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要点分析及合规建议
发布日期:2025-12-18
作者: 戴健民,邓志松,梁哲琛
摘要
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2月8日正式印发了《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定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能源行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的首个系统性规范文件,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能源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进入了有章可循的新阶段。
《办法》确立了以“国家-省级-企业”三级责任架构为核心的组织保障,并建立起包含“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重要数据目录管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以及“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机制。其中,该办法不仅将能源数据明确划分为一般、重要、核心三级并施以差异化保护,更确立了国家、省级与企业间权责清晰的监管架构。
本法律提示旨在结合我们的实践经验,分析上述《办法》的关键合规要点,并为企业下一步工作提供建议。
一、为何数据合规成为能源领域关注的要点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关键生产要素。在能源领域,数据不仅是支撑行业数字化转型的技术基础,更直接关系到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随着全球能源转型加速和数字化深度融合,能源数据安全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
1、双重属性:能源数据既是生产资源也是战略资产
能源数据同时具备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一方面,它能驱动行业效率提升——例如新能源发电预测精度的提升可显著降低运营成本;另一方面,电力调度、油气管道、核电运行等关键数据一旦泄露或被篡改,可能直接影响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运行秩序。
2、风险升级:数字化进程伴生新型安全威胁
全球能源行业已成为网络攻击的重点目标。勒索软件攻击、数据窃取等事件频发,暴露出能源系统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安全脆弱性。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能源生产和消费国,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分布式能源大规模接入的背景下,面临更加复杂的风险环境。
3、监管完善:构建系统化数据安全治理体系
《办法》的出台是我国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在能源领域的重要延伸。《数据安全法》作为上位法,其第六条明确提出,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在工业、电信、自然资源等领域的主管部门已相继出台管理办法后,国家能源局制定本《办法》,首次建立了覆盖全能源行业的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旨在填补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监管的制度空白,构建权责清晰的监管体系。为行业提供了明确、统一的安全管理依据,标志着能源数据安全管理进入系统化实施阶段。
二、《办法》关注要点
1、数据分类分级:建立“一般-重要-核心”三级保护体系
《办法》的首要制度设计,是建立了清晰的能源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体系。该体系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能源行业数据,依据其重要性、精度、规模及潜在安全风险,划分为 “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 三级。这种划分方式与国家标准《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GB/T 43697-2024)及同为特殊领域法规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思路保持一致,体现了国家在数据分类分级标准上的统一协调性。具体而言:
重要数据:指一旦被泄露或篡改、损毁,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办法》明确排除了一般情况下“仅影响组织自身或公民个体的”数据构成能源行业重要数据,体现了监管的精准聚焦。
核心数据:被定义为重要数据中对领域、群体、区域具有更高覆盖度或精度、规模、深度的部分,其一旦被非法使用或共享,可能直接影响政治安全。这一界定在“重要数据”概念上进一步强化了“政治安全”属性,凸显了能源领域的战略敏感性。
2、监管体系:确立“国家-省级-企业”三级责任架构
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办法》构建了权责分明、纵向贯通的三级监管与责任架构。
国家能源局:作为最高统筹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如分类分级规范)、审核重要数据目录、提出核心数据目录建议,进行宏观政策指导与监督。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作为关键执行枢纽,负责本地区数据安全监管,具体承担汇总审核本地区重要数据目录、组织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属地化管理职责。能源数据处理者:作为数据安全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必须履行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并需设立专门的数据安全管理机构与负责人。
该体系中的一条重要的线索是“重要数据目录管理”:国家能源局负责牵头建立并动态更新全国能源行业重要数据目录。这一机制的运行逻辑是双向的:自上而下,国家通过目录掌握全国能源重要数据的分布、体量、存储与防护状况,实现战略资源的全局可视化;自下而上,能源数据处理者负有识别、编制并报送本单位重要数据目录的法定义务。这种模式推动了企业内部数据资产的盘点与梳理,也为后续的风险评估、监督检查提供了基础。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特别强调能源央企对其各级子公司、控股企业的数据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且子公司需向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央企总部“双重报送”重要数据目录。这种条块结合的监管模式,既保证了全国统一标准,又兼顾了地方实际,有效解决了能源企业跨区域经营的数据安全管理难题。
3、风险评估机制:通用框架下的行业刚性要求
《办法》要求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处理者自行或者委托具有风险评估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评估,重要数据出境、核心数据跨主体转移等依法依规开展风险评估。在核心要求上,《办法》与《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评估频次(重要和核心数据处理者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实施方式(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等基础性规则上一致。这表明能源行业的评估工作也在国家确立的通用框架和标准方法(如《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方法》GB/T 45577)下展开,确保了评估活动的规范性与科学性。
《办法》的突出特点是,在遵循国家共性规则的基础上,结合能源数据的战略敏感性和系统性风险,设定了更为聚焦和刚性的行业特有要求。《办法》第十五条详细列举了十项评估重点,其中特别强调对能源行业重要数据与核心数据的精准识别、对能源数据全链条管理制度的落实,以及在委托处理、共同处理时对数据接收方安全保障能力的评估。这些内容直指能源数据跨系统、跨主体流动的复杂现实,是国家通用要求在能源领域下的具体展开和必要补充。
4、核心数据跨主体流动:设立明确的分级评估机制
对于风险等级最高的核心数据跨主体流动,《办法》特别设定了全新的量化的风险评估触发机制。
根据其第二十四条规定,核心数据在跨不同法人主体提供、转移或共享时,除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确保接收方实施同级保护外,还引入了一个关键的量化的监管触发机制:若年度累计流动量可能达到上一年度该项核心数据静态总量的30%及以上,则必须启动由国家能源局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级风险评估;若未达到此阈值,也需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后,报国家能源局进行评估。这一机制既体现了对战略数据资源的精准管控,也为企业开展数据流转提供了明确的可预期合规路径。
5、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构建分级联动的闭环防线
为应对复杂网络威胁,《办法》系统构建了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旨在形成快速响应的闭环能力。
(1)三级监测预警体系
企业层面:要求数据处理者开展日常风险监测,履行主体责任。行业与国家层面:由国家能源局统筹建设行业监测预警能力,并与相关部门协同,形成覆盖“监测、溯源、预警、处置”的闭环。这种“企业-行业-国家”三级联动架构,是关键基础设施风险管控的标准化思路。
(2)严格应急处置要求
企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事件发生时,须立即处置并履行双线报告义务:一是告知受影响用户,二是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能源央企下属需同步报告总部)。对于涉及重要和核心数据的事件,《办法》在报告时限(如重大事件1个工作日内上报)和事后总结等方面设定了更为严格的标准,体现了对关键领域的特别监管要求。
(3)相关配套法规的衔接要求
2025年11月1日已生效的《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网安事件办法》”)是一部适用于全行业的通用性规定,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报告流程、时限和内容做出了统一要求。能源企业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在遵循《办法》的同时,也需关注《网安事件办法》的要求。
三、相关合规建议
距离《办法》2026年7月1日的正式施行尚有一段准备期,建议相关能源企业充分利用这一窗口,尽早启动并系统推进以下合规工作:
1、开展数据资产盘点与分类分级
数据盘点与分类分级是所有合规工作的基础。企业须全面梳理内部数据,并依据行业标准,将数据精准划分为“一般、重要、核心”三级。关键在于依据《办法》定义,审慎识别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或政治安全的“重要数据”与“核心数据”,并据此建立并动态维护本单位的“重要数据目录”。
2、建立健全组织与管理制度
必须明确数据安全责任链,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对企业的数据安全负总责(《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并设立专职管理机构。需迅速制定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制度,核心包括分类分级细则、目录管理流程、年度风险评估机制以及应急预案。
3、构建常态化风控与应急能力
企业须将数据安全风险管控从“项目制”合规升级为“常态化”运营。这要求企业严格落实年度强制风险评估,依据《办法》第十五条对数据识别、全流程管理等十项重点进行审查并整改。同时,需完善日常监测,对重要及核心数据进行持续监控与日志留存,并制定及演练专项应急预案,确保事件发生时能立即处置,严格履行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用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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