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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实务详解

发布日期:2025-01-13

作者: 王栋


2024年12月30日,为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针对舆论广泛关注的“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的具体要求”“调整认缴出资期限”“股东出资”“公司注销难”及“虚假登记”等问题,发布了《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29条,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对公司登记的实务操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文旨在对《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以供大家在办理公司登记、备案实务中予以参考。

 

细化公司缴纳注册资本的相关要求

 

2024年7月1日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在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本次《实施办法》细化了公司缴纳注册资本的相关要求,具体而言:

 

另外,《实施办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若为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而有限责任公司和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当然,《实施办法》也明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新增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当然,对于存量公司,即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而言,其注册资本缴纳期限的要求并不是一刀切。对此,《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若相关存量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可以按2024年6月30日前确定的出资期限出资。

 

明确了对于存量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处置

 

当前,在现实中许多公司存在公司登记异常的情况,本次《实施办法》针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实施办法》第10条,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存在认缴出资期限三十年以上、注册资本十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经综合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有权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综合研判,必要时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公司及其股东应当配合提供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材料。若公司登记机关认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并按程序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受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因此,我们建议相关公司应自行结合上述标准进行自查,若公司的登记情况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情形的,应提前做好变更登记的准备或自行主动予以变更登记,以避免被公司登记机关强行要求变更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完善股东的出资类型及作价的要求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本次《实施办法》第6条增加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的规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强化公司备案义务

 

《实施办法》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分别就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登记联络员、董监高解除职务的备案要求进行了明确,具体而言:

 

与此同时,《实施办法》就公司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事项,规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

 

明确不予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及备案的情形

 

《实施办法》第19条规定了6种不予办理设立登记或者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的情形,具体而言:

此外,《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

 

解决“公司注销难”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第22条,公司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股权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并在注销决议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由此避免了若出现公司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等情形,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难题。

 

协助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公示涤除信息

 

根据《实施办法》第23条,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本条规定明确了若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相关人员的信息。

 

细化公司另册管理制度

 

《实施办法》第24条细化了公司另册管理制度,明确另册管理的对象、程序、后果以及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的条件,具体而言:

《实施办法》对于公司另册管理制度的细化,将另册管理的对象、程序、后果以及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的条件、中介机构责任、要求等予以了明确。作为中介机构在办理公司登记过程中应做到诚实守信、依法履责,标明其代理身份,不得利用从事公司登记、备案代理业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若中介机构代理他人、以自己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虚假登记行为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本次《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具有非常强的必要性和实务指导意义,它不仅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现实需要,也是实施新《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的实务需要,更是提升公司登记管理规范和服务质量的需要。近期,包括《实施办法》在内的新《公司法》配套规定的相继出台,在规范市场主体内部治理、对外经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等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能够切实帮助广大经营主体纾困解难,更好服务并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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