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制造业行业通讯》2024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4-09-27
作者: 陈峰 刘峰 倪建林 吴静静 杨傲霜 姜诩倩 邱冠华 周璇
国家政策
1.工信部发布通知 加快布局建设制造业中试平台
9月14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快布局建设制造业中试平台的通知》。
《通知》提出建设目标为,围绕国家战略与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领域,引导有条件的建设主体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建设模式、发展策略和举措,“一类一策”推进中试平台建设。计划到2027年,在有条件的地方培育建设一批省部级制造业中试平台,遴选认定若干个辐射范围大、转化能力强、发展机制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制造业中试平台,推动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技术成果工程化突破和产业化应用,切实提高创新成果技术价值和质量水平,加快解决成果转化落地难题,显著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全文链接: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4/art_ca02b9fe7d124cc3be24f5bd007f9824.html
2.工信部拟发布《轻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
9月2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公开征求对<轻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6日。
《实施方案》部署七方面16项重点任务:(一)培育数字化转型典型场景和解决方案;(二)深入开展数字化转型改造;(三)推动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筑基培优;(四)提升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五)推进关键技术产品创新;(六)加强标准研制与应用;(七)加强行业数字化人才培育。
全文链接:
https://www.miit.gov.cn/gzcy/yjzj/art/2024/art_eea4053edbf540bca74d57d15fdd0c01.html
3.工信部公示行业标准《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估规范》
8月1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估规范>行业标准报批公示》,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文件确立了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估模型,规定了能力等级、能力指标和能力要求,描述了评估方法,适用于制造业企业、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质量管理能力的差距识别、方案规划和改进提升。
全文链接:
https://www.miit.gov.cn/zwgk/wjgs/art/2024/art_b35774a85b8f4c239cadbb254e3f9a49.html
4.市场监管总局发文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30日。
《实施意见》部署以下重点工作:(一)构建追溯机制。以统一的追溯码为载体,构建生产单位“源头赋码”,各流通环节、销售单位、消费者“识码用码”的“一码贯通”机制。(二)建设追溯平台。(三)统一技术要求。(四)生产单位追溯要求。(五)销售单位追溯要求。(六)推动相关方积极参与。(七)保障追溯数据安全。
全文链接:
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4/art_9039fdcc63274a62a54fb440db9f40e1.html
5.工信部修订《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
7月30日,工信部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20号》,发布《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和《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管理实施办法(2024版)》。
《条件》共九方面三十二项内容,鼓励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明确申请企业应单独设立研发团队或部门,具备产品(含软硬件)数字化研发设计能力,可根据客户需要设计开发相应产品;应建有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部署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相应的工业软件和网络,能够实现规范化的工艺生产流程。
全文链接: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gg/art/2024/art_0730dca47daf48cca7ac085ba500ba4b.html
地方政策
1.上海市监局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
8月21日,上海市监局网站公布《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
《通告》明确,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实行“先核后证”审批方式。企业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自2024年9月25日起,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以上产品。取得以上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未按要求标注的,不得销售以上产品。
全文链接:
https://scjgj.sh.gov.cn/948/20240821/2c984a7291661a03019172a3b1c149e5.html
2.江苏首批智能建造试点名单出炉
2023年度江苏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名单日前出炉,南京扬子江智慧中心等28个项目成为首批江苏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
本批入选的28个试点项目有很多极具科技感的场景,都是智能建造项目要实践的技术应用,例如,建筑工地配备反应迅速、计算精密的“智慧大脑”;塔吊司机无需攀爬至百米高空,在地面室内就能完成高空作业;在智能平板上轻轻点击,十余款建筑机器人便各司其职开展地坪研磨、自主吸尘等施工作业等。
全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xinwen/dfxx/202405/20240506_777812.html
3.浙江发布制造业“智能制造”研发费加计扣除指引
近日,浙江省税务局、工信厅印发《浙江省制造业“智能制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2024版)》,便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系统掌握、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指引》通过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活动等概念的介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核算、申报、后续管理等操作上的解读,为“智能制造”企业精准享受政策提供参考。《指引》第五部分对“智能制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注意要点进行提示,包括自主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均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等十二方面内容。
全文链接:
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4/4/16/art_8414_83954.html
4.北京拟出台方案 加大对重点领域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
4月7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对<进一步加大对重点领域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11日。
《实施方案》适用于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际发生采购、可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项目,由各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符合政策规定及授信审批要求的项目,签约投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2年,支持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8大领域34个细分领域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
全文链接:
https://www.beijing.gov.cn/hudong/gfxwjzj/zjxx/202404/t20240407_3611209.html
行业动态
1.商务部就荷兰半导体出口管制问题答记者问
9月6日,荷兰宣布将扩大光刻机的管制范围。后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此答记者问。
商务部表示,荷方在2023年半导体出口管制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光刻机的管制范围,中方对此表示不满。近年来,美国为维护自身全球霸权,不断泛化国家安全概念,胁迫个别国家加严半导体及设备出口管制措施,严重威胁全球半导体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严重损害相关国家和企业正当权益,中方对此坚决反对。荷方应从维护国际经贸规则及中荷经贸合作大局出发,尊重市场原则和契约精神,避免有关措施阻碍两国半导体行业正常合作和发展,不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切实维护中荷企业和双方共同利益,维护全球半导体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全文链接:
https://www.mofcom.gov.cn/xwfb/xwfyrth/art/2024/art_3f59cc3f8e354729909b874ef3911bfd.html
2.丹麦制造业正在蓬勃发展
丹麦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7月丹麦工业生产增长了7.3%,比去年同期高18%,创历史新高。
制造业是丹麦经济的引擎之一,虽然此前通常是制药业在拉动,但最新数据显示,制造业12个子行业中有8个取得了显著进展,除制药业外,增长贡献最大的来自机械工业、家具等行业。如果剔除最大的分支制药行业,6—7月丹麦制造业产量增长也高达5.5%。
全文链接:
http://dk.mofcom.gov.cn/article/jmxw/202409/20240903534395.shtml
3.工信部召开第十次制造业企业座谈会
9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书记、部长金壮龙主持召开第十次制造业企业座谈会,围绕促进低空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听取企业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
会上,来自低空产业技术研发、装备制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保障等领域的26家企业负责人作交流发言,介绍行业发展动态及企业运营情况,分析面临的困难问题,围绕生产制造、技术创新、标准建设、应用场景、人才培养等提出意见建议。部相关司局及单位对企业关心的问题予以回应。
全文链接:
https://www.miit.gov.cn/xwdt/gxdt/ldhd/art/2024/art_5de6541ad9384f4693f3b4ca6fcc006d.html
4.中国船舶吸收合并中国重工
9月2日,中国船舶集团下属的中国船舶和中国重工两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双方正在筹划由中国船舶通过向中国重工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中国重工。9月3日起两家公司的股票均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两企业在公告中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兴装强军主责主业、加快船舶总装业务高质量发展、规范同业竞争、提升上市公司经营质量。
全文链接:
https://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9-03/600150_20240903_8MNP.pdf
5.工信部开展2024年“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工作
9月4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按照《“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建设指南》有关要求,聚焦发展政策、基础设施、行业应用、产业生态、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建设重点组织开展先导区试点。按照《“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工作规则(暂行)》有关要求,先导区试点以城市(地级及以上城市)为单位进行申报,地域相近、优势互补的城市可联合申报,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申报、评审、批复、跟踪评价等环节。
全文链接: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4/art_0f1eb02877aa4b38b3e3f1b1f2bb102b.html
6.欧盟批准德国50亿欧元补贴建设芯片工厂
8月20日,欧盟委员会批准一项总额50亿欧元的国家援助计划,支持欧洲半导体制造公司在德国德累斯顿建设和运营一家芯片制造工厂。
欧盟委员会当天发表公报说,这项援助计划将增强欧洲在半导体技术领域的供应安全、韧性和数字主权,同时促进欧洲数字化和绿色转型。据德国向欧盟委员会报告的计划,这个支持在德累斯顿建设运营芯片工厂的项目旨在满足汽车和工业应用的需求。工厂计划2029年全面投入运营,预计年产48万片晶圆。
全文链接:
http://www.news.cn/world/20240821/884a2099a8154375ae7d4be595260560/c.html
典型案例
1.最高法发布五件典型案例 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
8月16日,最高法网站公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五件典型案例,重在促推协同转型、创新转型、绿色转型、全面转型,突出问题导向。
案例一 哈尔滨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寻求双方利益最佳平衡点,充分考虑东北老工业基地汽车制造业发展实际,加强府院联动,协同实质化解纠纷,为传统汽车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纾困解难,科学设定绿色转型的时间表、路线图,增强产业链韧性,促进培育东北全面振兴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案例二 天津某传热设备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某热力有限公司能源管理合同纠纷案,涉及钢铁、清洁生产技术和清洁能源开发,人民法院依法高效审理、切实保障能源管理服务方享有节能效益分享合法权益,加大对生态环境科技、绿色低碳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产融结合,推动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新质生产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持续提升。
案例三 大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人民法院优化审判流程,拓展救治功能,助推矿山企业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径,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确保矿山生态修复与绿色转型、科技创新相融合,规范有序开展,促进资源型地区因地制宜打造发展新引擎,大力发展锂电新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迈上新能源产业新赛道。
案例四 某水务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案,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健全多元解纷机制破解难点问题,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模式推广力度,着力推进项目重启、提质增效、加快发展,助力城市公用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打造节约集约、循环高效、普惠共享的生产服务新格局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案例五 赖某某诉厦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聚焦影响电动汽车发展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准确界定物业服务的权利义务,破解制约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难题,营造了有利于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良好氛围。人民法院做实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大局,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司法裁判全过程,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全文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0531.html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其中,4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涉及固定商品价格及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搭售商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餐饮、数字电视、民用天然气、蔬菜批发等民生行业。4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以及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侵害技术秘密的认定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平台数据、传统消费品和新能源汽车等线上线下产业领域。
1)“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653号】——固定商品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的认定及损害赔偿确定
本案系固定商品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本案裁判通过对被诉垄断行为的细致分析,阐明了具有竞争关系的数个经营者联合抵制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时所采取的横向、纵向交错的合同措施安排,认定案涉联合抵制交易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米线是深受云南当地人民群众喜爱的日常生活消费品,本案裁判通过办好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彰显反垄断法治精神,对规范民生领域的垄断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2)“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383号】——搭售、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
本案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拒绝交易行为和搭售行为的认定。本案纠纷虽然发生在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的供应方和接收方之间,但直接关系终端用户收看有线数字电视的民生福祉。本案裁判对于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反垄断司法职能作用,科学界定相关市场、精准识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具有积极意义。
3)“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反垄断行政处罚后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损害赔偿确定
本案系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发生的后继民事赔偿诉讼。本案裁判依法减轻原告对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举证责任,并综合考量原告的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对惩治垄断行为,保障基层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范民用天然气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提高人民群众的反垄断法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4)“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748号】——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
本案依据最新发布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同时明确了应结合原告的诉请确定因合同履行行为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管辖的标准。本案裁判彰显了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对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垄断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5)“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技术秘密侵权判断及停止侵害的具体措施
本案是有力打击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整体判断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基础上,不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还对于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及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充分彰显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打击不正当竞争的坚定决心,有利于营造尊重原创、公平竞争、保护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
6)“轻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0民初8714号】——组织刷量、制造虚假流量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本案为打击“刷粉刷量”等网络黑灰产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准确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制止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及时、有效规制为平台主播组织“刷粉刷量”、不当获取流量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引导、促进平台主播诚信经营,保障健康直播业态,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7)“施耐德”仿冒混淆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知终19号】——对侵权获利巨大的恶意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的确定
本案为严厉惩治“搭便车”等仿冒混淆行为的典型案例。在有充分证据证实侵权获利超出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正确适用裁量性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有力打击攀附他人商誉的市场混淆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充分体现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鲜明司法导向。
8)企业征信数据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4897号】——数据使用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本案为数据使用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大数据业态发展阶段、商业模式、技术现状,以及数字经济发展现状与规律,积极探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合理确定原始数据主体竞争权益的范围以及数据使用者应当承担的数据质量保证义务等,对于促进数据产业健康发展,助力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全文链接:
大成动态
1.大成16个行业/业务领域及9位律师荣登asialaw Profiles 2024年度榜单
2024年9月12日,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机构《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公布了其2024年度中国法律市场榜单。凭借在各专业领域的卓越实力及优异的业绩表现,大成律师事务所16个行业/业务领域荣登榜单,其中工业与制造业荣登榜单,9位律师荣获推荐,其中1位合伙人荣获“精英律师(Elite Practitioner)”称号,3位合伙人荣获“Distinguished Practitioner(卓越律师)”称号,5位合伙人获评“领先律师(Notable Practitioner)”。
2.大成荣获2024年度ALB中东地区法律大奖年度海外律所提名
汤森路透旗下国际知名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正式公布了“2024年度ALB中东地区法律大奖”(2024 ALB Middle East Law Awards)的入围名单。凭借在中东法律市场的杰出表现,大成律师事务所荣获了“年度海外律师事务所”(Foreign Law Firm of the Year)的大奖提名。ALB关注总部设在中东地区以外,且能够处理中东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此次获得提名,彰显了大成在中东法律市场的专业水平和卓越成就。
3.大成律师代理案件入选2024年最高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在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大成胡洪律师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代理的(2021)苏知终19号案件入选。
基本案情
施某德电气欧洲公司(以下简称施某德欧洲公司)将核定使用在第9类断路器、电开关等商品上的“施耐德”注册商标许可给其投资的施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某德中国公司)使用。施某德中国公司在全国各地投资有多个电气生产企业,且多以“施耐德”作为企业字号。“施耐德”等系列商标在电气行业和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施某德中国公司认为,苏州施某德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施某德公司)突出使用“施耐德”“SCHNEiDER”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登记含有“施耐德”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使用与商标核心要素“Schneider electric”近似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州施某德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苏州施某德公司辩称,被诉标识的使用经境外公司授权,不存在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过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苏州施某德公司立即停止被诉行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赔偿损失4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苏州施某德公司明知涉案商标及涉案字号的知名度,通过与境外公司签订品牌使用协议以获取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的授权,目的在于攀附涉案商标的商誉,一审判决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正确。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苏州施某德公司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时间及规模等因素,一审判决确定的4000万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严厉惩治“搭便车”等仿冒混淆行为的典型案例。在有充分证据证实侵权获利超出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正确适用裁量性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有力打击攀附他人商誉的市场混淆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充分体现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鲜明司法导向。
4.大成两个案例荣誉入选第六届“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典型案例
2024年9月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中心主办,法制日报社、法治网作为媒体支持的2024年“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发布会在福建厦门举办。在此次发布会上,大成律师事务所凭借在“一带一路”沿线的法律布局和专业优势,荣获两项殊荣。其中,“助力某央企搭建应对制裁国际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项目”荣誉入选“一带一路”合规法律服务典型案例;“为某车企应对欧盟碳排放超标及碳积分协议纠纷提供一揽子法律服务 成功规避欧盟巨额罚款”荣誉入选“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创新典型案例。
法律声明:本法律简报所述容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提供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依赖本文的任何内容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所有信息图片摘自网络或期刊报纸仅为参考使用。
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