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上海资本市场通讯》(第三期)
发布日期:2024-09-30
作者: 石锦娟 董君明 徐子纯
一、 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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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修订对PE行业的影响与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篇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订是《公司法》自1993年首次发布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对于包括私募基金行业在内的所有行业均将产生重大影响。
鉴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大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组织形式,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标的则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而我们理解,新《公司法》的实施将对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募、投、管、退全生命周期产生深远影响 。为此,我们将结合新《公司法》与私募基金行业关联程度较高的重要规则的修订,以及我们在私募基金股权投资领域的实务经验,分析新《公司法》对PE行业产生的主要影响,并提供应对之道,以供参考。本篇主要探讨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影响以及应对建议。
2、《公司法》修订对PE行业的影响与应对——私募股权基金募投管退篇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订是《公司法》自1993年首次发布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会对私募基金行业产生显著而深刻的影响。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探讨了《公司法》修订对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影响以及应对建议。本篇我们将聚焦于新《公司法》与私募基金行业关联程度较高的重要规则修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投、管、退全生命周期产生的影响,并结合我们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实务经验,提供相应的应对之道,以供广大私募基金从业人士参考。
3、私募基金热点、难点问题:投资人解除基金合同,管理人该不该返还投资本息?
近年来,地产行业下行,地产类私募退出诉争增多。法院在“穿透式审判”思维之下,底层投资被认定为“明股实债”的概率增大。一旦底层投资被作债权之认定,管理人将直面投资者诉请返还投资款之重大风险。笔者结合地产类私募管理人“明股实债”涉诉案件,聚焦探讨:若私募基金合同被解除,管理人对投资者是否应当返还投资本息?
4、证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一):上市公司经营合规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过程中的合规问题
5、证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二):上市公司经营合规之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合规风险
6、证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三):上市公司履职合规之“关键少数”忠实勤勉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7、证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四):上市公司合规服务之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8、证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五):场外配资业务合规性探讨
9、证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六):证券监管程序解析之证券监管执法规则与体制机制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印发。新“国九条”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强调稳为基调、严字当头,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推动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
之后,系列配套监管文件发布与更新,明确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力度。“两强两严”背景下,要秉承“全方位、一体化、多视角”思路,综合应对上市公司证券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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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私募基金热点、难点问题:失联的合伙人,私募基金的清算危机解决之道
近一年,市场不断爆出私募基金实控人或执行董事失联,因失联被中基协注销登记的基金管理人也有20家之多。不管是GP、LP失联,还是背后的实控人失联,都可能导致合伙型私募基金合伙人无法做出解散决议、合伙人无法指定清算人、清算人无法履行清算义务、合伙人无法确认清算报告,从而出现清算僵局。
参照《公司法》规定,合伙型基金的自行清算僵局可通过强制清算(简称“强清”)解决。但《合伙企业法》的强清规定较为原则,无法解答五花八门的强清实操问题。本文结合实务案例分析“管理人为什么要解决清算僵局”、“强清解决方案有什么重点内容”、“ 管理人实施强清方案有什么注意事项”三项重要内容,供管理人履职参考。
11、私募基金热点、难点问题:对赌回购中,投资人如何应对情势变更抗辩?
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回购条款是保护投资者顺利退出的最重要条款之一。近年来,随着中美贸易战打响、原料价格剧烈波动、疫情席卷全球、国家政策调整等事件频发,市场不确定性增强,对赌回购条款引发的诉讼案件呈爆发式增长;同时,由于上述事件中往往存在当事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情势变更成为对赌回购方最常用的抗辩理由之一。本文将直击情势变更制度在对赌纠纷中适用的核心,为投资人如何应对创始人提出的“情势变更”抗辩提供实务建议。
12、众力并,多措举——评《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四大亮点
2024年9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或“新规”),并于同日生效实施。本次新规的出台,深入贯彻了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有关“加强全面监管”精神,紧密契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机构改革对机构监管、行为监管、穿透式监管的要求,同时彰显了我国坚定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总体方针和治理决心。
针对当前多发易发、严打严查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涉刑或疑似涉刑行为,《办法》旨在规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对此类案件的处置与管理行为,对两机构主体作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和标准规范。
13、上海市新国资私募基金管理规定的禁止性与倡导性规定解读
熟稔现代金融管理的新一届上海市国资委领导班子于2024年8月通过了上海《市国资监管企业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体现了上海国资金融管理的专业化与精细化,体现了上海国资私募基金业务的蓬勃发展,是上海加快建立“五个中心”的制度化落实。这一上海国资私募投资基金发展中的里程碑,将对上海国资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甚至整个中国私募基金行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管理办法》全文共9章60条,内容详实,从监管企业开展基金的总体原则、基金管理人发起与设立、基金发起与设立、资金募集、基金投资与退出、基金管理与制度建设、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监督检查与尽职免责八个方面对国资开展基金业务进行了体系化的规定,涵盖了上海国资监管企业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全生命流程,同时还对管理人内部治理、激励约束做了明确要求,极具可操作性。
二、业绩与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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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成上海律师作为承销商律师助力Baiya International Group Inc.美股上市项目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
2024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司发布关于Baiya International Group Inc.(柏雅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雅集团”)境外发行上市备案通知书 (国合函〔2024〕1336号)。大成上海合伙人王光明、尉柳明律师受聘担任柏雅集团美股上市承销商Revere Securities LLC.(以下简称“Revere”)的境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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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成上海律师助力三家投资机构完成对安帝康生物和图湃医疗的投资
近日,嘉兴安帝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帝康生物”)正式宣布完成超2亿元A轮融资,由先声药业、华金投资与华金大道联合领投,老股东同创伟业、嘉兴新创创投持续加投,嘉睿未来之星、文周投资、金沙江联合润璞医疗基金跟投。大成上海合伙人杨春宝律师、律师郭泽坤为华金投资和文周投资本次投资提供了全面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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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成上海律师受邀参加第六届大成《中国企业赴美上市高峰论坛》
2024年7月16日,第六届《中国企业赴美上市高峰论坛》在上海圆满落幕。本次论坛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主办,并携手美国券商Alliance Global Partners// A.G.P、美国优华扬会计师事务所UHY LLP、美国律师事务所the Crone Law Group P.C.、美国SPAC上市公司 Horizon Space (SPAC)、美国IR/PR公司 LAMBERT by LLYC、美国华人金融协会(CFAA)作为联合主办方,共同呈现了一场高质量的专业研讨交流盛会。同时,这也是大成律师事务所继2022年纽约峰会、2023上海峰会后,连续举办的第六届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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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成上海律师助力上海建工房产有限公司成功发行202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近日,大成上海合伙人王恩顺、付强、邓炜律师,律师万玺、胡若静助力上海建工房产有限公司(“建工房产”)成功发行202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24沪建房产MTN001,债券代码:102482707)。
此前,建工房产已取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本期中期票据发行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3.40亿元,最终实际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3.40亿元,发行利率为2.40%,系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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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成上海律师受邀“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证券合规观察新视野”实务论坛
2024年7月19日,“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证券合规观察新视野”实务论坛圆满落幕。本次论坛由大成律师事务所主办,大成中国区资本市场行委会、资本市场专委会联合大成上海资本市场专业组、资本市场行业组、争议解决专业组、刑事专业组共同举办,同时,还得到了大成刑委会证券犯罪研究中心、大成资本市场行业委员会证券违法应对暨证券违法处置法律服务中心的大力支持。本次活动不仅汇聚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领域的顶尖专家与学者,还特别邀请到了上海证券报、华泰联合证券及信公股份等权威媒体与金融机构的嘉宾共襄盛举,共同探讨上市公司在追求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如何有效加强证券合规管理,开拓全新的合规观察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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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成上海律师受邀出席中信建投证券“壮大‘耐心资本’, 缓解‘退出困境’”主题研讨会
2024年8月15日,由中信建投证券主办的“壮大‘耐心资本’,缓解‘退出困境’”在中信建投证券上海财富中心圆满举办,来自多家私募股权机构的专业人士、上市公司、企业高管等各方嘉宾参与了此次研讨会,共同探讨在当今私募股权市场环境下,如何从投资端、退出端理解近期新政及实务注意事项。研讨会邀请了大成上海合伙人董君明律师作为嘉宾发表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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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成上海律师成功助力鸿腾精密科技收购华云光电股权
2024年8月5日,富士康旗下鸿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oxconn Interconnect Technology Limited (6088.HK),以下简称“鸿腾精密科技”)宣布,以人民币2.2亿收购山东华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云光电”)70%的股权。此次收购将进一步加速鸿腾精密科技在高速光模块与CPO技术上市场的布局,以应对AI需求激增带来的光通讯市场。
由大成上海合伙人孙庆南律师牵头,由合伙人郭玉兰律师、李兆兴律师,林腾律师等组成的专业团队,为鸿腾精密科技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服务,涵盖了从项目启动到最终执行的各个阶段,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目标公司尽职调查,起草和审阅股权转让意向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附属协议、合资协议、公司章程等交易文件,并全程参与协议谈判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项目团队成员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严谨高效、勤勉尽责的工作风格,为鸿腾精密科技提供了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高度称赞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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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成上海律师助力太湖远大在北交所成功上市
2024年8月22日,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太湖远大,股票代码:920118)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作为新“国九条”出台后过会且第一家完成发行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太湖远大本次公开发行新股730.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410.00万元。大成上海律师作为太湖远大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太湖远大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包括股改、公司规范运作、新三板挂牌、申报北交所上市、答复证券监管机构的问询意见等工作。由上海办公室刘云律师带领律师团队组成,团队成员包括陈玮婧律师、刘妍律师、康琼梅律师及杨雯律师助理。项目团队专业、勤勉、严谨的工作,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信赖,亦获得了其他中介机构的充分尊重和认可。
9、大成上海律师助力上海银行2024年第一期二级资本债券成功发行
近日,大成助力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2024年第一期二级资本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00亿元,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第五年末附有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票面利率为2.15%。簿记当日,市场认购踊跃、投资者类型丰富,全场认购倍数达到2.94倍。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上海银行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大成律师团队作为本项目的发行人律师,为本次债券成功发行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包括协助讨论、审阅募集说明书,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凭借高效、专业的服务质量以及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大成项目组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客户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高度认可。大成律师团队由大成上海合伙人石锦娟牵头,团队成员包括律师刘思斯、周幕天,律师助理马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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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成上海律师助力君合盟生物制药完成融资项目
近日,大成上海办公室合伙人狄朝平律师团队协助君合盟生物制药(杭州)有限公司完成了3.5亿元B及B+轮融资,本轮融资由上市公司通化东宝(600867.SH)与国投创合领投,弘盛资本、元禾控股、新氧集团跟投。本轮融资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进一步推进公司在研产品管线开发,深化严肃医疗及消费医疗领域布局,加快公司产品管线产业化落地及商业化推广。
该项目由狄朝平律师、文嘉伦律师、蔡珺怡律师承办。狄朝平律师团队为君合盟B轮及B+轮融资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与投资方进行投资意向的磋商、协助君合盟接受投资方的尽职调查、起草投资协议等交易文件、协助君合盟完成投资交割;同时,项目团队也担任君合盟常年法律顾问,已陪伴君合盟从公司设立之初完成了多轮融资。
11、大成资本市场境外上市系列讲座(武汉站)成功举办
2024年8月31日,大成资本市场境外上市系列讲座(武汉站)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大成资本市场专委会、大成武汉办公室、大成北京总所资本市场专业组、大成上海资本市场专业组主办,由大成武汉资本市场专业组承办,讲座以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讲座回应了各位律师对新“国九条”的公布及一系列配套政策落地、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加速落地、A股IPO呈现阶段性收窄的趋势等现状的密切关注,吸引了众多律师同仁和企业代表的关注与参与。大成上海合伙人林兢律师、石锦娟律师参加本次活动并发表主题演讲。
三、政策法律动态
1、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
2024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并于2024年8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正式受理以及已推荐至中国证监会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继续按照原申报要求执行,回收资金使用方面可根据项目实际申请按照该通知要求调整使用方案。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全面推动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二、积极主动适应常态化发行要求。三、准确把握推荐重点。四、切实提高推荐效率。五、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2、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关于调整融券交易保证金比例的通知
2024年7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调整融券交易保证金比例的通知,并于2024年7月22日实施。该通知要求在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20%。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其展期适用通知的要求。
3、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2024年修订)》
2024年7月19日,为了进一步发挥基金做市商功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进行了修订,细化了做市义务豁免情形,并自2024年7月21日起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
4、中期协:修订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7月15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修订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本次修订保持自律规则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不变,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调整:一是对标题表述进行调整。二是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规则制定依据。三是将条文中“投资”相关表述修改为“交易”。四是调整涉及“期货经营机构”相关表述。五是调整经营机构提供的业务服务范围和自律管理措施表述。六是明确经营机构每年抽取不低于10%比例进行适当性回访。七是明确交易者低买高的禁止情形。八是对于附件中有关内容的调整。
5、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7月修订)》
2024年7月26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7月修订)》,其中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新增基金停复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波动、债券纳入质押式回购、份额折算;修订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发行、应急处理、退市流程、发行、退市;修订《基金产品证券代码和简称分配工作规范》;修订《基金信息披露类别表》;修订《关于申请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定义文件上传通道权限的函》;修订其他文字描述;删除基金临时、连续停复牌、基金管理人更名、联接基金特殊申购、拆分、同一份额合并、场外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集合申购及上市、封闭式基金全章节。
6、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2024年修订)》
2024年7月26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备案业务,结合业务发展情况和工作实践,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2024年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10月2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同时废止。
7、证监会:发布5则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2024年8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其中包括针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申请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审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持股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审批;证券公司申请增加部分业务种类核准;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核准;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核准共5则服务指南。
8、中基协: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报价内部约束指引》
2024年8月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报价内部约束指引》,主要内容包括管理人开展ABS业务建立报价内部约束制度的总体要求、ABS业务报价内部约束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明晰管理人实施ABS业务报价内部约束制度自律监管要求等。
9、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2024年8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形成了《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要对投资者参与科创板网下发行业务,增加了持有科创板市值的要求。自细则实施日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加科创板新股网下发行的,除需符合现行市值门槛要求外,主承销商还应要求其在基准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科创板非限售A股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为600万元(含)以上。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
10、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入与应用管理》
2024年8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入与应用指引》进行了修订,强化会员交易技术系统可用性和业务连续性要求,规范交易网关和客户端使用,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入与应用管理》。2020年2月2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入与应用指引》同时废止。
11、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
2024年9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将于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该规定吸纳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的主要内容,并新增三方面规定:一是拉长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将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延长至10年;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以外的离职人员,处级及以上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从3年延长至5年,处级以下离职人员从2年延长至4年。二是扩大对离职人员从严监管的范围。将从严审核的范围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机构要对离职人员投资背景、资金来源、价格公平性、清理真实性等做充分核查,证监会对有关工作核查复核。制度执行中,证券交易所向拟上市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等工作。
12、上交所、深交所:修订发布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2024年9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予以调整,新增了关于部分香港特专科技公司的风险提示内容。
13、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编码规则》
2024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编码规则》金融行业标准,该标准规定了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编码的基本原则、编码方法、编码单元及注册服务等要求,并提供了信息披露文件的基础元数据表。标准的发布实施,为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文件编码方案。
14、金融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2024年9月12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从四方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统筹管理,要求金融机构明确移动应用管理牵头部门、建立移动应用台账、完善准入退出机制、控制移动应用数量;二是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金融机构规范移动应用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验证、上架发布、监控运行等环节,强化移动应用与运行环境的兼容性、适配性管理;三是落实风险管理责任,要求金融机构落实移动应用备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外包管理、业务连续性及个人信息保护等监管要求;四是加强监督管理,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加强移动应用监管工作。
15、证监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
2024年9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现行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相比,新规主要调整完善以下内容:一是对证券公司投资股票、做市等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予以优化,进一步引导证券公司充分发挥长期价值投资、服务实体经济融资、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功能作用。二是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优化风控指标分类调整系数,支持合规稳健的优质证券公司适度提升资本使用效率,更好为实体经济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三是对证券公司所有业务活动纳入风险控制指标约束范围,明确证券公司参与公募REITs等新业务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提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完备性和科学性,夯实风控基础。四是对创新业务和风险较高的业务从严设置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有效性。
16、金融监管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24年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删除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进行管理。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针对业务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17、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7号——债券做市(2024年9月修订)》
2024年9月20日,为了优化做市品种管理,深圳交易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有关规定,相应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7号——债券做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7号——债券做市》同时废止。
18、中证协:修订发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
2024年9月20日,在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要求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二是对建立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做出调整,新增了D类(暂停业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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