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最新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9-18
作者: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18〕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8年7 月23日起施行。
为什么最高院要仅就诉讼时效的适用专门出台《解释》,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问题来了解。
问题1:什么是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开始实施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问题2: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延长为3年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在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前,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由于经常会有当事人因自身疏忽等原因,导致起诉的请求权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一旦诉讼时效届满,就将如上文所述,当事人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当事人失去了胜诉权,而此次民法总则的实施,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统一延长为三年,更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我们将对《解释》的条文进行逐条分析: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条解释,如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开始计算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如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后开始计算的,则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这也意味着,无论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下的短期诉讼时效还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所规定的两年普通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实施后,均被三年的诉讼时效取代,这将更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释》出台前,为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中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北京等地的法院也出台过类似的参考意见,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等,而对照上述参考意见,我们可以发现,本次最高院出台的《解释》,就是结合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后作出的,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民法总则实施后,虽然一般的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但第一百八十八条中也明确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那些不受民法总则调整的特殊诉讼时效将继续有效,对特殊诉讼时效的整理详见文末附表。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条司法解释,如由于当事人在民法总则实施以前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诉讼时效超过,那么其诉讼时效不会因为民法总则的实施而延长。笔者认为,《解释》如此规定,是因为如果由于民法总则的实施,导致原本怠于行使其权力的当事人获得了救济,那将违背民法总则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即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其权力。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而在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相比较而言,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有两个主要的变化:
1. 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更为详细;
2. 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的计算由“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变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权利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解释》的规定,如果相关案件在《解释》施行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则可以适用《解释》;如果在《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即便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也不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随着《解释》的正式实施,关于如何衔接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中不同诉讼时效制度的问题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民法通则中遭人诟病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也被废除,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附表:



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