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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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施行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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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本市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跨部门联动监管作出说明。

《通知》主要对联动监管的意义、联动监管的对象和适用情形、联动监管的程序、联动监管的工作要求等四方面作出说明,具体而言:


 

一、强调实施联动监管的意义

联动监管既是本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令”)等要求精神,也是依托跨部门协同和信息化手段实现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确定联动监管的对象和适用情形

联动监管对象为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上述监管对象对外投资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发生变动,纳入联动监管范围。

根据29号令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三、明确联动监管的程序

联动监管对象应在经济行为完成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完成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被投资企业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时,应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该经济行为已完成国有产权登记的产权登记证(表)。涉及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规定的无需办理产权登记情形的,由一级企业集团同意并经同级国资监管部门确认。

联动监管实施后,企业在本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不再需要提交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凭证或国资监管部门的无偿划转批复。不纳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范围的企业,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四、对联动监管提出工作要求

市属国有企业联动监管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各区在2018年年底前做好区属国有企业联动监管各项准备。同时,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要加大产权登记日常管理和培训力度,及时准确完成各类经济行为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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