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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 49 亿标的民商事诉讼案件

发布日期:2024-11-05


  一、 项目概述

  代理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崇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某地产上市公司、浙银合伙之间有关股权及债权合作纠纷的一系列诉讼和仲裁案件。

  二、 项目亮点

  该系列案件涉及房地产项目公司、银行、中小股东等多方利益主体,案情极为复杂,协调工作难度巨大。本案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股 + 债”融资、基金多层嵌套、银团贷款及监管、抵押担保等多领域的法律问题,在我们律师介入下,最终重启了停滞不前的房地产项目开发,保障了该地区动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本案充分展现了我们律师处理重大商事争议纠 纷案件的综合实力。

  三、 项目详解

  (一) 项目概要:

  为了开发位于上海的某高档住宅项目,某公司采取了一系列融资方案。在融资计划安排下,浙银上海某城市建设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银合伙”)与某地产上市公司均成为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的小股东。

  1. 中崇集团实控下的某公司,与某地产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因合作纠纷发生了一系列的仲裁和诉讼:

  1) 某公司之股东将某公司10%的股份转 让给某地产上市公司,某地产上市公司向某房地产之股东支付了人民币 10 亿元(股 + 债)。 之后由于合作纠纷,某地产上市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IAC,“上海贸仲”)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终止与某公司股东的股权合作协议,并要求某公司返还上述款项。上海贸仲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做出仲裁裁决,经过我们律师努力,仲裁庭最终裁定终止股权合作协议,但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成功帮助某公司免除责任并达到了客户期望。

  2) 同时,某公司委托上市公司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建设,某公司应支付的委托管 理费约为人民币 3.3 亿元。之后由于合作纠纷,上市公司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支付项目管理费 5000 万元及违约金 5600 万元。就该案,上海一中院已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做出一审判决,一中院的判决最终仅支持原告 1000 万元的管理费和 700 万元的违约金。虽然原告上诉到上海高院,但最终于 2020 年 10 月撤回了上诉,认可了一审判决。

  3) 在上述仲裁案裁决作出之后,某地产上市公司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中 院”)提起相同诉请,请求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我们代表客户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同时以“一 事不再理”为理由申请驳回起诉,杭州中院于 2020 年 7 月驳回了某地产上市公司针对某公司的起诉。某地产上市公司后续又上诉到了浙江高院,但最终于 2020 年 10 月主动撤回了上诉。

  2. 某公司同时也向另一小股东浙银合伙融资达 39.8 亿元。浙银合伙担心某资不抵债, 于 2020 年 6 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二中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归还本金 及违约金、利息损失等共计 49 亿元,并申请查封和冻结了某公司名下的在建工程及其土地 使用权、银行账户及相关股权等。该案件是上海二中院迄今为止最大标的民商事案件。

  (二) 处理思路:

  案件发生后,主办律师力促某公司与浙银合伙、某地产上市公司进行和解。最终,主办 律师在上海、杭州等地进行了多轮协商谈判,成功协调第一顺位抵押权人银行同意让浙银合 伙成为某公司项目土地和在建工程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并且让某公司另外一位股东成为第 三顺位抵押权人,最终达成了一揽子的四方和解方案(其中包含了数份具体和解协议)。浙 银合伙最终于 2020 年 12 月撤回了在上海二中院的起诉,某地产上市公司也于 2020 年 10 月撤回了浙江高院的上诉,同时上市公司子公司也于 2020 年 10 月撤回了项目管理纠纷案在上海高院的上诉。

  (三) 实务建议:

  1. 尽管本系列案件是诉讼和仲裁案件,但都是因投融资而引发的争议解决,因此该类案件的诉讼律师最好具有投资并购经验,且要有非诉讼理念来对整个争议解决大局进行协调和处理。

  2. 由于是系列诉讼和仲裁案件,因此诉讼律师必须是一个团队来参与处理,而非一两个诉讼律师应诉即可;此类案件必须要有团队作战的理念,才能在客户面前取得充分信任。

  3. 此类诉讼是为了解决问题、盘活项目,而不是把问题搞得更复杂,或者“单纯胜诉” 那么简单。在有一定可行性基础上,我们律师要积极推动能取得多方共识条件下的和解方 案,力争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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