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解读与完善——以企业家维权视角切入
发布日期:2025-07-18
作者: 张笑声 杨宇宙
背景:
早有诸多实证研究证明企业家声誉能够从方方面面影响公司业绩,企业家声誉的提升能对公司绩效有正向影响、有效地抑制非效率投资和提高创新绩效。与普通企业家相比,有明星企业家坐阵的企业,其业绩表现更为出色,无论是对公司长期绩效还是短期绩效,都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明星企业家社会声誉的提高给公司带来的长期利益远高于短期利益。这充分说明了企业家的声誉,与企业利益牢牢绑定。企业家声誉已成为公司最宝贵的资产,其声誉的损益,对公司的生存、发展起决定性影响。
而当企业家声誉受损之时,往往企业也要遭受严重动荡。近年来,针对企业家的网络暴力行为频发。以百度副总裁谢广军为例,谢广军因13岁女儿“开盒挂人”被指教导无方,引发进一步的针对其本人的网络暴力。但其本人并未及时在公开平台予以回复,仅通过微信朋友圈平台致歉。因谢广军对此次事件回复不及时以及其致歉的路径并非公开平台,使得网友对这份致歉声明并不买账,认为其并不诚恳。愤怒的网友涌至百度公司微博账号下进行大量负面评论,百度无可避免登上热搜。恰逢百度AI大模型更新,许多网友在相关新闻、公告下也在讨论此次事件、贬低百度产品。毫无疑问,这对百度的企业形象、产品形象打击同样也是巨大的。这些网络暴力行径引导舆论,造成了对企业家名誉的损害,在网络暴力信息散布期间,企业的正常经营、合作关系都有极大停滞、解除的现实风险。网络暴力对企业运营、企业价值等方方面面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
基于此,中央网信办所部署的2024年与2025年的“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均强调了对被网络暴力企业的保护。在此背景下,《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的出台为企业家名誉保护提供了进一步的现实依据。本文将结合《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条分缕析,以明其要,为企业家在互联网平台上的名誉维权提供指引。
解读与完善:
一、什么是网络暴力信息
根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定义:“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这一定义总体上明晰了网络暴力的范围,明确网络暴力具体行为体现为何,但仍有一些要件值得注意解读。
首先,如何理解“集中发布”这一要件?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负面信息都能够单独成为网络暴力行为。“集中发布”这一要件意味着网络暴力信息是由多条负面信息堆叠而成,要达成这一要件,应符合如下两种情况任一:①横向上的空间集中情况,如同质内容通过多账号、多平台同步扩散;②纵向上的时间集中情况,如短时间中在某主体发布的负面信息下的多条负面留言或某主体高频次发布负面信息。实际发生过的案例中,如今年二月时蔚来法务部就发文称,蔚来及旗下品牌持续遭受有组织地恶意攻击及抹黑,近期有成批的账号对其发动攻击,这些账号所发布的负面信息结合起来,应当构成第一种横向上空间集中情况的网络暴力信息;而在“柴怼怼怼胖东来”一案中,网红博主“柴怼怼”短时间内发布大量污蔑胖东来产品的视频,其在直播中也多次爆出嘲讽、污蔑胖东来的言论,本案“柴怼怼”的多次发布的负面不实信息综合起来,应该被定义为第二种纵向上时间集中的网络暴力信息。
其次,不同类型的信息认定标准也不相同。“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这五类信息无需达到造成“影响身心健康”后果,可直接被认定为“网络暴力信息”。而“指责嘲讽”、“贬低歧视”这两类信息,则需要达到“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影响被害人身心健康程度”这一标准才能被认定为“网络暴力信息”。
最后,能够构成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是违法和不良信息。如果负面信息并非为违法不良信息,而有合法化依据、坚实的证据作为基础,则应当被认定为舆论监督,而非能够构成网络暴力信息的负面信息。
二、适用主体方面
自然人是网络暴力的主要指向对象,自然人的网络暴力保护问题也是《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制订的逻辑出发点。而企业作为法人,能否直接参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之规定伸张权利取决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的“个人”,是仅仅包含自然人,还是同时包含自然人与法人。笔者认为,从中国法体系解释来看,往常立法中所使用的“个人”均仅指向自然人而排除法人。如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针对“个人信息”之定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仅指向自然人之意不言而喻。
但由于企业作为法人,同自然人一样享有名誉权,而网络暴力作为一种侵权行为侵犯的正是自然人、法人的名誉权。故笔者认为,在我国推行涉网络暴力企业名誉保护的政策方针而相关规定尚未完善的当下,针对企业遭受网络暴力时,可以根据情况,类推适用相关规定。
三网络暴力治理布局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暴力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暴力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解析:本条从总体上搭建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主体布局,对于网络暴力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由网信办负责统筹安排相关工作,其他部门负责协作帮助网信办进行网络暴力信息监督工作。
从实践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本条奠定了网信办作为网络暴力案件治理受理机构的法律基础。事实上,以上海市杨浦区涉企侵权信息受理服务站为例,服务站已经形成了“向企业提供前期沟通咨询——接收企业提交处置申请和证据材料——初步核查并指导企业完善材料——提交上海市委网信办研判处置——后期跟进处置情况”的闭环服务,企业家进行网络暴力维权有了明确的受案主体。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五条:鼓励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普法宣传,督促指导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并接受社会监督,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用户提供帮扶救助等支持。
解析:本条突出了行业组织的桥梁作用,网络相关行业组织也应从事前、事中、事后多方面助力网络暴力治理。如,上海市互联网业联合会作为行业组织多次主办、参与相关网络暴力维权主题会议、论坛,探讨网络暴力治理之概念、方式。
本文认为,针对此条的进一步探索可以是搭建地方性权威涉企辟谣应急平台。建立以地方网信办牵头、行业协会协调、主流媒体参与的涉企网络辟谣平台,对受理的举报线索尽快核实,争取在舆情发酵的第一时间予以澄清,避免因响应不及时给企业造成不可逆的名誉损失。
四、网络暴力治理具体措施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
维权解析:当网络暴力信息出现时,企业家应当及时与平台沟通,请求平台保护,首先针对企业家个人账号进行认证,使得网民能够确认、分辨事件权威信息来源;其次,针对确认的或疑似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发布或将要发布相关敏感、未经证实信息以及恶意评论等行为,请求平台进行限流、不与展示、审核后发布等措施进行保护。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十条第二、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
维权解析:针对部分账号利用网络暴力事件相关热度进行炒作、营销行为,如无根据猜想、引流、直接销售商品、拉一踩一对比等,企业家可以要求平台应当予以限制,限制手段参考第二十一条(即可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清理订阅关注账号、暂停营利权限,严重者可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网络水军”、“矩阵账号”问题是网络暴力产生的相当一部分源头。其中,针对企业、企业家的网络暴力不少是来自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常见的手段为通过矩阵账号批量发布网暴信息、组织网络水军发表不良言论等打击企业、企业家声誉,损害品牌形象。如,小米法务部前段时间发文称,有犯罪团伙利用文案自动生成软件捏造关于的小米虚假信息,并操纵近万个社交媒体账号,恶意造谣、散播不实言论,并采用煽动网络对立情绪、踩一捧一等方式进行恶意炒作,严重诋毁小米公司。本案中小米公司就可以采用本条,对该犯罪团伙的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先行抑制。本条针对“网络水军”、“矩阵账号”问题产生有效压制。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公益宣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维权解析:针对自我定位 “新闻搬运”、“时事评价”的自媒体,若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要求该主体删除相关信息、公开发布更正声明以消除影响。同时,结合本规定第十五条内容(即,平台发现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的,或者在其服务的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发现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企业家也可以请求平台对其内容、账号进行限制。
同时,为了消除影响,亦可以要求该涉事新闻发布者将其公开更正的声明发布在前述地方性权威涉企辟谣应急平台,以达消除影响之最佳效果。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十九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论坛社区和网络群组的管理,禁止用户在版块、词条、超话、群组等环节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禁止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方式创建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论坛社区和群组账号;网络论坛社区、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限制发言、移出群组等管理措施。
维权解析:企业家发现平台存在含针对其网络暴力内容的论坛社区和群组账号(如微博超话、贴吧帖子、讨论组等),可要求平台予以移除涉暴板块。同时,如果企业家在非专门针对其网络暴力板块、网络社区下发现网络暴力信息的,也可以要求相关板块、网络社区管理者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其害。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二十条: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发现账号跟帖评论等环节存在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举报、处置等措施。
维权解析:MCN机构本身也负担一定的网络暴力治理义务,当MCN账号下相关网络暴力行为发生时,企业家也可以要求MCN机构针对其账号下的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删除、屏蔽、精选评论、举报等处置措施。
近年来,此类为博取流量、炮制有害信息的自媒体账号层出不穷。事实上,在这些自媒体账号背后,都是签约的MCN机构在背后操盘引流。在整治自媒体乱象的过程中,整治MCN机构乱象是重中之重。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暴力信息风险涉及以下情形的,还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协助启动防护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二)网络暴力信息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
维权解析:网络暴力涉及企业家个人隐私的,企业家可直接向平台要求救济措施,平台也应当提供指导和保护救助。适用于企业家被公开开盒、被公开家庭状况、家事隐私等情况。如前言所引百度总裁之女案,本案引得百度副总裁谢广军本人也经受了网络暴力,此时其亦可以援用本条之规定,寻求救济。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处置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保存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依法依约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
维权解析:当企业家发现网络暴力信息时,可以及时通知平台方,要求平台方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信息,为企业家维权取证方面提供便利。
我们注意到近期有些平台的侵权举报服务进行了升级,在肖像权、隐私权侵权情形下,支持用户授权开通“阻止相同侵权内容传播”功能,期待未来扩大,覆盖个人名誉权、企业商誉保护的更多场景,实现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预防”管控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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