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委联合出台指导意见助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24-11-28
作者: 陈胜 杨景逸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社会组织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第十三节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中明确要求,要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其中包含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两项任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对社会组织工作的总体部署,2024年10月民政部会同中央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意见》针对当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突出问题提出的总体要求和指导意见对公募慈善基金组织等社会组织的规范建设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截至2024年10月我国的社会组织总量已达88.2万余家(民政部新闻发言人语)且还在不断发展,这些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当下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部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不完善、相关制度建设落后,监督管理机制也不乏失灵的情况。
2022年天津市某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叶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名义将基金会慈善资金转移至自己名下公司账户,且该基金会还存在慈善活动年度支出比例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天津市民政局吊销了该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并将叶某相关问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3年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柯某孝私自以“儿慈会9958儿童大病紧急救助项目”的名义向患儿家长筹集资金,骗取患儿家长钱款近千万元。事件暴露出基金会内部管理不规范、对工作人员监管不力、信息公开责任未落实到位的问题。
2022年江西省景德镇市某促进会成立后,其会长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之后该促进会失序失管,多年未参加年检,部分人员以促进会名义四处活动、招摇撞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最终被景德镇市民政局依法撤销登记。
2018年广东某联合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广东企业500强”“广东省诚信示范企业”“广东省优秀企业家”等表彰活动,利用活动变相违规收费近3000万元。
以上乱象部分反映出当前社会组织治理和监管的突出问题。
《意见》提出对于社会组织工作要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通过登记审查、加强管理、强化监督、鼓励引导四个方面着力解决社会组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从这四个方面分别解读《意见》对于社会组织的影响:
(一)严格登记审查,确保慈善底色
实行事先告知提示: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阶段,以事先告知书的形式向发起人、捐资人书面告知相关法规政策要求,明确捐赠财产的权属、组织费用开支的合理比例、财产用途应当符合组织章程、清算财产不得分配等规定。
严格审查负责人人选:审核部门细化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条件并严格审查,社会组织要健全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退出等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社会组织按规定民主选举负责人后应履行备案手续。
加强名称及业务范围审核: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按照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社会组织成立、更名、章程核准的审核标准。日常监管中发现社会组织超范围开展活动的依法处理。
我们认为,《意见》要求设立的事先告知及出资承诺程序有助于让社会组织的发起人、捐资人认识到慈善捐赠的非营利性,避免将捐赠资产误当作投资或其他营利行为,从源头上保障捐资的慈善底色。严格核准负责人选及社会组织业务活动范围,有助于社会组织聚焦主责主业及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组织建设,提升内控效能
强化内部机构功能:《意见》强调要发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的功能,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增强社会组织内部决策的透明度和合理性。业务主管部门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内部机构运行制度,指导解决内部治理问题。
加强分支机构管理:社会组织通常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以扩大影响力和开展具体项目。《意见》要求各组织要审慎论证设立分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到与主责主业及管理能力相匹配。要对分支机构人、事、财进行全面管理并承担分支机构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
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意见》要求社会组织按照非营利组织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建立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控体系,明确内控责任主体,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等报告财务收支。
我们认为,强化内部机构功能能够避免负责人“一言堂”的专断现象,防范社会组织负责人侵害组织利益,保障组织持续健康运行。加强分支机构管理有助于规范分支机构运作,防止出现分支管理混乱、产生社会负面影响等问题。加强财务管理能促使社会组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慈善资金的安全,增强公信力,减少潜在的利益冲突和违规行为。
(三)强化管理监督,增强慈善规范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将重要人事变动、大额资金收支、接收或开展境外捐赠资助等事项纳入报告范围。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指导监管事项清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提升年检年报质量:民政部门加强对年检年报的管理和监督,细化审查标准,加强对问题的反馈力度,视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反馈突出问题。对年检发现的问题,要使用提醒敦促、约谈负责人、发放整改文书、行政处罚等梯次监管工具。
规范收费行为: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持续引导社会组织规范收费行为,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及时公示收费信息。对于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利用职权收费、通过评比表彰收费、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通过培训或评价发证违规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我们认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提升年检质量等要求使得社会组织的人财物及对外活动处于更严格的监管之下,有助于增强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也压实了主管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和工具。规范收费行为有助于防止维护慈善行业的良好形象,提升慈善事业美誉度。
(四)积极引导发展,服务社会建设
推动能力建设与品牌意识提升:《意见》鼓励社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树立品牌意识。各社会组织应通过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打造良好的品牌形象,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捐赠者和社会资源,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服务大局与乡村振兴:《意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参与相关项目,为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推动乡村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对于慈善组织的违法情形新增列举:“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新增)违反规定的”。慈善组织有前款规定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于募捐活动的违法情形新增列举:“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同时新增规定,对于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违法情形,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责令退还违法募集财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罚款。
我们认为随着《意见》的进一步落实细化,社会组织的管理将更加规范高效、内部治理更加精细科学、监督管理更加全面稳健,这将助推社会组织健康良性发展、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使其更好服务于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社会治理等国家重大战略,为解决国家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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