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大成研究

您准备好迎接新的公司治理结构了吗?——新《外商投资法》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9-06-26

作者: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幕会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外商法”)。外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并同时废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法”)和《外资企业法》。


 

     继我们上一期法律简讯介绍了外商法的主要内容之后,此次我们想详细讨论其将如何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当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反映外商法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采用特殊公司治理结构而应与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内资公司治理体系一致的内容。


     事实上,自2006年《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发布以来,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定公司治理结构逐步朝着与中国《公司法》一致的方向进行调整和修改。


     然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依据合资经营法和合作经营法的要求继续保持特殊公司治理结构,例如,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是董事会而非股东会,这一点尚未与中国《公司法》保持一致。


     根据中国商务部(“商务部”)公布的统计数据,近10年来中国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为主。因此我们预计未来将有大量的合资企业需要对其公司治理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以符合中国《公司法》的要求。


     为探明新外商法对现有合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带来的可能调整,我们将《合资经营法》和《公司法》中不同要求进行了比较,按照重要性排序简要进行了归纳,供您参考:

     如上所述,《合资经营法》与《公司法》之间存在若干不一致之处,需现存的合资企业修改其公司章程和/或合资合同的相关条款。


     在对这些内容进行修改时,合资企业的中外各方可能会面临新一轮的谈判。实践中,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如何划分等一些关键事项,将可能成为合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的重点和难点。


     一方面,股东应按外商法的规定调整公司治理结构以符合最低法定要求。另一方面,也应考虑到公司内部机制惯性和过去做法,尽可能减少对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调整,从而可以更顺利地在股东之间达成协议。


    外商法给予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五年过渡期改变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外国投资者,尤其是投资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的外国投资者,需要一定的时间消化理解新法,并考虑如何进一步保护其在新法下的利益。


    综上所述,外商法是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和框架性法律。如何具体调整、规范和统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部门未来发布的具体实施细则。


    大成将密切关注外资法实施的监管进展,并及时更新报告。


 

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