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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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裁对跨境争议解决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5-01-26

作者: 徐劲科


经济制裁(英语:Economic Sanctions),指采用断绝外交关系以外的非武力强制性措施,泛指全面性的贸易中止、特定物资禁运、旅游禁令,以及金融资产之冻结。一般认为,财政、金融、贸易等领域的制裁均属于经济制裁。在国际局势错综复杂的当下,经济制裁也越来越多地被使用,而制裁的使用对于跨境争议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也是与日俱增,本文将结合不同的案例来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受制裁的主体能作为原告/申请人提起争议诉讼或仲裁吗?

 

让我们看一个英国法院的案例:案号:[2023] EWHC 118 (Comm)。

 

(https://www.bailii.org/ew/cases/EWHC/Comm/2023/118.html )

 

原告是俄罗斯实体:PJSC NATIONAL BANK TRUST 和PJSC BANK OTKRITIE FINANCIAL CORPORATION,其中原告2被列入制裁名单,被告有多位个人和公司。案情本身并不重要,但这个案件涉及到2个重要的问题,英国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有分别列出来:

 

1.法院能否对受制裁的原告的索赔做出适当的判决?

 

2.被制裁的原告是否有能力:i) 支付不利的讼费令;ii) 满足讼费担保令;iii) 支付交叉承保损害赔偿金。

 

根据英国制裁制度,首先是被指定人的所有资金或经济资源被冻结,因此任何人不得与之交易;其次是任何人不得向任何被指定人提供资金或经济资源,或为其利益提供资金或经济资源。因此,就上述问题,被告方还将其分解为几个子问题:

 

i) 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是否构成 “资金或经济资源”?

 

ii) 如果就这些诉讼理由作出判决,判决债务是否构成 “资金或经济资源”?

 

iii) 如果是,作出判决的行为是否相当于(a) 资金或经济资源的 “交易”;或(b) “提供 ”资金或经济资源?

 

这里还提出了另一个问题:法院是制裁法律适用的 “人 ”吗? 

 

就上述问题,英国高等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申请,并明确得出如下结论:

 

1)“英国法院可以合法地对被指定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该判决并非一种要获得许可的活动“(Judgment can lawfully be entered and is not a licensable activity)。 

 

2)英国财政部下设的制裁执行办公室OFSI 可以许可有关行为的其余部分;及向原告支付有利的费用令是可许可的。(OFSI can license the remainder of the acts in question; Payment to the Claimants of a Favourable Costs Order is licensable。)

 

根据英国高等法院的上述案例,即使当事人一方受到制裁,不会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和作出判决。那么,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一方为受制裁主体的案件是否受影响?

 

2022年1月12日,俄罗斯仲裁协会公布了其关于外国单边制裁(即外国国家单方面实施的制裁,有别于联合国安理会等国际组织实施的国际制裁)对国际商事仲裁影响的最新调查报告(RAA-2022-Study-on-sanctions_eng.pdf (arbitration.ru))。调查报告显示外国单边制裁确实阻碍了相关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进行,也影响了当事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选择偏好,乃至对案件实体审理都产生了影响。

 

比如:

 

(1)21%的用户表示,他们知道仲裁机构因外国单边制裁而拒绝管理案件的情况;

 

(2)38.5%的用户知道仲裁机构(或其银行)无法接受被制裁者的付款的情况;

 

(3)18%的用户报告说,他们知道在仲裁期间出现制裁问题时,仲裁员拒绝采取行动或接受任命的情况;

 

(4)20%的用户了解到,由于合同中的义务违反了外国单边制裁,仲裁庭驳回了仲裁请求或降低了金额。

 

比如,英国的仲裁机构同样需要获得特别许可才能开展涉及被制裁主体的仲裁业务。以缴纳仲裁费为例,如果当事人是被制裁的主体,根据英国金融制裁执行办公室(OFSI)授予的第“INT/2022/1552576”号《关于仲裁成本的一般许可》,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只能接受该方当事人支付《仲裁规则》附件“仲裁收费表”上列明的仲裁成本(Arbitration Costs)。

 

俄罗斯法院就制裁相关的合同争议的专属管辖法令所引发的争议

 

1)俄罗斯法院专属管辖权的特别规定:

 

2020年6月8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了一项联邦法律,赋予俄罗斯商业法院对涉及受制裁的俄罗斯实体的争议以排他性管辖权。该联邦法律全称为 《关于修订俄罗斯联邦商事诉讼法以保护个人和法律实体在外国、国家联合和(或)联盟以及外国或国家联合和(或)联盟的国家(国家间)组织实施的限制性措施中的权利的法律》。根据该法,俄罗斯法院对涉及受制裁的俄罗斯实体的争议有排他管辖权,即使争议解决方式另有规定。该法于2020年6月8日生效。

 

在这个法案实施之后,有大量的与俄罗斯主体相关的案件,即使在合同约定了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俄罗斯法院仍然对该等案件进行管辖,或者出具禁诉令。

 

比如:在А56-57238/2020案中,圣彼得堡市和列宁格勒州商业法院认定,由于美国和乌克兰对申请人实施制裁,使申请人无法支付仲裁费,因此先前约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条款已无法执行,圣彼得堡市和列宁格勒州商业法院进而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了审理。

 

在JSC Uraltransmash v PESA (А60-36897/2020)案中,波兰公司PESA在斯德哥尔摩启动仲裁。俄罗斯UTM主张由于美国和欧盟对其自身及其母公司的制裁阻碍了其获得正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已不可执行,俄罗斯法院具有排他性管辖权;并申请法院签发抗诉禁令。

 

一审法院认定,美国或欧盟制裁本身并不足以适用俄罗斯与制裁有关的新法;相反,事实证明:(1)UTM已经积极参与斯德哥尔摩仲裁程序超过2年的时间,包括选择仲裁员、委托律师和欧洲专家证人、提出反诉等。(2)UTM已经通过欧洲银行向PESA付款,向仲裁机构支付仲裁费用。(3)UTM坚持现场参与仲裁庭审;同时,制裁措施并未对UTM的员工施加旅行限制。(4)没有证据证明因为制裁造成了仲裁庭的偏颇或不独立。鉴于此,法院不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不可执行的,并拒绝了申请人的申请。二审维持原判。但是,俄罗斯最高法院对二审法院的意见进行了修正,最高法院虽然拒绝了俄罗斯当事人的抗诉禁令申请,但明确指出,施加制裁本身就阻止了被制裁的俄罗斯主体获得正义,不要求被制裁主体证明该制裁实际上影响了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可执行性。在该案中,申请人PESA位于实施制裁的国家波兰,庭审在实施制裁的国家瑞典进行,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合理怀疑被制裁人的正当程序是否受到保护以及仲裁庭的公正性。

 

2)俄罗斯法院禁诉令和其他法院禁诉令的冲突

 

根据前述规定,被制裁的俄罗斯主体可以向俄罗斯法院申请抗诉禁令,禁止其交易相对人在俄罗斯境外启动或继续诉讼或仲裁程序,包括对不遵守任何此类禁令的外国当事人的处罚。其法理依据是制裁使得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变得“不可执行”。

 

2023年12月13日,莫斯科仲裁法院在第 A40-197598/2023 号案件中作出禁令,准许了原告俄罗斯 PJSC Rosneft 石油公司(以下简称Rosneft公司)的申请,禁止英国石油国际有限公司继续进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程序。

 

法院认为:根据《俄罗斯商事诉讼法》,俄罗斯法律实体在其参与的争议中被外国、国家联合和/或联盟和/或外国或国家联合和/或联盟的国家(州际)机构 (外国公法实体)采取限制性措施时,有权对提起诉讼者申请反诉禁令。该禁令由俄罗斯法律实体所在地的俄罗斯仲裁法院执行。根据规定,俄罗斯仲裁法院的专属管辖权还包括因外国公法实体对争议一方当事人采取限制性措施而导致仲裁条款无法执行的情况。上述规范的目的是建立保障措施,以维护俄罗斯公民和俄罗斯法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因为不友好的外国对其采取了限制性措施,实际上剥夺了他们在俄罗斯境外的外国法院、国际组织或仲裁机构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然而,在俄罗斯法院审理禁诉令的同时,相关当事人也可向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或者其他有权管辖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禁止俄罗斯实体在俄罗斯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发双边禁诉令而让当事各方无所适从。如以下2个案例:

 

UniCredit Bank GmbH (Respondent) v RusChemAlliance LLC (Appellant)  [2024] UKSC 30案 :

 

上诉人俄罗斯公司RusChem Alliance LLC(RusChem),被上诉人UniCredit Bank GmbH银行(UniCredit)为德国建筑公司的履约义务出具了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本案保函第11条约定,适用法为英国法。第12条约定,出现争议时各方应合作一致友好解决,若未能解决则在巴黎适用ICC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然而,在双方发生争议后,由于前述《俄罗斯商事诉讼法》的规定,RusChem遂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和列宁格勒地区仲裁法院对UniCredit 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保函下的付款义务。俄罗斯法院裁定对RusChem就保函提出的诉讼拥有排他性管辖权,且保函中的仲裁协议不能履行。

 

2023年8月16日,UniCredit银行单方面向英国高等法院商事法庭申请一项临时禁诉令(interim Anti-Suit Injunction)以禁止RusChem公司继续在俄罗斯的诉讼程序,RusChem则对英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审理该禁令申请提出异议。高等法院裁定英国法院无权审理该禁令申请。随后,上诉法院推翻初审裁定,认为英国法院有管辖权,且下达了最终禁令,命令RusChem终止在俄罗斯开展的诉讼程序。RusChem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定,由于保函适用英国法,有理由认定仲裁协议也适用英国法,英国法院就对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享有管辖权。且法国法院并不是发布禁令的适当法院,而仲裁庭下达的命令对于阻却RusChem违反仲裁协议是完全无效的。并最终决定,上诉法院裁定英国是提起反诉禁令申请的适当地点,因此禁令有效。

 

德国Bank A v 俄罗斯Bank B 案,香港高等法院[2024] HKCFI 2529

 

俄罗斯银行B就追讨和解金额等事项在俄罗斯本国展开诉讼程序,并于2023年9月14日申请获得临时救济,冻结了德国银行在俄罗斯银行处持有的证券。

 

德国银行A其后于2023年10月19日在香港提起禁诉令申请,并于2023年10月27日取得临时禁诉令,强制要求俄罗斯银行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暂缓俄罗斯诉讼,或不得采取任何进一步措施继续进行俄罗斯诉讼,并且,除按照双方的仲裁协议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程序以外,亦不得展开或进行任何其他法律程序。

 

2023年10月30日,俄罗斯法院亦颁发临时禁令,禁止德国银行在香港高等法院提起法律程序,禁止德国银行在香港高等法院继续任何基于TSA的禁诉令申请及相关申索,并禁止其在俄罗斯境外展开或继续进行法律程序。

 

俄罗斯银行于2023年11月2日向俄罗斯法院申请并获得进一步的法庭命令,禁止德国银行基于TSA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及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任何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程序,并最终于2023年12月作出对俄罗斯银行的胜诉判决。

 

在另外一个战场,德国银行在香港法院提出禁诉令申请,以禁止俄罗斯银行在俄罗斯境内或其他地方,就因TSA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分歧或索赔,以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仲裁方式以外的任何方式展开或进行任何法律程序,直至德国银行针对俄罗斯银行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展开的仲裁程序做出最终裁决为止。德国银行亦同时寻求香港法院的命令,要求俄罗斯银行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中止或暂停俄罗斯诉讼,且不得在该等诉讼中采取任何进一步措施。2024年9月,香港法院应德国银行之诉求,最终批准了针对俄罗斯银行的禁诉令。

 

针对俄罗斯法院对德国银行所颁下的禁诉令,香港高等法院陈法官讨论了反禁诉令(anti anti-suit injunction)的批出条件。引述Ecom Agroindustrial Corp Ltd v Mosharaf Composite Textile Mill Ltd [2013] 2 All ER (Comm) 983案中Hamblen法官给出的裁判理据,法庭指出当事方违反排他性管辖权合约的规定在境外法院寻求到禁诉令的事实,对法院批出强制性命令没有任何影响(it is not a factor of any weight)。陈法官指出,在类似于上述Ecom案的情况下,法庭有权发出禁令以强制要求涉案当事人停止域外诉讼程序。

 

俄罗斯上述立法将由制裁引发之争议的管辖权排他性地赋予了俄罗斯法院,在实践中容易与他国法院为支持仲裁协议而作出的禁诉令/反禁诉令相冲突,此时相应的判决或裁决也面临执行的不确定性。俄罗斯法院依据专属管辖做出的判决很可能得不到他国的承认与执行,而仲裁庭做出的裁决也不为俄罗斯承认与执行。

 

律师能否为受制裁主体提供代理服务或者担任仲裁员

 

2024年10月2日,欧盟普通法院就布鲁塞尔荷兰语律师协会诉欧盟理事会案(T-797/22)、巴黎律师协会及Couturier诉欧盟理事会案(T-798/22)以及ACE诉欧盟理事会案(T-828/22)三个案件作出判决,驳回了上述针对欧盟禁止向俄罗斯实体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法律挑战。

 

俄罗斯入侵乌克兰后,2022年欧盟理事会采取了一系列制裁措施,其中也包括禁止向俄罗斯政府或在俄罗斯设立的法人、实体或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比利时的一些律师协会,包括前述提及的协会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废除这一禁令。

 

根据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47条规定:“凡受欧盟法律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的人,有权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向法庭获得有效补救。” 欧盟普通法院决定,1)禁令仅适用于与司法程序无关的法律咨询服务。当事人在现有或可能发生的司法、行政或仲裁程序中,都享有接受律师咨询和代理的权利。2)向自然人提供的法律咨询,尤其是个人法律咨询,并不在该禁令的范围之内。另外,欧盟理事会目前禁止的所有服务都可以由非欧洲的律师事务所提供。需指出的是,该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仲裁中的案件代理服务是否属于受制裁范围之内,欧盟与美国、英国的做法并不一致。在美国,一般的理解是,美国律师事务所要代理涉及受制裁主体的仲裁案件,应事先获得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的授权。在英国,也同样需要获得政府的许可。特别许可的申请流程可能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程序,而且成功率并不高。据笔者本人在2024年香港仲裁周的活动见闻看,大多数英美顶级的律师事务所都不乐意参与涉及制裁主体的案件代理,有的声明需预先收取相当数量的预付款项以启动工作。当然,中国大陆的律师事务所普遍没有这类负担。

 

另外还需要考虑的是制裁对选择仲裁员的影响。国际仲裁机构中,来自普通法国家的仲裁员占据着主导地位。然而,鉴于美国、英国、欧盟均在对俄罗斯实施制裁,来自这些国家的仲裁员在考虑是否接受指定或选择时,需要考虑其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会因制裁而受到影响,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有的可能直接选择回避,有的可能要向相关的主管当局申请许可。这种顾虑以及由此产生的实务中的障碍也会明显影响到国际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律师事务所对于是否代理制裁主体案件存在顾虑,而受制裁主体在选择律师事务所时也同样顾虑重重。如前述,律师事务所为了获得政府的许可,需向监管机构披露敏感的客户信息,而这些敏感的客户信息是受制裁主体往往不希望向政府披露的。

 

经济制裁对跨境争议解决的实务影响包括方方面面,涉及复杂的跨境司法协调和平行争议。除了本文所探讨的内容外,也往往涉及跨境商务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的认定、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中国司法实践也已出现涉及制裁问题的相关案例。笔者将在之后的文章中进一步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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