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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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反洗钱法与反贪污法分析——兼评马来西亚政府要求金融机构扣划某央企子公司账户资金事件

发布日期: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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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近期媒体报道,马来西亚政府命令某金融机构在当地的分行将中国某央企子公司的马来西亚账户中数十亿人民币资金转移给马来西亚财政部全资拥有的一家公司。该央企子公司对于该金融机构未通知公司而单方面转移资金的行为表示困惑,但该金融机构以涉及客户机密为由拒绝置评。该扣划资金事件引发了“金融机构单方面扣划公司在其机构存有的巨额资金是否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争议。目前,该事件的执行机构和执行依据还没有定论,有人表示是金融机构协助政府或司法部门实施执行行为,有人表示是反洗钱监管机构要求实施执行行为,也有人表示是金融机构通过反贪污委员会实施执行行为;有人表示该执行行为是依据马来西亚反洗钱法,也有人认为是依据反贪污法律,具体事实还有待进一步考证。

一、马来西亚反洗钱法和反贪污法基本介绍

      马来西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案》(Laws of Malaysia Act 613: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Anti-Terrorism Financing Act 2001,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于2001年6月25日经御准通过,自2002年1月15日起施行。法案内容涵盖了洗钱活动的预防措施和定罪前的程序(报告、调查、查询、扣押等),惩罚措施包括冻结、扣押、没收财产等。

      该法案开章表明其专门为洗钱罪制定,意在提供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罪行的相关措施,是对于没收恐怖分子财产、没收用于或源于洗钱和恐怖融资罪的财产等事宜进行的法律规定。

      由上述法案的制定意图和内容概要可见,马来西亚对于洗钱或贪污行为的惩罚,侧重于但不仅限于对犯罪分子财产的刑事没收。

      其实,对洗钱罪行的惩罚方式有很多种,小到勒令纠正,大到罚款、监禁。在马来西亚,洗钱活动的调查往往由七大执法机构展开,分别为马来西亚皇家警察(RMP)、马来西亚皇家海关(RMC)、马来西亚反腐败办事处(ACA)、马来西亚中央银行(BNM)、证券委员会(SC)、马来西亚公司监管委员会(CCM)、国内贸易及消费者事务部,其中马来西亚中央银行(BNM,以下简称马来央行)是反洗钱的主管部门,起监督和强制指导的作用。

      而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案》(Laws of Malaysia Act 694: 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Act 2009,以下简称“反贪污法”)的制定则是为了预防贪污等相关行为,主管部门为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MACC,以下简称“马来反贪会”)。相较于反洗钱法,马来西亚反贪污法侧重于对公共部门或公众进行贪污方面的教育。虽然贪污与洗钱在行为定义、主管部门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但马来反贪污法中大多法条与马来反洗钱法的法条内容却十分相似。马来反贪污法与反洗钱法一样,定罪前的程序都离不开调查、查询、扣押等工作,而后对于罪犯的惩罚措施都包含扣押财产、没收财产等。

      本文将针对上述两项法案及其他相关法规中有关主管机构权力、财产扣押等相关规定进行逐条分析,讨论马来西亚政府是否有权要求当地金融机构对中国公司的马来西亚银行账户资金执行扣划。

二、马来西亚反洗钱和反贪污的主管机构:马来西亚中央央行(BNM)和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MACC)在各自监管活动中的作用

      马来西亚中央银行(BNM)建立于1959年1月26日,主要责任是发行货币,其他责任包括担任马来西亚政府的银行顾问、监管金融机构、制定授信制度和货币政策等。

      在马来西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案》颁布之前,各大银行皆受制于马来央行的指导方针(BNM/GP9 1993),其中列出了报告机构(金融机构)对客户展开尽职调查的程序(customer due diligence)。在法案正式实施过后,各大执法机关先后制定并发布了指导总则,细化了法案中的预防性措施,其中包括马来西亚中央银行(BNM)、证券委员会(SC)等,可见马来央行在反洗钱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根据马来西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案》第8条规定,马来西亚中央银行(BNM)有权以主管机构接受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STR)和现金交易报告(CTR),马来央行可将报告中的金融信息发放给相关的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指定调查机构或调查员对可能的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展开调查。

      根据马来西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案》第22条第2项规定,马来西亚中央银行(BNM)有权对无故不遵守该法规定的报告机构发出命令,强制其执行“法庭认为必要的”措施。

      根据马来西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案》第50条规定及《反贪污法》第37条第1项的规定,检察官如若认可调查员提供的关于洗钱或恐怖融资行为的调查资料,将与马来央行、证券委员会等执法机构协商后,向金融机构下达命令,并告知其在命令被撤销或改变之前,不得支付、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涉案财产,任何违反该项规定的皆属于犯罪,在定罪时须处以100万林吉特以下的罚款,或判处一年以下监禁,两种刑罚可以并用。对于连续犯,将处以每天1000林吉特以下的罚款。该规定不但强调了检察官命令的强制性,也显现了马来央行、证券委员会等执法机关的指导作用。

      根据上述规定,马来央行作为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或监督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对洗钱活动进行披露或打击。

      无论是反洗钱法还是反贪污法,都提及了主管机构、调查机构、执行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职责范围,其中对定罪前调查程序进行了大篇幅规定,而执行程序的规定却相对较少大多是关于冻结、扣押、没收等罚金刑,缺乏关于主管部门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有权协助对洗钱者采取财产扣划等措施的规定。但马来西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案》第60条明确规定:“如果检察官认为根据本法不得没收此类财产或提起任何诉讼,实施扣押的调查人员以外的调查官员在涉案财产根据本法被予以没收之前,经检察官同意,可将此类财产释放给检察官认定合法享有财产的人”,金融机构必须依据主管部门的命令作出相应支付,对此,马来西亚也有判例可循。据此,虽然主管部门的权力是否包括扣划财产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可以确定的是主管部门授权指定的调查员(任何人,包括政府部门人员,或金融机构)有权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执行转账(即扣划)。

      由此可见,在一定程度上,马来西亚有权要求当地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对境外公司在马来的账户资金执行扣划。

三、马来西亚执法部门是否有权授权金融机构对罪犯财产进行处置?

      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案》第一部分序言中,第2条的前2项就已明确:该法案适用于任何境内或境外的洗钱和恐怖融资罪行或相关非法活动,且适用于对于任何财产的处置(无论财产是否位于马来境内)。而在第一部分第3条的第1项中,执法部门的职责也得到了明确的定义,即负责执行马来西亚关于预防、侦查、调查一切严重罪行的法律,包括洗钱罪和恐怖融资罪。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案》第29条规定,主管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有理由怀疑他人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罪时,可指示任何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帮助展开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这意味着马来西亚执法部门有权授权任何人在必要时对罪犯财产进行处置。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案》第66条E项进一步强调了马来西亚反洗钱监管部门(即马来央行)的监督权和强制指导权,内容如下:

1.监管机构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有权指示其监督下的机构履行任何义务;

2.被指示的机构对于收到的指示必须遵守,不论法律或合同是否对该机构施加了任何其他责任;

3.被指示的机构因遵守指示而作出的举动,将不受任何法律或合同对该机构施加的任何其他责任;

4.如果有关监管机构认为披露相关信息会损害公共利益,被指示的机构不得披露监管机构根据第(1)款发出的任何指示;

5.任何机构未能遵守或拒绝遵守指示、违反指示,或违反第(4)款披露指示构成犯罪的,处100万林吉特以下的罚款;

6.有关监管机构应每六个月,或在监管机构部长要求时,向内政部长和财政部长报告根据本法条采取的行动。

      反贪污法中虽没有类似的明确规定,但反贪会(MACC)作为反贪污法的执行者与监督者,同样可以授权金融机构对罪犯财产进行相对强制的监督和管制。例如,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案》中第36条中表明,反贪会人员在有理由相信他人贪污时,可要求任何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任何人员提供任何有关嫌疑人账户的信息,对于拒绝提供信息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将予以监禁或罚款的处罚。

      虽然马来西亚法律中并未明确金融机构可以协助对洗钱罪或贪污罪的执行,但是主管机构如马来央行或马来反贪会有权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相对强制性的指导,其中可能包括授权金融机构对罪犯财产进行处置;若金融机构拒绝配合,很有可能导致较大数额的罚款。

四、协助执法人员是否须要保密?

      2002年,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了《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明确了金融机构协助执法的权利。而在马来西亚的法律当中,虽没有类似的明确规定,但有关协助执法人员(如告密者、举报人员、调查官员等)的规定有迹可循。

有关维护保密性的规定在反洗钱法的第79条就有明确:任何对于犯罪行为的任何资料或事项知情的人员,即告密者,不得披露任何尚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者将被定罪,处以100万林吉特以下的罚款或一年以下的监禁,两种刑罚可以并用。

诚然,无论是反洗钱还是反恐怖融资,亦或是反贪污,凡是围绕这些犯罪行为展开的告密、举报、调查等打击或预防措施,都离不开法律的保护。

对于告密者和告密信息的保护,反洗钱法(第5条第2项)和反贪污法(第65条第1项)皆作出了基本相似的规定,明确了告密者与主管部门官员或报告机构人员之间的信息应当保密。

有关保护举报人员(本身有义务报告主管机构的人员,如金融机构人员)的规定在反洗钱法第24条中有提及,凡是披露或提供任何举报信息的人员,将不会遭受任何民事、刑事、或纪律处罚,除非信息的披露或提供是恶意的。其中,恶意披露可能包括:披露可能侵害国家利益、披露可能存在信息篡改或提供错误的举报信息等。

其实,无论是反洗钱法还是反贪污法,虽未提及“协助执法人”的说法,也没有明确金融机构可协助主管部门执法的规定,但金融机构作为最有可能掌握洗钱者或贪污者信息的部门之一,通常有义务协助检举或协助展开相关调查。而金融机构作为告密者或举报人员,往往是须要保密的,否则可能遭受罚款或监禁。

五、执法是否需要告知被执行人

根据马来西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案》第46条有关进一步扣押财产的规定,凡是高级检查官授命的调查员,可暂时将动产归还动产所有人,或对动产进行占有、保管或控制,或将其归还于动产的有权享有人;其中动产包括金钱、股票、证券、债券等。同样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案》第31条也提出:经首席高级助理处长或更高级别官员授权的公共检举人可扣押财产。可见,对洗钱行为的执法只需由高级检察官批准授权即可。

此外,马来西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案》第31条表明:“如果调查官员确信或有理由怀疑某个犯罪活动,可直接进行搜查;可扣押、占有及扣留该调查官员在调查过程中出示或发现的任何财产、纪录、报告或文件, 以及他认为必要的扣押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调查员有权直接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调查或采取必要的财产处置措施,无需事先将有关财产扣押等事项的执行通知被执行人。

六、总结

1.马来西亚政府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罪犯执行扣划,并对于违反命令的金融机构予以相应惩罚,如罚款等。虽然马来西亚法条中并未明确规定“扣划”的惩罚措施,但是法律授权主管部门,如马来央行或马来反贪会,对金融机构起到监督和相对强制指导的作用,且主管部门授权指定的调查员只要确认或有理由怀疑罪犯行为,可直接对罪犯财产进行处置,其中包括执行转账(即扣划),无需事先通知被执行人有关执行的事项。

2.对于掌握洗钱或贪污等犯罪行为相关资料或信息的人员,包括金融机构,不得披露任何与犯罪活动有关的资料或信息。

3.马来西亚高级官员有权直接授权调查员对洗钱或贪污等犯罪行为进行扣押财产等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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