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婚姻继承法律制度研究(一)婚姻财产制度与继承
发布日期:2026-07-07
作者: 张殿士
随着中日人员往来、跨境就业与资产配置日益频繁,越来越多家庭同时在中国和日本形成婚姻生活中心并持有不动产、金融资产及企业权益。跨境继承开始时,不能径直按照继承法分割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全部财产,而应先依准据法划定夫妻财产边界,再确定遗产范围,最后处理继承人范围、法定份额、遗产管理与跨境执行。中国法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模式,日本法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法定模式;中国冲突规范优先连接夫妻共同经常居所地,日本冲突规范则优先连接夫妻共同本国法。两国实体规则和冲突规则叠加后,同一家庭可能在两国法院得到显著不同的财产定性。本文以现行中国法、日本法及两国国际私法为基础,比较财产归属、举证、离婚清算和死亡清算规则。
一、跨境家庭财产与“先析产、后继承”
中日跨境家庭的典型资产图谱,往往同时包含中国境内住宅、商铺、公司股权,以及日本境内工资积累、银行存款、证券账户、保险和年金权益。当一方死亡后,直觉上容易把死者名下资产全部称为“遗产”,再讨论配偶和子女如何分配。法律实务的正确顺序却相反:第一步应识别夫妻财产关系并确定存续配偶的自有份额;第二步才确定死亡一方的遗产;第三步适用继承准据法确定继承人、份额和遗产分割;第四步处理不动产登记、证券过户、税务申报与判决承认执行。
这一顺序在中国法上有明确实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该条不是简单的计算规则,而是要求裁判者先回答“共同财产有哪些”。在日本法框架下,同样需要先判断登记或账户名下财产是否属于死者的特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或存在返还请求,再进入继承。但两国采用不同夫妻财产制度,析产的逻辑和实现路径有很大差异。
日本法采用夫妻别产制,继承开始时登记在死者名下的财产原则上推定为死者个人财产,并纳入遗产范围。如果另一方配偶主张死者名下财产不属于遗产,通常需证明该财产存在共同出资、双方存在共有合意、借名登记等事实,不能仅以“婚后取得”为由主张析产。实务中,死者配偶可以通过“遗产确认之诉”提出主张,但遗产确认之诉的目的是确认哪些财产可以进入遗产范围,本质上属于所有权确认,并非继承纠纷。
二、制度差异为何会放大继承争议
中国法和日本法均承认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关系,也都保护家庭生活中的协力贡献,但二者的法定起点不同。中国法原则上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经营投资收益等归入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制。日本《民法》第七百六十二条原则上将一方婚前财产及婚姻中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认定为该方特有财产,仅对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共有,即夫妻别产制。前者侧重婚姻共同体对婚后所得的共享,后者侧重名义归属与个人财产独立。
中国法以婚姻共同生活和共同劳动为规范基础,使非货币贡献通过共同所有在财产形成阶段即得到反映。日本法则先维持个体财产边界,通过婚姻费用、家事债务、离婚财产分与和继承份额等实现夫妻之间的利益平衡。两种制度并非简单的“保护配偶”与“不保护配偶”之别,而是保护进入的时间、权利性质和举证路径不同。
在离婚场景中,即便资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其配偶仍可通过财产分与制度请求分割财产,法院通常会考虑双方在取得、维持财产中的贡献进行公平分配。但在继承场景中,死亡并不当然触发婚姻财产分割,如前所述配偶可通过遗产确认之诉主张将属于其个人的财产排除在遗产范围之外。若把离婚清算逻辑直接移植到继承案件,便可能错误扩张生存配偶的权利。相反,在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如按照名义登记确定财产归属,又可能把本应先分给配偶的一半共同财产全部纳入遗产。
此外,在继承份额方面,日本法规定配偶是当然继承人始终具有法定继承权,并根据其他继承人顺位确定其遗产继承份额。例如,配偶和子女(第一顺位)为继承人时,配偶取得50%遗产,剩余50%按照子女人数均分;配偶和死者父母(第二顺位)为继承人时,配偶取得2/3遗产,剩余1/3归父母;配偶和死者兄弟姐妹(第三顺位)为继承人时,配偶取得3/4遗产,剩余1/4按照兄弟姐妹人数均分。
三、跨境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跨境案件不能只比较实体法,还必须比较冲突规范。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称“中国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未选择时,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无共同经常居所地才适用共同国籍国法。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下称《日本通则法》)第二十六条准用第二十五条,顺序则是共同本国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因此,对“双方均为中国籍、婚后长期在日本生活”的夫妻,中国法院通常指向日本法,而日本法院通常指向中国法。
很多当事人只比较“中国配偶与子女一般均等继承”和“日本配偶二分之一、子女共二分之一”,却忽略法律适用问题。若适用中国法夫妻共同财产制,配偶先因所有权取得共同财产的一半,再参与另一半的继承;若适用日本法夫妻别产制,死者名下资产可能全部进入遗产,配偶仅依继承份额取得。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的遗产边界的差异往往比法定继承份额的差异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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