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刑事维权路径与策略
发布日期:2024-09-23
作者: 祝天剑 施子涵
近年来,由于侵权行为方式多样化、新兴业态缺乏监管规制等多方面原因,不少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例如注册商标被他人假冒、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获取使用、影视作品被他人复制发行等等。这一系列的侵权行为尤其集中在服装饰品、游戏玩具、化工医药、新能源等领域。从被侵害的商业秘密种类看,侵犯软件源代码、技术方案、设备图纸等技术信息类案件为主要类型,侵犯价格信息、个性化客户需求等经营信息类案件也时有发生。为此,不少企业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但由于取证难、执行难等原因,取得的效果很少能达到企业最初的预期。
当下司法机关非常重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2021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8071件34103人,受理审查起诉30222件72887人。[1]2024年8月6日,最高检向社会发布了2024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据统计,2024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6万人,同比上升21.5%;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假冒专利罪等疑难复杂案件1800余人。[2]因此,对于侵权方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通过刑事控告的手段进行维权实际应属优先选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当事人可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进行报案,也可以委托刑事律师代为进行。囿于组织证据能力匮乏、与公检法沟通缺乏技巧等原因,当事人普遍会选择刑事律师代为进行。在报案前,需要还原案件事实,提供较为充足的案件线索,选择具有管辖区的单位,才能够说服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受理、立案。对于知识产权案件而言,进行刑事控告所需关注的重点如下:
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体可分为四类:一是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二是假冒专利案件,三是侵犯商标权类案件,四是侵犯著作权类案件。对于前述四类案件而言,除了公司已掌握的权属证据、相对方侵权证据之外,很多证据材料还需要通过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等方式才能够形成。本文在此对最为复杂的侵犯商业秘密(技术类)案件所需要收集的证据进行简要列举:
(一)公司需要收集证据证明自身持有的某一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3]
公司首先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技术或经营信息进行非公知性鉴定。对于查询某个技术在什么时间点(检索基准日)之前是否公知,既不是以委托鉴定日为时间节点,也不是以刑事报案当日为时间节点,而是要以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时作为非公知性鉴定的时间节点。在实践中,不少犯罪嫌疑人会将非法获取到的商业秘密公开申请专利以规避刑事法律风险(实质上并不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因此,如果以报案当日作为非公知性鉴定的时间节点,那么得出的结论该技术极有可能是公知的。另外,对于选择多少秘点进行非公知性鉴定的相关问题,并不是秘点越多越好,而是要从相关技术是否具有特殊的创造性、技术贡献度的大小等多个维度进行比较筛选,区间保持在3-8个为最佳。
其次,公司需要提供对该技术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公司相关的保密制度来证明相关技术或经营信息具有保密性。例如公司日常进行保密培训的授课资料、公司制定的《员工行为手册》、公司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对能够接触以及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措施、公司对涉密的厂房以及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流程规定等均可以作为保密性相关的证据进行提交。
最后,公司还要需要收集该商业秘密的对外许可合同、许可费凭证等证据证明该技术具有价值性,所谓的许可费就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此前曾将该项商业秘密许可给他人使用的相关费用。如果公司此前从未将相关商业秘密许可给他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虚拟许可费的概念,即可通过鉴定机构,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等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评估,得出虚拟的许可使用费,以证明该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
除了提供前述证据证明某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外,公司还应当提交研发数据、《技术开发合同》《许可合同》等资料证明自己系相关商业秘密的权属人。
(二)公司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商业秘密被他人侵犯的证据
如果能够掌握侵权者的技术信息,可以通过申请鉴定机构鉴定的方式对双方所持有的技术信息进行同一性鉴定,也可以通过收集其他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的方式证明自身商业秘密被侵犯。举例而言,公司员工通过邮箱把图纸等发送给第三人的记录、公司员工通过微信或者快递把参数等发送给对手公司的记录等等均能作为侵权证据提交。
但由于该类证据比较难以收集,公司取证手段有限,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证人证言、调取视频监控录像、解码计算机数据信息、收集可疑员工到同行业的相关方公司任职的证据作为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侦查。
(三)公司需要收集证据证明自身遭受了严重损失
理论界普遍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结果犯,[4]故构成该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之标准。公司可以通过提供自身遭受了实际损失的证据,以证明对方已达情节严重之标准。具体而言,公司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但由于公司经营情况往往是受市场情势等众多因素影响而随之变化的,故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量往往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销售量减少总数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对手方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需要关注的是,对于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但尚未对外披露、使用的行为,也可以依据2020年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如果行为人是利用工作中的职务便利获取到相关的商业秘密,但仅是准备对外披露或者使用的,则无法根据该条司法解释计算损失数额。
从证据状况来看,商密类案件涉案产品的种类都普遍较为单一,能够清晰地分离出涉案产品的相关经营数据,而且案件中权利人与对手方的双方公司也必然具有完整客观的财务资料,通过审计机构审计就能清晰地计算出相关的损失数额。[5]
结合收集的证据起草刑事报案书
刑事报案书是当事人为了说服公安机关受理、立案而提供给公安机关的签章版书面材料,该材料是公安机关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或立案的重要依据。对于知识产权类刑事控告而言,刑事报案书一定要简明扼要、围绕核心问题、选择证据较为充足的事实点进行切入。这样既能帮助办案人员克服畏难情绪,又有利于后续办案人员确定侦查思路。具体而言,刑事报案书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被举报人的信息
刑事报案书需要明确被举报人的信息,以被举报人是单位为例,该单位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均需要明确,报案人可以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获取。
(二)报案请求
报案请求能够让公安机关一目了然地明白公司的报案诉求,应当在开篇就进行列举。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而言,一般报案请求为:(1)对犯罪嫌疑人涉嫌某某犯罪进行立案侦查;(2)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销毁犯罪证据,请求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请求公安机关尽快查封、扣押侵权产品,减少被侵权人的损失。
(三)案件事实
刑事报案书篇幅有限,承办人员也没有耐心去仔细研读冗长的报案材料,因此在案件事实部分,切忌在案件情况关联不大的背景信息上浪费笔墨,而是应当把目光聚焦在具体的犯罪事实上,尽量能够让承办人员一目了然。
(四)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一般会按照刑事报案书上指控的罪名进行侦查,因此刑事报案书上的法律分析尤为重要。如果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被控告人不涉嫌报案书上的相关罪名,则可能会终止侦查,作出不立案决定。因此,在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且难以定性的情况下,具体选择何种罪名进行控告十分关键,刑事案件报案其实并不需要将犯罪嫌疑人涉及到的所有罪名一一进行罗列,而是要选择一个强有力的切入点,以点带面,推动案件顺利侦查。
选择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而言,选择报案机关是一门学问。有的犯罪嫌疑方可能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如果到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阻力。因此最好选择犯罪行为发生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如果相关单位刚好有这一方面的绩效考核,那么案件的推进则会相对顺利。
立案受阻后的救济途径
(一)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因此,在立案受阻时,可以继续补充收集新的证据材料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二)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因此,在复议失败后,还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因此,如果能够说服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将会大大提升公安机关重新立案的成功率。
在法律发展史上,知识产权是罗马法以来“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制度创新成果,也是西方国家三百多年来不断发展成长的“制度文明典范”。[6]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百年史,是一个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法律变迁史,也是一个从被动移植到主动创制的政策发展史。[7]随着我国经济迅速腾飞,各行各业的竞争也逐渐从原来的低价之战转向创新之战,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愈加关注。在此背景下,勇敢拿起刑事法律赋予的武器捍卫自身的知识产权至关重要!
[1]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
[2]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4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3] 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
[4] 陈兴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及数额认定》,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7期。
[5] 潘莉:《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之认定》,载《检察日报》2020年4月9日第3版。
[6] [美]道格拉斯·诺思等著:《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7] 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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