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上海能源通讯》(第三期)
发布日期:2024-12-18
作者: 徐艳 司军艳 黎智勇 朱艳
目 录
第一章 大成往期原创
大成实践|浅谈碳市场规则下涉碳业务协议安排的合规新视角(徐艳)
实践指南|浅析涉碳业务实践刑事责任问题及合规提示——以“数据治理”的视角(徐艳)
实践指南|碳情速递:一文掌握碳市场最新动态(孙庆南)
大成策析|浅析《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徐艳、刘安)
大成策析|“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司军艳)
大成策析|ESG投资与法律合规实务报告(徐劲科)
大成策析|ISSB可持续披露准则能统领ESG披露标准吗?(徐劲科)
大成研究|欧盟碳排放标准制度下中国车企的机遇和挑战(陈峰、王无非)
大成研究|想要了解碳资产,知道这些就够了(上篇)(孙庆南)
大成研究|想要了解碳资产,知道这些就够了(下篇)(孙庆南)
大成研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孙庆南)
大成研究|气候变化对国际能源投资规则带来的变革(陈芍开)
大成研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路在何方?(司军艳、朱立成)
大成研究|ESG是什么?为什么要ESG?(徐劲科)
大成研究|中国ESG法律规范框架(徐劲科)
大成研究|从ESG报告看企业ESG实践——环境篇(徐劲科)
大成ESG法律研究系列(四):ESG实践下的强迫劳动问题(杨傲霜等)
大成ESG法律研究系列(五):中国证券公司ESG评级现状与MSCI ESG评级体系剖析之一(徐彦杰等)
大成ESG法律研究系列(七):中国证券公司ESG评级现状与MSCI ESG评级体系剖析之二(徐彦杰等)
大成ESG法律研究系列(八):中国证券公司ESG评级现状与MSCI ESG评级体系剖析之三(徐彦杰等)
大成ESG法律研究系列(十一):中国证券公司ESG评级现状与MSCI ESG评级体系剖析之四(徐彦杰等)
第二章 行业互动
大成动态|居家不停学之碳中和背景下低碳经济结构及律师业务发展的探讨
大成动态|2023大成上海碳中和法律实务沙龙,从法律人视角看美好生活的绿色之变
大成动态|大成深圳办公室律师受邀参加第一届“中瑞全球可持续治理研讨会”
活动|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热点问题及风险管理
活动|双碳目标下的绿电政策解读与交易实践——大成上海、碳道2022年第一期绿电沙龙活动成功举行
活动|2022大成ESG实践与展望论坛
活动|2022绿色金融暨碳中和、ESG展望研讨活动
活动|ESG发展中的法律风险——大成律师应邀参加“中国碳交易与ESG投资合作发展峰会”并作主题演讲(2022)
活动|大成ESG业务发展与服务产品——大成成功举办第一期建筑与房地产部专业公益讲坛
活动|聚焦ESG,碰撞跨界火花,“ESG评价体系与法律实践”研讨会成功举办
活动|大成律师应邀参加第三届中国碳交易与ESG投资合作发展峰会
活动|大成上海律师应邀授课“首期中国上市企业ESG及碳中和战略研修项目”
新闻|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大成律师与中国民用机场协会领导举行座谈
新闻|大成律师受邀参加2023第二届中国能源管理&碳中和国际峰会并进行主题演讲
新闻|领跑双碳,共赢未来——大成上海实现碳中和
新闻|大成上海律师受邀参加首届中国碳金融论坛并做主旨发言
新闻|大成小论·新能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上海站
新闻|大成上海律师受邀参与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绿色低碳发展分会绿色电力专场沙龙
新闻|大成律师受邀参加首届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论坛并作主旨报告
新闻|大成上海律师应邀出席安拓举办的线下闭门会议并进行主题分享
新闻|大成律师应邀为金融行业管理人员举办双碳讲座
新闻|聚焦综合能源前沿,分享最新行业洞见——大成上海律师在2023年第五届综合能源服务产业创新发展大会上发言
新闻|大成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达成战略合作共同推进国际碳金融、碳创新中心建设
新闻|大成律师受邀出席2024中国企业碳中和最佳实践论坛
新闻|《企业碳信息合规披露与评价规范》第二次专家论证会在大成北京总所成功召开
新闻|新能源金属及天然气行业法律热点实务论坛暨《“双碳”背景下新能源金属及天然气行业法律热点实务问答手册》发布会成功举办
新闻|“共探企业可持续披露的工作路线图”——第三期“智合绿谈”成功在大成举办!
新闻|大成律师受邀参加“2024国际绿色零碳节”,共绘绿色发展蓝图
新闻|杨贵生律师出席“双碳目标下涉碳争议非诉解决机制论坛”并作专题发言
新闻|大成律所沪甘两地办公室携手,共同举办“能源变革下的法律挑战:合规、风险与机遇”论坛
新闻|大成成都办公室举办《商业诉讼策略方案的思维路径》和《双碳视角下的法律服务新版图》主题分享活动
新闻|大成金融黄埔十四期培训班(ESG)开班仪式暨大成ESG法律研究中心揭牌仪式在上海圆满举办
新闻|【大成金融+】第一百零七站——上海站(ESG)闭门交流会圆满举办
新闻|大成ESG合规专题讲座圆满举办
新闻|大成律师受邀参加ESG投资研讨会暨上证报ESG研究中心筹备会
新闻|大成律师受邀出席上海外商投资协会举办的2023年外商投资企业ESG论坛
新闻|大成律师参与ESG标准制定及体系建设工作
新闻|大成举办“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管理指令》的挑战和ESG管理应对”论坛
新闻|大成律师事务所正式发布ESG报告(2021—2023年度)
荣誉|大成入围上海英国商会首届ESG中国大奖:“2022年度ESG法律服务机构奖”
荣誉|大成高级合伙人徐文萍、合伙人杨志鹏荣膺2023年度LEGALBAND ESG与绿色经济律师15强
荣誉|大成荣膺律新社2024年度能源、环境与自然资源领域品牌影响力律所,四位律师入选指南名录
业绩|大成助力广州市首单绿色碳中和CMBS项目成功发行
业绩|大成律师成功签约某国有药企上市公司境内外ESG合规建设项目
业绩|大成为铜管加工制造企业提供ESG管理体系咨询服务
第三章 法规与政策速递
第一部分 碳市场领域法规与政策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部:《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公路隧道照明系统节能》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行业(CETS—AG—02.01—V01—2024)》等4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技术规范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24年度报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钢铁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等:《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
第二部分 新能源发电领域法规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国家发改委:《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 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第六批参考产品(技术)目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 年)》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光伏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 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三部分 国内外ESG领域法规与政策
欧洲议会:《关于赋予消费者绿色转型权利的指令》
加拿大: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CSDS)提案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暂缓实施气候信息披露制度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2024年度欧洲共同执法优先事项声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国务院:《节约用水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财政部:《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24年度报告》
生态环境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加快提升本市涉外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能力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工作指南》
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促进环境社会治理(ESG)体系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第一章 大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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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减排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并轨运行,共同构成我国碳市场建设的基本工作内容。两类市场相辅相成,在强制减排市场抵销机制的安排下,自愿减排市场的市场效益得到有效发挥。回归业务实践,自愿减排市场交易产品(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若经重点排放单位采购用于履约,直接决定了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质效。在主管部门制定的严格的不完全履约法律后果下,重点排放单位应高度重视采购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协议条款约定,以最大程度避免履约风险。诚然,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基于合同约定追究相对方一定的违约责任,但本文希望通过梳理两类市场规则下,如何紧密结合市场特点,提升协议条款内容的草拟及履行的质效提供一些思路,以提高合规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
提到法律责任,我们会先入为主地想到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则更多因一句原则性规定而被忽视。诚然,刑事责任因其法定标准的严格或罪刑法定原则带来一些追责门槛。尤其涉碳业务因其产品新颖、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仿佛给碳市场实践和合规评价带来很多难题。但是,通过分析碳市场的基本属性内容,包括极具特殊特色的工作机制,其实不难得出我们基于法律合规性评价的基本结论。同时,随着行业日新月异的变化,法律规定虽然滞后但也虽迟但到,涉碳业务刑事责任的内容正在逐渐丰富和完善。
承接较早之前参与的一次论坛发言,结合与时俱进的法律更新内容,笔者通过树立“一个维度、两类市场、三性要求”的讨论范畴,梳理了涉碳业务有关主体的刑事责任内容,以期可以帮助我们有关市场主体在参与碳市场实践过程中,明确行为边界,建立正确的商业价值判断预期。
自2021年7月开市以来,全国碳市场已经运行了近两年。截至2023年4月17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超过2.3亿吨,累计成交额超过106亿元,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如交易活跃度低,受履约期影响明显;部分控排企业在配额量收紧趋势下存在较大履约压力;碳排放数据质量不高,部分控排企业存在数据造假;可用于抵消的CCER存量不足等等。近期我们观察到生态环境部出台的一些新规、指引和通知中对上述热点问题有所回应,结合碳市场的最新动态,笔者对此进行了回顾梳理与评析。
作为指导国内温室气体减排量开发及交易相关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沉寂许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终于面世并广泛征求意见,相信不久便会正式发布。从本次公开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在框架结构体例的设计与内容编排上,《管理办法》相比之前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既有内容传承,也有革故鼎新。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正式公布,也预示着我们翘首期盼的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正式开市已经箭在弦上。
“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是我国在实现双碳目标道路上做出有益探索的成果。本次中央深改委第二次会议上不仅明确了转向目标,还提出了转向的路径和保障机制。国家发改委政研室主任、新闻发言人金贤东表示,先立后破、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工作、把握好工作节奏这三方面,是中央有关“转向”重要部署工作的入手点,我国将有计划、分步骤地推动“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实现彻底的发展方式转换和产业经济升级。在这一背景下,作为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义务,关注绿电市场与碳市场的发展,顺应时代潮流、抓住发展机遇,完成自身的绿色低碳转型,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气候变化、环境破坏和社会问题等成为全球性挑战,日益成为企业个体和社会发展的核心议题。随着2021年我国“十四五”规划的实施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开局,国家“双碳”目标的制定,国内外倡导可持续发展理念,ESG投资已成为资本市场中一项重要的话题。ESG关注企业的环境、社会、治理绩效,对企业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的贡献进行评估,一方面,为企业法律合规管理带来新的风险挑战,另一方面,投资者越来越多地通过ESG 维度判断企业价值,将其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ESG合规蕴含着巨大潜在价值。本报告详细介绍了ESG投资的背景、信息披露框架、金融产品监管、实质性议题、实践样本研究、公司治理、投资策略、尽责管理问题以及ESG尽职调查等方面的内容。
在2022年4月的博鳌亚洲论坛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透露“目前证监会要求披露ESG相关信息,主要是基于自愿原则。制定准则强制披露,是下一步要做的事。”同时,他也对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委员会(ISSB)计划年底出台的ESG信息披露准则评论道:这套标准很可能会被全球采纳,且会对中国企业未来发展带来巨大影响。
本文探讨了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委员会(ISSB)的背景、其发布的ESG披露准则(ISDS)征求意见稿,以及这些准则对全球及中国ESG信息披露可能产生的影响。
近年来,全球变暖加剧、气候变化威胁日益严重,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欧盟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一直致力于应对世界气候危机。作为主要的碳排放源之一,汽车行业是欧盟气候政策的一个重点关注领域,为之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自2021年开始,欧洲市场已超过亚洲市场,成为我国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出口市场。欧盟对汽车碳排放的限制标准自然也对中国车企也产生了影响。对中国车企来说,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中国车企需要通过技术创新、环保研发和市场开拓,适应欧盟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才能在欧盟市场上取得更好的发展。同时,欧盟对可持续发展和新能源汽车的推动,也为中国车企提供了更多商机和发展空间。
“碳资产”并非高耗能企业的专属,也不是“曲高和寡”或者具有较高门槛资质的“稀有”财产。充分认识碳资产概念后,在合理利用、开发、整合自身现有资源基础上,任何企业都有机会拥有属于自己的碳资产,并从中获得一定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回顾上篇,我们主要介绍了碳资产的定义及其法律属性、碳配额和自愿减排量的含义,以及碳配额的确定和发放方式,为读者就碳资产这一概念提供了初步认识。
在下篇中,我们将从碳资产所涉及的机制、国内外自愿减排量的种类以及申请方式等方面进一步介绍碳资产的运用,以期加深读者对碳资产的理解。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下称“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在三个月的征求意见期后,2023年10月19日,《管理办法》正式稿发布并正式施行。不久后的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根据《管理办法》,又发布了《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下称“《通告》”),对《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进行了细化。
《管理办法》系统规范了减排交易的总体框架和实施流程,在明确总体原则的基础上,梳理了各流程上的具体内容,对监管部门职责和交易主体行为形成指引,并标志着CCER的重新启动。就适用范围而言,《管理办法》首次将三氟化氮(NF3)纳入所规制的温室气体范围内,明确将个人纳入可以参与交易的主体,但未就跨境交易作出规定,有待进一步立法明确。
气候变化给国际能源投资规则带来了巨大挑战,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案件攀升,案件裁决结果使得一些投资者获利,欧盟宣布退出能源宪章,国际投资协定救济依据不足,促使国际投资协定规则走向变革。本文首先分析国际能源规则面临的诸多挑战,然后从《能源宪章条约》现代化以及国际投资协定的新近变化两个方面,介绍了国际投资能源规则的变革内容,最后加入作者就国际能源规则变革对中国现实意义的思考,以期给相关决策者和从业人员有所启示。
2024年10月9日,《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预示着分布式光伏发电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目前,《办法(征求意见稿)》仍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尚未定稿,若正式生效后也将面临2013年底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的废止。本文将从政策影响、市场数据、风险与机遇及绿电认证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为新能源企业投资分布式光伏项目提供商业策略建议;同时,本文也将就这一变革对市场的冲击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风险与机遇,为新能源企业投资分布式光伏项目提供法律风控建议。
本文主要探讨了ESG(环境、社会和治理)的概念及其重要性。文章首先解释了ESG的三个组成部分:环境(E)关注气候变化和资源使用;社会(S)关注员工、消费者和社区;治理(G)关注公司结构和政策。作者强调,ESG不仅是企业评价标准,也是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价值观。文章接着讨论了ESG在中国的重要性,包括资本的社会责任、集体主义文化、双碳目标以及Z世代的道德责任感。作者认为,ESG投资能够平衡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有助于企业长期发展。然而,文章也指出了在中国推行ESG面临的挑战,如缺乏统一标准和法律文件,以及对ESG投资的误解。总体而言,文章认为ESG是中国企业价值衡量的重要一环,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SG,即Environment(环境)、Social(社会)和 Governance(治理)的缩写,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治理绩效而非财务绩效的企业评价标准,境外的ESG生态已经相当成熟,而中国也正加速建设ESG生态。
不过目前中国大陆尚未颁布整合的ESG相关法律文件,对于环境、社会以及治理的法律规范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各方都必须遵守的底层法律规范,如《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二是证监会及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相关非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规定。笔者根据证监会、深交所、上交所对ESG披露作出的一系列规定,对当时ESG披露规范框架进行了汇总介绍,《环境保护法》等底层法规较为广泛且必须遵守,本文对此不进行深入分析。
在当下越发火热的ESG概念中,首当其冲的便是E(Environment环境)。2021年5月26日,荷兰海牙地方法院就对“荷兰环境保护组织等七家机构诉某公司案”做出判决,要求被告某公司必须在未来十年内将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19年排放基础上减少45%。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标志着能源巨头被法律正式要求对气候变化问题负责,而不仅仅停留在口号式的宣传上。
那么,ESG中的E(Environment环境)具体内涵有哪些?强制要求企业披露ESG报告的香港联交所《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规定,E(环境)包含以下层面:1. 排放物;2. 资源使用;3. 环境及天然资源;4. 气候变化;并且每一个层面都包含多个须披露的关键绩效。
面对如此多而复杂的议题,无论是刚接触、尝试ESG的企业,还是因监管方、股东或者利益相关方要求而不得不正面回应的企业,都可能觉得无从下手实践、披露。本文就尝试通过一些企业的ESG报告,看看它们是怎么践行、回应环境议题的,为ESG中的E(环境)提供一些切入点。
2019年双十一期间,上海某公司员工在工作群中要求领导不要在15日(周六)、16日(周日)排班,却收到领导的回复,“11月11日至20日全员上班、所有人无条件执行”。后因该员工未在15、16日上班而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对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被告要求员工在双十一期间每天工作,其实质就是安排员工在双休日加班,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强迫劳动,一直是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关注的重点问题。2022年9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的提案,提议禁止强迫劳动制造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此前,美国出台《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采用“可反驳推定”,除非企业能够自证清白,否则即推定所有新疆产品皆通过“强迫劳动”生产,并禁止进口相关产品。
除了贸易和投资领域,禁止强迫劳动也是ESG实践的主要议题之一。在联合国、投资机构和监管机构等主体的推动下,ESG实践,即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治理(Governance),已成为评估企业可持续性发展、风险控制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准。6月13日。中国ESG发布了《年度ESG行动报告》,表明中国企业将进入提升自身ESG水平的新阶段。虽然全球范围内尚无统一的强制标准来规范ESG实践,但一直以来劳动合规都是社会纬度的关注重点。本文以ESG实践为视角,对强迫劳动的内涵、ESG实践的要求、典型合规案例进行介绍,并对企业劳动合规提供实务指引。
近年来,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已逐渐成为全球资本市场所热议的话题,在ESG投资热潮的驱动下,公司所获ESG评级的高低将对采用ESG投资策略的投资者产生重要影响。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即明晟,以下简称“MSCI”)作为全球范围内较早建立ESG评级体系的国际机构之一,已通过其指数业务在全球资管行业的影响力,在ESG评级市场中占据相当规模的市场份额并享有一定的话语权。与此同时,自2018年A股被成功纳入MSCI新兴市场以来,中国企业的整体ESG表现已有所改善;然而,我国证券公司在MSCI ESG评级中的总体表现仍相对落后,2022年MSCI ESG评级结果中,我国仅有4家证券公司被评定为A级,该评级系我国证券公司在MSCI ESG历年所获评级中的最高等级,根据MSCI对于ESG评级的等级划分,该评级结果仍属于平均水平;而瑞银集团(UBS Group AG)、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野村控股(Nomura Holdings, Inc.)等国际知名金融服务企业已在2022年MSCI ESG评级中获得AA级,达到了MSCI ESG评级的领先水平,由此可见,我国证券公司在MSCI ESG评级的表现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我国证券公司要如何加深对ESG的理解、落实相关ESG实践并切实提升MSCI ESG评级?我们理解,对近年在MSCI ESG评级中取得较高等级的证券公司进行相关案例分析,学习其ESG管理与实践,系当前中国证券公司提升MSCI ESG评级的重要途径。此外,动态把握和参透MSCI ESG的评级方法论和行业对应关键议题内容亦至关重要。笔者团队将通过本系列文章,对我国证券公司近年来所获MSCI ESG评级的情况进行分析,逐一解读MSCI最新更新的ESG评级方法论、评级流程及与证券公司相关的ESG关键议题内容,并对我国证券公司MSCI ESG评级的提升建议进行总结与归纳,以期对我国证券公司理解和把握MSCI ESG评级规则、提升MSCI ESG评级有所裨益。
同时,MSCI作为全球第一大指数编制公司,其ESG评级体系已在国际上具备一定的影响力,且已配套较为完善的方法论,因此,我们相信通过研究MSCI ESG评级体系对于我国证券公司提升其他评级体系下的整体ESG评级,也极具参考价值。
MSCI ESG作为当前市场关注度及认可程度较高的ESG评级体系,其透明度亦处于市场的领先行列。截至2023年8月,MSCI ESG评级模型及评级方法论已经历了十余次的更新与修订,目前,MSCI亦在其官网公开披露了其最新ESG评级方法论、评级流程以及行业关键议题的得分与扣分要点。
本文为中国证券公司ESG评级现状与MSCI ESG评级体系剖析系列文章的第二篇,在通过本系列第一篇文章对相关证券公司的ESG管理与实践情况进行分析与归纳后,本文将对当前MSCI ESG最新评级方法论及流程进行初步分析,以期我国证券公司能够动态把握MSCI ESG的评级方法论,加深对ESG理解,进一步提升ESG意识并逐步提高MSCI ESG评级。
MSCI ESG在为公司设置环境(E)和社会(S)支柱下的关键议题时,主要系“因行业制宜”,就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与经纪业)而言,MSCI目前为其在环境及社会支柱项下所设置的评级关键议题包括:影响环境的融资(E)、负责任投资(S)、人力资本开发(S)以及隐私与数据安全(S)。
本文为中国证券公司ESG评级现状与MSCI ESG评级体系剖析系列文章的第三篇,在通过本系列第二篇文章对当前MSCI ESG最新评级方法论及流程进行初步分析后,我们将在本文及接下来的文章中对证券公司MSCI ESG评级各个支柱下所涉及的关键议题进行逐一剖析,并佐以相关证券公司的正面实践案例,以期我国证券公司能够明确MSCI ESG评级的实质性议题,理解各议题背后的含义;本文将首先聚焦于MSCI ESG为证券公司就环境和社会支柱下设置的评级关键议题。
鉴于治理(G)对各行各业的公司都具有普遍重要性,故不同于环境(E)与社会(S)支柱关键议题的“因行业制宜”,MSCI对所有行业公司作ESG评级时,均会对其所涉及的治理关键议题进行评估,其中包括跨越“企业治理”和“企业行为”两大主题下的六个治理关键议题,分别为:所有权和控制权、董事会、薪酬、会计、商业道德以及税务透明度。
本文为中国证券公司ESG评级现状与MSCI ESG评级体系剖析系列文章的第四篇,在通过本系列第三篇文章对当前MSCI ESG为证券公司就环境和社会支柱下设置的评级关键议题进行初步分析后,我们将在本文对证券公司MSCI ESG评级治理支柱下所涉及的关键议题作进一步剖析,亦将佐以部分证券公司的相关实践案例,以期我国证券公司能够更好把握并理解MSCI ESG治理支柱下各关键议题的含义。
第二章 行业互动
▍大成动态|居家不停学之碳中和背景下低碳经济结构及律师业务发展的探讨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中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了让律师们了解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背景、并了解市场的最新政策、碳交易机制等内容,2022年4月29日,大成长春办公室管委会特邀请某资产公司合伙人田王磊先生为大成同仁带来“碳中和背景下低碳经济结构及律师业务发展的探讨”线上分享,深入浅出解读碳中和的基本知识,共同探讨新背景下的律师发展机会。
▍大成动态|2023大成上海碳中和法律实务沙龙,从法律人视角看美好生活的绿色之变
2023年“上海国际碳中和技术、产品与成果博览会”(“碳博会”)于6月11日至14日在上海举办。本届上海碳博会是国内首个以“碳中和”为主题的博览会,也是国内首个国家部委及上海市政府全面参与的双碳领域盛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作为唯一法律服务机构参展,在本次碳博会亮相,大成上海司军艳律师、程强律师、余承志律师、唐玮律师、杨傲霜律师、徐艳律师现场参加。
碳博会期间,大成中国区董事局副主席、上海办公室主任王善良律师受邀参加“绿色创新与区域协同分论坛”,并作主题演讲。王律师表示,近年来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诉讼案件快速增长,但我国目前未出台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法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制度亟待完善,立法位阶不高、强制措施不足、配套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日益突出,涉碳法律风险逐渐显现。他建议,要充分发挥立法咨询、合规建设、争议解决、专业服务等法律服务对“双碳”工作的支撑作用,以法律助力“双碳”战略的探索与实践。
▍大成动态|大成深圳办公室律师受邀参加第一届“中瑞全球可持续治理研讨会”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舒适律师受邀参加2024年3月18日至19日第一届“中瑞全球可持续治理研讨会(Sino-Swedish Colloquium on Global Sustainability Governance)”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珞珈环境法论坛第二十九期。研讨会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瑞典隆德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商贸法系以及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国际环境法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来自瑞典外交部、瑞典驻华大使馆、瑞典隆德大学、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瑞典哥德堡大学、瑞典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瑞典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代表处武汉办公室、中国生态环境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公共政策与创新所、厦门大学、浙江农林大学、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及武汉大学的中外专家学者齐聚珞珈山,围绕实现碳中和的全球治理路径,共话全球合作。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全体博硕士研究生也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活动|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热点问题及风险管理
2022年3月4日下午,大成上海成功举办《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热点问题及风险管理》主题沙龙。该沙龙活动是大成上海碳中和系列活动之一,本次活动邀请了来自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国泰君安、碳道Idea Carbon、吉利碳资产、中石油集团国际事业公司、申能股份、新奥能源、胜科能源、DNV、电橙科技、纽曼资本、东方证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昇碳科技、宝茂集团等多家企业和机构参会。同时,线上直播吸引了近千人的参与。
本次沙龙活动采用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举行。其中上半场的主题分享部分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副总经理陆冰清、国泰君安碳金融负责人仝岩、碳道Idea Carbon首席分析师秦柯分别做主题发言。随后,大成上海合伙人王善良律师、大成上海能源与化工行业组牵头人司军艳律师、大成上海徐艳律师分别以国际碳信用发展现状、双碳背景下新能源开发及ESG投资和碳资产开发风险管理为主题发表专业意见。下半场的圆桌论坛部分则邀请了国泰君安碳金融负责人仝岩、中石油集团国际事业公司华东区域天然气及碳业务负责人杨欣和吉利碳资产及碳金融负责人李琛,围绕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内的碳市场实践经验、感悟与展望等热点问题展开讨论,并对现场参会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互动回复。
▍活动|双碳目标下的绿电政策解读与交易实践——大成上海、碳道2022年第一期绿电沙龙活动成功举行
在“双碳”目标指引下,各企业积极寻求稳步实现双碳战略目标的路径,对绿电交易相关政策和交易相关信息的需求不断增长。本着为大型用能企业服务的宗旨,结合企业自身绿电交易实践经验及面临的困境,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合上海碳道联合主办2022年度第一期“双碳目标下的绿电政策解读与交易实践”专题绿电沙龙,与各大企业共同探索具有可操作性的绿电交易实践路径。
11月18日上午,2022年度第一期绿电沙龙活动如期举行。本次沙龙活动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24楼举行,吸引了包括上海经信委电力处、钛和认证、协鑫智慧能源、吾盛能源、上海挪亚、道达尔中国、上海绿发、妙盈科技、上海电力大学等单位在内的多家企业参与。
▍活动|2022大成ESG实践与展望论坛
2022年1月7日,大成上海办公室携手LCOUNCIL联合主办“2022大成ESG实践与展望论坛”研讨会,就从现阶段企业ESG实践、如何平衡ESG的投资并购与企业实践、ESG在各国的执法现状到企业ESG治理重点内容的落地等话题展开研讨。各位专家对被注入绿色发展内涵的ESG,如何从一种理念转化为助推企业绿色、可持续增长的治理方式找到可落地化的施行方案展开讨论和分享。
▍活动|2022绿色金融暨碳中和、ESG展望研讨活动
2022年1月15日,大成上海联合中金财富、民建上海金融工委、NTU商学院校友,共同举办“2022绿色金融暨碳中和、ESG展望”研讨会。
席间,首先由大成上海办公室金融部主任高级合伙人曲峰律师开场介绍了参会嘉宾以及大成律师事务所,由演讲嘉宾中金公司财富研究分析员徐奕晨作了主题为“展望碳中和,共论ESG与碳金融”的主题演讲,另外,也在线分享了南洋商学院常鑫教授作的主题为“可持续金融:从公司社会责任到ESG”的演讲(线上)。
▍活动|ESG发展中的法律风险——大成律师应邀参加“中国碳交易与ESG投资合作发展峰会”并作主题演讲(2022)
未来,随着全国碳市场覆盖的行业范围逐步扩大,碳定价碳交易机制和规则将进一步完善。同时,在过去的一年,中国ESG市场迅猛发展,ESG市场、绿色债券规模也随之迅速增长,中国将在自身高质量发展驱动与国际可持续发展潮流推动下迎来ESG的重大发展时期。
值此背景,大成上海徐劲科律师应邀参加“中国碳交易与ESG投资合作发展峰会”,并分别担任圆桌论坛“ESG大背景下,各类企业如何针对ESG带来的影响,调整策略,做好准备”主持人,及作“ESG发展中的法律风险”主题演讲。
▍活动|大成ESG业务发展与服务产品——大成成功举办第一期建筑与房地产部专业公益讲坛
2022年9月6日 中午,北京大成(上海)事务所建筑与房地产部开展了首期专业公益讲坛。本次活动由建房部主任莫非律师主持。本次讲坛分为线下和线上直播方式,现场吸引了包括建房部及大成上海办公室同仁数十人及线上数百人参与,现场气氛热烈,此次讲坛在彼此认可、轻松融洽的氛围中顺利举行。
▍活动|聚焦ESG,碰撞跨界火花,“ESG评价体系与法律实践”研讨会成功举办
近年来,伴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ESG(即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逐渐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和能源行业的热门议题,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意识到提升ESG表现对于公司发展的重要性,许多企业已经开始着手自身的ESG实践。随着我国对ESG监管程度的逐步提高,大成已经开始协助多类企业在绿色金融、企业合规、劳动用工、碳中和解决方案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并希望能够从法律合规和企业融资发展等全方位维度出发,协助企业提升其ESG表现,助力企业获得更高的ESG评级。
在此背景下,2023年3月9日,大成上海与妙盈科技联合主办的“当ESG遇见法律—ESG的评价体系与法律实践”研讨会正式举行。
▍活动|大成律师应邀参加第三届中国碳交易与ESG投资合作发展峰会
在“十四五”期间实现“双碳”目标和构建绿色金融市场化机制的驱动下,中国政府大力倡导高质量和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模式。ESG理念与我国当前的发展方向不谋而合,正在被纳入中国的企业规范化发展体系之中。同时,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但在建设与管理方面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
2023年3月30日,第三届中国碳交易与ESG投资合作发展峰会在上海隆重举办。大成上海顾问司军艳、唐玮应邀出席本次峰会,共同探讨中国市场的机遇与挑战。
▍活动|大成上海律师应邀授课“首期中国上市企业ESG及碳中和战略研修项目”
2023年9月,“2023首期中国上市企业ESG及碳中和战略研修项目” 第一次研修在上海陆家嘴成功举办。据悉,本期研修访学项目共汇聚30余家上市公司董监高学员共50余人。项目计划共三期研修,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分析、互动交流、游学考察等形式,为参训上市公司高管提供系统、全面的ESG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一次研修项目授课“大咖”云集,包括来自复旦大学、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中国轻工企业投资发展协会、TUV南德意志大中华区等各ESG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授课。课程议题紧扣ESG对企业的重要性,ESG的核心概念和运作机制,如何利用ESG原则对企业绩效进行评估等企业ESG与双碳实践的核心关切,视角涵盖国内外。
▍新闻|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大成律师与中国民用机场协会领导举行座谈
2022年4月12日,中国民用机场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孙小丽一行参访大成律师事务所,并与大成中国区能源行业组负责人宋云锋律师团队进行了交流座谈。宋云锋律师向来访嘉宾全面介绍了大成的法律服务网络与专业领域,孙小丽副秘书长介绍了中国民用机场协会的职能与机构组成。双方就绿色机场建设、“双碳机场”评价、合规管理、行业培训等议题进行了探讨。本次交流座谈将有助于大成与中国民用机场协会在政策咨询、标准建设、双碳目标、科技引领、合规管理、行业培训等方面加强交流沟通与合作。
▍新闻|大成律师受邀参加2023第二届中国能源管理&碳中和国际峰会并进行主题演讲
2023年3月2日—3日,由ECV International主办的2023第二届中国能源管理&碳中和国际峰会于上海成功举行。
本次峰会汇聚了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和国网能源研究院的专家,以及施耐德电气、西门子、亚马逊、道达尔等行业领先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部门高管。围绕“双碳目标下的能源管理和碳交易市场”这一主题,与会嘉宾一同探讨了双碳政策的发展及其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以及企业就其碳减排、碳中和规划在供应链建设,减排项目开发,能源转型,数字化应用等方面的实践。从顶层设计解析到先进经验分享,发言嘉宾们就能源管理和碳中和路径提供了富有价值的信息与技术指导,得到了参会企业的热烈反响。
▍新闻|领跑双碳,共赢未来——大成上海实现碳中和
2023年4月,大成上海办公室通过购买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减排量,抵消了事务所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及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了 “碳中和”。
大成上海办公室按照ISO 14064-1:2018的要求编制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HINA QUALITY CERTIFICATION CENTRE)核查,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向大成上海颁发了《碳中和证书》(Carbon Neutral Certificate),成为国内为数不多实现自身“碳中和”的律所。
▍新闻|大成上海律师受邀参加首届中国碳金融论坛并做主旨发言
2023年4月20日,由中国节能协会、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联合主办的“首届中国碳金融论坛”正式开幕。本次论坛汇集了包括政府部门,国家级生态环境专家、经济学家,知名投资机构,碳市场相关的服务机构在内的研究智库和各类市场主体,共计六百多人。论坛围绕碳资产管理领域的前沿问题和创新业务,通过分析碳基金、碳债券、碳保险、碳信托等碳金融产品发展和应用面临的问题和机遇,共同探索碳金融促进绿色低碳投融资机会。大成中国区董事局副主席、大成上海主任王善良律师应邀出席,并以“法律服务助力碳金融发展”为主题发表主旨演讲。
▍新闻|大成小论·新能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上海站
随着电动汽车、氢能、储能、光伏/风电等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新能源产业链企业不断加大海内外投资并购力度,加速境内外上市,加强ESG合规管理及落实碳中和要求。在此背景下,新能源产业未来发展趋势及风险应对、如何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是近期业内十分关注的话题。
2023年7月3日,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大成公司专业委员会,大成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大成能源行业组,北京总所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专业组,公司与并购专业组共同主办的 “大成小论·新能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上海站”在大成上海办公室圆满举办。
▍新闻|大成上海律师受邀参与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绿色低碳发展分会绿色电力专场沙龙
2023年8月9日下午,由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绿色低碳发展分会作为主办单位,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和远景科技集团作为合作单位的“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绿色低碳发展分会绿色电力专场沙龙”在远景科技集团举办,活动得到协会会员单位的热烈响应,50多名来自协会绿色低碳发展分会成员单位代表参加。
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副总经理齐康,远景能源电力与环境产品交易与供应负责人陈帝澎博士,华东电网资深专家、原华东电力交易中心主任杨立兵,以及巴斯夫亚太区能源、公用工程及基础化学品采购总监张建,分别就国家双碳政策与绿证交易,PPA国际实践经验及国内交易模式探索,绿色电力市场相关情况介绍以及巴斯夫的实践经验等进行了分享。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全国能源业务牵头人孙庆南律师受邀参与了本次沙龙,并作为演讲嘉宾,以《中国法律规制下的绿电交易探索》为主题,围绕绿电交易合同和绿电交易市场等内容进行了分享。
▍新闻|大成律师受邀参加首届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论坛并作主旨报告
2023年9月2日至3日,首届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论坛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碳达峰碳中和专委会2023年年会成功召开。本次年会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碳达峰碳中和专业委员会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主办,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使解振华,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赵英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王以淼,衢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徐张艳等领导出席大会并致辞。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碳中和研究院院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贺克斌,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副秘书长苏伟,全国人大常委、中科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原副院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碳达峰碳中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毅,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工业大学校长、浙江大学碳中和研究院院长高翔共四位专家在论坛上作了主旨演讲。
本次年会共设置一个主论坛和七个平行分论坛, 大成上海顾问唐玮律师作为唯一一位律师代表受邀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及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分论坛并作主旨报告。
▍新闻|大成上海律师应邀出席安拓举办的线下闭门会议并进行主题分享
2023年9月7日,大成上海合伙人孙庆南律师应邀参加了由安拓主办的线下闭门会议,为多家来自各行业的跨国企业法律及合规人员进行ESG主题分享。
以“双碳政策”和“ESG浪潮”下企业的机遇和挑战为主题,孙庆南律师就企业在当前背景下制定双碳计划、遵守ESG信息披露与合规要求、处理员工和社区关系以及利用ESG理念进行投融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新闻|大成律师应邀为金融行业管理人员举办双碳讲座
2023年9月14日,大成北京高级合伙人宋云锋律师应邀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管理领航”金融培训班学员授课,授课题目为《双碳战略与能源产业发展》。
宋云锋律师从气候变化科学研究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国际公约的演进以及中国气候、环境、能源政策制定与立法进程角度出发,阐释了中国碳中和战略的重要意义,并进一步分析了前述公约、政策、法律对中国能源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宋云锋律师通过回顾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历程,解释了中国新能源产业今天成就取得的主要原因,并对目前能源发展形势、新能源产业前景陈述了个人观察与认识。
▍新闻|聚焦综合能源前沿,分享最新行业洞见——大成上海律师在2023年第五届综合能源服务产业创新发展大会上发言
ESG和中国碳市场背景下,综合能源服务已经成为企业刚需,是企业提升ESG表现、吸引绿色投资的重要实现路径之一。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应考虑如何在市场当中借用ESG顺势而为,借势爆发。
大成上海顾问、能源行业组牵头人,上海电力大学法学副教授司军艳受邀作题为《双碳目标和ESG监管对我国综合能源行业发展的影响》的报告分享。司教授表示,ESG和中国碳市场背景下,综合能源服务已经成为企业刚需, 是企业提升ESG表现、吸引绿色投资的重要实现路径之一。她从综合能源服务商、用能单位、建设单位的角度分析了综合能源服务项目风险控制的主要关注方向与建议。
▍新闻|大成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达成战略合作共同推进国际碳金融、碳创新中心建设
近日,大成上海分所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应对气候变化、碳市场、绿色金融、气候投融资等领域开展紧密合作,共同推进全国碳市场高质量发展,助力上海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交易中心、碳定价中心、碳金融中心和碳创新中心,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稳步实现。
大成上海分所主任、中国区董事局副主席王善良律师表示,全国碳市场既是推动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政策工具,也是我国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的重要内容,更是联结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纽带。大成上海分所在继续为全国碳市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同时,将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合作开展碳排放体系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的开发,并积极推进碳管理体系的国际化推广,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大型企业、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城市开展碳管理体系示范和应用。
2024年3月28日至29日,由ECV International精心策划并主办的2024中国企业碳中和最佳实践论坛于上海成功举行。本次论坛聚焦碳中和,汇聚了政府机构的多位资深专家以及来自国内外能源、化工、汽车等多个行业的企业高管,共同围绕碳市场建设、碳足迹管理、企业可持续发展实践等关键议题进行深入的交流探讨。论坛旨在明确当前碳中和的最新趋势和挑战,通过数字科技助力企业加速实现低碳转型,达成净零排放的目标。
大成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孙庆南律师是本次论坛唯一受邀发言的律师行业代表,发表了题为《绿色供应链管理:法律规制的最新发展和应对》的精彩演讲。孙律师对境内外供应链ESG管理的要求进行了详尽的梳理和对比分析,并就企业如何全方位实现供应链的绿色管理提出专业建议。
2024年4月25日下午,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批准立项的《企业碳信息合规披露与评价规范》团体标准第二次专家论证会在大成北京总所成功召开。本次会议由智合标准中心主办,大成律师事务所协办,大成合规与风险控制专委会承办,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70余名专家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通过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标准起草专家、标准编写专家与起草单位、起草人之间的研讨合作,针对标准修订及完善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进一步提升标准的科学性与实用性。
▍新闻|新能源金属及天然气行业法律热点实务论坛暨《“双碳”背景下新能源金属及天然气行业法律热点实务问答手册》发布会成功举办
2024年6月28日下午,由大成律师事务所联合威科先行共同举办的新能源金属及天然气行业法律热点实务论坛暨《“双碳”背景下新能源金属及天然气行业法律热点实务问答手册》发布会在大成北京总所成功举办,圣邦股份、云南能投、中国交建、中交能源、博大策略等企业参与了本次会议。
2024年7月3日,由智合标准中心作为主办单位、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协办单位,中华环保联合会绿色供应链专委会作为支持单位的“智合绿谈”第三期私享会——“共探企业可持续披露的工作路线图”在大成北京总所成功举办。
智合标准中心是智合旗下专注于企业服务与标准研究、编制与落地的专业智库机构,此次私享会邀请到诸多可持续发展领域专家和先进企业代表面对面沟通、答疑,旨在为与会人员开启一场高规格的可持续发展认知提升之旅。
2024年7月24日,由数央网、数央公益联合国内众多大众及财经媒体共同主办的2024第三届国际绿色零碳节暨2024 ESG领袖峰会在北京举行,活动主题为:迈向碳中和之路。零碳节每年汇聚全球超过300家绿色品牌,150余位重要嘉宾分享绿色可持续发展观点,深度参与媒体达200余家,主流媒体报道达3000余篇。国际绿色零碳节致力于构建多元、开放的交流与合作平台。活动以独立演讲、高端对话、成果展示、深度分享等形式全面展示双碳战略目标下的实践成果,探寻绿色发展新模式与双碳目标实现路径,不断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通过科技创新与数字化赋能,助力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共创绿色零碳未来。
在全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中国坚定推进“双碳”目标的背景下,2024年9月28日,由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大国仲”)与中国能源研究会碳中和专委会共同主办,大连能源与矿业仲裁院承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支持“双碳目标下涉碳争议非诉解决机制论坛”在连成功举办。此次论坛紧扣国家“双碳”战略,聚焦涉碳争议的非诉讼解决机制,旨在为全球能源与矿业行业的和谐发展提供专业、高效、灵活的非诉解决途径。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来自全国各地的能源、矿产、电力、新能源等有关企业的代表、行业精英,共计80余人现场参加本次论坛,现场学术气氛浓厚,线上参会人数突破3600人次。本次会议由大连金融仲裁院院长胡晓牧主持。
能源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基础,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是推动人类社会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增加,经济结构的调整,能源转型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必须面对的课题。从化石能源向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的转变成为当下人类必然的选择,继“煤炭时代”和“石油时代”之后,世界正迅速进入“电力时代”的大变革阶段。
2024年10月18日,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大成上海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行业组,大成上海房地产、建设工程与能源专业组,大成兰州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行业组,大成兰州房地产、建设工程与能源专业组共同承办的“能源变革下的法律挑战:合规、风险与机遇”论坛在兰州办公室成功举办。
2024年11月1日,大成成都办公室邀请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刘蓉蓉律师和合伙人唐玮律师分别主讲《商业诉讼策略方案的思维路径》和《双碳视角下的法律服务新版图》。本次活动由大成成都争议解决专业组主办、大成成都环境自然资源与环境行业组协办。
本次主题分享会由大成成都办公室合伙人、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行业组负责人唐骄煜律师主持。唐骄煜律师首先对刘蓉蓉律师和唐玮律师两位行业大咖的到来表示感谢,对律届各位同仁、行业专家的莅临参与表示欢迎,并希望大家在本次分享中有所悟、有所得。
2023年4月7日上午,由大成金融专业委员会、大成ESG法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大成金融黄埔十四期培训班(ESG)开班仪式暨大成ESG法律研究中心揭牌仪式在大成上海办公室圆满举办,活动采取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聚焦ESG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ESG理念融入业务体系。
2023年4月7日,由大成金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主办的【大成金融+】第一百零七站——上海站(ESG)闭门交流会圆满举办。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兼董事长苏梅、机构总监邵玥明,上海博涵公共关系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王雪靖、ESG事业部副总监戴易恢、万为,大成金融委主任王杰、秘书长夏晶晶、理事李秉华及大成ESG法律研究中心发起人石锦娟、司军艳、唐玮,大成无锡办公室高级合伙人葛恒敏,大成上海办公室顾问徐彦杰,律师程海东、李珊,律师助理张伟伟,大成沈阳办公室律师晏巍共同参与此次闭门交流会议。
2023年4月18日,由大成深圳办公室、大成上海办公室、大成金融专业委员会及大成ESG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大成ESG合规专题讲座”在深圳办公室圆满举办。
本次讲座由大成深圳办公室高级合伙人、董事谢烨蔓律师开场致辞。谢律师对高级合伙人曾凡新律师两位主讲人进行了介绍,并特别指出ESG法律合规领域对企业以及律师的重要意义。
2023年10月,由上海证券报社上证研究院主办的ESG投资研讨会暨上证报ESG研究中心筹备会在上海圆满举办。
作为一种投资理念,ESG(环境、社会、公司治理)对于衡量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来说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参考指标。来自保险资管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上市公司、高校、律所等单位的40余位专业人士共同探讨了我国ESG投资体系建设之路。大成ESG法律研究中心顾问徐彦杰受邀出席该会议。
为顺应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潮流,促进ESG理念的传播和实践,10月17日下午,上海外商投资协会在虹桥绿谷广场举办了“2023年外商投资企业ESG论坛”。本届论坛受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大力支持,汇集了各行业的ESG专家,吸引了百余名企业代表参会。大成上海办公室孙庆南律师受邀出席论坛并主持圆桌讨论。
近日,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陈立彤律师作为ISO/TC 309组织机构治理技术委员会AHG 6 ESG和气候变化协调工作组中国注册专家参与ISO 37010 《ESG披露的一般原则》相关标准的制定并牵头G部分标准内容的起草。
2024年1月30日下午,大成上海办公室成功举办“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管理指令》的挑战和ESG管理应对”讲座论坛。本次活动系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2024年首场全球供应链合规风险管控培训会。本次活动以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管理指令》为背景,以供应链合规风险管控为主题,邀请了来自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专家进行分享。活动由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合规工作委员会首席合规专家陈立彤律师主持,大成上海办公室执行主任陈俊,大成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国际风险与合规协会副会长徐永前律师先后致辞。
2024年6月29日,大成律师事务所2021—2023年度ESG报告正式发布,展示了大成在全球法律服务领域内对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坚定承诺与实践成果。
发布仪式上,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华之表示,可持续发展是大成的选择,ESG是每位大成律师的执业标准,大成已将ESG理念融入律所战略、文化和运营中。
随着“双碳”政策的引领,大陆地区的ESG投资已逐步迈入“快车道”,未来,如ESG基金产品在大陆市场上继续快速增长,监管力度也或将逐步加大,对于各ESG基金将推出不同层级的强制披露要求。
本文将从ESG策略与合规建设路径,ESG投资负面清单,ESG投资中漂绿的诉讼与监管风险,公司法务应关注的巴黎协议第26届缔约方会议要点,欧盟委员会《公司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法案对中国企业的影响,董事会ESG 合规责任,欧美供应链ESG合规标准对中国企业的影响、欧盟、美国、英国、中国香港、大陆对ESG基金产品的相关规定等几个方面逐一进行解读。
2023年9月12日,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机构LEGALBAND公布了“2023年度LEGALBAND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15强:ESG与绿色经济”榜单。凭借出色的法律服务能力和良好的客户口碑,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文萍律师荣誉登榜。
2024年12月1日,“聚能向新·守正同行——律新社2024能源、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律实务发展论坛”在上海成功举行,现场发布了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能源、环境与自然资源领域》,并隆重颁发律新社2024年度能源、环境与自然资源领域“品牌影响力律所” “品牌之星”荣誉律师等奖项。
2023年5月5日,大成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万联——广州开发区投资集团2023年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碳中和)”(以下简称“本项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
本项目为广州市首单绿色碳中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项目,基础资产为由原始权益人根据《基础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管理人的符合合格标准的标的债权。
本项目产品总规模为17.01亿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包含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和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17亿元,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100万元。项目设置优先级/次级产品结构化分层、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标的物业及底层资产经营收入担保以及信用触发机制等多种信用增级措施来实现内部信用增级。该产品拓展了原始权益人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使其资金来源更加丰富,可以满足原始权益人资金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原始权益人整体融资成本,也为市场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优质的投资产品,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
2024年8月,大成深圳办公室联合上海办公室,凭借在企业合规管理领域丰富的项目经验、出色的律师团队以及优质专业的服务方案,成功签约某大型国有药企上市公司境内外ESG合规建设项目。
医药行业作为造福民生及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可持续发展受到国家政策和监管的高度重视。ESG(环境、社会和治理),作为资本市场中衡量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标准,近年来愈发受到监管部门、企业与社会公众的关注。今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印发了《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切实加强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工作。将ESG工作纳入社会责任工作统筹管理,积极把握、应对ESG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推动控股上市公司围绕ESG议题高标准落实环境管理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高水平ESG信息披露,不断提高ESG治理能力和绩效水平,增强在资本市场的价值认同。推动海外经营机构在海外经营管理、重大项目实施中将ESG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主动适应所在国家、地区ESG规范要求,强化ESG治理、实践和信息披露,持续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2024年9月,大成合规项目团队为广东龙丰精密铜管有限公司提供ESG管理体系建设服务,本项目将以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以及T/CAQ 10117-2022《企业ESG管理体系 要求》作为依据,根据ESG体系认证需要,开展管理体系建设咨询工作。
今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印发了《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切实加强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工作。将ESG工作纳入社会责任工作统筹管理,积极把握、应对ESG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推动控股上市公司围绕ESG议题高标准落实环境管理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高水平ESG信息披露,不断提高ESG治理能力和绩效水平,增强在资本市场的价值认同。推动海外经营机构在海外经营管理、重大项目实施中将ESG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主动适应所在国家、地区ESG规范要求,强化ESG治理、实践和信息披露,持续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法规与政策速递
第一部分 碳市场领域法规与政策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2024年6月4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制定并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到2027年,碳足迹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制定发布与国际接轨的国家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制定出台1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初步构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初步建立,重点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衔接取得积极进展。到2030年,碳足迹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应用场景更加丰富。
▍生态环境部:《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
为促进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全国碳市场发展情况,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并于7月21日在武汉“中国碳市场大会2024”上正式发布。
《报告》系统总结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最新建设进展,全方位展示了市场建设运行工作成效,展望了全国碳市场未来发展方向,是继2022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之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全国碳市场最新进展情况报告。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公路隧道照明系统节能》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体系,鼓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开展温室气体减排行动,规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工作,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公路隧道照明系统节能》,现公开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强国内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资源回收利用,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体系,落实《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要求,我部组织修订了《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 21522—2008),现公开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快推进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以下简称扩围)工作,生态环境部参照发电行业成熟的建设管理经验,在扩围专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形成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
2024年9月1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印发实施,将有助于加强绿证与CCER有效衔接和政策协同,不断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有助于加快我国绿证国际认可、满足企业迫切诉求,推动完善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制度体系;有助于健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
《通知》规定了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的具体操作方式,为保障落实,同步明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交易监管等相关措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行业(CETS—AG—02.01—V01—2024)》等4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技术规范的通知
2024年9月13日,生态环境部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印发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水泥行业》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行业》(以下简称“两指南”),用于指导水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
“两指南”以问题为导向,聚焦主要生产设施碳排放核算核查需求,强化关键参数管理,规范核算规则和企业自证材料,全面加强了水泥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增加了与配额分配管理需求相衔接的生产参数数据,对做好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的制度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4年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环规气候〔2024〕1号)。此次《配额方案》既确保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又更精准突出鼓励导向,做出了将基于“供电量”核定配额调整为基于“发电量”、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各类修正系数、引入配额结转政策、优化履约时间安排等优化调整。
▍生态环境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24年度报告》
我国始终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为全面反映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政策行动和工作情况,向国内外介绍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成效,生态环境部编制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 2024年度报告》,并在2024年11月6日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发布。
《年度报告》全面介绍了2023年以来各领域各部门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措施和重点工作的成效,梳理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新部署新要求,展示了中国减缓、适应气候变化、全国碳市场建设、政策体系和支撑保障以及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等方面的进展,并阐述了中方关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9次缔约方大会的基本立场和主张。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钢铁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钢铁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钢铁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现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改委等:《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
2024年1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
《方案》坚持长短结合,提出两个阶段主要目标。第一阶段:至2025年,重点夯实碳排放数据基础,全面建立碳排放年报、快报制度,着力完善区域、行业企业和产品碳排放核算制度方法,建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为“十五五”时期在全国范围实施碳排放双控提供数据支撑。第二个阶段:2026年至2030年,重点是全面提升碳排放核算能力水平,构建完成系统完备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推动健全相关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标准规则、管理机制和方法研究等,确保碳排放数据能够有效满足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碳排放管控要求。
第二部分 新能源领域法规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这是我国能源领域首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
《能源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能源规划体系和工作机制,为全国和各地开展能源规划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
《能源法》将能源安全新战略写入总则,作为开展能源工作应当长期坚持的重要原则,并将其内涵贯穿于各章节的主线,为新时代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行动指南。
《能源法》明确了能源规划的作用和类型组成,规定了各级各类能源规划的编制主体、依据、要求和主要内容,并就规划的批准公布、评估修订等程序作出规定,确立了完善的能源规划管理制度。
▍国家发改委:《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
2024年4月25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新修订的《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并于2024年5月16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名称修改为《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 ,在具体条文中调整了有关市场范围、运营机构、交易主体表述;同时了关于完善市场成员、市场交易类型相关表述。新修订的条文基于当前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普遍开展、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全覆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加快推进现状,完善电力市场交易类型结构表述。条文也细化了风险防控相关要求,要求相关部门履行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对市场依规开展监测。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4年5月1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通过开展涵盖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保障全链条的综合监管,充分发挥监管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电力领域重大规划政策落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市场成员合法权益、提升电力领域治理整体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 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2024年6月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并作出了政策解读。
《通知》提到,对500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项目,国家能源局每年组织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内项目调整,并为国家布局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等重点项目开辟纳规“绿色通道”,加快推动一批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纳规。
《通知》要求,进一步提升电网资源配置能力。促进各类调节资源公平调用和调节能力充分发挥,提高电网对高比例新能源的调控能力;同时应当因地制宜推动新能源微电网、可再生能源局域网建设,提升分布式新能源消纳能力。
▍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第六批参考产品(技术)目录的通知》
2024年6月5日,工信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公布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第六批参考产品(技术)目录的通知》。
通知指出,经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初审、专家复审、复核公示等程序,确定24项产品(技术)列入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第六批参考产品(技术)目录,现予以公布,共公示电力供需互动响应类、移峰填谷类、能效电厂类等共计24项产品(技术)。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 年)》
2024年8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
《行动方案》提出,2024年至2027年重点开展9项专项行动,包括电力系统稳定保障行动、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外送攻坚行动、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行动、新一代煤电升级行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网络拓展行动等。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
2024年9月1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主要内容如下:
设立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有关企业,可自主选择核发交易绿证或申请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光伏、其他风电项目暂不新纳入自愿减排市场。
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拟选择参加绿证交易的,相应电量不得申请CCER。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CCER注册登记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绿证核发交易和CCER申请有关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光伏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 版)》
2024年9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光伏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光伏产业标准体系重点方向包括基础通用标准、光伏设备标准、光伏材料标准、光伏电池和组件标准、光伏部件标准、光伏系统标准、光伏应用标准、智能光伏标准、绿色光伏标准9个方向。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4年10月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目前,《办法(征求意见稿)》仍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尚未定稿,若正式生效后也将面临2013年底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的废止。本文将从政策影响、市场数据、风险与机遇及绿电认证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为新能源企业投资分布式光伏项目提供商业策略建议;同时,本文也将就这一变革对市场的冲击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风险与机遇,为新能源企业投资分布式光伏项目提供法律风控建议。
▍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2024年10月18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各领域各行业可再生能源替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意见》围绕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以更大力度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重点对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供应、传统能源稳妥有序替代,以及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加快可再生能源替代应用提出具体要求,对加快在各领域各行业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统筹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意义重大。
《意见》提出,“十四五”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取得积极进展,2025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1亿吨标煤以上;“十五五”各领域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203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5亿吨标煤以上,有力支撑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
《意见》在提升可再生能源的安全可靠替代能力、重点领域替代应用、替代创新试点等三个方面提出重点任务。
▍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2024年10月30日,为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电力系统稳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强化现有安全管理规范标准的刚性执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 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通知》指出,加强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保障其安全稳定运行,是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并网主体一旦发生并网安全事故,既损害当前利益,更给行业长期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各单位要紧扣新形势下能源转型和电力保供目标,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创新安全管理模式,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并网安全事故发生。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年11月1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依法合规经营,禁止市场力滥用和串通排他性行为;推动经营主体合规交易,维护市场秩序,禁止操纵市场价格和串通报价等行为;规范市场报价行为,要求综合考虑成本和供需情况合规报价,真实反映电力商品价值;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要履行监控责任,监测违规行为并报告;强化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第三部分 国内外ESG领域法规与政策
▍欧洲议会:《关于赋予消费者绿色转型权利的指令》
2024年1月17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关于赋予消费者绿色转型权利的指令》(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该指令通过修订《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Directive 2005/29/EC)和《消费者权利指令》(Directive 2011/83/EU)两个消费者保护条例,防止消费者被市场中的各类产品信息与营销行为所误导,进一步打击漂绿行为。该指令是欧盟委员会以消费者为导向制定的环境和循环经济一揽子提案中的一部分。
该指令主要针对以下关键方面做出规定:(1)禁止使用没有证据支持的笼统环境声明作为产品的标签,比如“环境友好”“绿色”等;(2)对可持续性标签进行监管,只允许使用符合官方认证计划或公共机构建立的可持续性标签;(3)专注于产品的耐用性,产品的保修信息应更加明显清晰,并创建统一的标签,以突出延长保修期的产品,同时禁止毫无根据的耐久性声明,或在产品不可修复时将其描述为可维修;(4)禁止基于碳抵消计划的声明,这些声明往往声称其产品对环境有中性、减少或积极的影响;(5)针对产品具有未来环境效益的相关声明,加强审查和监管。
▍加拿大: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CSDS)提案
2024年3月13日,加拿大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CSSB”)发布其首个拟议的加拿大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以下简称“CSDS”),这是加拿大推进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CSDS旨在为可持续性相关信息的披露设定一个新的基准,促进企业采用更加一致和可比的方法进行信息披露。CSSB提出的CSDS 1和CSDS 2与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SS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以下简称“IFRS S1”)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以下简称“IFRS S2”)基本保持一致,但仍基于本国的情况作出了部分修订,主要包括:生效日期延长一年;针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以外的披露,过渡宽限期从ISSB授予的一年延长到两年;对于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披露,过渡宽限期从ISSB授予的一年延长至两年。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
2024年3月19日,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通过了新的“尽职调查”规则(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以下简称“CSDDD”)。该指令旨在对欧盟经营的欧盟和非欧盟大型企业进行强制性的人权和环境尽职调查,持续跟踪监测公司、公司附属实体以及公司全球供应链中的商业伙伴的经营活动,以识别、预防、应对公司活动链(The chain of activities)上具有的实际或潜在的不利人权和环境的影响,并采取可行的措施促进企业履行相关责任,以符合《巴黎协定》规定的将全球升温控制在1.5℃的目标。对尽职调查违规行为,该指令设定了罚款和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罚款金额最高可达企业全球净营业额的5%。2024年7月5日,欧盟正式发布该指令,并于7月25日正式生效。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暂缓实施气候信息披露制度
2024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通过一项新规则,以加强和规范上市公司和公开募股中与气候相关的信息披露。该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12项重要信息,包括对公司业务战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气候相关风险;减轻或适应重大气候相关风险活动(如有);董事会对气候相关风险的监督等内容。这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对信息的一致性、可比性和可靠性要求,了解气候相关风险对公司运营的财务影响以及公司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但该规则的发布引发大量争议,并致使SEC面临多起诉讼,要求暂缓执行该规定。暂缓执行的理由,主要在于该规则要求公司承担的披露义务过于繁重且成本高昂,同时认为该规则超出了SEC的权限范围。目前SEC已暂缓执行该项规定并等待法院的审查结果,但仍强调将继续大力捍卫该项规则,并坚称该规则符合相关法律且在SEC的职权范围内。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2024年度欧洲共同执法优先事项声明
2024年10月24日,欧盟市场监管机构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其年度企业报告欧洲共同执法优先事项(ECEP)声明,列出了与欧盟新的《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有关的关键问题,作为ESMA和欧洲国家执法机构明年密切审查的领域,监管机构强调的与可持续性报告相关的具体问题包括双重重要性(double materiality)评估、可持续性声明的范围和结构,以及使用欧盟分类模板进行报告。监管机构的声明表明了更为严格的合规要求,并准备在必要时采取执法行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2024年3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并提出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包括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确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共享,统筹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节约用水条例》
2024年3月20日,国务院公布《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以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条例》规定,要制定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等的用水定额,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国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同时,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4年3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提出七大重点工作任务:(1)优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包括推动金融系统逐步开展碳核算;(2)强化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约束机制,包括推动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提高披露和评估质量;(3)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包括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大绿色信贷支持力度,加大资本市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力度,大力发展绿色保险和服务,壮大绿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4)加强政策协调和制度保障,包括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完善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机制,丰富相关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高排放行业和高排放项目绿色低碳转型,深化绿色金融区域改革,在国家区域重大战略中进一步支持绿色发展;(5)强化气候变化相关审慎管理和风险防范,增强金融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6)加强国际合作,包括深化绿色金融合作,推动“一带一路”绿色投资;(7)强化组织保障,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绿色金融能力建设。
《意见》提出了主要目标:未来5年,国际领先的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体系基本构建;到2035年,各类经济金融绿色低碳政策协同高效推进,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标准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更加成熟,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功能得到更好发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4年4月,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五个部分、二十四条举措。分别从总体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绿色保险保障、加强保险资金绿色投资支持、加强绿色保险经营管理能力支撑以及工作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指导意见》是金融监管总局在2022年建立发布绿色保险业务统计制度基础上推出的又一重要工作举措,将进一步发挥监管引领作用,推动绿色保险有力有序发展。
▍中国财政部:《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2024年5月27日,财政部重磅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将用于规范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引导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保证可持续信息质量。
《征求意见稿》积极借鉴了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中的披露要求。延续了ISSB准则关于可持续风险和机遇四个核心要素的披露要求,即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征求意见稿》将“可持续信息”定义为“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可持续主题相关风险、机遇和影响(以下简称‘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的信息”。《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组成。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按规定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的企业,但该准则的施行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强制实施要求,将采取区分重点、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策略,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扩展,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扩展,从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扩展,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扩展。财政部指出,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制定的总体目标是,到2027年,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气候相关披露准则相继出台;到2030年,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建成。
▍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2024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制定大力实施《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行动指导意见》”)。该《行动指导意见》提到(一)着力提升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替代能力,包括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供给能力(推进光伏、水电基地建设,就近开放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绿色燃料,有序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加快可再生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电网)、深入挖掘需求侧资源调控潜力、多元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二)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应用,包括协同推进工业用能绿色低碳转型、加快交通运输和可再生能源融合互动、深化建筑可再生能源集成应用、全面支持农业农村用能清洁化现代化、统筹新基建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三)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替代创新试点,包括加快试点应用和推动业态融合创新;(四)强化可再生能源替代保障措施,包括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完善绿色能源消费机制、落实科技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健全市场机制和价格机制、深化推进国际合作、加强宣传引导。
意见提出了具体目标,即“十四五”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取得积极进展,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1亿吨标煤以上。“十五五”各领域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203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5亿吨标煤以上,有力支撑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
▍生态环境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24年度报告》
11月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24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中国减污降碳协同推进格局初步形成,2013—2023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超过85%和60%,碳排放强度下降超34%。
《报告》指出,2023年,我国非化石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较上年提高了0.3个百分点,增至17.9%,煤炭消费占比从2013年的67.4%降至55.3%。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达到15.16亿千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51.9%,煤电装机占比首次降至40%以下。风电、光伏平均利用率分别为97.3%和98%,可再生能源年发电量约占全社会用电量的1/3。
▍生态环境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
2024年11月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以综合许可管理为前提,以“一证式”管理为手段,聚焦排污单位、管理部门、社会公众三方责任,推动构建环境治理责任体系。明确提出推动将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海洋工程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探索将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电磁辐射、畜禽养殖氨排放等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路径,实现固定污染源的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实现排污单位全覆盖、环境管理要素全覆盖、排放量管控全覆盖。
《实施方案》从排污单位层面,夯实排污单位自主申领、自我承诺、自行监测、自主记录、自主报告、自行公开的主体责任,推动排污单位构建基于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制度;从管理部门层面,强化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的联合监管、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创新信息化监管方式,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从社会公众层面,通过推动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保障公众监督权利。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2024年4月12日,上海、深圳、北京三大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三大交易所此次的指引正式发布稿分别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除执行范围和制定依据中所引用的上市规则等略有不同外,指引的具体内容基本一致。《指引》对可持续报告框架、披露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意在引导上市公司强化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意识,提高上市公司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的能力,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
2024年11月6日,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21日。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征求意见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征求意见稿)》;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
此外,为提高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质量,同日,上交所发布《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下称《行动方案》)。
商道咨询首席专家、商道融绿董事长郭沛源认为,《指南》和《行动方案》的发布,向市场传递了更加明确的信号,即交易所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十分重视和积极推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加快提升本市涉外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能力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2024年3月1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发布了《加快提升本市涉外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能力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方案》”),此《方案》为全国首个省级ESG行动方案,旨在推动提高涉外企业ESG能力,构筑对外开放合作新优势。
《方案》提出三项重点工作:(1)企业ESG能力提升行动,主要包括发挥国有企业ESG带头先行作用,支持民营企业积极践行ESG理念,发挥外资企业ESG实践协同效应,加强涉外企业跨国业务ESG应用。(2)ESG市场增效赋能行动,主要包括加强ESG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创新ESG金融服务和产品,培育壮大ESG专业服务机构,加大对ESG理念的宣传力度。(3)ESG服务体系优化行动,主要包括出台ESG相关支持政策,大力培养ESG专业人才,发挥ESG创新生态建设示范引领作用。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工作指南》
2024年9月4日,为帮助上市公司更好理解与适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提升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水平,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编写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工作指南》(以下简称“《上中协指南》”)正式发布,旨在为上市公司提供应用《指引》的实操手册。
《上中协指南》以《指引》为基础,重点解读可持续发展报告整体及各个议题项下的具体披露要求,同时介绍境外主流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及规则的相关内容,并提供优秀披露案例,供上市公司参考。《上中协指南》一共包括六章:第一章系统介绍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流程;第二章介绍重要性议题的识别和披露;第三章到第五章分别围绕环境、社会以及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议题,解读《指引》具体披露要求,相应展示披露案例;第六章介绍可持续发展报告鉴证、ESG评级与ESG投资等内容,帮助上市公司进一步了解可持续发展报告及相关工作成果的应用。后续,随着监管规则的不断完善及上市公司实践的不断丰富,《上中协指南》的内容也将持续完善和更新补充。
▍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促进环境社会治理(ESG)体系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4年6月7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北京市环境社会治理(ESG)体系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强化信息披露为核心,以ESG生态体系建设为基础,以评级体系高水平特色化发展为支撑,以丰富和深化ESG实践为动力,以试点示范为引领,以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为保障,坚持依法合规、兼收并蓄、统筹协调、循序渐进工作原则,努力将北京建设成为ESG发展全国高地和国际代表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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