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 2026年8月
发布日期:202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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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资基金研究中心法律服务动态
1.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某基金与某人工智能与工业物联网企业在贸仲的对赌回购纠纷仲裁。
2.杨春宝律师团队助力某生物脑机接口创业公司进行数千万元天使轮融资。
3.杨春宝律师、高晓勤律师团队受聘为某德资独资企业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4.杨春宝律师团队就某基金参与某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回购预受要约出具法律意见书。
5.杨春宝律师团队发布实务文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票实物分配合规实务与案例解析》。
二、协会纪律处分

三、监管和政策动态
1.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财基金(2026)5号)
8月10日,山东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省发改委、省国资委、山东证监局5部门联合印发。核心内容包括:建设省投资基金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立投资基金库与重点项目库精准对接;鼓励银行投贷联动、推动风投创投集聚;畅通退出渠道:支持基金投资企业IPO、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鼓励设立并购基金和S基金等。
2.海南证监局发布违规案例通报(2026年8月14日)
8月14日,海南证监局发布《海南私募基金违规案例通报》,系统梳理募集、投资和管理三大环节风险:
(1) 募集环节的违规案例包括: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 投资环节的违规案例包括: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贷活动、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3)管理环节的违规案例包括:违规安排他人代持股权、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未按规定开展登记备案、信息报送不准确/更新不及时、未按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开展信息披露、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资料和记录。
3.关于陕西省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但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经营主体名单(第二批)的公示(8月11日)
陕西证监局8月11日公示第二批名称、经营范围含“私募基金”字样但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经营主体名单,落实6月发布的国办《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关于字样使用前置审批的要求。陕西证监局进一步要求名单中各经营主体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或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同时对涉及相关字样的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或附属机构进行规范,确保变更后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包含涉私募基金字样。对公示名单中未按期主动注销或申请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经营主体,陕西证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采取进一步规范清理措施。
四、典型判例
1.(2024)鲁0691民初3056号某甲公司诉某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伙协议约定单个项目退出时优先向特定合伙人返还实缴出资并按固定年化收益率支付“门槛收益”,在项目实际收益率未达约定标准时仍按固定年化收益率分配,实质构成保本保收益的刚性兑付,违反私募基金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的强制性规定,该部分分配主张不予支持;合伙人仅能按项目实际收益参与分配,未按期分配的,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
主要事实:
某甲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600万元(占实缴60%)与某乙公司、某资本公司共同设立某乙企业(有限合伙),2020年《合伙协议》约定:单个项目退出时,先向某甲公司返还实缴出资本金并按年化单利7.5%支付门槛收益,再向其他合伙人分配本金及收益。合伙企业以6000万元投资天业能源项目,2022年11月11日项目退出,退出资金合计61296164元(其中项目收益1296164元),实际年化收益率未达7.5%。某甲公司起诉请求合伙企业支付投资本金3600万元及按7.5%连续计算的门槛收益(暂计至2024年3月5日合计13795890.41元)。一审判决支持本金及按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门槛收益。某乙企业(有限合伙)上诉,主张案涉收益分配条款实质构成刚性兑付,应认定无效。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项目退出年化收益未达7.5%的情况下,仍按7.5%年化收益率向某甲公司支付门槛收益,实质构成对其投资的保本保收益,违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规则,且《合伙协议》第四十四条已就门槛收益分配不足部分在基金清算时以累计超额收益弥补作出约定,故某甲公司要求按7.5%年化收益率分配门槛收益的主张于法不合、于约相悖,不予支持。二审确认某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某甲公司支付投资本金3600万元及项目实际收益1296164元;项目退出资金到账后2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分配,某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期分配,应自2022年12月10日起以3729616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按7.5%计算2022年12月10日之后收益缺乏依据,予以纠正。
案例启示:
1、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提示
(1) 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应避免使用“固定收益”“预期收益”等可能被认定构成保本保收益承诺的表述,收益分配条款应与项目实际收益挂钩,明确收益不足时的分配规则及清算回拨机制,防范被监管认定为刚性兑付。存量产品应结合监管要求及时修订协议。
(2) 项目退出资金到账后应按协议约定时限及时分配,逾期分配将被判决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2、对基金投资者的操作建议
(1) 认购合伙型基金前应审查合伙协议分配条款,正确理解“门槛收益”“优先分配”与“保本保收益”的界限,不宜以固定收益预期作为投资决策依据;项目退出后应及时催告管理人分配,留存分配议案、催告函件等证据。
(2) 发生分配争议时,可主张按协议分配投资本金及项目实际收益,并同步主张逾期分配的资金占用损失,无需等待项目整体清算完毕。
2.(2025)桂0202民初5230号韦某、曾某甲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自然人之间以转款备注及沟通记录确认委托理财合意,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转委托第三人投资,未对投资项目合法性及风险尽到合理审查、披露义务,未及时报告投资情况的,构成重大过失,无偿委托情形下亦应赔偿委托人损失;底层投资项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委托理财纠纷与刑事案件主体、行为均不相同,不属于“同一事实”,民事案件应予受理。委托人对受托人资质及投资项目未尽基本审查义务、长期不主动了解投资情况的,自身存在过错,应相应分担损失。
主要事实:
2018年4月11日,韦某向曾某甲转账50万元(备注“放在安琪处的投资款”)委托其投资理财。曾某甲未经韦某同意,将款项转至其婆婆曾某乙账户,由曾某乙以自己名义与某乙公司签订认购协议(约定年化收益率8%)投入项目,该项目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立案,款项未能收回;此前韦某两次转账均按期收回本息。2023年11月,曾某甲方向韦某披露投资失败事宜。韦某以民间借贷起诉被驳回后,以民间委托理财关系起诉请求返还投资款5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一审认定双方成立无偿民间委托理财关系,曾某甲擅自转委托、未披露投资风险、多年未报告投资情况构成重大过失,韦某长期未主动了解投资情况亦有过错,判令双方各承担50%损失,曾某甲返还25万元。双方均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韦某转款备注及双方聊天记录中关于投资收益的沟通,足以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案涉委托关系发生在韦某与曾某甲之间,投资合同的相对人为曾某乙与某乙公司,两份合同的主体、相对人、行为均不相同,本案纠纷与某乙公司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同一事实”,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曾某甲未从中赚取差价、未收取报酬,系无偿委托;其未经韦某同意将款项交由曾某乙投资,未对投资项目风险进行合理分辨、把控,致使款项进入非法集资项目,多年未如实报告投资情况,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韦某未对受托人理财能力及投资项目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基本审查,长期未主动了解投资情况,自身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一审酌情判令各承担50%损失并无不当。
案例启示:
1、 对受托理财人员的风险提示
自然人接受亲友委托理财的,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委托须经委托人明确同意并向其披露受托主体、投资标的及风险;投资前应核查项目合法性,投资后定期报告情况,留存投资合同、转账凭证、沟通记录。
不应以“熟人关系”“口头约定”方式运作他人资金,更不应在项目出现风险后隐瞒不报;受托理财即使未收取报酬,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2、 对委托理财投资者的操作建议
委托他人理财前应审查受托人资质与投资项目合法性,转账时注明用途,定期主动了解投资进展并留存沟通记录,避免长期不闻不问被认定存在过错。主张权利时注意固定转款备注、聊天记录、投资合同等证据。
3.(2025)京0108民初68091号季某与某公司1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委托理财合同中“合同到期清算后账户权益低于本金的差额由受托方补足”的约定,系在委托理财交易结束并清算、盈亏结果确定后受托人作出的亏损补足承诺,不属于对投资风险的事先分配,不构成保底条款;亏损实际发生后双方签订的《理财合同清算协议书》系对已发生损失承担的清算合意,将委托理财关系转变为独立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投资人基于有效合同取得收益并支付管理费的,不构成不当得利。员工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个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子公司对母公司债务不承担“逆向人格否认”连带责任。
主要事实:
2016年至2021年,季某与某公司1先后签订14份《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委托资产由300万元逐步增至840万元,约定由某公司1操作季某期货账户,按收益比例收取管理费,并约定合同到期清算后账户权益低于本金的差额由受托方补足;每期合同到期后双方均签订《理财合同支付清算书》并履行完毕,季某累计支付管理费数百万元。2021年3月9日最后一份合同到期清算,净亏损7351022元,双方签订《理财合同清算协议书》约定亏损由某公司1承担,其中400万元分期支付并按年化8%计息,其后两年两次续签协议,最终约定2025年3月8日前支付本息合计432万元。某公司1逾期未付,季某起诉请求支付432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张某1、某公司2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1反诉主张案涉合同含保底条款无效,请求返还已付收益252.5万元。一审判决某公司1支付本息432万元及逾期利息(按LPR四倍计算)、保全费5000元,驳回连带责任请求及反诉请求。某公司1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区分保底条款与事后自愿补偿的关键在于是否在投资风险尚未发生时预先约定风险分配规则。案涉合同约定系在委托理财交易结束并清算、盈亏结果确定后受托人作出的亏损补足承诺,未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再分配,系受托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不应认定为保底条款。数份《理财合同清算协议书》系在亏损已发生、金额已确定时对损失承担达成的清算合意,将原委托理财关系转变为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某公司1应按约支付。季某取得收益基于合同约定且已支付管理费,不构成不当得利。张某1系某公司1员工,支付款项及沟通均属职务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2系某公司1全资子公司,现行法律对一人公司“逆向人格否认”无明确规定,且无证据证明财产混同,不承担连带责任。清算协议约定逾期日2‰过高,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案例启示:
1、 对受托资产管理机构的风险提示
(1) 委托理财合同中应避免事前约定“到期补足本金差额”“保底收益”等条款,该类约定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2) 发生履约困难时应与对方协商展期并留存书面文件,避免因长期拖延引发诉讼及财产保全。
2、 对委托理财投资者的操作建议
(1) 清算协议中约定逾期利率应注意司法保护上限(现行标准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本案约定日2‰即被法院调整为四倍LPR,过高约定难以获得全额支持。
(2) 主张员工个人或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举证门槛较高,需提供职务行为以外的个人担保、财产混同证据。
法律声明:本法律简报所述容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提供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依赖本文的任何内容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所有信息图片摘自网络或期刊报纸仅为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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