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港口“违约强占”事件浅析:一带一路出海企业的生存启迪
发布日期:2026-06-09
作者: 莫非
一、引言:从商业纠纷到标志性反击
当巴拿马运河两岸的龙门吊由于系统被锁死而沦为了“一堆废铁”,当马士基以及地中海航运的集装箱在港口堆积如山,这场由巴拿马政府“单方面撕毁合同并强行占据港口”所引发的全球航运震荡,早已超越了普通商业纠纷的范畴。
它演变成了中国一带一路投建企业海外权益所遭遇的“典型性侵害”,更是中国运用法律与经济手段来捍卫契约精神的“标志性反击”。
作为一名深耕于一带一路投建营领域的法律从业者,接下来将从事实梳理、法律剖析再到风险启迪,为你拆解这起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它带给所有“走出去”企业的深刻教训。
二、事件全过程复盘:从合法经营到遭遇强占
1997年,李嘉诚旗下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长和)与巴拿马政府签署了一份港口运营合同,明确获得了巴拿马运河两端港口的经营权,2021年,双方按既有条款完成了续约,将经营权合法延长至2047年,当时的巴拿马政府审计部门也认可了续约程序。
然而,在2024年1月30日,巴拿马最高法院突然以“合同违宪”为由裁定该续期合同无效,并在2月23日便强行接管了港口——这种“先判后抢”的操作模式,其本质上是商业领域的“强盗行径”。
全球航运巨头马士基和地中海航运却欣然接受了巴拿马政府所授予的18个月临时经营权,这一行为不仅是对契约精神的公然践踏,更将自身置于“协助非法侵占中国企业资产”的法律风险当中。
面对公然的违约行为,中国打出了一套精准的反制组合拳:包括行政约谈、市场反击、技术反制、法律武器启用以及提起国际仲裁。
三、法律深度剖析:违法行为与正义捍卫
巴拿马政府以国内法为由突然撕毁已经履行了27年的国际商业合同,违法了特许需经营合同,长和凭借1997年与巴拿马政府签署的《港口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率先向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提请了仲裁,仲裁地设在纽约,长和主张了20亿美元的赔偿。
另外,巴拿马政府强行接管港口的行为也构成对《中巴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中“间接征收”条款的严重违反。巴拿马长和母公司注册在开英国曼群岛,征收行为也违反了《英国-巴拿马出境和保护投资协定》。长和可以依托该等双边协定,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提请了仲裁。
长和还凭借与丹麦马士基集团之间的长期商业合约,在伦敦对马士基启动了独立的仲裁程序。长和指控马士基违背合约,配合巴拿马政府的接管行动,谋求取代其运营地位。
马士基与地中海航运明知港口是被非法侵占仍然接受经营权,依据中国《民法典》,可能构成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新近出台的中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法》为反制此类“协助外国实施不当管辖”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另外,中国政府采取了反制措施,比如,中远海运等中国航运及基建巨头纷纷收缩在巴拿马的业务,叫停或搁置了多个重大基建项目;对中国水域和港口的巴拿马籍严格彻查;还约谈了马士基和地中海航运,希望他们谨慎接管港口,否则在中国的利益难保。
长和也锁死了巴拿马港口的系统,导致港口设备无法使用。该等行为属于国际法框架下的合理“自力救济”。
四、生存启示与未来展望
首先,这起纠纷不仅是商业违约,更是地缘政治博弈的结果。美国近年来多次施压巴拿马,表达对“中国影响力”控制运河关键节点的担忧,甚至威胁要“收回”运河控制权。巴拿马政府在外部压力下,被指通过政治操弄撕毁了合法的商业合同。该事件警示一带一路投建企业必须在合同起草中筑牢“防火墙”,优先选择国际仲裁和中立法律,并细化征收补偿条款。
其次,海外长期投资必须扎牢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根基。巴拿马最高法院认定2021年的续约协议违宪的首要理由是程序违法。法院指出,2021年的续约未经过公开招标程序,属于“私下续约”,这剥夺了其他潜在投资者公平竞争的机会。根据巴拿马宪法第297条规定,涉及国家战略资产的协议必须经过国民议会(立法机构)的批准。然而,2021年的续约仅由当时的行政部门单方面完成,完全绕开了立法监督。巴拿马政府认为,如果所有涉及国家战略资产的特许经营都可以绕过议会“自动延期”,立法制衡将形同虚设,这构成了对公共资源的过度让渡。所以对于出海企业,在特许经营的取得过程中,的确要敲响警钟,务必使得所有的程序合法,不要因为续约,就可以放松警惕,否则一旦被对方抓住程序把柄,就可能被拖入地缘政治的博弈之中。
另外,巴拿马法院在裁决中还指出,原合同中的多项条款损害了巴拿马的国家利益。主要包括:1、长和集团享有的税收优惠条款,导致巴拿马政府损失了约10亿至15亿美元的潜在财政收入。2、合同中包含“政府新建竞争性码头需经长和同意”的条款,这被判定为将国家的发展决策权让渡给了私人企业。这说明在很多海外投资中,要避免“吃独食”,在运营端要充分考虑与当地利益的捆绑,才能反制当地势力的征收企图。
再次,企业需建立“政治风险雷达”预警机制,购买海外投资保险,并与国内外机构和政府建立应急沟通渠道。今后还必须熟练利用《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法》等国内法律工具和双边投资协定条款,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
最后,中国的行业协会,应协作“抱团取暖”,共享信息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巴拿马港口案件表明,一带一路的发展必须是“规则导向”的发展,中国正以行动定义并捍卫“契约精神”,未来海外投资需筑牢法律根基方能行稳致远。
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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