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CRS合规:从被动申报到主动治理——90天宽限期实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6-08-04
作者: 吴诗阳
引言
90天申报宽限期是21号公告[1]最值得关注的制度安排之一。根据公告第17条[2],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宽限期截止日为2026年10月22日。自2017年CRS在中国落地以来[3],经历了从“信息收集”、“穿透监管”再到“实质征税”的演进,90天宽限期正是第三阶段开启时留给市场的“过渡期”。本文详细阐述了税务机关信息获取路径与纳税人合规管理策略,分析了未合规申报的多层次法律风险,为90天宽限期的合规实务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引。
一、税务机关的信息获取路径与纳税人的合规管理策略
一、CRS信息交换
CRS核心法律基础是《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MCAA)[4]。中国已与107个司法辖区建立了自动信息交换关系。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国际协议“自动”地、定期地获得境外账户信息。需要注意的是CRS自动交换的是金融账户信息,比如账户余额、利息、股息等等,而非纳税人主动进行的税务申报信息,比如纳税申报表上的收入、扣除项等等。由于两者在信息来源、内容、时间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为合规管理提供了关注重点,比如核查账户信息与申报信息是否一致,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上市公司)提供了依据,比如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与CRS交换的信息是否相符、避免虚假陈述等等。
对于离岸信托,大多数家族信托被归类为“消极非金融机构”(Passive NFE),适用穿透规则,税务机关将穿透信托实体,识别其实际控制人(委托人、保护人、受益人),并将信息交换至其税收居民所在国。
二、税务机关获取信息路径与纳税人的合规管理策略
1、路径一:CRS自动信息交换
(1)信息获取方式
每年9月前,参与司法辖区的各个金融机构须完成上一纳税年度的账户信息申报,并通过MCAA框架自动交换至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接收的CRS数据导入税务大数据系统,与境内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如比对结果差异超过预设阈值,系统将自动生成风险提示。
(2)信息性质
CRS数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国际税收情报”[5],在税务稽查程序中可作为初步参考依据。然而CRS数据的完整性高度依赖于境外金融机构的申报质量,若金融机构存在申报不完整、账户分类错误或信息录入偏差等情形,CRS数据本身可能存在瑕疵。因此,税务机关在将CRS数据作为稽查线索使用时,应审慎评估其可信度与证明力。
(3)合规管理策略
针对CRS数据可能存在的不完整、分类错误或身份误判等情形,纳税人应关注CRS数据的质量,核实其准确性,并有权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材料予以澄清。在举证责任分配层面,税务机关对CRS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初步证明责任;纳税人则就其主张的数据不准确性承担相应的说明责任。比如提供具体、可验证的说明材料,包括金融机构出具的更正说明、账户分类的官方证明文件等等,而非仅以“数据可能不准确”等概括性主张作为抗辩依据。充分、规范的举证材料是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2、路径二:公开信息披露
(1)信息获取方式
港交所“披露易”HKEX披露易)、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董事会公告等公开文件载体中,通常包含Protector(保护人)职位设置、信托设立时间、股权结构及股息分配记录等信息,这些信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已公开的客观事实”。公开披露信息既是资本市场透明化原则的具体体现,亦是所有市场参与者均可平等获取的公开信息,为此,该类信息的客观性与可验证性较高,税务机关在稽查程序中对其予以采信具有正当性基础,可直接将其作为稽查参考依据予以采信。
(2)合规管理策略
在离岸信托架构中,信托独立性是合规的重点,而“保护人”(Protector)一职的设置又是税务机关审查信托独立性的重点关注内容。离岸信托架构中,保护人行使的是监督权而非控制权,其核心职责在于监督受托人是否依信托文件履职,而非直接管理或支配信托资产。税务机关通常关注保护人是否构成对信托的实质控制。具体而言,若保护人仅保留特定事项的否决权(如更换受托人须经其同意),而非参与信托的日常运作与投资决策,则一般不构成对信托资产的实质控制,即保护人具有“踩刹车”的防御性权力,却并不掌握“踩油门”的决策性权力。
常见的信托独立性证明材料应当涵盖三个层面:其一,提供受托人独立行使职权的决策记录,证明受托人在重大决策中独立作出判断;其二,证明受托人具有独立的投资决策权和管理权,未受保护人或其他主体的不当干预;其三,证明委托人和保护人未干预信托的日常运作,信托管理行为具有自主性和连续性。
3、路径三:大数据模式识别
(1)信息获取方式
税务机关已建立标准化的离岸信托架构模板,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类为境内居民作为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港股上市公司股权注入设立于开曼群岛的离岸信托,从而实现该部分资产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基于该标准化模板,税务机关通过多源数据交叉比对实施风险识别:当CRS数据、公开信息与境内税务申报数据同时指向同一标准架构时,系统将自动生成风险提示。架构相似性分析的核心逻辑在于,若某一纳税人的架构与已被关注的另一纳税人的架构高度相似,则该纳税人同样值得纳入关注范围。自2024年以来,多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已通过大数据模式识别,对港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批量推送了个税APP弹窗提示。
(2)合规管理策略
大数据模式识别的本质是一项风险提示机制,而非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最终结论,系统通过模式识别所产生的风险信号,仅指向纳税人可能存在涉税申报差异,并不构成对纳税人是否违法的终局认定,亦不当然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为此,纳税人可以通过主动合规申报的方式,在信息比对环节即完成合规管理。具体而言,当纳税人主动、如实履行申报义务后,若CRS交换数据与合规申报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相互一致,则系统在信息比对过程中不会生成风险提示。此时,纳税人的申报行为已实现自我纠偏与合规闭环,客观上阻断了风险信号的生成,从而无需进入后续的核查或处理程序。
4、路径四:关联数据交叉比对
(1)信息获取方式
系统将CRS交换数据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逐项比对,比对范围涵盖股息分红、股份处置收益、账户余额等项目。比对完成后,系统依据比对结果采取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一,若数据完全一致,则认定无异常,无需进一步处理;其二,若存在部分差异,则触发人工复核程序,由税务机关对差异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其三,若纳税人完全未申报相关收入,则触发风险提示,进入风险应对流程。
(2)合规管理策略
需要明确的是,CRS数据与税务申报数据不一致,并不当然等同于申报不实。实践中二者产生差异的常见原因主要包括时间差(如申报时点与数据交换时点不一致)、估值差异、汇率差异以及分类差异等等。上述差异均可能源于客观原因,而非纳税人的主观隐瞒或申报失实。为此,在应对此类差异时,合规说明材料首先应当逐项说明差异产生的原因,并附具相应的佐证材料,以证明差异的客观性与合理性;其次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差异说明报告,借助专业机构的独立意见增强说明材料的可信度与说服力。
5、路径五:金融机构尽职调查信息
(1)信息获取方式
金融机构在开立账户时收集的KYC(Know Your Customer)和AML(Anti-Money Laundering)信息,通过CRS框架间接共享至税务机关,成为税务机关识别与评估相关税务风险的重要信息来源。此外,税务机关还可通过审查受托人资质来评估信托的独立性。具体而言,若受托人缺乏实际办公场所和专业团队,税务机关可能对信托的独立性产生更多关注,进而对信托安排的实质性与合规性提出进一步审查。
(2)合规管理策略
根据21号公告第10条[6],居民个人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需要说明的是,适用上述境外税收抵免时,纳税人应提交经当地税务机关认证的境外完税凭证,并将该凭证翻译成中文,同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以确保凭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满足税务机关的审核要求。
三、21号公告对合规管理的影响
21号公告在四个方面对合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税务机关信息处理全貌
前文分析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路径,但这些信息是如何在税务机关内部整合、处理并演变为一项处理决定的?概括说来可以分为五个环节:信息采集、系统分析、人工复核、信息整合研判以及依法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前文获取信息路径与处理环节不是简单对应关系,一条路径的信息可能进入多个环节,一个环节也可能整合多条路径的信息。但环节越靠后,纳税人介入的难度和成本越高。在前端环节,主动申报可使数据一致,从而阻断流程推进;进入后端环节,则只能通过提交论证与说明材料被动应对。因此,主动合规申报介入越早,后续环节被触发的可能性越低,合规管理的效果越好。纳税人的行动与各环节的互动关系如下:

二、90天宽限期内的合规行动指南
五、四步合规路线
第一步:合规自评
首先需要了解自身的状况。纳税人不可能第一时间就完成所有材料的收集工作,但需要清楚了解自身的状况,可以先从几个基本问题入手:有没有收到过税务机关的通知?信托设立多久了?存续期间有没有产生收益?这些收益以前申报过没有?这些问题决定了后续的合规路径和补报范围。比如,如果信托设立超过三年,设立环节的税款不再追征,纳税人只需要补报存续收益;如果不到三年,设立环节的税款也需要一并补缴。具体包括:
- 登录个税APP,查看是否有提示信息
- 联系受托人,获取历年信托财务报表
- 确认信托设立时间,判断是否超过三年
- 计算应补缴税款的初步金额
- 确认是否有境外已缴税款。
第二步:材料准备
这一步的关键在于部分材料的获取需要一定的时间。境外完税凭证的申请和公证认证通常需要两到四周,信托独立性的论证材料也需要时间梳理。因此,耗时最长的事项应最先启动。
根据合规申报的实际需要,所需材料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信托设立与存续文件

(二)CRS与账户信息

(三)境外税收抵免文件

境外完税凭证的获取是整条合规路径中耗时最长的环节,应最先启动。适用境外税收抵免时,纳税人需提交经当地税务机关认证的完税凭证,并将该凭证翻译成中文,同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四)信托独立性与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步:合规申报(建议尽早完成,预留审核时间)
合规申报工作的核心不是"赶在截止日前一天提交",而是留出足够的时间让专业人士审核、确认申报文件无误。建议尽早提交,给自己留出应对意外情况的缓冲时间。具体包括:
- 整理所有申报文件,请专业人士审核
- 提交合规申报
- 确认申报成功
- 同步建立年度合规机制,避免未来再出现同样问题。
第四步:后续合规管理(宽限期结束后持续进行)
这一步的目标是让合规成为一种习惯,而不是一次性的补救。宽限期结束不代表合规工作的结束。21号公告要求每年申报存续收益,CRS数据每年交换一次,这意味着合规管理需要常态化。具体包括:
- 建立年度信托收益台账,记录每年的收益分配情况
-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按期申报
- 定期评估受托人的合规能力
- 关注CRS 2.0和CARF(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7]的最新进展,提前了解监管动向。
六、案例分析——离岸信托设立瑕疵引发的CRS合规风险
某知名民营企业创始人去世后,其家族围绕一笔巨额离岸资产在香港高等法院展开诉讼。三名自称非婚生子女的原告主张,创始人生前曾承诺设立三个离岸信托、分别以三人为受益人,但该信托始终未在法律上有效设立。截至诉讼发生时,约18亿美元资金存放在境外银行账户,登记在一家BVI离岸公司名下,由创始人的长女实际控制。经法院多次审理,最终维持了对该笔资产的冻结令,等待内地法院对信托安排效力的实体审理结果。
该案的核心事实可归纳为三点:其一,创始人生前有明确的信托设立意向,但未完成法律意义上的信托设立——信托契约未签署、资产未正式转入信托账户;其二,资产由继承人通过BVI公司实际控制,继承人否认信托关系的存在,主张该资金为企业经营储备金;其三,该笔资产规模巨大,且存放于境外金融机构,属于CRS信息交换的覆盖范围。
根据CRS规则,离岸信托通常被归类为“消极非金融机构”(Passive NFE),金融机构须穿透识别其实际控制人(委托人、保护人、受益人),并将账户信息交换至实际控制人的税务居民所在国。本案中,信托意向文件已明确受益人身份,但信托未有效设立,这一模糊状态对CRS申报产生了直接影响:该笔资产在CRS框架下应被识别为委托人个人账户还是信托账户?如果认定为信托账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并申报实际控制人信息;如果认定为个人账户,则申报对象和内容完全不同。CRS申报的准确性,从根本上取决于信托法律状态的确定性。信托设立不完整,直接导致CRS信息交换的对象和内容无法准确确定,进而影响税务机关对相关资产的税务处理。
此外,CRS要求金融机构识别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并将实际控制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信息交换至其居住国。本案中,继承人通过BVI公司控制账户资金,但否认信托关系的存在。从CRS合规角度看,这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CRS申报时对账户实际控制人的识别是否准确?如果该账户在CRS申报中被登记为信托账户,但信托在法律上并未有效设立,则实际控制人的识别可能发生偏差——税务机关收到的CRS数据可能指向错误的纳税人,或遗漏应被识别的实际控制人。这种偏差一旦被税务机关在数据比对中发现,将触发人工复核程序(前文所述的环节三),纳税人届时需要提交大量材料说明账户的实际控制关系,被动性显著增强。
同时,本案的诉讼程序之所以能够启动,是因为原告能够获取到信托安排的文件信息,从而向法院申请资产冻结。而在CRS框架下,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收到离岸信托的金融账户信息,包括账户余额、股息分红、利息收入等。如果这些CRS数据与纳税人的境内税务申报数据不一致(例如,CRS数据显示账户有大额股息收入,但纳税人未申报相应所得),将触发大数据比对(环节二)和人工复核(环节三)程序。本案也揭示了一个更广泛的合规风险:即使信托安排未引发家族内部争议,CRS信息交换本身也可能成为税务机关发现申报差异的起点。对于信托设立存在瑕疵、控制权归属不清的纳税人而言,这一风险尤为突出——因为信托法律状态的不确定性,本身就可能导致CRS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之间存在偏差。
综上,信托的合规保护力不在于架构设计有多复杂,而在于设立和存续流程是否严守法律规则。如果信托设立不完整、控制权未真正剥离,不仅资产隔离功能可能失效,在CRS穿透监管和21号公告的双重作用下,还可能面临更多的合规风险:第一,CRS申报的准确性受损。信托设立不完整导致CRS申报中账户分类和实际控制人识别出现偏差,进而影响税务机关对相关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二,数据比对触发风险提示。CRS交换数据与境内申报数据之间的差异,可能被税务机关的大数据系统识别为风险信号,触发后续核查程序。第三,被动应对成本高。一旦进入人工复核或信息整合研判环节,纳税人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成本准备说明材料,且结果的不确定性显著增加。
对于正在考虑设立或已经设立离岸信托的纳税人,本案给予的风险提示是信托文件表面完整无瑕不代表合规到位;控制权的实质性让渡、资产权属的合法性审查、CRS申报的准确性——这些才是决定信托能否经得起司法和税务审查的关键。
三、未合规申报的法律风险
未合规申报离岸信托所得并非一个单一的违法行为,而是可能触发从行政处理到刑事追诉的多层次法律后果。
一、行政法律责任
依据税务机关介入程度的不同,离岸信托未合规申报的行政法律责任可分为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立案稽查三个阶段。
(一)提示提醒阶段:宽限期内的柔性指导
适用期间:宽限期内(截至2026年10月22日)。
常见形式:个税APP弹窗提示、短信通知、电话提醒。其法律性质属于税务机关的柔性指导行为,不构成正式的行政执法程序,纳税人在此阶段完成合规申报的,不产生任何行政处罚。
应对措施:收到提示后立即启动合规申报,利用宽限期免缴滞纳金。以1,000万元税款为例,在宽限期内完成申报仅需缴纳税款1,000万元;错过宽限期,将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假设延迟6个月,仅滞纳金即达90万元。
法律依据:21号公告第17条(90天宽限期免滞纳金制度)[8]。
(二)督促整改阶段:宽限期后的正式程序
适用期间:宽限期结束后,税务机关正式介入。
常见形式: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提供材料;约谈了解信托设立及收益情况。其法律性质已从柔性指导转为正式的税务行政程序。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9]行使税务检查权,纳税人负有配合义务。纳税人在此阶段完成补申报,仍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但与宽限期内主动申报相比,已丧失了免滞纳金的制度红利。
应对措施:收到书面通知或约谈后,应立即委托专业税务律师介入,评估补税方案,尽快完成申报。此阶段纳税人仍有主动补报的空间,但已处于被动应对状态。
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
(三)立案稽查阶段:行政处罚的启动
常见形式:正式立案,出具《税务稽查立案通知书》;调取账簿;询问调查。其法律性质为税务机关已启动正式的稽查程序,稽查结论将直接决定是否对纳税人处以行政处罚。
立案稽查阶段的处理结果因违法行为性质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若纳税人属于“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可能被认定为偷税,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10]面临税款50%至5倍的罚款;若属于“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11]同样面临税款50%至5倍的罚款。无论适用哪一条,滞纳金均持续计算。
应对措施:第一,积极配合稽查,避免因拒不配合而加重处罚;第二,委托专业税务律师全面梳理申报情况,评估是否构成偷税或仅属于未申报;第三,在稽查结论作出前完成补申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此阶段的被动应对成本远高于宽限期内的主动合规——纳税人不仅面临罚款,还需承担滞纳金和稽查程序本身的时间与费用成本。
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64条。
二、刑事责任
当未合规申报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可能从行政违法上升为刑事犯罪。刑事追诉与行政处罚是两条独立的法律路径,纳税人遭受行政处罚后,并不必然免除其刑事责任。
(一)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与追诉标准
《刑法》第201条[12]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逃税罪的客观行为包括两类:其一,“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例如故意隐瞒离岸信托收益、伪造信托财务报表等;其二,“不申报”,例如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仍拒不申报。追诉标准为双重门槛: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通常为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对于离岸信托而言,由于信托资产规模通常较大,涉及的税款金额极易达到追诉标准。
(二)“首违免刑”的适用边界
《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了“首违免刑”制度: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适用“首违免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一,税务机关已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即纳税人已进入正式的税务稽查程序;其二,纳税人补缴了全部应纳税款——仅补缴部分不符合条件;其三,缴纳了全部滞纳金;其四,已接受行政处罚(缴纳罚款);其五,五年内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且未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因此,“首违免刑”不是当然适用的。该制度的核心逻辑是 “以罚代刑”——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追诉,但前提是纳税人完成了全部补缴和接受处罚程序。如果纳税人在追缴通知下达后仍不配合,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此外,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是两条独立路径,收到《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代表刑事风险消除,该决定书仅说明税务机关层面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刑事追诉仍可能启动。只有满足“首违免刑”的全部条件才能阻断刑事追诉。
另外,宽限期内的主动合规申报与“首违免刑”的性质不同。宽限期内的主动合规申报是免滞纳金、免罚款的“最优路径”;“首违免刑”是在进入稽查程序后的“次优路径”,虽然可以免予刑事追诉,但纳税人仍需缴纳罚款和滞纳金。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衔接
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实践中,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涉嫌逃税犯罪的线索后,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定罪量刑。为此,纳税人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应当及时评估是否满足"首违免刑"条件。如果税务机关已移送公安机关,纳税人即使补缴税款,也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而无法完全阻断刑事追诉。
三、其他法律后果
(一)纳税信用评级影响
未合规申报离岸信托所得,一旦被税务机关立案稽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级。纳税信用评级为D级的纳税人,可能面临以下限制:融资受限,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时参考纳税信用评级;招投标受限,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格审查;出口退税受限,出口退税审批可能受到影响;政府合作受限,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可能受到限制。
宽限期内的主动合规申报,不会触发纳税信用评级调整。这是主动合规申报相较于被动应对的又一重要优势。
(二)出境管理限制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1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欠缴税款未结清的情况下,可能被限制出境。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这一限制的实际影响尤为显著。建议在宽限期内完成合规申报,结清税款,避免因欠税而产生出境限制风险。
结语
2026年10月22日是90天宽限期的截止日。在此之前完成合规申报,可免缴滞纳金;在此之后,将面临逐日累加的滞纳金、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诉的多重风险。全球税务透明化是不可逆的趋势,从CRS到21号公告,离岸信托的合规逻辑正从被动信息申报转向主动合规治理。合规,是财富管理的底线。
附录一:21号公告核心条款速查表

附录二:相关法律条文汇编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偷税)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不申报)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附录三:注释说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2026年7月24日发布,2026年7月24日起施行。
[2] 21号公告第17条:"本公告实施前,居民个人已经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但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在期限内申报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
[3] 中国于2017年5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标志着CRS在中国正式落地实施。
[4] 《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MCAA)是CRS框架下的核心法律文件,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参与司法辖区通过签署MCAA建立自动信息交换的法律基础。
[5] CRS数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国际税收情报,其使用受《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MCAA的约束,在税务稽查程序中可作为初步参考依据,但不等同于直接证据。
[6] 21号公告第10条:"居民个人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7] CARF(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是OECD于2023年发布的加密资产报告框架,旨在将自动信息交换的范围扩展至加密资产领域,预计将于2027年起逐步实施。
[8] 21号公告第17条赋予纳税人在90天宽限期内补报存量税款免缴滞纳金的制度安排,该条款仅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56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63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64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201条。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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