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跃上诉与管辖权变化——中国反垄断法院诉讼的最新发展
发布日期: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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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全球范围内各主要司法辖区的反垄断实践一致,我国反垄断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分为两种:(1)反垄断公共执行(Public Antitrust Enforcement),执法机构依职权或根据举报、投诉启动反垄断执法调查;(2)反垄断私人执行(Private AntirustEnforcement),受损害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此外,因不服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垄断行为[1]等,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救济。
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规定》”)于2019年1月1日生效施行,我国反垄断诉讼案件的管辖权迎来了重大变革:新设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将越过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一审由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也将直接审理不服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垄断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案件。这种跨越法院层级的上诉被称为“飞跃上诉”,其在英国的诉讼制度中被称为“跳背上诉”(Leapfrog Appeal),系指由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跨越上诉法院直接上诉至最高法院的现象。
鉴于反垄断诉讼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特点,我国对反垄断诉讼案件的管辖进行了多次专门规定,包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以及二审和再审案件的管辖等。本文将结合最新颁布的《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规定》等法律规范和反垄断司法实践,重点讨论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兼顾梳理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一、专门管辖梳理:
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为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的专业化水平,我国对知识产权和垄断纠纷等专业技术性强的案件,从一审、二审到再审正在逐步落实专门管辖。截至2019年1月,至上而下,我国已经形成了“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地方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地方其他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知识产权和垄断纠纷专门管辖格局。
(一)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
2019年1月1日,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成立,成为全国各地一审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统一上诉和再审机构,并将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垄断行政处罚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再审案件。
此前,我国仅有个别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上诉和再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可以预计从2019年起大量反垄断民事纠纷的上诉和再审案件将在北京提起,我国反垄断诉讼的裁判标准也将趋于统一。
(二)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到2014年年底,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设立。根据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辖区内的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实行专门管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实行跨区域管辖,但不包括深圳)。
知识产权法院的层级为中级法院,在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之前,经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上诉至北京、上海、广东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从2019年1月1日起,经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统一上诉至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
(三)地方专门知识产权法庭
从2017年年初至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郑州、天津、长沙、西安、杭州、宁波、济南、青岛、福州、合肥、深圳、南京、苏州、武汉、成都、南昌、兰州、长春15个省(直辖市)的18个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庭(“地方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对发生在本省(直辖市)或省内部分辖区范围内的涉及垄断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进行跨区域管辖。[2]知识产权法庭是除了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之外,相关省(直辖市)实行各省(直辖市)或省内部分辖区范围内知识产权和垄断纠纷案件跨区域管辖的又一布局。
知识产权法庭一般设立于省会城市或省内重要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内,属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具有独立于中级人民法院的专门办公机构。目前,除了浙江省、山东省和江苏省等经济发达地区设立了两个知识产权法庭分别管辖本省不同地区的案件之外,其他省份只在省会城市设立了一个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全省范围内的案件。比如,在浙江省,宁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范围内的案件,杭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杭州、嘉兴、湖州、金华、衢州、丽水辖区范围内的案件;西安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整个陕西省辖区范围内的案件。
在一审垄断纠纷案件的专门管辖方面,知识产权法庭是对我国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的有力补充。与北上广三地知识产权法院一样,对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上诉将统一由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四)地方其他知识产权审判庭
除了北上广的知识产权法院和上述18个地方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的管辖范围之外,其他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知识产权审判庭(一般为民三庭),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辖区范围内管辖第一审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可以预计,最高人民法院也将逐步批准这些中级人民法院将内设知识产权审判庭转变为具有独立办公场所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
目前,还未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或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青海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庆市。
二、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主要包括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一审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般为中级人民法院,例外情形包括:(1)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属于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奇虎诉腾讯案一审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3)属于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如前所述,北上广的知识产权法院、18个地方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和地方其他知识产权审判庭对辖区内第一审反垄断民事诉讼进行专门管辖。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二审
根据《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规定》,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将统一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于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基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此类上诉案件将不再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而是直接飞跃上诉至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再审
根据《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规定》,对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垄断民事案件第一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由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对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立案后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3]
三、我国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实践中,我国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不服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垄断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不作为或信息不公开等行为的行政诉讼。
(一)不服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就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言,根据《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规定》,不服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管辖存在重大差别:前者一般遵循逐级诉讼的原则,案件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上诉至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后者将实行飞跃上诉,一审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服一审判决则需上诉至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
此外,如果当事人不服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并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那么复议机关就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或共同被告)。复议决定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不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一审可能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审由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况下,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层级、是否对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都会对确定行政诉讼第一审法院和第二审法院产生重大影响。
(二)因行政垄断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规定》仅明确规定不服垄断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的上诉案件由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未释明因行政垄断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的上诉案件的管辖问题。
本文认为,因行政垄断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仍遵循逐级上诉的原则:(1)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垄断行为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可以上诉至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垄断行为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可以上诉至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如该案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可以上诉至对应的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反垄断行政诉讼
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不作为、未依法行政以及信息不公开等提起的其他行政诉讼,与普通的行政诉讼管辖类似,根据行政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并进行逐级上诉。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由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垄断纠纷与专利纠纷类似,同属于专业技术性强的案件。2008年7月28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指出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将垄断纠纷纳入知识产权纠纷范围内,确立了反垄断民事诉讼与专利诉讼一致的管辖制度。在过去的十年内,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以专利纠纷的管辖为基础不断发展:(1)我国一审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正在实现愈发专业化的专门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逐步转变为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和具有独立办公场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2)我国二审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将实现最高法层面的统一管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判权将统一收归为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实现飞跃上诉,有助于统一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裁判尺度。
(Alan/Zoe对于本文有贡献。)
[1]文中的“行政垄断行为”仅指“具体行政垄断行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垄断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就各地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发布了多个批复,指定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中国法院网:《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助力世界科技强国建设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推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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