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上海资本市场通讯》(第四期)
发布日期:2024-12-19
作者: 石锦娟 董君明 徐子纯
一、 大成研究
1、证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七):证券监管程序解析之证券行政处罚程序与救济路径
证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八):上市公司经营合规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件的归责与应对
证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九):上市公司经营合规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证券合规风险
证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十):上市公司经营合规之中介机构参与重大并购重组的合规风险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印发。新“国九条”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强调稳为基调、严字当头,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推动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
之后,系列配套监管文件发布与更新,明确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力度。“两强两严”背景下,要秉承“全方位、一体化、多视角”思路,综合应对上市公司证券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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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赌回购权性质及其行权期间之辨——兼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后上海首例涉对赌回购案二审判决
2024年8月29日,人民法院报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公司类精选答问专题》(下称“《精选答问九》”),对“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的性质及行权期限的问题作出了答复。《精选答问九》发布前,各地法院对该问题的认定并不统一,有法院认为对赌回购权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也有法院认为对赌回购权属于形成权,应受合理期间的限制。《精选答问九》认为,投资方行使对赌回购权应当受合理期间的限制,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回购期间的情况下,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投资方在合理期间内请求回购的,从请求之次日计算诉讼时效。
尽管《精选答问九》是由最高院专家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作出,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才发布,具有一定权威性,但《精选答问九》并非司法解释,不具有法源地位,不是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必须援引的裁判依据,仅能为法院的裁判说理提供参考。因此,《精选答问九》发布后,该答复内容会对司法实践产生何种影响,各级法院是否会直接参考该答复作出判决,成为了实务界近期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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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值管理的认识、辨析、实践及合规
“市值管理”这一概念由来已久,但在实践中,市场对此仍存在较多误解,更有甚者,将其直接等同于操纵证券市场。因此,作者有必要在此厘清市值管理的概念与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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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资基金合规管理操作指南
推动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需要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上海及全国各地国资系统纷纷设立国有投资基金,作为LP投资专业的私募基金或直接投资地方重点扶持的产业。
除了相关法律法规之外,基金业协会与各级国资委也对私募投资出台了相当多的规章与政策。如2024年上海市国资委出台了《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系国资基金管理的重要合规依据。
在服务国资基金的过程中,我们深感到有必将此类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进行梳理,协助国有基金做好合规管理。因此我们组织了为上海市多家国资基金提供法律服务超过10年经验的专业国资基金律师团队,整理检索了60余部法律、法规、规章,精心编写了本操作指南。
作者主要分“基金募集阶段”、“基金投资阶段”、“投后管理阶段”、“基金退出阶段”、“基金管理人持续合规”五个部分对国资基金的合规管理要求进行整理、汇编、总结。不仅上海的各层级国资基金可以参照使用本操作指南,外省市的基金为了合规之目的也可以因地制宜进行裁剪使用。
5、实控人被“判三缓四”,证券合规风险警钟长鸣
11月5日晚间,SHSW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了实际控制人陆某平的涉内幕交易刑事判决书。该消息一出,立即受到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处于事件风暴中心的陆某平,曾累计实控JSYG、SHSW、HRGF、WCGF等四家上市公司,创建起“YG系”商业帝国。然而,这位百亿大佬近年来在资本市场数度折戟,名下上市公司风波不断,本人更是深陷法律囹圄。
对上市公司和“关键少数”而言,如何应对证券合规风险,始终是当前严监管形势下的重要议题。本文以陆某平内幕交易案为引,梳理“YG系”和陆某平涉及的证券违法违规风险事件,解读本案背后的四大实务问题,并在文末给出上市公司合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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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地创投机构鼓励和扶持政策汇总(上篇)——直辖市篇
各地创投机构鼓励和扶持政策汇总(下篇)——江浙粤篇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4年6月19日发布《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在培育多元化创业投资主体、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加强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和差异化监管、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等五个方面,出台了十七条举措(“创投17条”)。在中国乃至全球经济发展趋势放缓,资本市场遭遇寒冬的当下,创投17条对创投行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也让沉寂许久的创投圈备受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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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市值管理新纪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的条文对比与策略透视
11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以下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暌违两月,《指引》终于迎来定稿,不仅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更彰显了投资者保护的监管决心。
《指引》全文共计14条细则,旨在促使上市公司以强化公司质量为核心,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如何有效地进行市值管理,已成为各上市公司亟需面对和解决的关键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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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资基金合规管理操作指南之(一)
国资基金合规管理操作指南之(二)
推动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需要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上海及全国各地国资系统纷纷设立国有投资基金,作为LP投资专业的私募基金或直接投资地方重点扶持的产业。除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之外,各级国资委与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投资出台了相当多的规章与政策。如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国资委颁布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系国资基金管理的重要合规依据。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国资基金研究中心联合上海市律师协会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组织了为上海市多位国资基金提供法律服务超过十年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精心编写了本操作指南。
我们主要分“基金募集阶段”、“基金投资阶段”、“投后管理阶段”、“基金退出阶段”、“基金管理人持续合规”五个部分对国资基金的合规管理要求进行整理、汇编、总结。上海是国资基金规模最大地方之一,出台的相关规章非常全面,因此,我们基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国资委的规定,以及上海的国资基金的管理规定,整理编撰了本合规管理指南。
二、业绩与动态
1、大成资本市场境外上市系列讲座(合肥站)成功举办
2024年9月29日,由大成资本市场专委会、大成北京总所资本市场专业组、大成上海资本市场专业组联合主办的“大成资本市场境外上市”系列讲座在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合肥”)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大成合肥高级合伙人郭瀚昭律师主持,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资本市场专委会牵头人于绪刚律师和大成合肥名誉主任纪敏律师分别致辞,大成合肥董事局主席孙箫律师对讲座作了精彩点评。讲座以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大成资本市场境外上市业绩及境外上市法律服务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前景等进行了系统讲解,吸引了三千余名律师同仁、企业界人士关注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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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成上海律师为中银资产及中国信达数亿元增资浙江晶科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近日,中国银行(601988.SH)旗下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资产”)及中国信达(01359.HK)旗下芜湖晶达信荣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晶达”)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联合对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晶科”)实施增资,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浙江晶科注册资本由约20.55亿人民币增至约27.14亿人民币,现浙江晶科由晶科能源(688223.SH)、东方资产、中银资产及芜湖晶达共同持股。
大成上海付强律师团队接受中银资产及中国信达的委托,为本项目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对标的公司浙江晶科及其关联方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协助设计与审核交易结构与安排,起草、审阅交易文件,参与交易文件谈判以及对项目开展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推文链接:大成为中银资产及中国信达数亿元增资浙江晶科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丨大成业绩
3、大成上海律师助力中信里昂资本完成对富兴机电投资
近日,中信证券旗下的全球私募基金投资平台——中信里昂资本正式宣布,已完成对常州富兴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机电”)的投资。大成上海办公室作为中信里昂资本的本项目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中信里昂资本完成本次投资交易的签约与交割。
大成上海项目团队由负责人王愚佳律师、陈铖律师、团队成员仲星宇组成。项目团队为中信里昂资本本次投资提供了法律尽职调查顾问服务、交易文件审阅、谈判、修订,以及交割的全流程法律服务。项目团队凭借丰富的项目经验以及专业严谨的法律服务精神和态度,专业、高效地助力中信里昂资本完成本次投资。
推文链接:大成助力中信里昂资本完成对富兴机电投资 | 大成业绩
4、大成长三角资本市场论坛成功举办
2024年10月25日,大成长三角资本市场论坛在镇江圆满举办,本次论坛由大成上海资本市场专业组、大成镇江办公室主办,大成资本市场专委会、大成资本市场行委会、大成上海资本市场行业组、大成上海科技、媒体与通信行业组共同举办。此次论坛聚焦境外上市业务及探索资本市场的新趋势和新业务,深度探讨境外上市的法律框架、合规要点及风险防控策略,为企业迈向资本市场之路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指导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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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4年大成资本市场行业法律服务研讨会暨大成资本市场行委会年会圆满结束
2024年12月13日至14日,2024年大成资本市场行业法律服务研讨会暨大成资本市场行委会年会于深圳隆重举办。本次研讨会暨年会活动由大成资本市场行委会主办,大成深圳办公室承办,大成金融专委会、大成广州办公室、大成珠海办公室、大成佛山办公室、大成东莞办公室、大成上海办公室资本市场行业组、大成资本市场行委会证券违法处置中心、大成资产证券化与金融衍生品法律研究中心提供支持。活动旨在总结行委会年度法律服务成果,探讨如何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进一步集合律所、律师的优势,达成法律服务的创新价值。
12月14日,2024年大成资本市场行业法律服务研讨会顺利举办。本次研讨会聚焦境内外资本市场行业的新趋势和新业务,深度探讨相关法律框架、合规要点及风险防控策略,为推动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指导。
推文链接:2024年大成资本市场行业法律服务研讨会暨大成资本市场行委会年会圆满结束 | 大成·活动报道
三、政策法律动态
1、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明确上海市人民政府应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深化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高水平建设科创板,优化相关制度;配合开展债券业务创新,建立央地债券监管协调和违约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完善期货和衍生品产品序列,推动更多品种上市、对外开放;推进上海市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构建与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等。修订后的《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2024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在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方面,对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在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政策方面,对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同时废止。
3、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
2024年9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坚持市场化方向,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主要内容包括:一、支持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二、鼓励上市公司加强产业整合。三、进一步提高监管包容度。四、提升重组市场交易效率。五、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六、依法加强监管。
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2024年9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4〕14号)。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指引》以来,银团贷款业务稳步发展,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大型客户和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但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需要。金融监管总局充分考虑银团市场的实际状况,对《指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起草形成《办法》。《办法》共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银团成员、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管理、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和附则等部分,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导向,丰富了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规范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并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5、证监会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4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意见》主要从九个方面提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一、严格监管期货交易行为;二、严厉打击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三、加强期货公司全过程监管;四、强化期货市场风险防范;五、提升商品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六、稳慎发展金融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七、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八、深化期货市场监管协作;九、落实保障措施。
6、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试行)》
2024年10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试行)》,旨在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要求,支持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明确《指引》规定的“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为适用《18号意见》第五条的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科创板企业。二是细化认定标准。《18号意见》提出了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企业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指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三是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明确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并核查的“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认定相关事项,并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新增披露公司符合“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相关要求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超过30%的合理性,并强化与本次募投项目研发支出、研发内容、研发风险等相关的信息披露。五是加强募集资金监管。要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及前募鉴证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研发项目推进的情况。加强对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30%比例部分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监管。
7、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4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央行正式推出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21家金融机构可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贷款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发放贷款后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向央行申请再贷款,再贷款首期额度为3000亿元,期限1年、利率为1.75%,可视情况展期。同时,央行启动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操作,互换期限1年,可视情展期,首批申请额度已超2000亿元,委托特定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互换交易,获取的资金只能投向资本市场,用于股票、股票ETF的投资和做市。
8、央行、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FISF)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4年10月18日,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创设的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FISF)操作顺利开展,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FISF)相关工作的通知》,向参与互换便利操作各方明确业务流程、操作要素、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特定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债信用增进公司),与符合行业监管部门条件的证券、基金、保险公司开展互换交易。互换期限1年,可视情展期。互换费率由参与机构招投标确定。可用质押品包括债券、股票ETF、沪深300成分股和公募REITs等,折扣率根据质押品风险特征分档设置。通过这项工具获取的资金只能投向资本市场,用于股票、股票ETF的投资和做市。目前获准参与互换便利操作的证券、基金公司有20家,首批申请额度已超2000亿元。
9、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4〕243号),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
10、商务部、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24年11月1日,《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规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行为。明确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等方式进行战略投资,规定了投资条件,比如投资比例要求等。同时,对战略投资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以及后续持股变动等方面做出规范,保障战略投资依规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合理利用外资,推动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实现合作共赢。
11、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深化“开门办审核、开门办监管、开门办服务”工作十条》
2024年11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深化“开门办审核、开门办监管、开门办服务”工作十条》,进一步做深做实“三开门”工作,坚持抓常、抓细、抓长,持续提升监管透明度和优化营商环境水平。“工作十条”包括:一、更加突出股票审核环节的“开门”力度。二、更加突出债券市场的“一站式服务”。三、更加突出与投资者的常态化沟通。四、更加突出解决上市公司急难愁盼问题。五、更加突出市场服务活动的主题化、特色化。六、更加突出广泛听取会员机构等各方意见建议。七、更加突出对产品创新的支持服务。八、更加突出典型案例解读和宣导。九、更加突出政策解读形式的丰富性和友好性。十、更加突出优化用户体验。
12、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2024年)第2期)》
2024年11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2024年)第2期)》。本期《动态》总结《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实施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办法》要求”“工商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非真实出资备案‘壳基金’”三类典型问题,形成案例并配套分析说明,充分发挥案例示范引导作用,帮助行业正确理解规则,引导行业自觉筑牢信义义务基石,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13、上交所:制定发布《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并就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11月6日,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做好五篇金融大文章,提高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完成《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上交所制定《行动方案》,旨在通过有效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相关要求,以披露促治理,推动上市公司提升ESG治理水平,引导上市公司更好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
1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2024年11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4〕17号)。《办法》共设8章70条,包括总则、不良资产收购、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聚焦主责主业。有序拓宽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坚守不良资产主阵地,提高收购、管理、处置专业能力,加快不良资产出清。二是规范业务流程。细化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的操作规范,明确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三是强化风险防控。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审批决策机制,加强对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各流程环节的内部风控和监督制约,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四是提高综合化服务水平。
15、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
2024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实施《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要求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并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明确了上市公司相关方的责任,禁止上市公司以市值管理为名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16、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等8项金融行业标准
2024年11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区域性股权市场跨链技术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跨链数据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跨链认证安全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通用基础设施通讯指南》《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架构管理指南》《证券期货业数据标准属性框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运维自动化能力成熟度规范》等8项金融行业标准,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将继续推进资本市场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着力做好基础标准、技术管理、金融科技标准制定工作,促进通用基础领域和信息技术领域标准研制,不断夯实科技监管基础。
17、中基协:修订发布《港股通投资顾问服务机构备案指引》的公告
2024年11月2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了推进自律规则体系建设,更好规范港股通投资顾问服务机构备案基本信息有关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关于为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开展备案的通知》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不对《通知》内容进行实质改动,仅将名称修改为《港股通投资顾问服务机构备案指引》规范文字表述,统一格式体例。另外,结合备案实践,增设机构主动申请注销备案相关条款。申请备案的相关机构,应当按照《指引》第三条要求,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备案材料,相关系统上线开放时间另行通知。系统上线前,相关机构应将备案材料发送至邮箱hktgba@amac.org.cn。
18、央行等七部门:发布《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2024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数据局、国家外汇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提出,系统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加强战略规划和组织管理,强化数字技术支撑能力,夯实数据治理与融合应用能力基础,建设数字金融服务生态,提升数字化经营管理能力。推动数字技术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实融合等“五篇大文章”服务领域的应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提升重点领域金融服务质效。夯实数字金融发展基础,营造高效安全的支付环境,培育高质量金融数据市场,加强数字金融相关新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数字金融治理体系,强化数字金融风险防范,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防护,加强数字金融业务监管,提升金融监管数字化水平,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19、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2024年11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办法》旨在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对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权益类资产风险、不动产类资产风险进行划分。《办法》对保险公司的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要求,包括保险公司应健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资产风险分类制度等要求。
20、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试行)》
2024年11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试行)》,压实主体披露责任、明确业务参与人履职情况披露要求,强化运作管理职责、规范基金层面披露事项,突出基础设施REITs特性、细化基础设施项目披露要求,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合理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本次规则发布后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以“管资产”为核心的基础设施REITs存续期规则体系建设,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督促基础设施REITs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
21、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7号——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试行)》
2024年11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7号——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试行)》。《年度报告指引》《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指引》充分吸收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以来的信息披露实践和监管经验,在衔接公募基金上位规则的基础上,突出基础设施 REITs 特性,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22、上海票交所: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指引》
2024年11月29日,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指引》,明确了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流程,为市场参与者开展相关业务提供依据,有助于为供应链票据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促进供应链金融规范创新发展。
23、上交所: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4年11月修订)》
2024年11月29日,为配套落实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相关要求,同时细化分红不达标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具体计算标准,引导上市公司做好估值提升计划、现金分红相关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进行了修订,新增估值提升计划公告格式,并修订利润分配相关公告格式,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5月2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4年5月修订)》(上证函〔2024〕14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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