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破产法对境外债权人的保护
发布日期:2025-08-20
作者: 陈胜
一、中国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的演进与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持续深入的背景下,跨境破产中的债权人保护已成为重要议题。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不断创新的司法实践,构建了一套完整的跨境破产债权人保护体系。通过这一体系,不仅展现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同时也体现了中国对于国际司法合作的积极开放态度。
(一)跨境破产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首次确立了有关跨境破产的条款,为后续处理境外破产案件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明确了中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原则。
随着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发布《关于审理跨境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跨境破产案件的相关问题作出了系统性的规范,标志着中国跨境破产法律制度进入成熟发展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在构建跨境破产法律体系时,既吸取了国际先进的经验,同时又充分考虑到了中国实践。例如,在承认外国破产程序时,既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的核心原则,又保留了涉及中国债权人权益的特殊保护条款,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二)跨境破产司法实践的特征与趋势
近年来中国跨境破产案件增长迅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相关统计数据,全国法院受理的跨境破产案件已从2018年的56件增长至2023年的215件,近三倍的增长与中国实施的"一带一路"建设密切相关。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中国跨境破产案件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首先,债务人资产分布呈现明显的跨国化特征。统计数据显示,平均每个跨境破产案件涉及3.2个法域的资产,其中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案件占比达65%以上。以2022年深圳中院受理的某科技集团破产案为例,该案资产分布在7个国家,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其次,债权人构成日益国际化。在典型的跨境破产案件中,境外债权人比例可达40%以上,且往往来自多个法域。例如,在广州中院审理的“南方石化重整案”中,债权人包括来自12个国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其中俄罗斯天然气工业银行等外国金融机构的债权占比超过30%。
再次,法律适用问题日趋复杂。跨境破产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冲突,包括破产程序启动标准、债权申报期限、优先权认定等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也考验着中国法院的司法智慧。
二、外国债权人的平等保护机制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司法实践
中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贯彻平等保护外国人权益、确保其拥有国民待遇的原则、确保外国债权人与国内债权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在债权申报环节,法院为境外债权人提供了便利化的服务。以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审理的某一境外破产案为例,日本债权人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申报时,法院不仅提供了日语的流程指南,同时也安排了专业翻译协助提供资料。
在债权人会议环节,法院开设了多语言的会议系统,并且支持远程实时参与会议。相关涉及欧美债权人的案件中,法院采用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并且配备了同声传译服务,确保各方债权人有效参与。
在权利救济环节,法院保障了境外债权人的异议权。广州海事法院于2022年审理的跨境案件中,针对新加坡债权人提出的异议,组织了相应的专家论证会,听取国内外破产法专家就争议问题发表不同意见后,最终做出裁决。
中国法院在运行国民待遇平等原则时,充分考虑到了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差异,保持原则性的同时也具备灵活性,照顾了外国债权人的利益诉求。
(二)国际条约与互惠原则的适用
国际条约与互惠原则是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境外破产裁决的法律基础。在国际条约应用上,中国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司法协助条约网络。中国已与39个国家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24个条约明确包含破产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条款。这些条约在实践中展现出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条约适用优先性。当存在中国与其他国家相关条约时,法院将优先根据条约规定进行审查。以《中法司法协助条约》为例,第21条规定了对于破产裁决的承认与程序。在2019年的某一案件中,巴黎商业法院的破产裁决依据该条约仅用48天就获得了上海三中院的承认与执行,创造了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的效率纪录。
二是审查标准的趋同性。很多条约都规定了不损害公共利益等相似的标准,其中的条约一致性有助于提高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
三是执行程序的简便性。比如2022年生效的《中新(加坡)司法协助条约》规定中,关于破产裁决的申请可直接向地方法院提出,提高了程序效率。
在互惠原则适用方面,中国司法实践经历了从严格到灵活的发展过程。2024年无锡中院审理的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案涉及承认美国加州法院7300万美元的民事判决,法院在裁判中确立了"个案互惠"标准,明确指出只要证明两国之间存在相互承认的先例,即可认定互惠关系成立,无需考察互惠关系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三、挑战与建议
尽管中国在跨境破产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这些挑战制约着债权人保护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是法律冲突问题日益突出。不同法域在优先权认定、撤销权行使等实质性问题上的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差异。以担保债权为例,英美法系国家普遍承认浮动抵押的优先效力,而中国法律对此则有不同规定。在"南方石化重整案"中,就曾因中美两国对担保物权认定的差异引发争议,最终法院通过引入专家证言等方式才得以解决。
二是执行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即使中国法院承认了外国破产裁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可能遭遇财产所在地法律的限制。2023年某中资企业德国子公司破产案中,虽然中国法院作出了承认裁定,但因德国对银行账户冻结的特殊程序要求,导致执行程序拖延近半年。这类问题在涉及不同法系的跨境案件中尤为常见。
三是专业支持体系有待加强。跨境破产案件的审理要求法官不仅精通国内破产法,还要熟悉国际私法规则,具备处理涉外案件的语言能力和国际视野。目前,这类复合型人才在中国司法系统中仍属稀缺资源。某高院法官坦言,在审理涉及离岸公司的破产案件时,常常面临法律查明和专业判断的双重压力。
四是信息化建设存在短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建立破产案件信息平台,但与境外相关系统的对接仍不顺畅。在疫情期间,某跨境破产案件的线上听证会因网络延迟和技术障碍多次中断,影响了审理效率。这种技术壁垒在远程取证、电子送达等环节表现得尤为明显。
四、展望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跨境破产法律制度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展望未来,中国跨境破产制度建设可以在如下方面实现突破:
互惠认定标准将更加开放包容。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进一步放宽互惠关系的认定条件。可能的发展方向包括:建立"事实互惠"与"法律互惠"并行的双重标准;对营商环境优良的国家实行互惠推定;探索"不对称互惠"等新型认定模式。
跨境破产协议制度将逐步完善。未来可能会建立标准化的协议范本,明确主要程序与辅助程序的协调规则。深圳前海法院正在探索的"跨境破产协助中心"模式,有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种机制可以协助法院处理跨境破产中的程序衔接、信息交换等具体问题。
区域性合作机制将深入推进。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中国可能牵头建立区域性的跨境破产合作网络。该网络可能包括:统一的债权申报平台、互认的管理人资格制度、协调的财产分配机制等。2024年启动的"中国一东盟跨境破产合作倡议"已经在这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数字化应用将全面升级。随着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跨境破产程序将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化。预计未来三年内,全国法院将建成智能化的跨境破产案件管理系统,实现与主要经贸伙伴国系统的数据互通。电子债权证明、智能财产追踪等创新应用将大大提高程序效率。
专业服务体系将更加健全。跨境破产管理人的专业门槛将进一步提高,可能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将开发针对性的跨境破产服务产品。高校与研究机构将加强跨境破产理论研究,为实践提供智力支持。
中国参与全球破产治理将更加深入。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中国可能提出具有自身特色的跨境破产方案。这个方案将兼顾效率与公平,平衡各方利益,既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又体现东方智慧。中国在国际破产组织中的话语权将进一步提升,有望在规则制定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总之,中国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前景广阔。通过持续的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中国将构建起更加完善、高效的跨境破产债权人保护机制,为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全球破产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这一进程不仅将促进中国自身的法治建设,也将推动国际破产法律秩序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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