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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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实施中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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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2018年8月31日正式通过,标志着个税制度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明确税收居民概念,提高基本扣除标准,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将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房屋贷款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支出也将作为专项附加项目予以扣除,同时特别增加了反避税法规定,旨在切实减轻广大纳税人的负担,还利于民。


 


 

一、《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及其配套法规颁布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指明了方向。今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

2018年6月2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的决定,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

2018年9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要在确保10月1日起如期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的同时,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18日,为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国务院颁布第707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内容与创新

(一)新旧个税法对比

与《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以下简称“旧法”)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二)新法主要变化

1.明确税收居民概念

新法第一条明确税收居民的概念:一是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的个人;二是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2.税目与税率的变化

此次修订删除了旧法中第二条第十一项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税目;将旧法中的第二条第二项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与第三项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目,根据经济发展现状统一合并为经营所得税目。具体对比如下: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并加总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税率发生了变化:

综合所得:

经营所得:

3.扣除项目与征管方式的变化

基本扣除标准提高:此次修改后的个税法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以往的按月计算调整为按年计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新法第六条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扣除项目的复杂化导致扣缴义务人只能是预扣预缴,而由纳税义务人自己在年末自行汇算清缴。


 

4.反避税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特别增加反避税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三、税法分析

(一)降低税收居民认定门槛对外籍人士缴税的影响

旧法是根据税收居民的实际后果(即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缴纳个税)列举了两种税收居民的类型:一是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的个人;二是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住满一年”是指在一年中单次离开不超过30日累计离开不超过90日;相对而言,新法所规定的“住满183天”明显降低认定门槛,但也只是增加了外籍人士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的可能。在国际税务实践中,国际税收协定判断税收居民身份更加关注“永久性住所”、“经常性居处”等相比“183天”更为久远的时间因素;所以,某个外籍人士虽然一年内在中国境内住满183天,但是根据税务协定判断可能因为“永久性住所”等因素仍是其母国的税收居民。鉴于中国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所以即使新法降低门槛,外籍人士在中国缴税数量增加的可能性也较小。

但税收居民认定门槛降低将导致更多外籍人士信息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根据中国签署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CRS)的时间表,中国将于2018年9月开始与缔约国交换外国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为此,中国制定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该办法规定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按照对等原则,其他缔约国家一般也会遵循这一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包括同时构成外国税收居民的情形),外国税务机关会将该个人在其境内的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使得中国税务机关更加容易掌握外籍人士在境外存放、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进而导致该外籍人士在境外领取的部分薪酬也在中国缴税。     


 

(二)税目与税率的变化降低低收入者、增加高收入者税负

在适用20%及以下的税率时,新法无疑提高了适用金额的门槛,有力地降低了低收入者的税负;在适用25%及以上的税率时,新法未做修改。但是,考虑到在新法中,将旧法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更改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而加总选择税率,使得高收入者适用新法的税率可能高于相对在旧法下分项计算的税率,即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


 

(三)扣除项目和征管方式的变化要求细化规定、各部门加强监管配合

此次新法修改将基本扣除标准提高到5000元,并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来处理个体差异,一定程度取代基本扣除项目的作用。

新法选择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同时规定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促进个人所得税征收更加公平合理。

扣除项目的复杂化无疑带来征管方式的变化。在旧法的扣除项目一刀切的情形下,扣缴义务人掌握所有的扣除项目的信息,可以胜任代扣代缴工作;但是,在新法中,扣除项目的复杂化导致扣缴义务人只能是预扣预缴,而由纳税义务人自己在年末自行汇算清缴。这也预示着中国实行多年的代扣代缴的个税征管方式向国际通行的自行申报方式过渡。


 

(四)反避税的规定加大了避税难度

近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个人在境外低税率地区设立公司用于境外投资或者境外上市目的,其中部分在获取收益后即将收益截留在境外公司而不汇入中国境内。根据旧法,由于上述收益仍然存放在境外公司名下,所以无法计为个人的所得进而不能征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已经规定了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则后,新法作出同样的修改,有效地弥补了漏洞;也就是说,即使境外公司不将收益汇入境内个人名下,也可视同已经分配至境内个人而对境内个人征税。


 


 

四、小结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现行税制的客观要求,是改善民生、调节收入分配的迫切需要,其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提高基本扣除标准,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将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综合所得纳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房屋贷款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支出也作为专项附加项目予以扣除,新法在制定方向上,无疑更显得公平、合理,但在实施过程当中,需要将配套法规、政策,以及其他部门的配合,以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及配套措施、政策的实际平稳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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