布来看,覆盖了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全链条关键岗位,无论是决策层、经营层,还是专门负责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的岗位,只要履职不到位、存在违规行为,都有可能被依法追责。
处罚力度方面,2025年,无论是对上市公司的罚款,还是对责任人员的罚款,都保持了高压态势,对上市公司平均罚款金额为1793万元,对责任人员平均罚款是323万元;与之相比,2024年适用原《证券法》的信披违规上市公司平均罚款为456万元,责任人员平均罚款为153万元。可见,新《证券法》显著提高了信息披露违法的惩戒标准,法律责任明显强化。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风险的新特征
近年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风险呈现出以下三个新特征:一是全链条追责机制全面适用,二是证券市场民事索赔风险提高,三是立体化追责风险显现。
1.信息披露违规全链条追责
“全链条追责”指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中,追责范围应当覆盖全部责任主体、追溯全部行为环节。从责任主体来看,过去的两年中,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查处都明确聚焦于“追首恶、惩帮凶”的原则。在“全链条追责”的要求下,信息披露链条中的各方主体均应注重自身履职行为的合规性。
• “关键少数”:“关键少数”指上市公司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法律责任。前文提及的2025年行政处罚数据显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中,监管机构除直接处罚上市公司外,还对组织、指挥造假的大股东、实控人、董高,以及积极参与造假的公司企业人员进行追责。2025年,监管机构平均每处罚一家上市公司,就有7名相关责任人被同步追责,体现了“罚公司与罚个人”并重的监管导向。
• “看门人”:“看门人”指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其职责是审核、验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若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导致虚假或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被披露,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甚至面临刑事追责。在全链条追责中,看门人责任被进一步强化,以压实其监督职责,防止其成为造假链条的“帮凶”。
2.信息披露民事索赔风险提高
202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及,2025年全国法院重点推进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依法支持普通代表人诉讼、全面推广示范判决机制,全年全国法院受理证券纠纷2.7万件,同比增长63.6%。这一数据显示,当前国家政策明确支持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者依法维权,直接推动大量民事索赔案件落地。
从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数据也体现了这一趋势:2025年,上海金融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3610件,涉诉标的额为11.01亿元人民币,相较于2024年分别增长了219.47%与16.02%。
随着证券市场索赔、维权案件数量增长,投资人索赔案件的处理机制与裁判规则将进一步明晰,反过来降低投资者维权的成本,最终形成信息披露违规投资者索赔的规范化、常态化的态势。
3.信息披露立体化追责风险显现
证券案件立体化追责是指在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中,通过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法律责任立体化惩处责任人。
202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国九条中明确提出“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上市公司的视角,立体化追责的强化意味着两方面风险:
第一,信息披露违规的后果严重性提高。在立体化追责要求下,信息披露违规行政处罚与民事、刑事追责处于联动状态,牵一发而动全身。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数据,2024年以来,中国证监会累计查办财务造假案件159起,作出行政处罚111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财务造假犯罪线索112件,移送线索数量超过行政处罚数量。
第二,信息披露违规的行刑衔接加速。《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均明确提出“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刑事衔接效率。”例如,在康某药业案件中,2020年5月13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11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就作出刑事判决,其中仅间隔了一年六个月的时间。以笔者团队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来讲,近年来,证券违法类案件的行刑衔接加速已成常态。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五大风控要点
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不仅是衡量企业年度经营成果的“成绩单”,更是向市场传递价值信号的“说明书”。年报信息披露,除需坚守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等基本要求外,更应对风险高发领域予以重点关注,力求做到合规管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笔者结合近年来办案经验与监管处罚案例,提炼出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中五大高频风险点。
(一)财务造假
财务造假是年报信息披露中最高发的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证监会发布的《2025年度十大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中,有6起涉及财务造假。其核心风险点包括虚增营收与利润、虚减成本与负债、虚构交易循环、不当变更会计政策与估计、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跨期调节利润等财务舞弊行为。
例如,某博动力财务造假案中,该公司连续四年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假出售资产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最终,监管机构对越博动力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万元,对4名责任人员合计处以罚款近2000万元。
财务造假风险防控核心在于健全财务内控与内审监督机制,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全流程核验交易真实性并留痕,定期开展财务合规专项核查,从源头杜绝财务舞弊。
(二)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
本项是监管重点打击的上市公司“掏空”行为,核心风险点为: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虚假交易、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经合规审议程序,违规为关联方或第三方提供担保,且在年报中隐瞒、虚假披露相关事项。
例如,某康科技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案中,某康科技实控人邹某主导,通过其控制的关联方,以预付账款、往来款、借款等名义,非经营性占用某康科技资金;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累计发生额超12.3亿元。
监管机构认为某康科技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长期未披露,导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同时通过少计借款费用虚增利润,季报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投资者。最终,对上市公司罚款1200万元,对实控人邹某罚款160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因此,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资金审批与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定期核查资金流水与担保台账,年报审计中重点穿透核查大额资金往来,杜绝账外担保与资金占用,确保披露完整真实。
(三)内幕信息管理
年报编制、审议、披露全流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失控,保密措施缺位导致信息泄露;知情人利用未公开的年报业绩、重大事项等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建议他人交易,未依规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
在笔者团队办理的一起内幕交易案,当事人连续多年交易本公司股票,多笔交易涉嫌内幕交易,其中部分交易就发生于年报披露前后。该笔交易被司法机关重点关注,风险极高。经律师反复深入辩护后,方才予以扣除。
由此可见,年报季期间的内幕交易风险尤为突出,相关主体应予以高度警惕。在信息披露流程中应严格限定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全程闭环保密管理,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严禁窗口期股票交易,常态化开展内幕交易合规培训与警示教育。
(四)募集资金与并购重组
年报中虚假披露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违规补流、资金闲置;并购重组标的业绩承诺未达标,未如实披露业绩补偿履行情况,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计提不充分,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此类典型案例是长某控股信披违规案。涉事的上市公司原主营内燃机业务。2020年,公司实施战略转型,以巨额资金收购某医药公司控股权,并更名为长某控股。
被收购方原实际控制人罗某,不仅就未来业绩作出承诺,且在收购完成后继续掌控该子公司运营。此后,罗某被聘任为上市公司总经理。
在业绩承诺压力驱动下,罗某指使旗下两家子公司,连续三年通过伪造出库单、入库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7亿元。该行为直接导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存在严重虚假记载。
2024年12月,监管机构发布通报,拟对该公司罚款1000万元,并启动退市程序;对14名责任人员合计罚款3100万元。该实际控制人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此外,相关人员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该案警示,上市公司在实施并购重组时,应当高度重视对被收购方的合规管控与整合,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覆盖并贯穿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业绩承诺机制虽有助于保障交易对价的合理性,但也可能诱发被收购方的业绩造假动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监督体系,强化对子公司关键经营数据的交叉验证,防止因管控缺位而引致信息披露风险。
(五)自愿性信披
年报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主要体现为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形式。除自愿性信息披露本身的真实性、完整性风险外,上市公司还应关注年报与此前发布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之间的一致性风险。具体而言:
1.与强制披露信息冲突。自愿披露内容与年报中强制披露的信息(如财务报表、重大事项披露)存在逻辑矛盾或不一致,将削弱信息的可信度。
2.跨期披露不一致。不同年度年报中对同一事项的披露口径、表述方式不一致,使投资者难以进行对比分析,影响信息的有效性。
防控措施方面,应当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原则。审慎发布前瞻性信息,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保持披露内容的一致性,严禁选择性披露与误导性陈述。建立健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与合规把关机制。
通常每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战略规划、订单情况等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较为集中。其中,业绩预告尤其值得关注。近年来,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实际业绩相较业绩预告出现大幅反差的情形高度关注,需保持警惕。
需要提示的是,信息披露的风险不仅限于违规披露本身,还可能涉及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即:通过控制信息发布的内容与节奏,影响股票的成交量与价格,从而实现操纵市场之目的。
例如,笔者曾亲办一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该案当事人系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案中,盘方人员筹集资金买入该公司股票,而上市公司在一段时期内密集发布利好公告。公诉机关指控,该实际控制人明知盘方正在进行股票交易,仍刻意配合其节奏,在关键时间节点发布利好信息,以此影响股价。尽管当事人本人未参与股票交易,亦未从盘方操纵行为中获利,公诉机关仍认定其涉嫌信息型操纵。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因此,在自愿性信息披露中上市公司除信披本身的合规要求之外,还应区分正常的经营信息披露与可能被利用的市场操纵行为,避免因信息发布节奏与市场交易行为高度重合而引发监管质疑。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三大疑难问题
(一)如何认定虚假陈述
证券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从监管视角,对于虚假陈述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原则,即对交易的商业实质进行穿透考察以判断业务真实性。因此,仅仅完成资金流、货物流闭环的形式合规并不能控制虚假陈述风险,而是要对交易背后的实际控制人、资金流向、关联关系及商业逻辑进行全链条穿透考察。
例如,在某鸿财务造假案中,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包括企业信息化、电信增值和IT销售。该公司通过子公司与第三方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表面上业务资金、合同、物流单据均能形成闭环,但实际上却没有货物发生流转,因此监管机构认为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最终认定上市公司构成财务造假。
(二)会计差错能否成为虚假陈述的免责事由
在会计差错的概念来源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指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可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包括计算错误、错误使用会计政策的情况。
信息披露违规案件中,上市公司通常将会计差错作为免责事由提出。但在实践中,超过80%有关会计差错的陈述申辩意见未被监管机构采纳。以概念而论,会计差错与虚假陈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交叉关系。二者关系如下:
• 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欺诈意图的操作,不论是否涉及会计差错因素,都应视为虚假陈述;
• 偶然的、非重大的计算错误或对复杂准则的合理误用,发现后及时更正的,不构成虚假陈述。
例如,在某普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上市公司作为供货方,通过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导致公司利润被大幅虚增。该案中,上市公司辩称,未以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属于会计差错,应据此免责,但该主张未被监管机构采纳。其原因在于,该会计差错的实质目的在于虚增利润,调整后必然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进而影响证券市场和投资者决策。在此情形下,会计差错已成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手段,实质上构成虚假陈述。
此外,对于主动采取会计差错更正措施的,监管机构通常将其作为量罚情节予以考虑,不视为免责事由。同时,若在监管机构出具监管函后才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不构成积极主动改正。
(三)如何把握自愿性信息披露合规边界
1.预测性信息披露
预测性信披包括业绩预测、战略规划、项目进展预测等等,这些预测性的内容是公司向投资者展示发展规划的窗口,但是由于预测性的信息是尚未实际发生的,因此很容易出现误导性陈述的问题。
在预测性信息披露中,应当遵守三大原则。
• 真实性:要求信息必须基于客观事实,杜绝任何虚构或误导性陈述;
• 准确性:强调表述的精确性,确保数据、结论等关键要素清晰明确,避免模糊或歧义;
• 完整性:要求全面披露相关信息,既要展现积极进展,也要充分揭示潜在风险,不得选择性隐瞒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内容。
例如,在容某科技信息披露违规案中,容某科技发布公告称与宁德时代签订合作协议,预计供应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协议总销售金额超1200亿元”。然而监管发现,合同并未约定总金额,1200亿元是公司自己估算出来的,而且合同约定容某科技满足综合竞争力要求作为宁德时代履约的前提,这一点也没有在信息披露中提及。该公告比较突出的就是选择性披露、模糊披露的问题,自愿披露了合作协议,但是对于销售金额的预测性质披露模糊、对于合作的前置条件亦未披露。
因此,宁波证监局拟对公司罚款450万元,对董事长和董秘分别罚款300万、200万元。
2.“热点”式信息披露
近年来,RWA、人工智能、脑机接口等概念热点频出,市场对此类热点概念反应敏感,热点概念易引发投资者情绪波动,催生出一批热门概念股。对上市公司而言,如基于真实情况进行披露,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范畴,本应为强制披露的有益补充,亦是投资者获取增量信息的重要渠道。但若借自愿披露之名,夸大或虚构热点信息,从事市场炒作,则将触及信息披露的合规底线。
实践中,此类行为往往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披露内容与市场热点高度关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二是披露信息多通过微信公众号、投资者互动平台等非法定渠道发布;三是披露内容存在选择性陈述,倾向于放大利好因素,隐瞒或淡化不利信息;四是缺乏必要的风险提示,给投资者造成不切实际的预期。
例如,某良节能违规信披案中,上市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快讯,称其斩获海外项目订单,所产设备将用于SpaceX星舰发射基地扩建。信息发布当日,公司股价涨停。根据公司后续公告,该项目订单合计仅1300万元,占公司当年收入比例约为0.11%,且公司并非SpaceX的直接供应商。此外,商业航天并非公司产品主要应用领域,未来订单获取存在不确定性。目前,该公司已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上市公司在根据热点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注意一下合规要点:
(1)遵循信息披露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是信息披露的核心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热点相关信息时,应当基于客观事实,不得虚构或夸大。具体而言,披露内容应当有真实的业务背景支撑。若涉及订单、合作等事项,应当确保相关合同、协议真实有效,不得凭空编造。对于涉及“间接供应商”“非独家合作”等关系,应当如实披露,不得有意模糊以提升市场预期。任何虚构交易、夸大业务规模的行为,均构成虚假记载。
(2)确保信息披露准确性
准确性要求信息披露应当清晰明确,避免模糊表述引发误解。
上市公司在披露热点相关信息时,应当准确说明以下内容:订单或合作的具体金额、占公司收入的比例、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公司在产业链中的实际地位等关键要素。对于“合作”“订单”等概念的使用,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以“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等模糊表述掩盖合作的不确定性。
(3)保证信息披露完整性
完整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全面反映相关事项的实质内容,不得“报喜不报忧”。
蹭热点式信息披露常见的违规表现,即仅披露利好信息,隐瞒或淡化关键事实。例如,仅披露获得某知名企业订单,却不说明订单金额微小、占收入比例极低;仅披露进入某产业链,却不说明仅为间接供应商、非独家合作;仅披露业务布局,却不说明该业务非公司主营业务、对公司业绩影响有限。上述信息的缺失将导致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实际影响,构成误导性陈述。
(4)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通过法定渠道予以公告。
蹭热点式信息披露往往选择微信公众号、投资者互动平台等非法定渠道发布,试图规避监管审查。但上述做法违反信息披露程序要求,构成程序违规。从近期监管趋势看,监管机构已加强对新媒体及非法定渠道的关注,后续监管力度将持续加码。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热点信息,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法定渠道履行披露义务,不得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之名规避法定程序。
(5)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对于涉及不确定事项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因素。
蹭热点式信息披露所涉业务,往往存在订单可持续性、业绩贡献、市场竞争等方面的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在披露时,应当对上述风险因素进行充分提示。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导致投资者对相关信息产生误判的,构成误导性陈述。风险提示应当具体、明确,不得以格式化的“风险提示”用语掩盖实质性的风险隐瞒。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风险应对
(一)快速启动风险应急核查机制
上市公司收到风险线索后,应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工作组。工作组可以由董事会秘书牵头,法务、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及外部律师、会计师共同参与。应明确职责分工与处置时限,对相关事项开展全面、客观的核查。核查过程中,须固定证据,准确判断事项性质、违规风险等级及潜在法律后果。最终形成专项核查报告,为后续应对提供事实与法律依据。核查期间,严禁拖延、隐瞒、销毁证据等行为。
同时,在风险核查中,上市公司还应关注信息披露以外的并发关联风险,进行全面筛查,避免出现风险防控的盲区。常见的关联风险包括: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合同诈骗、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
(二)依法合规配合监管机构核查与问询
对于交易所下发的关注函、问询函、监管工作函,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的核查、立案调查等工作,上市公司应严格在法定时限内配合。配合过程中,应按照监管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与说明,不得隐瞒或伪造证据。
监管问询的回复内容应经外部律师合规审查,确保真实、准确、合规,避免出现二次违规风险。同时,应按规定及时披露监管函件及回复内容,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202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行政处罚决定的认定意见可在刑事诉讼阶段作为参考。因此,如相关事项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上市公司在行政阶段的申辩工作,应立足真实情况和客观证据,并从行政与刑事衔接的视角进行通盘考量。
(三)妥善化解民事赔偿纠纷与法律责任风险
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引发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应诉过程中,应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围绕过错认定、因果关系、系统风险扣除、损失核算等核心争议焦点制定应诉方案,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同时,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可通过和解、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化解矛盾。这有助于降低诉讼对公司经营和市场形象的负面影响。
(四)全面落实整改与内控优化
针对违规行为暴露出的问题,包括内部治理、制度建设、流程管控等方面的漏洞与缺陷,上市公司应制定全面整改方案。方案应明确整改时限与责任主体,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在整改过程中,上市公司应同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优化信息披露管控流程,强化常态化合规培训,从根源上防止同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整改完成后,应按监管要求及时披露整改情况,向市场传递合规经营的积极信号,逐步修复公司市场信誉与投资者信任。
作者简介:
马宏伟
大成上海 合伙人
ma.hongwei@dentons.cn
马宏伟律师,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行委会牵头人、合规与风险控制专委会联合牵头人、中国区合规与风险控制专业带头人、大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法律服务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资本市场行委会证券违法处置中心联席牵头人、刑事专业委员会证券犯罪研究中心联合负责人;上海办公室合伙人、资本市场行业组负责人;上海律协证券合规与纠纷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EMBA,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证券犯罪研究中心外聘研究员、证券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校外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市公司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曾在国家公安部从事经济(证券)犯罪侦查工作,参与多起重特大要案办理;曾在渣打银行、美国运通等世界500强跨国金融集团从事法务、风险控制、反欺诈及反腐败等工作;擅长证券、期货监管合规审查,证券、期货刑事风险与重大合规风险防控,公司商事犯罪辩护,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内部调查等。
刘赟州
大成上海 律师
yunzhou.liu@dentons.cn
刘赟州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专注于合规与风险控制、证券金融犯罪辩护以及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等领域。曾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曾主办、辅办多起金融犯罪刑事案件、证券类行政合规案件、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在企业金融、证券合规及风险化解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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