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债券,是否可以起诉?
发布日期: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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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券发行人出现偿债危机时,债券持有人尽快启动诉讼,并同步查封发行人的优质资产,对于债券持有人维护自身利益,显然是非常重要的。面对频频爆发的债券违约,不少持有潜在违约风险债券的投资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当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发生未按期足额进行债券兑付或付息之实质性违约情形时,我们作为未到期债券的持有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提前还本付息呢?今天就投资人提出的这个问题,与大家分享相关的观点。
一、你的募集说明书是否包含了交叉违约条款?
所谓交叉违约,是指如果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人在其它债务或类似交易项下出现违约,那么此种违约将触发本期债券的提前到期,从而本期债券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本期债券的本息。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6年9月发布的《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以及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发布的《公司债券投资者保护条款范例(征求意见稿)》中均提供了“交叉违约条款”的范例:
“相关主体出现未能清偿到期应付的其他公司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或境外债券的本金或利息;或未能清偿到期应付的任何相关债务,且单独或累计的总金额达到或超过发行人最近一年或最近一个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一定比例的,则触发保护机制。”
一般而言,债券发生交叉违约时,需要以募集说明书中载明的“交叉违约条款”作为认定依据,交叉违约条款能够使未到期债券的持有人与到期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诉权,使得当事人根据债务人在其它协议项下的不履行之事实判断债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履约能力。我们可以来看看部分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交叉违约条款”的描述:
? 例1:“16亿阳03”募集说明书:
以下事件构成本期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
……
7、发行人、募集资金用款主体及下属核心子公司的其他债务出现违约(包括本金或利息逾期、债务已被宣告加速到期、或债权人有权对债务宣告加速到期等合同约定的违约形式)。
? 例2:“16亿阳04”募集说明书:
以下事件构成本期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
……
4、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任何一笔债券违约(包括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或没有清偿到期应付的任何金融机构贷款、承兑汇票等其他债务融资,且单独或一个月累计的总金额达到或超过:(1)各货币折人民币3,000万元;或(2)发行人最近一年或最近一个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的1%,以较低者为准。
? 例3:“15国裕物流CP002”募集说明书
四、交叉违约条款
“如果发行人本部、募集资金用款主体及下属核心子公司的其他债务出现违约(包括本金或利息逾期、债务已被宣告加速到期、或债权人有权对债务宣告加速到期等合同约定的违约形式),则视同本债务融资工具违约,需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如果发行人遇资产冻结、重大诉讼等情形时,可以启动投资人保护机制或任一投资人可以单独或联合采取保全措施。”
? 例4:“16大机床SCP002”募集说明书
1、交叉违约
如果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应付的的任何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或境外债券的本金或利息,或未能清偿到期应付的银行借款,且单独或累计的总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发行人最近一年或最近一个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的3%,以较低者为准。
? 例5:“16大机床SCP003”募集说明书
1、交叉保护条款
如果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应付的的任何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或境外债券的本金或利息。
如果上述任一违约事件发生,且在宽限期内未予以纠正完毕的,则构成本期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并立即启动如下保护措施……
当募集说明书中包含“交叉违约条款”且出现触发此类条款的情形时,在募集说明书没有其他前置程序约定的前提下,债券持有人可以此为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无交叉违约条款的未到期债券,持有人是否可以起诉?
如果募集说明书中并未包含“交叉违约条款”,债券又未到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持有人又该如何救济?是否可以起诉要求其提前还本付息?进而能否获得法院的胜诉支持?对此问题,我们可以区分两种情形:(1)虽未出现交叉违约,但发行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例如,债券募集说明书或《受托管理协议》中约定了发行人的其他违约条款,比如募集说明书约定了担保条款,当担保物不足时,发行人未进行补足?比如募集说明书约定了实际控制人保证担保的债券,实际控制人已失去债券法律文件约定的担保能力……总之,如果发行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则仍可能触发债券提前到期条款的规定,从而持有人有权依此要求提起诉讼,要求提前偿还本息。(2)尽管发行人其他债券发生违约,但发行人并没有本期债券规定的违约行为。
对第(2)种情形下持有人是否有诉权以及能否胜诉,先来看司法实践中已有的判例:
? 案例1: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11天威MTN1”[1]
(一)案例情况
被告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保定天威”)于2011年2月23日公开发行201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简称“11天威MTN1”。2012年4月5日,原告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宝钢集团”)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购入面值5,000万元该债券并持有至今。后被告因经营困难,陷入资金危机,明显丧失兑付能力,并于2015年4月20日发布公告称,由于公司发生巨额亏损,应于4月21日支付的11天威MTN2(与诉争债券系同一年度的第二期中期票据)的利息偿付存在不确定性。4月21日晚,正式公告宣布“11天威MTN2”利息违约,公告称“由于本公司2014年度发生巨额亏损,资产负债率急剧上升,融资能力丧失,资金枯竭,因此2011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2015年应付利息未能按期兑付。”并且被告保定天威发布公告宣布其已经卷入多个诉讼案件,其主要资产已经被多家各地法院轮候冻结、查封。原告宝钢集团认为,被告已经丧失兑付能力,显然不能于到期日履行兑付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按面值兑付本息。
(二)法院观点:认定不构成预期违约,但因破产申请被受理,故支持原告诉求
首先,从双方合同的约定来看,尽管被告保定天威发生了《募集说明书》约定下的“违约事件”,但合同并未赋予原告宝钢集团就此主张被告提前兑付的权利。《募集说明书》第十一章第二条约定,原告只有在涉案债券到期未予兑付的情况下,才能依约主张违约责任,故原告的主张缺乏相应的合同依据。
其次,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原告主张的被告经营状况恶化、涉及多起诉讼从而可能丧失兑付能力的情形,是我国《合同法》上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既然原告主张被告预期违约,则应根据预期违约的构成条件进行判断。被告虽对其他债券存在违约行为,但每一项债券的发行和兑付均系被告的独立履约行为,对其中任何一项债券丧失兑付能力并不必然延及其他债券的兑付结果,且被告对涉案债券一直按期兑付利息,无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的外化表现上,均未“表明”其将不履行涉案债券的兑付义务,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出现了《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预期违约的情形,被告关于其不构成预期违约的辩称成立。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起诉时涉案债券虽未到期,但因被告的重整申请已于2016年1月8日被法院裁定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故原告对被告就涉案债券形成的债权于2016年1月8日视为到期,原告要求确认对被告享有债权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 案例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4山水MTN001”
(一)案件情况
2014年1月27日,被告山东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山水公司”)发布《201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简称“14山水MTN001”。此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银行”)持有“14山水MTN001”中期票据5000万元。山水公司已经向平安银行支付了该期中期票据截止2016年2月27日前的利息,其余利息及本金尚未支付。2016年4月8日,被告在上海清算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因债券违约等导致部分债权人和供应商对公司提起诉讼,共计96件案件,标的额49亿多元,部分案件已经判决,公司需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根据目前公司资金状况,很难履行。原告持有的14山水MTN001中期票据虽未到本金兑付日期,但2015-2016年度利息迟延到2016年2月29日才兑付,且被告违反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的要求,未披露2015年报和2016一季报,已构成违约。被告目前已另有多期到期债券无法兑付本息,仅本金就达近50亿元,而已兑付的利息也是由大股东代付,被告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原告为保障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观点:认定不构成预期违约,但因债券在审理过程中到期,故支持原告诉求
案涉票据募集说明书虽然没有约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提前兑付的情形,但是案涉中期票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经超过了约定的兑付日,因此平安银行有权要求山水公司兑付案涉票据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两个案件都是因为被告(即债券发行人)出现了财务状况恶化等预期违约情形,原告(即持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提前兑付本息,法院均予以立案受理。经过审理,法院均支持了原告诉求,确认原告享有要求被告兑付本息的权利,但却并不是以预期违约为依据,而是因为在审理期间,案涉票据均到期,其中案例1是因为破产被视为到期,案例2则是因为已到约定兑付日。
三、总结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发行人其他债券出现违约无法兑付,在未到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无“交叉违约条款”、发行人无未到期债券项下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以预期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存在成功立案的案例。但据我们了解,亦有部分地区法院不接受此类以预期违约为由提起的诉讼的立案。同时,就诉讼结果看,我们至今未见以预期违约为由胜诉的案例。但是,法院受理后进入到审理阶段,审理期间内往往可能会因为涉案债券到期而使债券持有人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胜诉支持。
但鉴于债券违约频发的现状,以及预期违约起诉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我们建议投资者在进行债券投资时,应该特别注意募集说明书中的投资者保护条款,选择其中已就“交叉违约”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的债券产品,以期在发行人发生风险事件后,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1] 案号:(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4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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