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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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及主要司法辖区反垄断立法综述丨2017年度反垄断回顾之一

发布日期: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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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是中国《反垄断法》颁布的十周年。在这一年里,相关的反垄断立法工作紧锣密鼓地进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制定、出台,完善了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法规体系。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接连发布了数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的实施细则与工作方案,全面推进该制度在各地、各部门的实施和执行,同时,发改委还发布了两部价格指南,旨在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与价格秩序。除发改委以外,商务部也颁布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经营者提供了反垄断方面的配套规定及行为指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则着手两项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的修改工作,以期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体系。
  除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常规立法工作以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在2017年公布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也非常值得关注,这表明我国首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的出台指日可待。据悉,五部反垄断指南之一的《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也已完成,预计不久将按程序公布。纵观世界其他主要司法辖区,美国在2017年初就公布了《国际反垄断执法与合作指南》及《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两项指南,其中前者的更新是自1995年发布后时隔22年首次修订。欧盟委员会则在2017年末公布了《关于制定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法通讯》,旨在确保成员国能够在SEP框架下实现利益平衡、顺利推进以及可预测性。除此以外,欧盟成员国如德国、意大利,以及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巴西等都在2017年修改了本国的竞争法。从上述国家法规修订情况可知,全球各司法辖区的反垄断执法和合作政策日趋一致,但是仍存在差别。
  一、中国篇
  2017年中国反垄断“三驾马车”在立法领域各有建树:国家发改委共发布11项法规和反垄断指南,包括3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的通知和工作方案、5项价格行为规制通知及意见、2项价格行为规制指南和1项部门规章的修改。商务部则发布了2项经营者集中相关法规,包括1项部门规章的草案和1项申报指导意见。国家工商总局虽未公布新的法规,然而如前所述,其目前正在进行2项规章的修改工作,相关立法有望在2018年出台。
  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17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发表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指出,2016年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推出一批标志性、支柱性改革举措,包括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首次被写进中央政府的工作报告。[1]
  在中央层面,2017年发改委着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并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存量清理的计划。以下为2017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重要立法汇总。
 

  在地方层面,2017年甘肃省[6]、内蒙古自治区[7]、天津市[8]、青海省[9]等省市相继出台《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旨在配合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为进一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地,2017年9月以来,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以公平竞争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名义,赴除吉林、广西(此前中改办已督查)之外的其他29个省区市开展专项督查,了解各地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和指导各级政府部门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目前,制度实施总体取得阶段性成效。[10]
  2. 价格行为反垄断规制
  一直以来,规制价格垄断行为都是反垄断执法部门工作的重点。2017年,国家发改委接连出台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以及行业协会等领域规制价格行为的文件,其中《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是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部针对特定行业的价格垄断指南。以下为2017年与价格行为反垄断规制相关的重要立法汇总。
 

  除国家发改委以外,北京市发改委在2017年10月25日出台的《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也同样值得关注,该规则提出价格欺诈、串通涨价、价格垄断等行为一律禁止,这也是全国首个针对快递行业的价格行为规则。
  3. 经营者集中相关规定
  除发改委以外,商务部在2017年也为经营者提供了经营者集中审查与申报方面的配套规定及行为指引,其中《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是对现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实施八年以来的首次修改,旨在使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的相关规定系统化,提高可操作性,以此提高审查效率。
 

  二、其他主要司法辖区
 

  全球范围内的反垄断立法在2017年也取得诸多进展-美国更新了两项反垄断指南,欧盟则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必要专利办法。在反垄断申报层面,德国和意大利都通过竞争法修正法案,降低了其反垄断申报的触发门槛。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巴西等也在2017年修改了其国内的竞争法,其中澳大利亚追随欧盟,将“效果测试”加入到有关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中,而巴西则结合国际通行做法,修订了“宽大制度指南”,这也反映了全球反垄断立法规范的一致性。

  1. 美国
 

  2017年1月13日,美国美国司法部(DOJ)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发布了关于国际合作执法和知识产权反垄断的两项最新指南。其中《国际反垄断执法与合作指南》的更新是自1995年发布后时隔22年首次修订,反映了全球各司法辖区的反垄断执法和合作政策日趋一致。而最新的《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则是为了符合成文法和案例法的发展,为从事知识产权许可的相关方提供更大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2. 欧盟

  2017年3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新闻称,欧盟委员会已提议出台新的规则,以提高成员国竞争监管机构对欧盟反垄断法规的执法效率。新规旨在进一步赋予成员国竞争监管机构权力,确保其有适当的执法手段,以实现形成单一市场、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就业率和经济增长的总体目标。2017年11月29日,为确保能够在SEP框架下实现利益平衡、顺利推进以及可预测性,欧盟委员会公布《关于制定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法通讯》。

  3.欧盟成员国
  2017年3月29日,德国联邦会议通过了德国竞争法修订案,并于2017年6月9日正式生效。该修订案对原竞争法进行了较宽泛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涉及卡特尔责任、经营者集中、对欧盟卡特尔损害赔偿指令的执行等。
 

2017年8月2日,意大利《市场竞争法》在其国会获得了通过,并于2017年8月29日正式生效,而其同样对申报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


 


 


 

  4. 其他国家
  2017年11月6日,历经四年的协商和讨论,澳大利亚竞争法重大修正案通过审批,纳入立法。此前在2017年8月和10月,澳大利亚议会先后通过了《竞争与消费者法修订案(滥用市场力量)》和《竞争与消费者法修订案(竞争政策审查)》。
  2017年9月4日,巴西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公布了修订后的葡语版宽大制度指南与停止和终止协议指南。据悉,结合CADE内部实践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此次关于宽大制度指南的修订主要集中在宽大处理的面谈技巧与国际卡特尔磋商方面。
 


 


[1]http://www.chinanews.com/gn/2017/03-05/8165806.shtml
[2]http://www.ndrc.gov.cn/gzdt/201712/t20171212_870244.html
[3]http://www.ndrc.gov.cn/gzdt/201710/t20171026_864943.html?from=timeline
[4]http://www.gov.cn/xinwen/2017-08/28/content_5221058.htm
[5]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1/24/content_5162929.htm
[6]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http://www.gansu.gov.cn/art/2017/1/16/art_4785_297920.html
[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http://www.nmg.gov.cn/xxgkml/zzqzf/gkml/201701/t20170125_596264.html
[8]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17/02/23/031590701.shtml
[9]青海省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贯彻落实
http://www.ndrc.gov.cn/dffgwdt/201712/t20171225_871414.html
[10]各地落实公平竞争制度取得阶段成效
http://www.cicn.com.cn/zggsb/2018-01/18/cms103801article.shtml
[11]http://jjs.ndrc.gov.cn/zcfg/201711/t20171122_867540.html
[12]http://jjs.ndrc.gov.cn/zcfg/201710/t20171027_864995.html
[13]http://jjs.ndrc.gov.cn/zcfg/201710/t20171023_864406.html
[14]http://www.ndrc.gov.cn/gzdt/201709/t20170926_861611.html
[15]http://bgt.ndrc.gov.cn/zcfb/201709/t20170901_859927.html
[16]http://jjs.ndrc.gov.cn/zcfg/201707/t20170725_855401.html
[17]http://www.nhfpc.gov.cn/yaozs/s3581/201706/ec2c5910ba4341559e0176e5e237d5e6.shtml
[18]http://jjs.ndrc.gov.cn/zcfg/201704/t20170411_843848.html
[19]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as/201709/20170902640565.shtml
[20]http://fldj.mofcom.gov.cn/article/c/201702/20170202514617.shtml
[21]https://www.justice.gov/opa/pr/justice-department-and-federal-trade-commission-announce-updated-international-antitrust
[22]http://www.sipo.gov.cn/wqyz/yw/201708/t20170801_1314062.html
[23]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7-685_en.htm
[24]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initiatives/ares-2017-1906931_en
[25]http://silkroad.news.cn/2017/0807/44605.shtml
[26]https://3g.163.com/air/article/D1HP84Q6900184Q7.html
[27]https://www.accc.gov.au/media-release/accc-welcomes-new-era-in-competition-law
[28]http://en.cade.gov.br/press-releases/cade-updates-its-leniency-and-cease-and-desist-agreement-guidel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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