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政策与国资运营监管专业法讯(第二期)
发布日期:2024-09-25
作者: 徐彦杰 汪琦
目 录
1.法规动态
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1.2.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1.3.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1.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5.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6.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联合发布《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1.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8.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2.大成研究与大成业绩
2.1大成研究
2.1.1.央企采购管理革新:合规、效率与创新
2.1.2.新《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影响和建议
2.1.3.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处分有据、处分到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详解
2.2大成业绩
2.2.1.大成上海律师受邀参加“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研讨会
2.2.2.“新《公司法》背景下对产权交易的影响”线上培训活动顺利开展
2.2.3.大成上海律师受邀为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上海市国资委的国有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工作要求”培训讲座
2.2.4.大成上海律师中标《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法规制度编制与建筑垃圾治理设计》课题项目
2.2.5.大成上海律师连任上海律协第十二届理事会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主任
2.2.6.大成上海律师为新疆自治区各级政协委员及政协机关干部学员作讲授教学
2.2.7.大成上海“招投标”领域课题入选2024年度上海全面依法治市立项调研课题
2.2.8.大成上海被列为“浦东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点”试点单位
2.2.9.大成上海律师为无锡先进内燃动力技术创新中心就科技型企业的孵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2.10.大成上海律师为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基本管理制度修订提供专项法律咨询服务
法规动态
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7月25日,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首部从国家层面出台的职称评审监管文件。《办法》包括总则、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措施4章27条,聚焦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3类重点人群和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2类重点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实施监管。申报人监管方面,包括伪造信息进行申报、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暗箱操作等方面。《办法》明确,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1.2.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7月18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中央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十方面内容。《意见》指出,要充分利用全国企业采购交易寻源询价系统等数智化手段,广泛开展寻源比价,有效识别供应商弄虚作假、串通报价、履约能力不足等风险,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做好动态管理和评价工作。《意见》强调,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央企业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不得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鼓励中央企业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优先安排价款支付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积极支持。
1.3.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8月27日,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公告》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印花税政策,以更好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扩大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将原来支持企业改制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大至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与其他税收形成合力,加大对改制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二是统一税收政策适用对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均可按规定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体现政策公平和统一,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同时,取消不必要限制条件,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三是细化税收政策适用情形。区分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事业单位改制等具体情形,明确了营业账簿、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印花税税目政策和适用条件,提高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1.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8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基准》)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14日。《基准》共19条,明确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步骤、阶次、考量情节和因素等。《基准》明确,根据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分别制定处罚步骤;根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情节,分阶次确定初步罚款数额。在根据裁量情节分阶次确定初步罚款数额基础上,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配合调查程度、合规建设等因素,设置六项下调因素和四项上调因素,调整后确定对经营者的罚款数额。
1.5.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7月26日,财政部就《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1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共6章33条。总则方面明确了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等内容。其中,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方面主要规定了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部门、内容、方法、程序、评价结果形成过程、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复核等内容。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方面主要规定了各部门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进行评价的内容、过程、报送等内容。
1.6.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联合发布《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7月23日,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支持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试行办法》指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协调、权责一致、规范核算、全面报告的原则。
1.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7月23日,为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更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日。《规则》分为4部分,共27条,规定举报登记要求,确定不同情况下核查对象、不予处理情形、核查中需要提供的材料、未履行或未规范履行审查程序的情形、核查期限、结束核查情形等,明确开展提醒敦促的情形及其内容、组织开展约谈的情形和方式、有关人员责任和行纪衔接等。
1.8.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8月27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国资委)通过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沪国资委金融〔2024〕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167号文》取代了2020年5月施行的《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2号文》)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文》),作为受上海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纲领性文件。
167号文参照了《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规定,总结提升了原《2号文》《3号文》的部分要求,并结合了新发展阶段国企基金业务的战略作用和使命。在《3号文》的基础上,《167号文》划出了两条新的“红线”(此外还兜底性地规定了上海国资委或行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他红线情形),即集团管控能力弱、近三年实控基金发生重大风险或较大损失,或已设立基金投资进度缓慢、与市场同类基金明显不符的,原则上均不得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
大成研究与大成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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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大成研究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央企采购管理进入规范化、精细化、协调化、智能化的新阶段。供应商管理作为央企采购管理工作的核心之一,在本次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四种采购方式并对其定义及适用范围进行说明,系首次为专项供应商管理提出了非招标采购方式。大成上海合伙人董月英律师、律师戚一博围绕供应商管理,参照团队标准对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其在合规、效率与创新方面对提升央企竞争力的积极作用。
2.1.2.新《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影响和建议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分15章,共266条,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进行了较大的改动。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聚焦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变化,对于新《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以及国有产权交易均将产生重大影响。大成上海合伙人王栋律师通过《公司法》新、旧规定的对比与解读,总结出在新《公司法》下的股权转让以及国有产权转让注意事项,为实务操作提供有效的建议。
2.1.3.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处分有据、责任到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详解
2024年5月28日,为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国务院正式发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令第781号,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处分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适用对象的范围、处分工作的原则、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等内容,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理解《处分条例》的内容与重点条款,大成上海合伙人王栋律师就《处分条例》的内容进行梳理与归纳,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学习和参考。
2.2大成业绩
2.2.1.大成上海律师受邀参加“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研讨会
2024年8月30日,大成上海合伙人王栋律师作为上海律协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受邀参加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主办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研讨会。本次会议的参会人员主要为财政部相关领导、中央及地方集采机构、采购代理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采购专家及代表。
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背景主要为《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发布,明确了政府采购领域在未来三年中“整、建、促”的工作主线。为推动落实有关要求,解决当前问题,规范并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本次研讨会聚焦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政策措施、改革情况、优秀实践案例等进行交流研讨,并就提升我国政府采购效能研提建议。
2.2.2.“新《公司法》背景下对产权交易的影响”线上培训活动顺利开展
2024年8月14日,上海律协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大成上海合伙人王栋律师受邀为上海联交所经纪机构开展“新《公司法》背景下对产权交易的影响”的线上培训。此次培训讲座旨在为经纪机构提供新《公司法》对产权交易产生的影响的深入解读,帮助其进一步理解和应用新《公司法》。
王律师首先介绍了新《公司法》的修订背景,并概述了新《公司法》相较于《公司法》(2018修正版)的宏观变化。随后,王律师详细解读了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的要义,包括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名册变更程序、股权转让后续程序、有限公司认缴登记制(5年认缴期)、瑕疵股权转让的出资义务承担等相关内容。此外,王律师还对新《公司法》下增资有关规定、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范围、议事规则及内控决议效力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且结合上海联交所的业务范围以及交易规则,提供相应的产权交易有关实践应用指引,使与会者对新《公司法》背景下对于产权交易的影响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2.2.3.大成上海律师受邀为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上海市国资委的国有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工作要求”培训讲座
2024年7月26日,大成上海合伙人王栋律师作为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友集团)常年法律顾问受邀为良友集团及其下属参控股子公司开展以“上海市国资委的国有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工作要求”为主题的讲座。此次培训的参会人员主要包括:良友集团内部风控部法务人员、集团房产分公司(牛奶集团资产管理中心)不动产租赁相关业务人员、分管领导、金牛经济不动产租赁业务人员、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本次讲座主要围绕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重大不动产租赁相关监管要求展开。
首先,王律师介绍了上海市国资委的国有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工作要求。并就该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介绍。在不动产分类、招租程序与方式的解读中,王律师进一步结合光明集团《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公开出租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在职责分工上,王律师列举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交易平台三方各自的义务和职责。
本次讲座不仅围绕上海市国资委的国有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工作要求本身进行解读,同时也结合了上级集团及交易平台的相关制度、操作细则与口径的介绍和分析,理论联系实践,干货满满,获得了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2.2.4.大成上海律师中标《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法规制度编制与建筑垃圾治理设计》课题项目
2024年6月底,大成上海“立法与公共政策咨询评估”研究团队顺利中标《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法规制度编制与建筑垃圾治理设计》课题项目,负责起草《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条例(专家建议稿)》,该项目由大成上海合伙人刘安律师牵头负责。
该项目在完成《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评估与修订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对《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升级为《条例》后的主要制度框架、制度设计和条款开展专项研究。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刘律师及其团队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专家、企业和公众进行广泛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条例草案能够充分反映各方的利益和诉求。
2.2.5.大成上海律师连任上海律协第十二届理事会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主任
2024年6月11日,经上海律协第十二届理事会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全体委员投票选举,并经2024月7月2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市律师行业党委会审议通过,大成上海合伙人、上海律协第十一届理事会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栋律师顺利连任,当选为上海律协第十二届理事会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主任。
在担任第十一届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主任期间,王栋律师牵头组织、执笔共完成各类课题13项、律师指引2部(其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专业指引一部,上海律协律师专业指引一部)、发表专业文章38篇、专委会共发布法讯46期,在专业分享和输出上贡献了力量。王栋律师与专委会各课题组、项目组的成员共同完成了上海市国资《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20版》《上海市律师协会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关于律师办理国有公司招投标合规业务的操作指引》;完成了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治体检调研,并形成了法治国企优秀案例集项目成果;在疫情期间完成了上海市律师协会委托的关于新冠疫情期间上海国有企业面临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此外,王栋律师多次在上海律协为本市国资国企业务领域的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培训,受到了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2.2.6.大成上海律师为新疆自治区各级政协委员及政协机关干部学员作讲授教学
2024年6月7日,大成上海作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基层立法联系点、重大行政决策参与点,迎接在沪培训的新疆自治区各级政协及机关干部学员一行近三十人到访,双方结合“制度形态视野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协商”这一主题,就沪新两地人大基层立法、政协协商平台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展开了紧凑、热烈而富有成效的现场教学暨比较互鉴。
此次教学互鉴活动由大成上海党委书记、合伙人陈峰律师向新疆政协学员致欢迎词,并主旨简介大成上海办公室立法与公共政策创新业务、立法联系点工作业绩;大成上海“立法与公共政策咨询评估”研究组牵头人、合伙人刘安博士主持并讲授主题课程;上海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曹杨新村街道周阮文科长分享上海基层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实践案例,以及香港大学法学院交流实习生曹洛熙介绍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香港基层民主协商制度。
2.2.7.大成上海“招投标”领域课题入选2024年度上海全面依法治市立项调研课题
近日,2024年度全面依法治市立项调研课题正式公布。大成上海律师负责的“上海市国有企业招投标争议解决机制建设研究”课题在市委依法治市办部署开展的“上海市2024年度全面依法治市立项调研课题”申报工作中喜获立项。该课题小组由大成上海合伙人黄开军律师、律师李峣、律师王丹组成。在所有成功入选的申报主体中,大成上海是唯一一家律师事务所。
课题小组将继续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市委依法治市相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实用导向、将课题成果转化服务于法律实践,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贡献力量。
2.2.8.大成上海被列为“浦东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点”试点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全国守法普法示范市(县、区)创评要求,拓宽社会各界力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渠道,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浦东新区司法局试点建立浦东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点。大成上海入选浦东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点试点单位名单。
公众参与点是区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需要,在企事业单位、其他基层组织中建立参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以便更好地把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汇聚到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提升决策的质量和执行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下一步,大成上海将收集和反映基层民众和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与要求,为区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及工作计划保驾护航,扩大公众参与点参与浦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协同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2.2.9.大成上海律师为无锡先进内燃动力技术创新中心就科技型企业的孵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大成上海顾问徐彦杰律师受无锡先进内燃动力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委托,就其科技型企业的孵化相关事务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创新中心拟引进的科研成果在无锡进行技术孵化和产业落地提供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等方面法律建议;从保障创新中心利益的角度,在技术孵化和产业落地过程中与相关合作方磋商谈判;协助创新中心进行孵化企业的投后跟踪和管理,提供法律咨询建议;为创新中心孵化的科技型企业的后续融资、上市提供法律咨询建议;为创新中心参与的基金的基金结构、基金合同条款提供法律咨询建议等。
创新中心的举办单位是无锡惠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建单位是天津大学,由天津大学负责运营。创新中心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为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独立运行,自收自支。创新中心的宗旨是围绕先进动力与低碳(零碳)领域发展,打造人才平台新高地,增强创新驱动新动力,推动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人才集聚、产业发展、国际交流,为行业技术进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带动作用。
2.2.10.大成上海律师为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基本管理制度修订提供专项法律咨询服务
大成上海顾问徐彦杰律师、合伙人朱云燕律师、孙颖律师受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建设,600284.SH)委托,为其基本管理制度修订提供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服务内容涉及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规程、内部控制系统等多方面基本制度,帮助客户构建一个更加透明、公正、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专业能力得到了客户高度评价。
浦东建设成立于1998年,2004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284”,由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上海浦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合计持有37%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浦东建设自上市以来,坚持持续、稳健的发展方向,致力于将“绿色、创新、融合”理念贯穿基础设施项目全生命周期。运用先进的技术研发水平和项目综合管理能力,为城市提供富有生命力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服务,打造先进、绿色、安全、可靠的基础设施,谋求实现人类与环境、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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