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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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相关新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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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8年一笔“狗”销,我们迎来了2019“猪”事顺利崭新的一年。元月伊始,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开始付诸实施,影响我们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值得关注的是,2018年11月20日至12月期间陆续出台的四部关于调整、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监管等行政法规均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这些新规与《电子商务法》同日生效,弥补了《电子商务法》中某些规定的空白和漏洞,无疑为《电子商务法》实施提供了实践指引和政策保障,法律与政策结合,将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行业的合法行为模式和行政监管的方向。

笔者曾发表过《电子商务法》亮点解读的文章,现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的四个新规分别进行简要阐述,尤其着重解读六部委关于《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8版)》

发布机关: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密码局、濒管办[2018年第157号]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0日

实施时间:2019年1月1日

《清单》共包括1321个8位税号商品,清单中的商品按《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监管要求执行,属于《通知》适用范围以外的,按以下要求执行:(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商品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直购商品按照个人物品监管要求执行,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监管要求执行,“二线”出区时参照个人物品监管要求执行。(2)依法需要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清单实施后,《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和《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2016年第47号)》所附的两批清单同时废止。


 


 

二、《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机关: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财关税〔2018〕49号]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9日

实施时间:2019年1月1日

该《通知》大幅提高了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单次交易及年度交易的最大金额,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三、六部门《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关: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商财发〔2018〕486号]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8日

实施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前为过渡阶段)


 

该《通知》明确了适用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概念及条件。

1) 适用于境内消费者通过境内登记注册的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向注册在境外公司购买商品,即只有在境内登记注册的平台才适用本《通知》,如网易考拉、小红书等,其他在境外落地的跨境电商平台不属于本《通知》规范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范围。

2) 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必须是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3) 跨境电商平台应与海关联网,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未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应委托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及相关邮政公司,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能够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该《通知》规定了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主体及各方承担的责任。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包括以下参与主体:

1)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企业”),是注册在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商品的货权所有人,也是承担商品质量问题的主体,应委托一家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服务商为其在海关登记注册、进行如实申报、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对境内消费者负有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提醒告知义务以及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

2) 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跨境电商平台”),是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消费者和跨境电商零售经营者提供交易活动平台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方。跨境电商平台应在海关进行注册登记,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交易电子数据;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等。

3) 境内服务商,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相应资质,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支付、物流企业应如实向监管部门实时传输加有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支付、物流信息;报关企业应如实申报;物流企业应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

4)  消费者,负有纳税义务,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5)  政府部门。海关对跨境电商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及必要的检疫程序。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海关对违法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8)》

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2018〕194 号]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0日

实施时间:2019年1月1日

根据《电子商务法》、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主要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主体的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退货管理、查验、检疫管理、场所管理等几个方面。

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境内服务商应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主要内容沿袭了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是该《通知》及上述其他法规的进一步实施细则,在此不再赘述。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规的出台有助于完善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行业和领域的大环境,对于消费者来说,在政府部门的大力监管以及多家境内企业的背书之下,更能放心的买买买。对于境内、境外从事跨境电商的平台和企业,将承担更重的责任和义务,但这必然会使整个行业更为专业和规范,不致乱象丛生。对于政府有关而言,如何将法规政策落地,营造人人守法的环境,“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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