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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二十五):证券违法的民事赔偿适用规则之证券代表人诉讼

发布日期:2025-08-20

作者: 马宏伟 王美祺


前    言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印发。新“国九条”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强调稳为基调、严字当头,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推动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


之后,系列配套监管文件发布与更新,明确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力度。“两强两严”背景下,要秉承“全方位、一体化、多视角”思路,综合应对上市公司证券合规风险。


笔者团队拟从上市公司经营合规、上市公司履职合规、上市公司证券服务合规和证券监管程序解析四个单元,协助上市公司勾划证券合规地图,推出上市公司证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以供参酌。


本文为上市公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属于证券监管程序解析篇。


文章主要内容为:


一、什么是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


二、如何启动证券代表人诉讼程序?


三、如何进行代表人诉讼程序?


四、什么是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判决的既判力扩张?


五、如何适用代表人诉讼判决已经确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总计约3700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自我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证券市场的准入门槛放宽,市场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然而,市场的开放性和复杂性也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健全资本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机制,切实有效增强投资者信心,成为我国资本市场能够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摸索创新中,不得不提到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根据2019年《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受损害的投资者可以普通代表人诉讼或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方式提出民事损害赔偿。笔者将通过以下五个问题,由浅入深向读者全面剖析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法律基础、启动机制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投资者如何有效适用。


一、什么是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


代表人诉讼制度最早出现在1991年,当时我国有效的《民事诉讼法》分别在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数确定和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自此,代表人诉讼正式成为我国解决群体性纠纷的一种民事诉讼程序[1]。但事实上,代表人诉讼的适用情形并不多见。


而后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资本市场作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模和影响力日益扩大。与此同时,证券市场中的各类侵权行为也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证券侵权纠纷往往有着波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分散区域广的特点。为适应此类特点的纠纷解决,并保证同案下裁判标准统一不失公平,证券侵权领域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应运而生。2019年《证券法》依托《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立起证券侵权领域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直至2020年3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官方微信、《人民法院报》《中国证券报》,刊登某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宣布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该案,并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2]这一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第一案正式启动,也是我国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领域的首次司法实践。

 


二、如何启动证券代表人诉讼程序?


(一)什么类型的案件可以进行代表人诉讼?


根据202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券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纠纷,均适用代表人制度。[3]


(二)如何确认适用普通人代表诉讼制度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证券侵权领域的诉讼代表人制度分为普通代表人制度以及特别代表人制度。普通代表人诉讼只能由投资者自发组织,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特别代表人制度并非与普通代表人完全不同,而是基于普通人代表制度的一种递进形式。投资者保护机构不能主动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而是在普通人代表诉讼的权利登记公告期间,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这个时候普通人代表诉讼程序便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某美药业案件体现从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向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转变历程。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行动,代表56名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正式提出将“某美药业”证券民事赔偿案升级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申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慎审查后,正式对外发布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中首次特别代表人诉讼转换的成功落地。[4]

 


三、如何进行代表人诉讼程序?


代表人诉讼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依次进行裁定权利人的范围、发出权利登记公告、权利登记、发布原告名单、推选代表人、公告代表人等一系列程序。通过这一系列程序以确定代表人,给予原告、被告充分且实质的程序保障。


此流程中的几个关键细节在《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均有所规定,以下对发起代表人诉讼的关键程序进行厘清。

以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为例:


(一)权利人范围的确定


代表人诉讼要求权利人具有相同的诉讼请求,权利人范围登记便是为了筛选出哪些是适格原告。人民法院在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前,通常会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听证的方式审查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裁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权利人的范围。与此同时,有异议的权利人也被赋予申请复议的权利。[5]对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定。[6]


(二)权利的登记


在权利人范围确定的五日内,权利登记公告发出,通知权利人在指定期间登记。值得注意的是,参与登记即视作对代表人的特别授权。


(三)代表人的诉前推选


不论是在起诉前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还是在起诉前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都需要在起诉书中提出拟任的代表人选。


只是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原告方在递交起诉书之时,应当详尽阐述拟任代表人的具体人选及其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随后,在规定的权利登记期间内,若所有向人民法院进行正式登记的权利人均未对拟任代表人的人选表示任何形式的异议,并且这些已登记的权利人中亦未有任何人主动提出申请以担任代表人的职务,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直接认定原先说明的拟任代表人中的二至五名候选人作为本次诉讼的正式代表人。


值得关注的是,代表人的推选是诉讼代表人制度中的核心环节,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困难。正如前文所提到的,证券侵权纠纷的关键特点是群体性和跨时空,权利人彼此并不认识,同时将所有权利人汇集在一起共同推选代表人也不现实。


上海金融法院结合前期大量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相关审判经验和工作机制的基础,自主开发的“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这一平台,适格投资者可以在线聚集,实现案件登记、代表人诉讼、风险评估、申请执行、咨询查询等全流程操作,并为投资者提供身份核验、无纸化信息登记、代表人诉讼、诉讼风险评估、示范判决阅览、损失核定报告查阅、案件状态查看等多种智能化诉讼服务,以此最大程度上便捷投资者进行在线诉讼。


在“某乐音响”案审理中,上海金融法院在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公示所有候选代表人的姓名、个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投资者通过在线投票选举代表人,每人一票。经过一轮投票,成功推选出5名代表人,有效解决代表人推选的难题。[7]


特别代表人的诉讼流程与一般代表人的诉讼流程相似,唯一不同的地方则体现在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介入并参与诉讼。目前,投资者保护机构仅特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四、什么是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判决的既判力扩张?


普通代表人制度具有生效判决既判力的扩张效力,即属于划定权利人范围内的、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且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8]普通代表人制度的这一特点不光是提高整体的诉讼效率,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贯彻同案同判的原则。


在实践中,既判力的扩张则体现在适用同一损失计算方式方面。例如,在满足既判力扩张的情况下,未参与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后续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用再次开庭,而是裁定适用生效判决并根据判决中的损失计算方法,来计算被告的赔偿金额。

 


五、如何适用代表人诉讼判决已经确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代表人诉讼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者损失进行核定。平行案件审理中,一般委托代表人诉讼案件选定的机构,依据代表人诉讼判决确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出具损失核定意见书。那么,上市公司应如何对损失核定意见书提出答辩?


首先,上市公司应从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书中,了解法院所采纳的损失核定方法的基本逻辑和具体计算方式。例如可纳入损失计算的交易记录确定方法、买入均价计算方法,以及证券市场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损失的计算方法等。


例如,前述“某乐音响”一案的判决中,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计算方法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其中应赔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或基准价)×持股数量×(1-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比例),买入均价采用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多个账户应合并计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组合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


其次,上市公司应认真核对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定损失所依据的投资交易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在平行案件审理中,上海金融法院通常会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取投资者交易记录,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


在这一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上市公司应及时提出异议:一是开户信息错误。若投资者提交的开户证件号码存在错误,可能导致交易记录无法匹配,从而影响损失核定结果。二是无交易记录或空账户。若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并无涉案股票交易记录,则损失核定结果可能显示“无交易记录”或“空账户”。三是其他异常情况。如交易记录缺失、数据错误或遗漏,均可能影响损失核定的准确性。


最后,在未对损失核定方法及交易记录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仍需重点核查损失核定意见书是否存在计算错误。如发现计算错误(如误差、数据输入错误、公式使用错误等),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 《“15某洋债”“15某洋02”债券自然人》,载于中国证券报2020年3月13日, https://epaper.cs.com.cn/zgzqb/html/2020-03/13/nw.D110000zgzqb_20200313_8-A06.htm。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4] 《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 投资者保护再添利器》,载于经济日报2021年4月27日,http://paper.ce.cn/pc/attachment/202104/27/4a870656-5464-463c-9b8e-fa30dfeaab7b.pdf。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方式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对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7] 孙倩:《如何在证券群体性纠纷中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载于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10月9日,https://mp.weixin.qq.com/s/u91QJalMwKCxbmDU5PVVJw。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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