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独立运作,服务实体经济——解读《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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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监会多次组织行业会议并发布监管新规,从监管机构到保险市场,上下贯彻落实关于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金融企业要回归本源等要求,引导行业专注主业,坚持风险管理的主攻方向,改变不顾风险、片面追求规模和利润的趋向,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质量和水平。
2016年3月,保监会就修订《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在其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当年5月5日至6月5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一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年初,向北京等六个省(市)人民政府和证监会等相关部委定向征求意见。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管理办法》于2018年初落地。截至2017年12月末,保险业资产总规模为16.75万亿元,同比上涨10.80%,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余额为14.92万亿元,同比上涨11.42%。2017年,保险资金实现投资收益8352.13亿元,投资收益率为5.77%,预计利润总额2567.19亿元。从《管理办法》来看,目前规模近15万亿元且不断增长的保险资金必须以服务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己任。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六章、七十八条,从总体框架看,一是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包括资金运用的范围和模式;二是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机制和运用流程;三是强化风险管控机制,要求保险机构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切实承担各项管理职责和防范相关风险;四是明确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和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责任追究。总体看,《管理办法》体现了审慎监管理念,顺应了保险资金运用实践需求,为促进保险资金运用稳健发展和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提供了坚实基础。
一、首次强调运作独立性
保险的本意是稳健、可靠和保障,其本身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手段。保险资金来源于保险业,其运用也应当回归保险业的初衷。为此,《管理办法》明确强调保险资金的运用应当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并在《暂行办法》要求的稳健和安全性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审慎的要求。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相比,《管理办法》在“总则”增加了这样一句话:“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而此前部分险企激进投资乱象的根源之一即在于股东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本条规定实际上是针对近年来一些金融控股集团或者实业公司通过投资控股保险公司,以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干预保险公司战略发展,背离保险资金服务保险业的主要目标,成为其举牌上市公司控制实体产业的工具。
在2017年强监管一系列举措下,险企非理性举牌、境外收购等激进投资行为已得到有效管控。尤其在2017年下半年,监管层披露的数十张监管函,明确指向保险资金关联交易不规范问题,禁止违规险企直接或间接与相关关联方开展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禁止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
银保监副主席陈文辉曾指出,有的险企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十大乱象,包括:股东乱象及公司治理失效、资本不实和股东占款、激进经营和高风险偏好、资产负债管理理念缺失、违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非理性举牌和跨境并购、层层嵌套和底层资产不清、对财务投资和控股投资的认识不清、守法合规意识淡漠、考核激励机制扭曲等。陈文辉强调,在看到行业积极变化的同时,必须深刻反思过去一段时间行业个别激进公司存在的问题,避免重蹈覆辙。
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大多是自己的资管公司或资管部门管理保险资金,很多时候能利用职务便利直接干预,只是干预程度不同而已。程度浅的只是干预使用方向,程度深的就是连收益都要干预,那就属于非法转移资产了。《管理办法》从立法的层面,明确了保险公司服务保险业的定位和股东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公司治理要求,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对于乱象暴露出的公司治理问题,原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贾飙曾公开强调:“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公司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尤其是存在控股股东的保险公司,更需要用有效机制来防范股东对保险资金运用的任意干预。”
保险公司应围绕“保险业姓保”制定战略规划,避免偏离保险主业引发的战略风险,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发展战略,平衡好资本、负债、业务规模、价值发展、风险承受力等因素,确保资金运用战略的科学合理性。2018年4月10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即将正式实施,通过严进严出的股东资质审定以及股东不得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等多种角度,尽可能确保保险资金的运用不受股东(尤其是游离于受高规管的金融业之外的股东)的负面影响。保监会在《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中也指出,保险公司股东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多层嵌套金融产品、增加股权层级等方式从保险公司非法获取保险资金,用于向保险公司注资或购买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切实防范资本不实的风险。
要将“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险资运用”落到实处,第一,要对问题险企的违规股东进行清理;第二,要严格压实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具体责任,要有严格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就管股东大会的事情,董事会就管董事会的事情”;第三,强化管理层的作用,压实管理层的责任。正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二、进一步拓宽投资范围
《管理办法》将已经渐次放开的投资领域和拟进一步扩展的试点领域(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结合实践经验和规范性文件纳入新规框架。包括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私募基金,允许保险资金进行风险投资,这些举措将切实加强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实体经济,有助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例如股权投资,保监会在2010年和2012年即已出台《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管理办法》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对使用保险资金直接、间接投资境内未公开上市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基金管理机构做出了规定。2014年及2015年,保监会就险资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私募基金的范围及投资方向做出了进一步规定。而在2017年底,在一行三会的大资管指导意见尚未靴子落地之前,保监会又已通过《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的设立和投资做出了概要规定。2018年3月,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
此外,新险资运用办法也明确允许了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私募基金,允许保险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并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并将保险资金开展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实施差别监管(即将保监会于2017年初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纳入新规框架),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等。这些举措将切实加强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实体经济,有助于缩短中间环节和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除了新险资运用办法简要罗列的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外,经过多年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和实践的发展,保险资金的可投资的细分品种范围已经比较广,保监会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中,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品种归为五大类: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及其他金融资产,每一类都分为境内、境外不同投资品类。在实践操作中通常可以将该比例监管通知里的大类及细分的可投资资产作为险资运用投资范围。
为支持险资服务实体经济,《管理办法》不但拓宽了投资范围,也放宽了投资标准。比如,在2016年征求意见时提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而《管理办法》则放宽为,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三、强化保监会监管责任
与2016年征求意见时相比,《监管办法》中保监会监督管理之责明显强化,充分体现了“监管姓监”。切实强化监管和风险管控机制,包括强化境外投资监管,明确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应符合相关规定;明确风险责任人制度,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风险责任人及首席投资官,将风险责任落实到人;明确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要求。
在监管内容方面,新规进行了细化。在2016年征求意见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有关规定的,由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监管办法》第六十七条则细化为三种情况,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保监会要求、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风险、资金运用违反关联交易有关规定,保监会即可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
在追责方面,《监管办法》中提出,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规定的,由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受到行政处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而在2016年征求意见时,仅提出由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督部副主任贾飚表示,这一系列举措意在加强对重点业务领域的监管,完善对责任人员和外部约束机制的监管,最终有利于保险资金运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在严监管的同时,《监管办法》也对部分投资标的门槛进行了放宽。业内人士也指出,《监管办法》体现了放管结合,提升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灵活性。比如,2016年征求意见时,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但考虑新基金成立较多,《监管办法》弱化了对证券投资基金成立年限方面的要求,设立时间一年(含)以上即可。
据了解下一步保监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以“稳中求进”为工作主基调,强化制度建设,弥补监管短板,精准发力,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提升保险资金服务保险主业和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在框架性新规落地后,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下来在保险资金运用上应合法、合规、合政策部署、合大局有序进行。
从保险行业来看,保险资金相对于证券、基金而言,来源较为稳定,规模大,期限也较长。从自身属性上具有服务实体经济的独特优势,也与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经济“减震器”的行业特点不谋而合。在常规险资运用之外,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考虑根据保监会2017年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响应“脱虚向实”、服务实体经济的中央政策,以股权、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各类合规投资方式,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积极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投资新技术、新业态和新产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及放眼世界,参与“一带一路”投资建设,在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做出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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