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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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采购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发布日期: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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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作为具有招标师资格的招投标专业律师,经常会遇到同行和客户问到一个最基本的招投标问题——咨询涉及的采购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为在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的时候,要区分三种项目情况: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3、自愿进行招标的项目(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这三种不同的项目适用的法律条款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区分工程或采购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尤为重要。
  在判断是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时候并不是简单的从采购单位的性质来的,还要考虑项目本身的资金性质和投资规模。判断标准的基本法律依据如下: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程项目是否依法必须招标需要基于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两方面的考虑,上述三类项目只是一个大的、概括的范围,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拟投资金额多大的项目需要招标,何种性质的工程需要招标,采购额多大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哪些品种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需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有同样的规定。那具体要符合怎样的范围和标准呢?
  早在我国《招标投标法》出台的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当时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简称:计委3号令)对具体的强制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做出了规定,并且该规定一直沿用至今。3号令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强制招标制度体系,对促进招标投标制度的推广应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改革持续深化,3号令在施行中逐步出现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同时,各省区市根据3号令规定,普遍制定了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同程度上扩大了强制招标范围,并造成了规则不统一,进一步加重了市场主体负担。
  就在今年3月8日,国务院对新出台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简称:发改委16号令)进行了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并确定实施之日为6月1日,原国家计委3号令将于实施当日废止。16号令的出台是近18年来对强制招标范围的首次大变革,感觉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了改革步伐。
  相较原计委3号令,新的16号令有以下三个方面重要改变:
  一、 大幅缩小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二、 施行全国统一标准,取消地方另行制定扩大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权利;
  三、 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该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制定,是招标投标领域今年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它的出台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同时预防腐败。以下就针对发改委16号令的规定重点分析:
  一、大幅缩小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解决了原计委3号令范围过宽的问题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这两条是针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做出了进一步详细定义,依据项目资金来源可以判断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增强了可操作性。
  二、全国统一标准,取消地方另行制定扩大必招项目范围的权利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规定不区分私民营、国有等资金来源,即使是私人投资于这些项目,也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因此,所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只要达到规模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强制招标,但将“制定规模”的权利从各地方政府、部门收回,明确全国适用“统一标准” ,并且要求把握一个必须招标的原则:确有必要、严格限定。企业内部制定比国家规定更严的招标范围和标准还是允许的。
  三、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解决3号令标准过低问题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本条新规将原计委3号令的强制招标标准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在目前反腐的高压态势下,虽然范围和规模缩小了,自愿招标项目也会普遍增加。
  除此之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要求并非只针对工程建设领域,近年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已将强制招标的范围扩大到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药品采购等领域。目前,16号令实施在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组织清理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使简政放权的效果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创新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更好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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