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US审查的现状与发展
发布日期: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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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以下简称”CFIUS”)由美国第38任总统Gerald Ford以第11858号行政命令于1975年创设,以财政部长为首,由包括国防部、商务部、国土安全部、能源部、司法部等16个部门和机构的代表组成,这一跨部门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即负责审查外国投资者对美国的投资是否威胁美国的国家安全。伴随着中国企业对美国投资热度的持续,CFIUS审查对交易不确定性的影响,辅以最近数月间新增的CFIUS变革,中国投资者正逐渐将目光投向这一审查制度。
一、CFIUS审查的影响是什么
首先,CFIUS审查的负面结果虽然有权否决一项交易的交割,但是机构并不要求交易的任何一方主动向CFIUS申报该交易。CFIUS作为审核外国投资的机构,其可以接受投资交易各方联合提交的审核申请并进行审核,亦可以对任何外国投资发起主动审核,但CFIUS的批准并非外国投资交易的必需条件,亦即,外国投资可以不经CFIUS审核即可完成,该等不申报行为本身不会导致交易任何一方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CFIUS在交易完成后主动发起审核并作出决定,交易各方仍需遵守CFIUS届时提出的整改要求。由此可以理解,CFIUS有权在任何时候,对任何未经其批准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核,并根据独立判断要求投资交易的各方作出相应行为。
为了避免投资交易的交割完成后,投资者因为CFIUS审核的否决性结果而被迫从投资标的中撤出,我们通常建议中国投资者将CFIUS的批准作为交割前提条件之一。在此过程中,虽然申报工作由美国当地律师团队主导,但期间仍需要中国律师团队配合中国投资者提供相关材料,同时考虑到无论是投资方还是被投资方,通常均希望交割尽快发生。因此确保中国投资者对CFIUS审查的程序拥有基本概念,对于投资方完成交割前提条件的节奏把控具有重要意义。
由上图可见,一旦CFIUS确认收到正式申报文件后,最晚将于75天内出具决定批准或要求整改相关外国投资。
二、哪些因素会导致CFIUS重点关注
当然,外国投资者对美国的投资标的等因素的差异会直接导致CFIUS对交易关注度的不同,如果一项投资交易涉及到以下任一因素,该交易将被作为重点关注对象,亦即被CFIUS认为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形成风险,从而进行密切核查。
三、CFIUS的审查决定
经过上述审查程序后,CFIUS可能对交易作出下属三类决定:
第一类最受到交易各方的青睐,即批准交易,后续不会再就此交易启动主动审核调查的程序。
第二类情况中,如果CFIUS经审核或调查认为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的风险无法以任何形式降低到合理范围,其将建议美国总统否决本次交易。就目前已知情况,仅出现过2起交易系由于前述美国总统否决的原因导致买方被迫放弃已经取 得的权益,其中与中国相关的案例是中国工程机械企业三一集团通过其美国关联公司Ralls Corporation收购位于俄勒冈州海军基地附近的风力发电项目公司的交易,最终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被时任CFIUS最高负责人的Barack Obama否决,Ralls Corporation被迫撤出其已经取得的相关权益。
第三类情况中,为了换取CFIUS对交易的批准,投资方和标的公司通常需要根据CFIUS的要求采取下列缓和措施。
此外需要提醒中国投资者关注的是,CFIUS如果对已经完成交割的交易发起主动审查,在审查完成之前不会干涉目标公司的运营或者要求托管等程序,但如果其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潜在的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CFIUS在审查结束并向总统提交其审查结果时,可能同时要求总统签发临时禁止处分命令,要求投资方不得接触目标公司的资产、设备、数据等。在此期间,目标公司仍可持续运行,但需隔离投资方的控制,其他可能发生的情况还包括要求投资方返还任何载有敏感信息的文档或记录。
四、正在泛化的CFIUS审查
除以上信息外,我们注意到已经向美国国会提交的2017年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the 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7,以下简称”FIRRMA”)正将CFIUS塑造成一个“超级出口控制机构”。FIRRMA未施行的情况下,CFIUS的审查权限仅限于外国投资者并购美国公司权益,而一旦FIRRMA施行,CFIUS的审查权限将大幅度扩张,其中与投资者切身相关之处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第一,技术转让将受限于CFIUS审查。目前美国的关键或敏感技术转让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根据美国商务部、工信部等部门的规定需要遵循相应的条例,获得相关专业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完成转让,CFIUS获得这一授权后,基于CFIUS是跨部门合作审查,其专业审查工作可能仍由相关专业部门主导,将造成技术转让审查的重复工作,另外由于跨部门合作审查过程中其他非专业部门可能基于其他原因提出不同于专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可能造成CFIUS内部审查意见不统一的情况,无论是重复审查还是意见不统一,均有可能导致CFIUS审查时间延长。
第二,FIRRMA对较多内容为CFIUS留下了较大的解释空间,比如FIRRMA对“出资安排”的定义包含了“并非一般的客户关系…而是比如合资企业”,由此该表述可以被理解为包含联合开发合同、技术许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合作。基于此类规定,CFIUS将有权对几乎所有涉及外国投资者因素的关键技术转让交易拥有审查权限。
第三,不同于现有美国商务部、工信部等部门对于技术转让审查的触发点在于技术是否被划归为关键技术或者敏感技术,CFIUS对于交易审查的触发点在于交易所涉的公司是否与关键技术或敏感技术有关,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只要交易所涉的公司与关键技术或敏感技术有关,即使其在某一次交易中转让的不是关键技术或敏感技术,该交易仍然受限于CFIUS的审查。
第四,CFIUS的审查范围将延伸到部分美国“境内”交易。符合国际武器贸易条例(the 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和美国出口管理条例(the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在美国设立并在美国开展业务的公司被认为是美国实体,而不考虑该公司是否部分或全部被外国实体拥有。但根据FIRRMA,此类美国公司将可能被当作外国实体对待,从而向此类实体转让技术将同样受限于CFIUS审查。就此问题另外需要关注,CFIUS在定义某一实体直接或间接受外国人士控制时,对“控制”一词的解释较为宽泛,不仅包括多数股权控制,也会包括通过少数股权或者特殊投票权控制,而CFIUS一般对于10%以上的投票权即会定义为“控制”,而在低于10%的投票权但伴有其他控制痕迹的案例中,CFIUS也会尝试将该情况定义为被外国人士控制。
综上,虽然FIRRMA尚未正式施行,我们仍可以看到CFIUS的审查范围正趋于扩大,尤其是在与关键技术、敏感技术相关的领域,中国投资者无论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并购相关公司,或购买技术、与此类公司达成任何形式的合作,均需特别关注CFIUS可能新增的审查对于交易确定性的影响,并及时通过设置交割先决条件、相关赔偿条款等方式,尽可能降低因CFIUS对交易作出负面决策而导致投资者投资成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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