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法律研究系列之四——巴西争议解决制度
发布日期:2024-11-18
作者: 吴静静、朱世杰
作为金砖国家的重要一员,巴西与中国有着频繁的经贸往来。随着中资企业在巴西开展投资合作的快速增长,随之而来的纠纷也与日俱增。 巴西是联邦制国家,但属于大陆法系,其法律体系和法律环境非常复杂,包含联邦和州两个层面的法律,各州之间的法律法规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出海巴西的中资企业而言,不仅要熟悉巴西的营商环境,更要了解与投资相关的各层级法律及争端解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才能做好风险控制和纠纷处理。 本文主要介绍三种巴西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诉讼、仲裁和调解,通过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为中资企业出海巴西的争端解决提供帮助与参考。
巴西民商事诉讼
(一)主要法律依据
在巴西,调整民事关系的实体法主要是2002年颁布的《民法典》(LEI No 10.406, DE 10 DE JANEIRO DE 2002)。2015年3月,巴西颁布了新《民事诉讼法》(LEI Nº13.105/2015),该法典成为处理巴西民商事诉讼的主要程序法律依据。
(二) 巴西法院体系
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巴西的法院体系可以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系统。根据巴西宪法,其司法权由州法院、州高级法院、联邦法院、联邦高级法院行使,而投资商事纠纷则一般由州法院审理。[1]
(三)管辖权及国际司法合作
1.管辖
根据巴西《民事诉讼法》规定,巴西法院对以下案件具有管辖权:被告居住地在巴西的(不限国籍),其中在巴西设有机构、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外国法人实体应被视为在巴西定居;被告在巴西有必须履行债务的;在巴西发生的事实或行为。另外,消费者纠纷中,消费者在巴西有住所或居住地的;以及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巴西法院管辖的,巴西法院也享有管辖权;等等。
*需注意的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除不动产纠纷等排他性专属管辖不得约定外,如果国际合同中有选择专属外国管辖权的条款,巴西司法当局没有责任处理和判断该诉讼。因此,中资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管辖法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约定中国法院管辖。
2. 国际司法合作
巴西的国际法律合作一般以双方均为同一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为前提,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则可以通过外交渠道在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的方式包括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承认执行判决、准予采取紧急司法措施、国际法律援助等。
*对于中资企业而言,中巴之间于2009年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根据该条约,双方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相互提供广泛的司法协助和合作。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送达司法和司法外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判、交换法律资料等。
(四)诉讼成本
1. 时间成本
巴西民事诉讼的时间成本较大。根据世界银行《Doing Business 2020》,巴西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平均需历时801天。[2]《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经双方同意,法官和当事方可酌情制定执行程序行为的时间表(calendário),该时间表对当事人和法官具有约束力。
2.经济成本
除法律规定免于支付外,当事人有责任支付他们在诉讼中实施或要求的行为的费用,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司法辅助人员报酬和证人津贴等。根据世界银行《Doing Business 2020》公布的数据,合同纠纷诉讼的经济成本约为索赔价值的22%。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85条规定,败诉方应向胜诉方支付律师费,这与我国有很大不同。因此中资企业在如在巴西胜诉,可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用。
(五)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
1.原告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312条规定,在提交最初起诉状(a petição inicial)时,诉讼被视为提起。最初起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原被告主体信息、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请金额、是否同意调解等。如果最初起诉状不符合要求,将被要求在15天修改更正,否则将会被驳回;
2.调解
与我国民事诉讼的诉前调解制度类似,若最初起诉状符合要求,法官将至少提前30天指定调解或调解听证会。
3.被告答辩
被告可以在15天内通过答辩书(petição)作出答辩。如果被告不对诉讼提出异议,原告对事实的指控将被推定为真实。
4.反诉(reconvenção)
《民事诉讼法》第343条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反诉的提起需要与本诉或抗辩的依据有关;被告可以对原告和第三人提出反诉,被告也可与第三人合并提出反诉,原告同样应在十五(15)天内对反诉作出答辩。本诉撤诉或被终止的,并不影响反诉的诉讼继续进行。
5.庭审
双方当事人有权使用一切法律和道德上合法的手段,以证明自己的诉请或答辩所依据的事实的真实性,有效地影响法庭的审理。并提供证据。
6.裁判
法庭的宣判将包括判决(sentenças)、中间决定(decisões interlocutórias)和命令(despachos)。
7.代理律师
巴西诉讼需由在巴西律师协会注册的律师代表出庭,并需签署授权书。
8.上诉
巴西法院的上诉程序非常复杂,适用范围也比较有限。上诉的类型包括上诉(apelação)、中间上诉(agravo de instrumento)、内部不满(agravo interno)、澄清动议(embargos de declaração)、普通上诉(recurso ordinário)、特别呼吁(recurso especial)等。除澄清动议外,提出上诉的期限为15日。除非法律或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否则上诉不妨碍裁判的效力。
9.紧急救济
巴西《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紧急救济(atutela de urgência)制度,其中第300条规定,当有要素表明权利的可能性和对诉讼的有用结果造成损害或风险的危险时,将给予紧急救济。法院可以视情况要求提供适当的物权担保(real)或信托担保(fidejussória),以补偿另一方可能遭受的损害。
巴西仲裁制度
(一)主要法律依据
有关仲裁的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于《仲裁法》(LEI Nº 9.307, DE 23 DE SETEMBRO DE 1996)及其相应的修正案(LEI Nº 13129/2015)中。
(二)巴西仲裁的优势
1.时效性
巴西仲裁的期限通常不超过6个月,相较于冗长低效的诉讼程序,仲裁程序在时间和经济成本上都具有明显优势。
2.可仲裁性
在《仲裁法》的2015年修正案实施后,直接和间接公共行政部门(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direta e indireta)都可以使用仲裁来解决与现有财产权有关的冲突,即巴西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单位都可以作为仲裁一方的当事人。这对于中资企业在当地的纠纷解决,特别是PPP等政府合作项目的纠纷解决提供了帮助,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巴西当局对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态度。
3.当事方可以指定仲裁员
根据《仲裁法》第13条,任何有能力并得到当事人信任的人都可以成为仲裁员。当事人应各自指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员,还可指定各自的候补仲裁员;也可以协商确定选择仲裁员的程序。即巴西《仲裁法》并未对仲裁员的资质条件或国籍作出限制,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禁止当事人选择外国人作为仲裁员。
4. 仲裁适用规则广泛
根据《仲裁法》第2条规定,仲裁双方可以自行决定适用法律或衡平法。当事方可自由选择仲裁程序中适用的法律规则,只要不损害公序良俗即可。当事方还可以约定适用一般法律原则(princípios gerais de direito)、习惯(costumes)、国际贸易规则(regras internacionais de comércio)等。但需注意的是,涉及公共行政的仲裁必须适用法律,并需遵循公开原则。
因此,中资企业在巴西仲裁时,可根据交易或项目的具体情况自由约定适用的法律规则,包括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国际机构的贸易规则、惯例和习俗等,这对企业的纠纷解决提供了更多便利和选择。
(三)主要仲裁机构
截至目前,巴西主要的仲裁机构包括:巴西仲裁和调解中心(CBMA,系里约热内卢最大的仲裁机构)、巴西加拿大商会仲裁和调解中心、巴西工商业联合仲裁和调解中心、圣保罗仲裁庭(TJSP)等。[3]其中多个仲裁机构与中国仲裁机构有着广泛的合作。
(四)仲裁的基本流程
1.仲裁协议
《仲裁法》第4条规定,仲裁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规定,并可插入合同本身或在引用它的单独文件中。
2.仲裁启动
《仲裁法》第19条规定,自仲裁员接受任命或指定时起,仲裁程序即启动。
3.裁决作出
《仲裁法》第23条规定,在无特别约定或双方及仲裁员同意的情况下,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程序启动后6个月内作出。第26条规定,仲裁裁决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和争议摘要、仲裁裁决的理由(包括事实和法律两方面)等等。第29条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仲裁即告结束。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要求仲裁庭更正仲裁裁决中的任何重大错误、澄清仲裁裁决中的任何模糊性、疑问或矛盾或就遗漏项作出裁决。
4.裁决无效的情形
《仲裁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当存在仲裁协议无效、仲裁裁决由不能成为仲裁员的人作出、超出仲裁范围、仲裁员存在腐败现象等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宣布仲裁裁决无效。
(五)巴西仲裁裁决的执行
1. 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仲裁法》第31条,仲裁裁决在当事人及其继承人之间产生与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相同的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而且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并不需要经过法院司法权确认,但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需要依靠司法权来完成。[4]
2. 需注意的是,巴西仅以仲裁裁决是否在本国领土作出作为区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标准。《仲裁法》第34条规定,外国仲裁裁决是“在本国领土(território nacional)之外作出的裁决”,故外国仲裁机构如果是在巴西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则该裁决属于巴西国内仲裁,其最终裁决不可上诉,可在巴西境内立即执行。
因此,中资企业在约定仲裁条款时,可以根据交易性质或项目特点针对性地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例如可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等)或其他国际仲裁机构,同时约定仲裁在巴西境内进行,依据前述仲裁条款作出的裁决即可被认定为巴西国内仲裁裁决,从而可以直接执行。
(六)外国仲裁裁决在巴西承认和执行
1.须经法院批准
《仲裁法》第35条规定,外国仲裁在巴西得到承认和执行,仅须经过联邦最高法院(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的批准。第37条规定,在向法院申请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当事人需要提交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副本,以及经巴西领事馆认证的官方翻译本。
2.中国仲裁裁决在巴西承认和执行
根据中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6条,双方应根据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签订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相互承认和执行在对方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巴两国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该公约的内容也与巴西《仲裁法》中涉及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内容基本一致。因此,中资企业可援用此条约,申请中国仲裁裁决在巴西的承认和执行。[5]
3.拒绝承认或执行的情况
《仲裁法》第37条规定,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巴西法院可拒绝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法定资格、仲裁裁决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之外,等等;同时第39条规定,发生以下情形,联邦高等法院也不会批准外国仲裁裁决:一是根据巴西法律,争议标的物不太可能通过仲裁解决;二是该裁决违反国家公共秩序(ordem pública nacional)。
巴西调解制度
(一)调解的适用范围
调解在巴西仍属于新生事物。直到2015年,巴西颁布实施了《调解法》(LEI Nº 13140/2015),调解制度才在法律上被明确确立起来。[6]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法》中也对调解制度进行了相应配套修订。
根据《调解法》第1条规定,在巴西,调解是解决私人当事方(particulares)之间纠纷的手段,也是公共行政(administração pública)范围内冲突的自行解决。调解被认为是由当事方选择或接受的没有决策权的公正第三方(terceiro imparcial)进行的技术活动,协助并鼓励他们确定或制定协商一致的争议解决方案。
(二)约定调解后的相对强制性
与我国不同的是,巴西调解条款具有一定强制性。《调解法》第2条规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boa-fé),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调解条款,则当事人必须出席第一次调解会议(primeira reunião de mediação),但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无义务继续参与后续调解程序,这一点在其《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而第17条规定,在第一次调解会议之日,调解程序即被视为启动。
(三)调解的种类
与我国的诉讼调解及诉讼外的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的分类方式相似,巴西《调解法》将调解分为法外调解(Da Mediação Extrajudicial,主要规定于第21至23条)和司法调解(Da Mediaçã o Judicial,主要规定于第24至29条)。
(四)司法调解(Da Mediaçã o Judicial)
1.方式
司法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中进行的,对于司法调解,法院将设立司法中心(centros judiciários),以协商一致方式解决冲突,司法中心负责举行程序前和程序性调解和调解会议和听证会(sessões e audiências de conciliação e mediação),并负责制定旨在协助、指导和鼓励自我解决的方案。法院应建立并保存最新的调解员登记册,登记有资格和有权从事司法调解的调解员(Dos Mediadores Judiciais);同时,司法调解的当事人应由律师或公设辩护人协助,满足特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得到公共法律援助。
2.期限
司法调解程序应在第一次开庭后60日内结束,除非当事各方经双方同意要求延长。显然,相较于诉讼、仲裁,调解程序更为迅捷便利。
3.结果
如果经司法调解达成协议,案件将转交给法官,法官将下令驳回案件,只要当事人提出要求,法官就会通过判决和调解的最终期限批准调解协议,并决定驳回案件。
(五)法外调解(Da Mediação Extrajudicial)
启动法外调解程序的邀请可以通过任何通信方式发出,并应规定拟议的谈判范围、第一次会议的日期和地点。法外调解由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邀请,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拒绝。庭外调解员的选任也较为宽松,凡有当事人信任并具有调解资格的有能力的人,不论其是否是任何类型的理事会、集体实体或协会的成员,或其成员,都可以担任庭外调解员。
(六)其他需关注的事项
1.劳动调解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劳动关系的调解不在该《调解法》调整范围内,而应由劳动相关法律加以规范。
2.跨境调解
根据《调解法》第46条的规定,只要双方同意,调解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允许远距离交易的通信方式进行。在国外定居的一方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规则进行调解。因此,即使一方当事人不在巴西境内,也是可以进行调解的。
3. 保密性
在巴西,调解程序的保密性非常高。按照法律规定,与调解程序有关的任何和所有信息对第三方都是保密的,即使在仲裁或司法程序中也不得披露,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决定,或者法律要求披露或遵守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所必需。
总结
综上所述,诉讼、仲裁和调解是巴西目前最重要的三种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程序作为传统、较为成熟的争议解决方式,往往可以更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其高昂的时间成本也让众多外资企业望而生畏。相反,仲裁、调解作为更高效便利,特别是更具私密性的争议解决方式,近年来更多受到外资企业青睐。不过,由于仲裁和调解制度仍处于发展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阻碍。
我们建议,对于出海巴西的中资企业,在对项目进行交易设计、风险控制或处理投资纠纷时,需结合项目或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更为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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