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内企业罚款金额最高的PVC横向垄断协议案丨2017年度反垄断回顾之四
发布日期: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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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称,18家聚氯乙烯树脂(“PVC”)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被依法查处。 涉案企业被处以2016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2%的罚款,共计4.57亿元。该案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国内企业开出的最大一笔罚单,也是2017年度最大的反垄断罚单,涉案企业类型包括央企、国企和民营企业,进一步反驳了中国反垄断执法重点针对跨国公司的不实指控。
一、价格垄断违法事实
PVC是一种重要的通用塑料原材料,广泛应用于建筑建材、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等领域,与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据统计,涉案企业2016年累计生产PVC约占全国总产量四分之三,其经营行为对PVC行业具有重要影响。
国家发改委调查显示,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涉案企业以所谓“西北氯碱联合体”的名义先后召开了6次会议,交流市场行情、讨论产量销量,并通过相关微信群达成了多达13次价格垄断协议,联手推高了PVC的价格。其中,作为“秘书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分别牵头组织了6次西北氯碱联合体会议,并通过微信群多次主动提议涨价,在案件中起主导作用。其它16家涉案企业参加了西北氯碱联合体会议,并在微信群中响应、支持上述两家牵头单位发出的涨价提议。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所有涉案企业均实施了达成的垄断协议。
二、处罚结果中的亮点
本案总计高达4.57亿元的罚单,既是2017年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出的最大罚单,也是《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针对国内企业开出的最大罚单。遭到重罚的18家涉案企业中,有多家乃是央企、国企,这也再次向世人昭示,国有企业并非反垄断执法中的“法外之地”。
与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中,经营者数量较少、市场相对集中、较易滋生垄断行为不同,按照通常来讲,PVC这等具有众多经营者、市场相对分散、竞争相对充分的行业应相对更为难以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才是。但现实情况却是,18家PVC企业通过西北氯碱联合体这一类似行业协会的组织,利用微信(群)这一现代通讯工具的便捷性多次达成并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成为了国家发改委认定涉案企业存在垄断行为的重要定案证据。这表明,第一,即使是竞争较为充分的行业领域,部分企业的反垄断意识、法治意识依然较为淡薄;第二,在享受现代通讯工具为企业间沟通交流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企业更要时刻注意其中的反垄断风险。
三、行业低迷并非价格垄断“挡箭牌”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2011年到2015年,整个PVC行业持续震荡下行,亏损严重。2015年达历史新低,行业内企业为应对当时的市场环境,均有意商量应对措施。2015年初,行业内多家企业自发组织形成西北氯碱联合体,早期参会企业集中在内蒙、宁夏等西北地区,后来,山西、山东、四川等地区的部分PVC企业也参与进来,行业影响甚广。联合体成立之初主要还是为了自救,早期主要议程也是成员企业就自身产销及经营等情况做报告,并探讨市场现状及短期行情走势。为应对行业低迷,参会企业后期多次在会议中达成一致,对PVC实行保价、提价等相关措施。
尽管西北氯碱联合体会议在当时看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无论基于怎样的出发点,行业企业抱团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并且损害市场竞争、下游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之事实已确凿,相应处罚有助于行业回归理性。
对于垄断协议案件,一般都有个别企业因自首、提供重要证据而适用宽大制度被减轻或免于处罚,而该案中并未有此类企业出现。若是在没有内部举报的情况下,进入相关微信群并获取证据,确实值得在未来的反垄断执法中加以借鉴学习。同时,此次处罚也再次“擦亮”了国企垄断行为的警示灯。现实中,有些国企法治意识较为淡薄,不仅敢于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回应中也较含糊其辞,此般有恃无恐令人深思。国家发改委在本案中对众多涉案的国内企业,特别是国企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和处罚,也为所有行业敲响一记警钟。
除了本案涉及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外,另一种较为常见的价格垄断协议是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国外称为Resale Price Maintenance(“RPM”)。在此方面,上海市物价局于2017年12月27日分别对伊士曼品牌航空涡轮润滑油RPM案和捷波朗(Jabra)品牌耳机RPM案两起案件作出了处罚决定,各处罚款2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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