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创投机构鼓励和扶持政策汇总(下篇)——江浙粤篇
发布日期:2024-11-26
作者: 杨春宝 孙瑱
在“各地创投机构鼓励和扶持政策汇总(上篇)”一文中,我们介绍了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的创投鼓励和扶持政策,在本篇中,我们将对江苏、浙江和广东三省的相关规定进行系统性梳理。
1. 江苏
1.1 各地创投实施意见概览
法律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12号)
《关于促进南京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政办发〔2009〕131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扬府发〔2010〕201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
《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07〕88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11〕192号)
《淮安市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淮政发〔2011〕第94号)
《泰州市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泰政发〔2011〕108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通政发〔2012〕7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促进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政发〔2023〕1号)
《如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基金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皋政办发〔2022〕79号)
《关于加快吴江市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吴政发〔2008〕133号)
《关于调整加快吴江市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吴政规字〔2010〕1号)







1.2 各地政府引导基金概览
政策依据: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7〕132号)
《南京河西新城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建政规发〔2012〕9号)
《南京市紫金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泰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1〕199号)
《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通政办发〔2012〕188号)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园管〔2010〕49号)
《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发改财金〔2012〕52号)
《徐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盐城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盐政办发〔2011〕100号)
《淮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 浙江
2.1 各地创投实施意见概述
相较于江苏省而言,浙江省内出台创投意见的地区并不多。出台的创投意见包括《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宁波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若干意见》。
其中,宁波市规定,创投企业投资于县级及以上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2年以上(含2年),所投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占销售额3%以上(含3%)的,投资额占创投企业总资产50%以上的,创投企业可申请不超过其对被投企业投资总额6%的财政补贴。此外,创投企业以现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期限3年以上,且实收资本占协议计划投资额的70%以上,出资存续期达1年以上的,创投企业可按对该被投企业投资总额的不低于当年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申请补助,单次投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创投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与宁波市的规定类似,嘉兴市也有针对被投企业技术开发费的财政补贴政策,不过其门槛比宁波市更高一些,即,被投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须占其销售额5%以上,相关创投企业方能申请财政补贴,而额度上限与宁波市相同。此外,嘉兴市还规定了风险补偿机制,即,允许经备案的创投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其投资于初创企业的损失。
2.2 各地政府引导基金概览



3. 广东
3.1 省级和地市级创投扶持政策概述
广东省出台了不少省级和地市级的创投扶持政策,因篇幅有限,我们仅能在此重点介绍几份具备较多实操内容的规定:
3.1.1 《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穗府规〔2023〕6号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非上市企业股权的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其中: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20亿元以下、1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15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5亿元以下、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投向房地产、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领域以及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债权业务等部分不予计算。同一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3.1.2 《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3〕4号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实际投资深圳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每满人民币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单笔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2)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5%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家管理企业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3)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4)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新注册或新迁入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3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自入驻之日起,在新注册或新迁入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4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5)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可根据当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申报创新人才奖。
3.1.3 《珠海市贯彻落实“省科技创新十二条”政策措施》珠府函(2019)245号
鼓励有条件的区(管委会)对新注册登记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从其形成财政贡献之日起,给予最多5年适当奖补;对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投资珠海中小微企业达到一定额度或比例的给予奖补,重点用于奖励其高管及骨干人员。
3.2 各地政府引导基金概览



结语
因篇幅有限,我们无法就全国各地的创投机构鼓励和扶持政策进行一一罗列,而仅能就各直辖市和江浙粤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在创投十七条发布后的两个月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王胜邦在2024年8月21日国新办举行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将研究提高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比例,这对创投行业而言可谓是重磅利好,我们亦期待相关政策能够尽快落地。
[1] 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管理团队有激励机制,包括税收优惠,被投企业上市前期费用资助,购买/租赁办公用房补贴,高级人才奖励(含个税返还、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和医疗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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