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音乐人的线上版权保护问题
发布日期: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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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日,著名独立音乐人李志在微博上公然斥责《明日之子》主办方,称《明日之子》节目中选手未经授权翻唱了他的歌曲《天空之城》,声明要求赔偿300万侵权费。《明日之子》出品方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和《明日之子》播放平台腾讯视频却未对此公开致歉,也未下架侵权视频,更不认可李志提出的侵权赔偿金额,8月23日李志方声称已经针对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已立案,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再次把一直困扰独立音乐人的线上版权保护问题推向了热点。
一、何为独立音乐人?
独立音乐人是有别于传统音乐人的一个独立群体。传统音乐人是指与具有一定规模的音乐唱片公司签约的艺人,音乐唱片公司会通过专业的组织分工分别负责音乐的创作、发行、表演、录制等环节,整体的发展模式更为产业化。而独立音乐人指的是没有跟任何唱片公司签约的音乐人,作品由自己进行创作,后续的发行、表演、录制全部环节都由自己组织的团队完成,或者是寻求小音乐厂牌(音乐专辑出版公司)进行合作,这个群体的核心特征就是保持自身独特的风格,追求完全表达自己的音乐。除了前文提到的李志,陈粒、曹方、赵雷等都是独立音乐人。
二、独立音乐人线上版权保护的现有模式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独立音乐人的作品可获得的版权内容丰富多样,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从作品使用角度来看,他人在使用之前需要获得独立音乐人的许可,原则上还需要给独立音乐人支付费用,比如录音制作者制作录音以及许可他人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制品等等都需要获得独立音乐人许可并支付费用。然而,由于独立音乐人势单力薄、精力有限,缺乏专业的版权运营团队支持,他们的作品广为流传,但却很难获得相应的版税,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独立音乐人已经成为在互联网环境下盗版和侵权的重灾人群。
根据笔者的统计,目前为独立音乐人线上版权提供保护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DCI数字版权服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了应对当下互联网猛速发展给线上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推出了以DCI体系为核心的数字版权服务,主要包括三大功能:数字作品版权登记、第三方版权费用结算、网络版权监测与快速维权。
DCI指的是“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依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并起草、全国版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标准,在对每一件数字作品进行版权登记或者合同备案时,均发放DCI码、DCI标和数字作品版权登记证书。就如同人的身份证,DCI码可以识别真伪、明确归属、追踪流转,为版权确权、版费结算、侵权取证等提供了最为直接便捷的通道。
此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还提供版权咨询、版权鉴定、版权法律服务等综合版权服务。音乐创作者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来登记确认自己的版权,增强权利意识,必要时寻求平台的帮助进行维权。
2. 专业机构版权保护服务
除了官方版权保护平台之外,市场上也有瞄准版权保护市场需求发展起来的各个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团队、专门从事版权保护服务的公司。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团队或者是娱乐法团队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音乐作品创作者提供处理音乐作品侵权纠纷的法律服务。版权保护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功能主要也体现在三个方面:版权登记、全网侵权监控、在线取证。在版权登记功能上服务公司担任的是代理的角色,最终实现版权登记的仍然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全网侵权监控和在线取证功能上,各个服务公司都依托各自的技术手段来实现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3. 行业组织的统一管理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协会提供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对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如出版音像制品、制作电脑卡拉OK机等,举办现场演出活动,在餐厅、酒吧、宾馆、歌厅、飞机客舱、火车车厢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广播电台、电视台演播音乐作品以及通过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等使用行为,均在协会提供许可发放的范围之内。音乐人可通过注册会员的方式加入协会,协会根据其登记注册的作品信息,通过统一的管理,收取许可费用,扣除必要的机构运营费用之后,将许可费分配给各个会员。
三、独立音乐人线上版权保护的困境
虽然现有模式已经在理论上为独立音乐人线上版权保护提供了路径和可能,但是能否通过这几种路径将权利保护落到实处还需要考虑独立音乐人的实际境遇,以下就是独立音乐人进行线上版权维护时候不得不面临的几个痛点。
1. 维权与否选择难
独立音乐人基于自己对音乐独特的理解和追求,不会迎合大众的口味去制作音乐,在创作初期往往市场需求不高,甚至有的独立音乐人的受众群体一直维持在小众范围内,因此收入往往也微薄。但在现今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音乐的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给独立音乐人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当然,随之而来的版权侵权现象也是屡见不鲜。这就给独立音乐人带来了一个极度困扰的问题,维权还是不维权?维权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还极有可能遭遇“店大欺客”、维权无果,这无疑是对音乐创作的一大干扰。如果寻求专业的维权机构则需要承担维权费用,这对很多独立音乐人来说又是额外的负担。更何况,作品的传播范围越广泛对音乐人的发展更为有利,所以很多人选择了沉默。但是不维权,任凭自己的作品被随意播放、下载、改编,甚至是以盈利目的使用,作为创作者也会意难平,因而会陷入两难境地。
2. 线上侵权取证难
从取证的角度上看,即便DCI码可以追踪音乐作品在网上的流转,但是网络环境错综复杂、包罗万象,网络信息也瞬息万变,DCI体系追踪也需要相关技术支撑,独立音乐人凭借自身力量不可能在网上穷尽对盗版音乐作品的追踪。同时,基于网络环境的轻易可变,侵权链接随时可能被删除,而被删除的链接极有可能过一段时间又以另一个链接的形式出现,独立音乐人维权的过程犹如打地鼠游戏,侵权链接就像是接二连三在不可预知的位置出现的地鼠,且保持动态变化、此消彼长,让权利人应接不暇。基于侵权行为的动态发展,权利人难以将侵权事实进行固定,如果在发现侵权行为时采取截图这样的证据保留手段,日后链接被删除,证据的可采信度便大大降低。为了增强证据的公信力,权利人只能采取公证保全的手段,但是由于公证申请程序较为繁琐,无法满足随时随地进行证据保全的要求,长时间的等待期就极有可能产生证据灭失的风险。
3. 维权效果满意度低
独立音乐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作品的版税,积极维权最终为的也是向未经许可使用自己作品的侵权方收取相应报酬,并且对其他潜在使用人起到警示和规范作用,意欲让所有使用人自觉地支付许可费用。而现实情况往往是耗费大量人力和时间,付出公证费、律师费等等,积极维权最后得到的侵权赔偿却不高。笔者整理了近十年间线上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法院判决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至几十元/首,而只有在侵权作品数量庞大、影响力巨大的情况下,判赔额才会达到2万元一首。音著协和唱片公司耗费了大量成本最后取得的结果尚且差强人意,更何况势单力薄的独立音乐人,因此,独立音乐人在衡量高昂的维权成本与不佳的维权效果之下,其维权积极性也会受到影响。
四、独立音乐人线上版权保护的出路
那么独立音乐人究竟怎样才能摆脱“绕树三匝,何枝可依”的窘境呢?
从独立音乐人本身的角度来看,自己应当多了解版权知识,培养维权意识,这在很多情况下可以实现侵权的预防和自救。独立音乐人至少应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知道如何确权,知道何种情况下使用人使用自己的作品需要获得自己的许可并支付费用,知道有哪些维权渠道可以采用,这样才能掌握主动,才能有效的评估维权的方式与目的。
其次,笔者认为针对独立音乐人的专业版权平台的搭建也是音乐版权行业可以努力的方向。版权运营是一个相对专业的领域,依托专业的版权服务机构进行版权运营,应该是独立音乐人比较明智的选择。随着音乐市场的逐步发展和完善,音乐版权服务机构会趋向多元化,独立音乐人能够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不同服务类型的机构提供维权服务。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独立音乐人可以选择经验丰富的维权机构,而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独立音乐人来说,市场的扶植则尤为重要,一个新型版权保护平台的搭建可能会对现状有所改善。如果考虑将独立音乐人、音乐媒体和音乐版权管理、分发、结算系统相结合,独立音乐人将自己的作品统一授权至该音乐平台,音乐平台再利用合作的音乐媒体为音乐进行推广,扩大受众范围,吸引更多流量和粉丝,从而为独立音乐人带来更多版权收入。与此同时,应限制平台向音乐人收取服务费用的比例,避免独立音乐人入不敷出的尴尬,而为了保证平台的利益,平台可以和独立音乐人采取前、中、后三期分别收费的模式,约定不同的收费率,以期实现双赢。
最后,改善司法环境,提高对独立音乐人的保护力度,增加侵权赔偿金额,尤其是增加恶意侵权情形下的赔偿金额,才能有效的打击侵权,为独立音乐人的发展保驾护航。
总而言之,独立音乐人的线上版权保护之路仍漫漫,需要音乐版权市场的各方共同努力,也需要司法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但随着文化市场的日臻成熟,相信独立音乐人的版权困境也会逐渐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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