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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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惩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最新司法政策

发布日期: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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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中国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日渐提升,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数量也大幅增长。2013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次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导下级机关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以2013为分界点,之前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年均仅二三十件,而之后的年均案件量上升到一千余件。2017年、2018年人民法院新收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更是达到2344件、2409件。

  2019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座谈会纪要》)。《座谈会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是案件审理中强制适用的规范,但作为上级机关发布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下级机关的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和规范作用。

在中国农历新年刚过,两高三部委就举行联席会议并将《座谈会纪要》全文公开,明显传递了一个信号,这种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态势还将持续!

  一、核心内容

  1、明确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认定,严厉惩处单位犯罪

  目前中国一些司法机关在惩处环境污染犯罪时,追究自然人犯罪多,但追究单位犯罪较少。《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在办理与单位相关的环境污染案件时,要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座谈会纪要》也给出了认定单位犯罪的标准。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并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a) 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的;

  b) 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的;

  c) 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得知单位成员个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认、纵容或者默许的;

  d) 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合同书、公章、印鉴等对外开展活动,并调用单位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等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单位犯罪的,采用“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座谈会纪要》也给出了上述两类人员的认定标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包括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或者对具体实施单位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为了保证下级司法机关能够确实追究单位环境污染犯罪,《座谈会纪要》还要求,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未作为单位犯罪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人民检察院对环境单位犯罪若只作为自然人犯罪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2、新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入刑的情形

  大气污染是人们感受最直接、反应最强烈的环境问题,但是由于大气污染物流动性大、稀释速度快等原因,提取固定证据困难,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也明显少于涉固体废物污染和水污染的环境犯罪案件。

  为了严厉打击大气污染犯罪,在《座谈会纪要》新增了一类大气污染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被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以此追究大气污染排放者的刑事责任。

  3、新增了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市环境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为了保护长江经济带沿线的自然环境,从2018年开始,国家机关部门就开展了集中打击整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动,公开数据显示,目前已侦破刑事案件48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26名。

  此次《座谈会纪要》指出,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北等地区)的下列两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将可以从重处罚:

  a) 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b) 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或者其他跨省(直辖市)江河、湖泊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除上述重点内容外,本次《座谈会纪要》还提出了一些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内容。如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要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并列举了不适用不起诉、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情形,比如共同犯罪的主犯、不如实供述罪行等。还提到环境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对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应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比如公私财产损失数额、超过排放标准倍数、污染物性质判断等。

  二、对企业的影响

  对于高污染、高排放企业来讲,严苛的刑事责任将大大增加环境违法成本。公司涉及刑案不仅对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还会对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誉造成沉重打击。因此企业需要重视环境合规问题,着力快速扭转原本依赖低廉的违法成本所建立的价格竞争优势的局面。

  在升级转型与经济不景气并行的宏观经济形势下,恰恰是企业建立绿色竞争力的绝佳时机。建议排污单位高度重视自身排污行为以及环境治理与监测服务供应商的行为所带来的环境法律风险,前置风险管控过程,加强环境合规的管理,变挑战为机遇,实现企业的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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