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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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简析

发布日期:2025-02-06

作者: 陈胜 汪昕



为加强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质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1月7日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此前,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行业数据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掌握的相关情况,对保险公司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的监管过程,也是对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评级要素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他。

 
人身保险公司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其他方面等六个维度评价,其中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维度权重较高,同时以业务激进扩张和关联交易风险为考量因素,对评级进行动态调整。

 

 

 
风险等级

 

 

 
保险公司综合风险等级划分均为1-5级和S级,数值越大风险越高。处于重组、被接管等状态的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针对保险公司,对于2级公司,根据得分进一步细分为A、B、C三档;3级和4级公司细分为A、B两档,等级划分更为细致。监管机构在评级综合得分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形对评级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人身保险公司存在六类重大风险情形的将被列为5级。ESG等作为特别加分项引入评定。

 

 

 
日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的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应于下一年3月底前完成评级工作。对于评级结果为1级、2级的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并在机构和人员准入、产品开发、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监管机构原则上每年至少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非现场监管评估。

 
《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银保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结合定期监测情况,对法人机构至少每年开展一次非现场监管评估。年度非现场监管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应于4月30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后。

 
人身保险公司规定非现场监管人员综合考虑各因素,风险监测频率原则上不低于1次/月。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结合定期监测情况,原则上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一次监管评级。根据监管评级结果,依法依规对各人身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以及资金运用的范围和比例实施分类监管。

 

 

 
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制度如下: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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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估包括评价单一维度风险水平、评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特殊情形调整评级三个步骤。

 
综合风险水平等级根据公司治理(22%)、业务经营(14%)、资金运用(22%)、资产负债管理(14%)、偿付能力管理(14%)、其他方面(14%)进行加权计算评定综合风险水平,并根据得分将法人机构划分为1-5 级,分别对应>80、(75,80]、(70,75]、(60,70]、≤60(单位:分),数值越大反映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或风险处置进入实质性阶段的人身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单一维度风险水平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基础指标得分和调整指标得分组成。

 
单一维度风险水平评价等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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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风险水平评价等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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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3月1日起《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金规〔2024〕4号)有关监管评级的规定与《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不一致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执行。

 

 

 
总结

 

 

 
综上,《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建立了统一的监管评级框架,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采用一致的评级方法、评级程序和等级分类,有效提升评级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1]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落实“高风险高强度监管”的监管导向,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落实分类监管要求,提升监管水平,引导保险公司形成差异化发展的竞争格局。另一方面根据行业数据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情况,监管机构对人身险公司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各保险公司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监管部门将根据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将评级结果作为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日常监管中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评级结果的运用,确保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1/content_6999463.htm

 

 

 
参考:
[1]《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2]《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3]《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5]《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6]《人身险业面临高质量发展新机遇》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王笑https://www.financialnews.com.cn/bx/bxsd/202403/t20240327_289884.html
[7]《人身保险公司将开启分类监管》中国银行保险报/2023 年/2 月/3 日/第001 版,朱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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